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进行经济活动和管理农村金融资源时,建立起的一套完善的会计制度。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制度对于实现农村金融的规范管理、增强社会信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本原则、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分析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制度。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连续性原则、收益确认原则和价值观念等。
真实性原则要求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连续性原则要求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要连续地记录和核算合作社的经济业务。
收益确认原则强调农村信用社只有在收到实际收益后才能确认相应的收入。
价值观念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中始终坚持诚信原则。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会计的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的建立和会计核算方法等。
会计科目设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合理的科目设置可以准确地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济业务。
会计账簿的建立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用于记录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会计核算方法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会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和程序。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内部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农村信用社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安全,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效率。
内部控制包括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控制、财务管理控制和会计信息系统控制等。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信息披露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会计法规定和合作社章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会员、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合作社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信息披露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重要责任,它对于增强社会信用、促进合作社的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制度安排和控制措施。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一、农村信用合作社概述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解决农村金融困难而设立的一种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基础的农信社一般都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以规范其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内容1. 会计核算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特点的会计核算制度,明确各项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会计政策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会计政策,明确各项会计政策的执行程序和相关责任人,确保会计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规范性。
3. 会计核算工作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4. 财务报告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编制和公布财务报告,向社员和监管部门及时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意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规范经营的重要保障,可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其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会计信息披露,才能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才能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形象,为农村金融事业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会计制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为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基本规范模版

xx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依规科学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县级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财务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员,综合运用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真实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县级行社应依规设置会计账簿、开立资金账户,对发生的经济财务事项,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地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依法形成财务报告并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第五条县级行社应按本规范规定,有序开展财务工作和内部财务检查、监督,并按本单位章程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县级行社应当依法纳税。
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组织第七条县级行社应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规范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
(一)统一管理。
县级行社应顺应一级法人体制要求,突出集约化的财务管理模式,对本单位财务计划、绩效评价、薪酬管理、财务资源配置、资产负债定价、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建和处置、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置、各项准备金计提、呆账核销、对外捐赠、税费缴纳、利润分配等重要财务管理事项,应由总部统一管理。
(二)分级负责。
县级行社应按照“严谨合规、兼顾效率”的原则,合理安排并明确各管理层级、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实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日常财务活动。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农村商业银行是指以农村地区为经营范围的商业银行,它是服务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金融需求的重要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基本制度。
以下是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会计核算制度1.会计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应该明确其会计主体,包括总行、分行、支行等。
2.会计核算周期: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资料的保存:农村商业银行应保存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核算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二、资产与负债核算制度1.资产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各项资产的会计科目,包括货币资金、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负债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各项负债的会计科目,包括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向中央银行借款等。
三、费用与收益核算制度1.费用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各项费用的会计科目,包括人员薪酬、物业费用、宣传费用等。
2.收益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各项收益的会计科目,包括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四、资本运作核算制度1.股本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股本的会计科目,包括股本金额、股东初始投资等。
2.利润分配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对利润进行核算,并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及比例。
五、风险准备核算制度1.坏账准备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债权投资的风险情况,设立相应的坏账准备金。
2.其他风险准备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型,设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六、会计报告制度1.财务报表:农村商业银行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财务分析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应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对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以上是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准确、可靠,提供对经营情况的合理解释和评价,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
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守这些会计基本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核算,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一、总则(一)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财务制度,明确财务处理程序、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规范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财务状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真实记录和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依法接受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的设置(一)会计科目按照《制度》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会计账簿按照《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三)会计凭证按照《制度》的规定填制、取得、审核和归档保管。
三、财务收支管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收支的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收入主要包括社员入股资金、公积金收益分配、国家财政补助、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公积金收益分配、管理费用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四、资产管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物资产应当建立实物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评估并加强管理。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处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中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

中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内容及发展变化历程(一)资产类科目1011科目现金本科目核算信用计的库存现金。
信用社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2科目业务周转金本科目核算并账制信用网点领交的现金以及信用社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及备付费用开支等方面领取的业务周转金。
并账制信用网点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取”的办法。
信用社应根据信用网点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淡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一定数量的业务周转金,超过限额的应及时送交信用社。
信用社流动服务或在非营业时间值班和备付费用开支需要的现金,领款人要签章立据(作传票附件)并登记有关账簿。
领取周转金,借记“业务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交回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现金科目。
1013科目在途外币资金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解入或解出外币现钞时不能当天入帐的在途资金,或在途的汇划款项。
运送或汇出资金时,1112科目准备金存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1113科目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本科目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存入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
本科目应按存款期限设置明细账。
1114科目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1115科目专项央行票据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帐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农村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XX贷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1116科目央行专项扶持资金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已兑付的到期专项央行票据款项。
收到已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央行票据科目。
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1123科目存放其他同业款项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本科目核算。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利益。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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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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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核对 2、定期核对 3、不定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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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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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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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它就会计核算的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及程序作出规定,为会计制度的制定提供直接依据。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农村信用社从2009年开始实施。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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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
应用指南(含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
01
在信用社会计的实际工作中,信用社账户和会计科目之间具有严格界限:会计科目是账户的综合,是综合核算的主要工具,一般与总账相联系;账户是会计科目详细内容的反映,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工具,一般与明细账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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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基本方法
记账方法
01
是指在账户中登记经济业务的方法,是按照一定的记账规则,采用一定的记账符号,对经济业务分类整理后在账簿中进行登记的一种技术方法。
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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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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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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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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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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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的会计计量
信用社“四双”制度word文档

信用社“四双”制度word文档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金的收付、保管和调运,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确保库款安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__省联社会计实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辖内机构(含营业部和机关会计,下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四双”是指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第四条双人临柜是指除实行综合柜员制的网点外,坚持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员办理。
做到互相复核、互相制约,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第五条双人管库是指是所有设置库房的营业单位,必须选配两名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正式职工担任库房管理工作,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装配两把不同钥匙的门锁,共同负责管理,相互监督。
第六条双人守库是指凡保管现金库存的机构,在非营业时间、假期及夜间,库房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政治素质好,防范警惕高,防御能力强,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人员值班看守。
第七条双人押运是指凡现金、有价单证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均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
钞币运送实行社会化专业保安公司押运以后,押运工作交由签订协议的保安公司负责押运,押运制度由总行与保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除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我行辖内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不再负责现金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八条实行双人临柜的网点,复核人与经办人共同对业务差错承担责任。
第九条实行双人管库的网点,由管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对当班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管库,由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管库的,由未实行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条实行双人守库的网点,由守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对守库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守库,由支行行长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守库的,由未值班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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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主要职责和权限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依据会计基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第三条、正确区分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四条、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
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五条、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第八条、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规定第九条、信用社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
第十条、信用社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
不准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不得仿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信用社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二条、信用社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十三条、信用社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
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四条、县联社为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信用社下属的信用分社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方式汇总反映。
第十五条、会计记帐方法按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
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帐簿相符一致。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七条、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八条、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日‰0”。
第十九条、信用社的会计核算质量,要达到“六无”、“六相符”。
“六无”是指帐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帐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贷款无违章;“六相符”是指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据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和内外帐务全部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信用社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十六项基本规定,即: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帐户,使用正确;当时记帐,帐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
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帐的根据。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第二十三条、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凭证的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帐号;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二十四条、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绶。
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六条、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凭证必须按日期前后定期装订,装订的顺序是: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借、现贷、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方、付出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并在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帐务组织。
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
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
前者按帐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八条、记帐规则。
(1)帐簿必须根据有效凭证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
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帐。
(2)记帐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帐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帐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和红色复写纸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
(3)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不得用复印帐页代替原始帐页。
(4)因漏记使帐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帐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证明。
帐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栏划“—0 —”表示结平。
第二十九条、帐簿结转。
(1)明细帐结转。
帐页记满,结转下页。
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帐除贷款、股金、储蓄帐页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帐页。
(2)总帐结转。
使用连续记载的总帐,每年更换一次新帐页,每日应登计“当日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当日无发生额的科目应结转科目余额。
年初建立新帐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3)帐簿装订。
1、总帐。
每年装订一次。
2、各种活页分户帐、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帐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
各种销讫卡片帐,按销帐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3、装订好的帐页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三十条、错帐冲正。
帐务记载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1)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
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并由帐员盖章证明。
2、凭证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1项办法更正帐簿。
3、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帐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
注销的帐页另行保管,俟装订帐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2)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
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帐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金额或科目、帐户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凭证将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蓝字凭证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4)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按联行、联社往来规定凭划(汇)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办理调帐,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帐。
(5)凡冲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咸积数。
(6)所有冲正、调帐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查盖章后办理,并将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调帐的日期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帐务核对。
帐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
(1)每日核对。
1、总帐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帐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2、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帐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5、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2)定期核对。
1、储蓄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帐(卡)余额,与各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2、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帐核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