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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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防范潜在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司支付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性风险是指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公司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流程化管理,实现资金流动性与效益性的合理匹配,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在正常经营环境中和压力状态下,均持有充足的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和到期债务支付。

第六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独立性。

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保持相对独立、有效分离,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二)分散性。

公司采取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公司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三)审慎性。

公司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四)定量与定性结合。

公司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进行分析和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二)审核批准公司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三)持续关注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压力测试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现代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它们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是最重要的。

无论是短期或长期,流动性风险都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严重的后果。

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管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下面将介绍几种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首先,要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控和预警,以便及时发现风险的出现。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监控体系,定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风险的出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要适当增加流动性缓冲能力。

商业银行应在经济变化时期提前做好准备,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缓冲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控制。

再次,要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实施内部把关机制和内部控制系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

最后,应加强与外部协调合作。

商业银行应与外部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接活动,更好地搭建起信息交流的桥梁,进一步完善外部协调机制,有效降低流动性风险。

以上就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介绍。

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可能会对商业银行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商业银行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以确保银行的稳定运营。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颁布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要求,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一、指引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的制定是为了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管理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该指引的基本原则包括:1.风险管理应该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应该贯穿于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之中。

2.风险管理应该是商业银行的全员参与行为,所有员工都应该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风险管理中来。

3.风险管理应该是商业银行的全面、系统、科学的行为,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程序、方法和技术等。

4.风险管理应该是商业银行的动态过程,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风险管理原则和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程序、方法和技术等。

同时,商业银行应该建立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后管理、担保管理等方面。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信用额度,确保授信质量。

3.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评估、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控制市场风险。

4.操作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操作流程、业务流程等方面。

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防范内部操作风险。

5.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流动性危机应对等方面。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营,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办法进行探讨,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和影响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面临的,由于无法满足现金流入和流出所需造成的潜在亏损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面临资金短缺、违约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造成冲击,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措施1. 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在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评估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应通过综合评估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准确的量化和分析,以确保风险的全面覆盖。

- 定期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流动性风险问题。

- 多元化流动性风险工具:商业银行应采取多元化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平衡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不确定性。

2.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包括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并设立专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

- 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风险限额,以确保流动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商业银行应通过加强资金调配和运营策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流动性风险。

- 建立应急流动性储备:商业银行应根据流动性风险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应急流动性储备,以应对突发性风险事件。

- 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控: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评估和监督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有效性,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督。

监管部门有责任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一、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是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该框架包括以下要素:1. 整体流动性风险策略: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以确保银行能够按时偿付债务和履行其他流动性承诺。

2. 流动性风险测量和监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测量和监测工具,以定期评估银行的流动性状况、风险敞口和潜在影响。

3. 流动性风险限额和限制:商业银行应设定适当的流动性风险限额和限制,以确保银行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能够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并且遵守监管要求和内部政策。

4.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工具: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应对措施,包括建立合适的流动性缓冲储备、发行可转让证券、建立紧急融资计划等。

5. 流动性应急预案: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流动性压力和市场动荡,确保银行能够稳定运营并满足客户需求。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在管理流动性风险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资产负债管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优化资产和负债的结构和匹配关系,调整资金来源和运用比例,以增加流动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资金融通渠道:商业银行可以积极发展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参与国内外市场交易和参与市场化融资等,以增加资金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3. 流动性压力测试:商业银行可以定期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评估银行在不同市场环境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 紧急融资计划:商业银行可以建立紧急融资计划,制定紧急融资措施和应急流动性支持方案,以应对非常时期的流动性挑战。

5. 监控和报告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监控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内外部合规要求商业银行在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遵守相关的内外部合规要求,包括监管机构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和内部政策规定等。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及内控措施。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明确流动性需求和流动性缺口的测算方法和限额。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度量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流动性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应急预案,明确在流动性风险暴露或风险事件发生时,采取的应急措施、责任分工和处置程序。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流动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流动性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特点,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一)合理配置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确保流动性能力的充足。

(二)建立流动性需求管理制度,并对流动性需求进行充分的预测和测算。

(三)建立流动性缺口管理制度,控制流动性缺口的大小和波动。

(四)创新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金融产品的灵活性和流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及时监测和识别流动性风险。

(二)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机制,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度量。

(三)建立流动性压力测试机制,对不同市场环境和风险情景进行应激测试。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一)明确流动性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决策程序和责任分工。

(二)制定应急措施,包括流动性储备的动态调整、内外部融资的补充等,以缓解流动性风险。

(三)建立流动性风险事件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主动向金融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并及时应对市场关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是现代银行业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资金流动性上面临的潜在风险,即银行在面临资金流入或流出时遭遇的困难,以及无法满足支付义务的可能性。

为了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

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

这包括对银行流动性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并评估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

通过设立专门的监测部门或岗位,银行能够及时发现并识别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其次,商业银行应建立灵活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资金流动性管理、应急流动性支持等。

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手段,合理配置资金流动性,确保在面临流动性挑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的压力测试。

通过构建不同的应激情景,并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压力测试,以评估银行在不同情景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这样可以帮助银行预测和应对不同程度的流动性风险,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性和稳定性。

最后,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流动性风险是一个复杂且具有高度敏感性的问题,所以商业银行需要在内部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同时,需要加强员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培养,提高银行整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总结起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需要从监测评估、管理策略、压力测试以及制度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以提高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能力和应对能力。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商业银行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

金融风险 案例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2022 年银监会印发的《[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者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形成原因流动性风险主要产生于银行无法应对因负债下降或者资产增加而导致的流动性艰难。

当一家银行缺乏流动性时,它就不能依靠负债增长或者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变现资产来获得充裕的资金,于是会影响其盈利能力。

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能导致银行倒闭。

表现第一,流动性极度不足。

流动性的极度不足会导致银行破产,因此流动性风险是一种致命性的风险。

但这种极端情况往往是其他风险导致的结果。

例如,某大客户的违约给银行造成的重大损失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问题和人们对该银行前途的疑虑,这足以触发大规模的资金抽离,或者导致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为预防该银行可能浮现违约而对其信用额度实行封冻。

两种情况均可引起银行严重的流动性危机,甚至破产。

第二,短期资产价值不足以对付短期负债的支付或者未预料到的资金外流。

从这个角度看,流动性是在艰难条件下匡助争取时间和缓和危机冲击的“安全垫”。

第三,筹资艰难。

从这一角度看,流动性指的是以合理的代价筹集资金的能力。

流动性的代价会因市场上短暂的流动性短缺而上升,而市场流动性对所有市场参预者的资金成本均产生影响。

市场流动性指标包括交易量、利率水平及波动性、寻觅交易对手的难易程度等。

筹集资金的难易程度还取决于银行的内部特征,即在一定时期内的资金需求及其稳定性、债务发行的安排、自身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市场对该银行看法、信用评级等。

在这些内部因素中,有的与银行信用等级有关,有的则与其筹资政策有关。

若市场对其信用情况的看法恶化,筹资活动将会更为昂贵。

若银行的筹资力度蓦地加大,或者次数突然增多,或者浮现意想不到的变化,那末市场看法就可能转变为负面。

因此,银行筹资的能力实际上是市场流动性和银行流动性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根底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流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方案。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藏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四条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开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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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第2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在各个业务环节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

当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第六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本行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

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第七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五)有效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执行、监测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线,制定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承受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重要的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等;(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架构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五)持续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六)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七)批准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八)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度,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可承受流动性风险水平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度,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日常监察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七)定期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以评估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的合理性;(八)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

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九)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与承担流动性风险的业务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环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风险承受度可以采用定量方式表达,如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银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

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并包括正常情况及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产品及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以及母国及东道国的监管要求等因素。

第十九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并列明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定事项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整体的流动性管理政策;(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体系;(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四)资产与负债组合;(五)流动性风险限额;(六)在正常及压力情况下的现金流量分析;(七)不同货币、不同国家、跨境、跨机构及跨业务条线的流动性管理方法;(八)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测流程;(九)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十)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制定一套完善、适当的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管控流动性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政策的变化及时审核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

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制定适当的策略、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限额时可参考以下因素: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对限额的利用程度,对业务发展的评估,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市场流动性等。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控制整个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建立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和新技术手段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对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并制定相应措施。

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以管理总分行之间、分行之间、总分行与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附属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

第二十六条外国银行分行无论是否由总行集中进行流动性管理,都应针对在华分行制定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包括监察本地流动性风险的职责及向总行汇报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度、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

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节内部控制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

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良好的内控环境;(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和评估流动性风险;(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相关的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四)进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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