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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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我行对1990年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附件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三)优惠贷款利率;(四)罚息利率;(五)同业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动幅度;(七)其他。
第六条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一)浮动利率;(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同业拆借利率;(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最新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三)优惠贷款利率;(四)罚息利率;(五)同业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动幅度;(七)其它。
第六条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一)浮动利率;(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同业拆借利率;(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存款定价制度模板

标题:商业银行存款定价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定价机制,顺应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模板》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业务。
各分支行及村镇银行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参照本制度结合当地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机构的存款利率定价管理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存款定价原则第三条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定价应遵循合规性原则,利率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实际利率水平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利率区间内。
第四条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定价应遵循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利率定价须坚持价值导向,全面测算各项成本和收益,科学准确地运用价格杠杆。
第五条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定价应遵循市场原则,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同业竞争状况和客户需求,合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
第六条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定价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类客户享有平等的利率待遇,不得歧视任何客户。
第三章存款定价方法和流程第七条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的存款定价方法,可以根据成本导向、市场导向和风险导向等方法进行定价。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制定存款利率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资金成本:包括负债成本、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等;(二)预期收益:包括贷款收益、投资收益和中间业务收益等;(三)风险成本: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四)市场竞争:分析同业竞争对手的存款利率水平,合理制定自身存款利率;(五)宏观经济环境:考虑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状况等因素。
第九条商业银行存款定价流程如下:(一)收集数据:收集各类成本、收益、风险和市场数据;(二)测算成本和收益:计算资金成本、预期收益和风险成本;(三)分析市场竞争:研究同业竞争对手的存款利率水平;(四)制定存款利率:根据成本、收益、风险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制定存款利率;(五)审批和发布:将存款利率提交给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并对外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关于发送《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中银司[1999]62号颁布⽇期:1999-10-06执⾏⽇期:1999-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深圳市分⾏:根据⼈民银⾏《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件精神,为进⼀步统⼀我⾏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总⾏制定了《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请遵照执⾏。
为推进这项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已⽴项开发,争取尽早以统⼀的版本向全国推⼴,在总⾏推⼴之前,各⾏可⾃⾏按本办法调整软件,以保证对外营业。
⼆、单位通知存款会计核算⼿续,总⾏将另⽂下发。
三、原办法(中银综〔1998〕87号)同时废⽌。
四、各管辖⾏应加强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应注意收集客户和柜员对本办法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取时需提前通知银⾏,约定⽀取存款⽇期和⾦额⽅能⽀取的存款。
根据⼈民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凡符合开⽴⼈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基本业务规定(⼀)通知存款账户的开⽴、使⽤、撤销等应遵守⼈民银⾏《银⾏账户管理办法》、《⼈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额为⼈民币50万元,需⼀次性存⼊。
(三)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予留印鉴卡。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章、单位法定代表⼈章(或主要负责⼈印章)、财会⼈员章、变码印鉴或电⼦印鉴(适⽤于具备条件的⾏)。
(四)客户应与银⾏约定取款⽅式,填写《通知存款⽀取⽅式约定书》(见附件⼀)。
银发[1999]77号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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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三)优惠贷款利率;(四)罚息利率;(五)同业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动幅度;(七)其他。
第六条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一)浮动利率;(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同业拆借利率;(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实现效益目标,并促进经营机制的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涉及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术语定义
无
4.职责
无
5.内容
5.1存款利率管理坚持“统一指导、动态调节”的原则。
5.2存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
调整规定调整、发布和执行。
我行具体参考省联社规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由客户部负责存款利率实施和管理日常工作。
5.3根据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存款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
率的基础上上浮。
上浮范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4本行稽核部门定期组织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提
高或降低存款利率标准的,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机构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5本办法未作规定,而人民银行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6.参考文献
无
7.储存记录
无
8.附录
无
9.其它说明
9.1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解释与执行;
9.2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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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实现效益目标,并促进经营机制的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确定全行利率管理的方针政策,对全行利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全行利率管理方针政策的调整需要经总行战略发展委员会讨论通过,经行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存款利率定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以实施经营发展战略为基本要求,在市场竞争中准确定位,用价格手段控制盲目扩张,有效防控风险,实现存款量价平衡发展和财务可持续。
(二)匹配性原则。
经营管理存款的成本和所获取的收益是确定存款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确保负债成本和资产收益相匹配,形成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良性互动,实现经营利润目标。
(三)差异性原则。
根据不同存款产品的性质、金额、期限、区域以及客户综合贡献度等因素,在精细化核算利率成本和风险水平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的存款利率定价。
(四)合规性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管理规定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自律规则,确定并执行存款利率定价
管理权限,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及相关职能部室。
第二章利率定价管理组织结构
第五条本行战略发展委员会是存款利率定价决策机构,负责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及市场形势,审议并决定本行存款利率定价策略、规则、流程、授权、内控制度及其他重大利率管理决策,定期研究本行存款利率执行情况,并及时调整和优化定价策略。
第六条在战略发展委员会授权下,业务发展部作为本行存款利率定价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经审定的存款利率定价策略和规则,具体制订本行存款业务的内外部利率定价模式、管控办法,及时确定和发布存款利率,按授权规定组织审批各业务条线或各分支机构的超权限存款利率定价申请,对存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与后评价等。
第七条各支行(部)、资金营运部是本业务条线的存款利率执行部门,负责本业务条线存款利率定价执行、实施、监测、分析和后评价,及时与利率管理部门沟通市场情况及同业动向,提出存款利率定价相关建议等。
第八条财务计划、电子银行、风险合规、稽核监察等部门是存款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分别负责根据本行存款利率定价所需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测算,开发和维护存款利率定价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以及对本行存款利率定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审计,并处理存款利率定价违规行为。
第九条各支行(部)在贯彻执行总行存款利率定价管理政策的同时,要做好利率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落实和反馈工作,收集、整理当地存款利率定价情况,并完成总行要求的其他存款利率管理工作。
第三章存款定价的方法
第十条存款定价应以实现本行的阶段性经营目标为前提,在综合分析价格对存款人的吸引力、本行的承受能力、资金用途、盈利能力、资金价格走势等因素后,制定出最有利自己的价格标准。
第十一条存款价格必须与各种资金来源价格之间保持适宜的比价关系,保证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且资金成本适当。
第十二条根据存款来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差别资金价格。
一般而言,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定期存款,短期存款利率低于长期存款利率;流动性大的存款利率低于流动性小的存款利率,总流量大的存款利率高于总流量小的存款利率。
第十三条存款利率定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以成本为中心的定价方法,以成本为中心的定价方法就是在保证本行自身利润基础上的定价方法。
1.目标利润定价法,基本原理是按存款资金运用可得到的平均价格,减去本行经营成本和目标利润后得出的可以接受存款成
本,以此作为存款价格。
优点是简单易行,保证目标利润。
2.边际成本定价法,基本原理是将新增存款需增加利息支出与本行用新增存款发放贷款所预期增加的利息收入相比较,以此来选择最佳的利率水平。
边际成本即新增存款需增加的利息支出。
(二)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价法
1.市场渗透存款定价法,基本原理是:提供高于市场水平的高利率,或向客户收取大大低于市场水平的费用,从而吸引尽可能多的客户。
通过由此带来的存款量的增加和相关贷款业务的增加提高利润率。
2.随行就市定价法,基本原理是:根据银行同业的平均价格水平或竞争对手的现行价格为基础制定本行的存款价格。
(三)以存款账户管理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
基本原理是:如果客户存款账户余额或一定时间内的利息积数保持在某一最低数额以上,则支付很低的费用或者不付费,一旦降到该最低水平以下,就要支付较高的账户管理费用或银行对存款不计付利息。
通常以存款账户办理的结算业务量(如开出支票、存入存款、电子汇划、止付命令以及资金不足通知的次数)、一个特定期间的账户平均余额(通常为每季度平均)以及存款到期日的天数、周数和月数等因素来确定不同存款价格。
(四)综合定价法。
综合定价法即综合考虑客户存款的金额、期限、取款方式、计息方式、品牌和声誉、市场利率走势等因素,
进行综合定价。
第十四条存款利率定价体系包括:存款内部指导利率、存款挂牌利率、存款实际执行利率。
(一)存款内部指导利率,是指本机构进行存款利率定价时的内部参考水平。
通过测算本机构存款资金运用的总体净收益率,扣除存款管理成本、存款保险费率等成本费用,并扣减目标利润率(即分摊至存款业务部门的目标利润率)后,确定本机构的存款内部指导利率。
(二)存款挂牌利率,是指本机构对外公告的各期限品种存款利率水平,对本机构普通客户的存款利率一般应照此执行。
通过本机构存款内部指导利率,充分考虑本机构发展战略、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市场竞争环境、同业存款挂牌利率情况等因素,最终确定本机构的存款挂牌利率。
(三)存款实际执行利率,是指本机构与客户在存款合同中实际执行的利率水平。
在本机构存款挂牌利率基础上,根据客户综合贡献度、金额、地域等调整项,以及细分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机构对客户实际执行的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存款利率定价公式为:
存款内部指导利率=存款资金运用净收益率-存款管理成本率-存款保险费率-目标利润率
其中,存款资金运用净收益率1=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
1存款资金运用净收益率按照各类型存款资金投资用途,如贷款、债券、存款准备金及其他投资等分别测算。
其中,对于某一类型投资而言,资金运用收益率=该类型投资收益/平均投资规模;资金运用管理成本
管理成本率-税收及附加-风险成本率-资本成本率;
存款挂牌利率=存款内部指导利率+战略调整点差+市场竞争调整点差;
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存款挂牌利率+客户调整点差+金额调整点差+区域调整点差。
第十六条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本行的存款挂牌利率和实际执行利率均应不高于央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
未来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放开后,本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拟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的上限,并以此对本行存款利率定价实施必要的上限控制。
第四章存款利率定价流程
第十七条财务计划部根据本行存款利率定价所需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测算存款资金运用净收益率和存款管理成本率,做为存款利率定价基础。
第十八条业务发展部根据阶段性目标利率、增存目标等计划性指标,测算存款内部指导利率、挂牌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自治区联社相关政策和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或调整本行利率定价政策,报存款利率定价决策机构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客户,存款实际执行利率按本金融机构
率=该类型投资产生的管理成本支出/平均投资规模;税收及附加=该类型投资产生的税收及附加支出/平均投资规模;风险成本率=该类型投资产生的风险成本支出/平均投资规模;资本成本率=该类型投资占用的经济资本支出/平均投资规模。
确定的存款挂牌利率执行。
对于议价客户,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可在存款挂牌利率上下浮动,需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有关授权审批权限由总行利率管理部门根据存款利率定价决策机构要求统一设定,并下发利率授权通知文件。
第二十条本行稽核监察部应定期组织存款利率专项检查,并将存款利率管理检查纳入各支行(部)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中,对于出现利率违规行为的支行或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予以必要的惩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公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