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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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上证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规范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一、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种金融资产(如贷款、信托资产、债券等)通过证券化工具(如证券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和融资。

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等。

二、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受托人/管理人、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发起人是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受托人/管理人是负责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者是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或个人。

其他参与主体还包括提供信用评级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业务流程1.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

2.受托人/管理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打包、评级和定价。

3.投资者通过认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获得资产支持证券或信托受益凭证。

4.受托人/管理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四、风险控制1.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质量和合规性。

2.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确保其信用风险的可控性。

3.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4.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审计和披露,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1.发起人应当披露资产池中各资产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和风险状况等信息。

2.受托人/管理人应当披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结构、投资策略、风险因素等。

3.投资者应当获得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充分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六、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相关参与主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并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和指引。

简论《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之缺陷

简论《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之缺陷

简论《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之缺陷【摘要】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是金融领域的重要议题,而《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作为指导性文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从指引内容分析、风险控制不够全面、风险预警不足、监管机制不完善、风险评估不准确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剖析。

指引内容较为简单,风险控制缺乏全面性,监管机制不够严密,风险评估不够准确,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

为此,建议对指引进行完善,加强风险控制的全面性和预警机制,强化监管机制,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以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

通过本文的分析,有望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运用提供一定的参考指导。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指引,缺陷,风险预警,监管机制,风险评估,改进建议1. 引言1.1 简介《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明确风险控制的标准和要求,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合理评估风险,有效应对市场波动。

该指引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在接下来的我们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其中的风险控制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背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中国银监会于近期颁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对各类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指导。

虽然这一指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进行相关内容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控制不够全面、风险预警不足、监管机制不完善以及风险评估不准确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指引内容分析《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是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包含了对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让知识带有温度。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标题: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规则进行解析,并就其业务指引提供实用建议。

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金融资产(如债权、信贷、租赁、房地产、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和转让,形成证券化产品,以此获得融资、转移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模式。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国采取了一系列规则和法规来规范这一市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具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转让。

这些资产可以是债务工具、收益权或经济利益,通过特定的结构和安排,形成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解析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资产标准和合规要求:将资产进行标准化和评级,确保其质量和可交易性,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转让和交易规则:确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流程和规范,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机制、交易费用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披露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和各参与方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情况、交易结构等,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4. 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溢价、风险对冲等,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三、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指引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1. 审慎评估资产质量:在选择资产时,要充分评估其质量、流动性和回报潜力,避免出现不良资产对整体产品的影响。

2. 设计合理的结构和安排:根据不同资产和投资者需求,合理设计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和安排,确保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和吸引力。

3.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披露和共享有关资产质量、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摘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五、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七、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处罚正文: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指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协会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指引》。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资产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分为债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资产证券化、实物资产证券化等。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募资产证券化和私募资产证券化。

3.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可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境外资产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资产证券化应以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原则为基础,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充分披露资产池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现金流等,以便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以下规定:1.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应通过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2.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应在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应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简论《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之缺陷

简论《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之缺陷

简论《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之缺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是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进行控制和规范。

在实际运用中,这份指引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

这份指引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强。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交易,涉及到大量的金融机构和资产转让方。

这份指引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力度上存在不足,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进行非法操作,从而造成金融风险。

这份指引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要求过于宽松。

在金融市场风起云涌的当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这份指引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上过于宽松,未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容易造成不良资产的扩散,从而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和不稳定性。

这份指引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评估不够细致。

资产证券化业务牵扯到大量的金融资产和交易行为,需要对风险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分析。

这份指引在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评估很不够细致,未能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同情况下的风险因素,从而影响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

这份指引在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严格。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大量的金融资产和交易情况,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地披露。

这份指引在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严格,导致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进行相关交易时缺乏必要的信息和透明度,容易受到不良资产的影响,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在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力度、风险管理要求、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发展及其风险控制

资产证券化发展及其风险控制

资产证券化发展及其风险控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从简单的信贷证券化、抵押贷款证券化到复杂的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权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断推进。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其意义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将其具有稳定收益或稳定现金流性质的资产委托给专业的资产证券化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打包、重新组合和再融资等一系列的金融工程技术,发行证券化产品,通过证券化产品的销售募集资金,以期实现资产规模扩大、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本利润等多种目标。

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在于缓解实体经济的资金瓶颈,加快利用被束缚的资产,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再分配,同时打破传统金融行业的竞争壁垒,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多样化的渠道,对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虽然资产证券化具有较多的优点,但其风险控制同样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以及结构性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当证券化产品持有人的收益源不能按预期支付时,导致投资方无法回收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风险,基于信用风险的考虑,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参与各方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加强发行人的信用宣誓、披露风险信息等等,使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能够有清晰的把握。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当证券化产品成为私有证券并上市交易之后,可能会出现无法交易或者难以交易的风险,从而导致衍生价格波动等问题。

为控制流动性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市场需要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市场的简化流程,优化的结算系统,足以为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快速与高效的提供保障。

3.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导致的投资组合价值的变化。

证券化产品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

企业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

企业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

企业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与呼吁,企业对碳减排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的碳减排行动,企业碳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

然而,在开展碳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风险控制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讨论企业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风险,如碳市场价格波动、碳配额供求关系变动等。

为了控制市场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多元化碳资产投资组合:企业可以通过投资多个碳资产项目来分散市场风险,避免过度依赖某个碳资产项目。

2. 市场监测与预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机制,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并进行预警分析,以便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企业无法按时履约或无法履约的风险。

在碳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投资方或债务人无法履行碳减排义务。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方法:1. 严格风险评估与筛选:企业在碳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应对投资方或债务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与筛选,确保其具备履行碳减排义务的能力和意愿。

2. 引入保险与担保机制: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或担保机构来共享信用风险,从而降低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

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变化或不完善引发的风险。

在碳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相关政策的变动、法规的缺失等。

为了控制法律风险,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要及时了解和遵守与碳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合法经营。

2. 多渠道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多渠道取得碳减排凭证,降低单一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因素或操作失误引起的风险。

在碳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操作风险表现为碳减排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监管环节存在缺陷或不完善。

为了控制操作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碳减排项目操作流程,并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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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

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六条 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

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现金流预测中应当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分析因素变化对预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对预测的假设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在
初始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各期现金流预测结果和相应覆盖倍数。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检视预测结果与实际现金流情况的差异,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现金流跟踪检查的频率,并在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及说明差异原因,并根据情况修正后续期限预测现金流量。

对不动产等专业性较强的基础资产价值的评估,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发生收购或者处置等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项时均应当进行评估。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说明基础资产现金流自产生至分配投资人的全部过程,明确各个账户环节、流入与流出时间、可能面临的风险及监管措施。

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后未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的,应当关注现金流在流转环节中的混同风险,设置混同风险的防范机制。

第八条 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后沉淀在监管账户或者专项计划账户的,可以进行再投资。

管理人应当关注再投资风险,确保再投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不得投资权益类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九条 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管理人可以为投资或者运营的目的向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次资产估价报告确定的基础资产总值的30%。

第十条 资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管理基础资产的资质、能力和经验。

管理人应当关注资产服务机构的持续服务能力,并设置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后的处理方式。

原始权益人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与其管理的其他自有资产或受托资产相隔离的措施,防范道德风险。

第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人应当设置适当的入池标准,通过管理流程安排对每一期后续购买的资产清单进行事前审查和执行确认,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以满足循环购买需求,在合格资产规模不足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应当明确各项信用增级措施的触发条件、操作流程。

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如实披露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增级安排,在销售时不得夸大信用增级效果误导投资
者。

聘请资信评级机构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谨慎评估各项信用增级措施提供信用保护的程度,并如实在信用评级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应当明确列示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受偿顺序、期限、偿付方式等,并向投资者提示可能面临的偿付不确定性,如偿付金额波动、偿付期限变化等。

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控制现金流划转、兑付的操作风险,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信息。

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期末可分配余额的90%以上应当用于当期分配。

在符合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分配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一次。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重大业务关系的,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交易结构中存在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公允价值公平进行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发生交易价格超过基础资产总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
日内进行公告,披露关联关系性质以及重要交易要素。

第十五条 管理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关注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状况,监督资产服务机构履行合同义务,发现可能影响兑付的情况,应当协调相关方做好相关应对方案,维护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安全。

第十六条 出现不能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的情形,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采取合法措施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保留专项计划设立至存续期内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自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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