我国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
7工作机制控制建设—权力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实行有效分离;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机制。
一、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实行有效分离。
进行经济活动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既要服从“九定方案”规定要求,在现有编制内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设计,又要从单位经济活动特点出发,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机制侧重点为:(一)过程分离:决策(授权审批)、执行、监督过程分离。
(二)岗位分离: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决策与监督分离、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财产保管与清查稽核等岗位相分离。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实行班子集体决策制度,防范“一言堂”或者“一支笔”造成的决策风险和腐败风险。
(一)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内容纳入本制度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2.超过一千元的支出;3.经济分配方案,主要是指职工劳保、奖金及福利待遇分配等;4.非正常经济(资产)损失的处置;5.对外捐赠资金、资产;6.单位基本建设投资;7.资金筹集等其他经济业务重大事项。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原则1.科学、依法、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坚决禁止校长独断专行的决策行为。
2.专家咨询和评估的原则。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公示原则。
坚持政务公开、透明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必须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4.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参与决策有关人员在集体讨论时应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5.财务室充分论证的原则。
财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三)集体决策的程序集体决策采取校长会、教代会的形式,由校长负责主持,财务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 -回复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回复【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引言: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之一。
它旨在保障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政府的公正执行和人民的福利。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的问题,以期加深对这一政治制度现象的理解。
一、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并相互制约的部门。
这三个部门分别负责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通过互相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的均衡和公正行使。
1. 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它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负责。
立法机关通常是议会或国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
2.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它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决策等方式来执行和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审判案件、解决纠纷的权力,它由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
司法机关通过独立的法院体系来审判案件,保障公众的法律权益和司法公正。
二、什么是制衡?制衡是指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的一种机制。
通过相互制约,各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规定,避免滥用权力,保障公平公正。
1. 立法与行政的制衡: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行政滥权。
行政机关则通过行政规章、监察机构等方式,监督和制约立法机关的决策和行为。
2. 行政与司法的制衡: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律,司法机关则通过独立的审判权来监督和解决行政机关的纠纷。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证了对行政机关的公正审判。
3. 司法与立法的制衡:司法机关通过合宪性审查等方式,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监督和保障。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确保了对不符合宪法的法律进行裁决。
三、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机制1. 互相监督:三个权力机关彼此监督,确保各自职能的正常运作。
例如,立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政策和决策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可以对立法机关的法律进行审查。
监督体系五项机制

监督体系五项机制监督体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的工作体系。
为了有效实施监督,需要建立一系列机制来保证监督的全面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监督体系中的五项机制。
第一,法律法规机制。
监督体系的首要环节是依法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机制是国家法律与监督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监察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相关条例、规章等细则的制定与宣传普及。
法律法规机制为监督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规范,使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制衡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机制之一、行政机关的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受到其他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制约与监督,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过分集中。
权力监督机制包括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审查和监督、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财务监督等,通过权力制衡机制,实现了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三,问责机制。
问责机制是保证监督有效的重要手段。
在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问责机制包括政府内部的问责机制、司法机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机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报告的监督机制等。
问责机制对于保障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民主参与机制。
民主参与是现代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参与不仅能够促进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能够提高行政机关的效能和信任度。
民主参与机制主要包括公众意见征询、听证会、社会评估、社会监察等方式,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实现了监督的主动性和广泛性。
第五,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将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公之于众,增加了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能力。
信息公开机制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与完善、信息公开的宣传与培训等。
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确保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得到适当分工和制约,以实现权力的合理运行和防止滥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的重要性、原则和实施方式。
权力分立是指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各自拥有独特的职能和权力。
这样的分立有利于确保权力不过于集中在某一部门或个人手中,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和专制的情况。
例如,立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司法部门负责审判和解决争议,它们互相制约和配合,使权力运行得到平衡。
制衡机制是指通过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以及其他独立机构的参与,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
这种制衡可以分为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两个方面。
内部制衡主要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制约来实现,例如行政部门之间的审查和监督。
外部制衡则是指其他独立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例如媒体、反腐败机构和公众参与等。
实施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具有独立性,避免权力相互干涉和依赖。
独立性能够确保各个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干扰,追求公共利益。
应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减少权力的重叠和模糊。
明确的权限有助于避免部门之间的争斗和冲突。
建立监督机制和程序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部门合法、公正和透明地行使权力。
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在现代民主国家中非常重要。
它可以确保政府的权力合理地分配和使用,避免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分立和制衡机制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使政府行为更加公正和合理。
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还可以为市民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
其中一种方式是以宪法或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力分立。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和行政审查机构,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
法律的权力名词解释

法律的权力名词解释一、法律的权力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它不仅是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国家授予的特定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
法律权力即指法律所赋予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下面将逐一解释这些权力的含义和作用。
二、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政府按照法律规定,以行政行为形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力涵盖广泛,包括制定政策、管理公共资源、行使执法职能等。
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此外,行政权力还要保障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让公民感受到公平的治理。
三、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立法机构依法制定法律的权力。
立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通过立法权力制定的法律能够对全体公民产生普遍约束力。
立法权力的行使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变化,尊重民意和代表公众利益。
同时,合理建立立法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机制,确保立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四、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构依法对纠纷、犯罪行为进行审判、裁决、执行的权力。
司法权力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司法权力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司法权力也需要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五、法律权力的制衡机制为了保障法律权力的合理和公正行使,制衡机制是必要的。
首先,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三者之间要相互制约,形成一种权力平衡。
其次,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可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此外,独立的审判机构和法官的独立性也是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法律权力的意义法律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维护至关重要。
它可以为政府行使职权提供合法依据,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益。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制度与国家组织机构运行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责任,还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而宪法的法理原则及权力制衡机制则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宪法的法理原则宪法的法理原则是指宪法制定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我国宪法法理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治国原则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权力运行的规范。
宪法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2.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有权通过选举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国家的政策与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3. 国家分权原则我国采用了宪法赋予的权力制衡机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独立的机关,并规定了它们的权力范围和职责。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4.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权益。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无论个人的地位、身份、宗教信仰、财富等都不应该影响法律的适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宪法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宪法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过度集中,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宪法中,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机关的权力制衡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有监督权力,可以制定法律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2. 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政府内部的垂直和水平监督机制上,以及行政法院的独立运行。
民法典制定体现的原理

民法典制定体现的原理
1 中国新民法典的制定
近期,中国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标志着中国民法在宪法之上体现了新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
《民法典》以维护公民、居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和促进社会秩序为重点,重新确立了新时代的民法规则,为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2 典型体现原理
⑴ 权力制衡《民法典》实施权力制衡机制,强调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要彼此制衡,共同发挥作用,维护合法权益。
⑵人民应有的权利:《民法典》也强调了人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例如宪法保障的公民自由,以及婚姻自主权、隐私权、财产权等人民的基本权利。
⑶尊重诉讼主体的独立性:《民法典》实施尊重当事人自主权,支持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关系不能主动进行诉讼,而诉讼主体或部分当事人不得以该关系为由限制其发起诉讼的原则。
3 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助于公民权利的更加稳妥的保护,实施立法的常规性和规范性,能够营造社会
安定和秩序,这不仅促进了健康的社会发展,也为更好的司法行政建立了基础。
法治与政治权力制衡

法治与政治权力制衡在一个社会中,政治权力是不可避免的存在。
然而,政治权力如果不受到制约,很可能滥用,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法治的理念应该被充分发扬起来,以实现政治权力的制衡。
首先,法治是一种基于规则和法律的治理方式。
它强调公正、平等,以及依法行政的原则。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政治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不能随意滥用。
法律作为一种公正的标尺,用于衡量和审视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种制衡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使政府行为更加透明和可预测。
法治还能提供一种公正、稳定的环境,保护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其次,法治还能够保护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在一个法治国家,人民的权益和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政治权力不能侵犯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法治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维权的途径,使个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不能随意侵犯人民的权益。
这样一来,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法治的实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现实生活中,政治权力仍然存在一定的制衡难题。
首先,政治权力往往掌握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的手中,他们可能借助这种权力滥用职权,违背法律的原则。
这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监督和制约政治行为,确保政务的合法性。
其次,法治建设需要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强大的司法能力。
只有这样,法治才能得以真正实施,起到制衡政治权力的作用。
另外,公众参与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的参与可以增强法治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政府的决策应该得到广泛的听取和征求,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决策。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政府决策和监督的方式来制衡政治权力,确保政府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来行使权力。
政府也应该主动与公众进行沟通,听取民意,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制定政策。
综上所述,法治和政治权力制衡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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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
【关键词】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一、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制衡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中,社会事务显著增多,社会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作为组织和管理社会的行政权力形成了日益扩张的趋势。
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有行政权力的存在,无处不在的行政权力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全面深远的影响。
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范围,还前所未有地扩展延伸到了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
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
历史的经验证明,权力的扩张如不加以有效的制约必将导致腐败。
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始终是反腐败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手段。
这就要求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起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有效约束权力的机制。
对行政权的法律制衡,就是通过改进与完善原有的宪政,尤其是行政法律制度来重塑行政机关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既保持行政机关发挥人们所期望的能动作用,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性的设置将其活动控制在相应的范围内,使行政机关不至于跨出法律规定的边界。
二、我国当前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现状
我国当前对行政权的法律制衡机制主要包括:(一)通过立法控制行政权
一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手段控制行政权。
首先,在行政权的实体
内容方面由立法直接设定,对不同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作具体的界定,明确。
其次,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通过立法做出规范,明确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步骤和过程,防止由于程序不公正而损害管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二是立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控制。
一方面,根据宪法的规定,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达到控制行政权力的目的。
另一方面,追究行政首长的政治责任,立法机关可以通过追究行政首长不当行使权力的责任以达到控制其权力行使的目的,例如启动质询、罢免、弹劾程序等。
(二)通过司法控制行政权
对于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相对方可以依法起诉,法院通过审理确定其合法性及适当性以达到将行政权约束在合法范围内的目的。
(三)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机制
我国的行政体系上下级之间是典型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因此作为上级机关可以径行纠正下级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这种控制不仅迅速快捷,效率很高,而且具有日常性和全方位性。
一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二是行政机关系统内上级对下级机关的控制。
目前在我国基于这种权力层
级关系存在的行政权力自我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信访制度和申诉和控告制度。
三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的监督控制。
公务员与行政机关是隶属关系,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既可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甚至还可以在必要时给予其一定的行政纪律处分。
四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监察、纠举、惩戒;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审核、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等。
三、我国当前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关于法律监督在权力制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法律监督和制约的总体情况来看,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权力机关的法律制衡权虚化
人大法律监督权的虚化导致了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的乏力。
例如,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在执法监督上,人大法律监督与行政系统内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存在职能上的交叉重叠,同时还存在法律界限不清、没有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再就是沟通和协调的渠道没有真正形成。
在司法监督上,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缺乏制度的安排等。
(二)法律制衡机制缺乏整体协调
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没有系统的沟通、协调、配合及控制的制度化路径,人大监督常常受到人力、
物力及信息的限制而流于形式。
(三)法律制衡的必要规则不健全由于法律监督主体权限的不完备和不具体,法律监督客体的相应义务和责任随之也出现欠缺。
关于完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的对策,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设置司法监督部门,专门负责法律监督
此司法监督部门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者间是独立、平行的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其法律监督权授予此司法监督部门专司,是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由此司法监督部门具体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2.扩大司法审查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原则确定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这种制度安排既建立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又避免了过度干预,给与了行政机关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但司法审查权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却有局限性。
应完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让法院享有终局裁决权。
3.建立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
针对当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发生在市县两级政府,国务院200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并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一是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二是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三是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四是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4.加强“一把手”的制约机制
以权力制约来说,比较突出的是一把手的制约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一把手面临的主要是内部权力制约问题,而不是权力监督。
而权力制约就要求体现制衡和平等的原则,这是民主科学权力制约机制的基本要求。
而我国目前一把手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恰在于现有制约机制的制衡性和平等性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