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学院职工差旅费用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差旅费用申请和报销应符合省财政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务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发票。
第四条:差旅费用的申请应提前向学院行政部门提交,经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及时完成,每笔费用报销需提交相关费用明细和报销凭证。
第六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按照学院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标准需经过额外审批。
第七条:差旅费用应合理控制,遵循节俭原则,避免浪费和奢华行为。
第八条:对于差旅费用管理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学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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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xx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xx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华西xx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原始凭证的要求(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为当年印制有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具备发票联、税款抵扣联。
若是红字发票,则还需提供发票填制方主管税务局的相关证明;(二)、普通发票(1)、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简并税种新版普通发票,但以下发票式样继续沿用旧式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户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江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
(2)、新版发票简化合并后通常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发票名称为“XX省XX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XX 省XX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XX省XX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如重庆市提供一份住宿发票时,发票名称是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各地国家税务局大部分已启用新版发票,各地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的时间不一致,四川省从5月1日起逐步启用新版地税发票,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9月30日。
(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收取有关费用,应出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该收据必须印制有行政收费专用章(收费局专用章)和加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
(四)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在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不能作报销凭证。
(五)临时工工资、劳务费、奖学金等支出,自制的支出凭证应当具备:自制表格、制表人、领款人姓名、支出项目,支出金额、经办人员和分管财务院长签字方为合法有效。
若发放学生奖学金应附学生名单。
(六)差旅费报销使用“西南交通大学xx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将出差补助及费用等内容填写齐全,有关单据附后,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办理报销。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ltXX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苏教财[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离开XX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单位)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院士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正、副校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以下简称厅级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五条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六条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除厅级以上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厅级人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卧席,凭据报销。
第十条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使用专车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出差不得使用专车。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计划财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校学生活动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促进学生活动健康发展,活跃我校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依据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活动主要指由我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各院系(所、中心)指导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级各类学生文体及社团活动,包括各类主题活动、文体活动、创新创业、志愿服务、“三下乡”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学生活动坚持经费归口管理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国际处、研究生院、各院系(所、中心)等。
第四条开展学生活动务必精心组织、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开展与学生活动无关的经济活动,不得变相发放各类人员经费。
第五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对活动开展实行顺序编号归档(编码规则见附件1),对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和审批手续及资料的完整性,按活动顺序编号进行会计核算;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不定期对各级各类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学生活动经费预算申报及报销管理第六条学生活动经费预算应根据以往活动收支情况、活动规模、活动特点、相关政策规定综合测算确定,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明细应真实、合理。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预算一经审批确定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超支。
第七条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学生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活动相关资料打印复印、广告宣传制作、城际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演出涉及到的设备租赁、服装租赁、化妆以及必要的工作餐等,活动相关打印复印及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必须附明细清单,发放奖品需附领取签收名单。
活动过程中确需发生讲座费、工作津贴、评审费、酬金等情况的按《西南交通大学人员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及人事处有关文件标准执行,涉及校内人员的还需报请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西交校教[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教学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适应教学改革的深化,更好地发挥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教学实习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财政拨款和我校财力情况,学校每年按照预算将实习经费划拨教务处,教务处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且专款专用的方式对实习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各学院应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精神,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应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能在校内实习的,不到校外实习;能在本地实习的,不去外地实习,就近不就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重点本科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等实习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章实习经费管理第四条实习经费使用形式:集体实习集中使用,由带队教师借款、报销;分散实习由学院(中心)按照实习人数造册,教务处审核后交到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教务处和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学计划、实习类别、专业性质及学生人数,合理分配、使用学校的实习经费.毕业设计(论文)的打印、复印费、装订费由教务处明确定点、定时统一造册列表结算,各学院不再实习费中列支。
第五条每学年春季学期初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学院实习工作,明确实习队带队教师。
要求各实习队带队教师上报实习计划和填写实习经费预算表,并根据学院(中心)总体情况汇总本单位实习计划、填写本单位实习经费预算表并上报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习计划、经费预算和全校总体实习情况,以及实习经费划拨总额制定全校实习经费使用预算,合理分配到各教学单位。
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务处下达经费预算额度合理制定本单位实习经费预算,并下达各实习工作队.第七条集体实习在实习前根据实习经费预算限额内向计财处借款.借款单需由学院(中心)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核签字,方可借款.实习结束后实习带队教师向所在学院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清单。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等经费管理若干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等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精神,规学校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支出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浪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三公”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出国(境)费;会议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受上级主管单位委托承办或自行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研讨、学术交流等会议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学校公务活动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实事,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学校会议活动坚持精简办会、规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根据教育部批复下达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额度和管理要求,实行预算单列项目管理,即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项目,严格按预算额度控制执行,在经费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五条学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报销,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审核程序、开支围、开支标准进行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会议活动无关的费用。
学校“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除按规定进行银行转账外,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学校国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第六条学校国公务接待坚持务实节俭、有利公务、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所有接待应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高标准、高消费。
第七条学校国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归口申报。
学校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负责党务类国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申报,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负责行政类国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申报。
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文号】西交财〔2016〕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的管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下同)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标准如下:第六条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不受人员级别的限制。
第七条未经批准乘坐超出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民航发展基金等机票附加费用凭据与机票一同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已购买全年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由于任务紧急、保密要求等特殊原因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十一条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等原因,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出差人写明情况,经费负责人审批,租车费据实报销;期间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凭据报销,金额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凭过桥过路费发票发放出差期间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对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所属单位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其他费用补助第十二条其他费用补助包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三条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标准见附件),伙食补助费(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
西南交通大学财务报销指南

五分钟读懂财务报销规则——西南交通大学财务报销简易指南为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宣传,有效降低师生的学习成本,计划财务处系统梳理了几类常见的经济事项,对报账过程中需提供的要件及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供学校师生员工参阅。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经费种类为明确报销要求,学校经费分为科研经费与其他经费。
科研经费专指纵向科研经费(编码以P、Q、VP、VQ、WP、WQ、VZ开头的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经费(编码以R、VR、WR、LR、VH开头的科研项目)。
其他经费是指除科研经费以外的经费。
二、票据报销的基本要求1、所有科研经费拟报销票据及其相关附件请自行拍照并妥善保管,以备结题审计使用。
2、拟报账发票的抬头必须是“西南交通大学”。
3、持电子发票报销时,需经办人员签字承诺“该发票只报销一次不重复报销”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4、原则上所有需要办理报销的发票应“当年取得、当年报销”,即取得发票应及时在开票日期所属会计年度内报销(会计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票据出具日期的次年4月30日。
考虑到科研项目周期性特点,对于科研经费(仅限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的票据,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票据出具日期的次年12月31日。
三、资金支付的基本要求经济业务应选择刷公务卡或者公对公转账的支付方式,应刷公务卡但没有公务卡的,可选择刷其他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并保留相应的支付记录(如POS单等),除部分特殊业务(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部分日常报账一、日常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报销1、对于学校预算安排的日常运转事业经费(简称事业经费)按单位(机关、院系等)实行集中采购的方式,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对于学校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国拨专项、科研经费中的纵向科研(简称专项经费)按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由项目组根据自身需要定点在确定的供货商(目前为京东)采购,报销时需提供(京东)发票,发票内容不具体的还需提供(京东)采购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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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文件西交校计财〔2016〕17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印发《西南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西南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并已经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2016年8月31日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西南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科研出差、国内其他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其中:国内科研出差指使用科研经费出差。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专指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其中: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差按本办法执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若相关合同未对差旅费做出要求,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内其他出差是指使用科研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出差。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校内各二级单位经费负责人对国内其他出差的差旅费使用承担管理和审批责任;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对国内科研出差的差旅费使用承担管理和审批责任。
计划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经费负责人的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我校成都校区常驻地具体是指学校所在的成都市,根据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郫县。
我校峨眉校区常驻地具体是指学校所在的峨眉山市,根据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一)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照不超过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因紧急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城市间交通费超标:属于国内其他出差的,需提交说明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属于国内科研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注:项目负责人自己出差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三)符合上述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四)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五)学校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六)学生参与教学、科研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上述第三类“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七)校内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信息为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签转或退票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学校住宿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上限控制,即属于本办法第七条中一类人员的,不超过1200元/人.天;二类人员的,不超过700元/人.天;三类人员的,不超过500元/人.天。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发生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信息的,出差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对确实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说明并保证住宿费发生的真实性,对此承担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要据实进行审批,并对此承担管理和审批责任。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已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和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在常驻地以外地区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往返驻地到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可选择凭票据实列报,当天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或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内其他出差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按本办法相应标准发放补助;超过30天的,超过部分按7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发放差旅补助。
因公长期派驻到学校常驻地以外地区人员,可据实报销常驻地到派驻地往返地之间的城际间交通费,其在派驻地期间的补助和房租住宿费按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成都至峨眉往返出差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学校乐业计划等相关规定,对成都至峨眉往返出差的校内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等费用进行补助的,不得再报销差旅费及补助。
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相关出差人员和审批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出差,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经费审批人和出差人员承担。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自驾车前往的国内科研出差(纵向科研项目须有相应用于交通的汽油费预算),报销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科研自驾出差车辆行驶登记表》(见附件一),自驾车出差按照不超过每公里1元的标准合理报销汽油费;凭住宿费和过桥过路费发票等有效出行证明,并由出差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方可发放伙食补助,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国内其他出差,原则上不允许报销用于成都市内交通的自驾车汽油费,对于确实因公要报销用于城市间交通的自驾车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的,原则上按国家差旅费文件的要求按城市间最低交通费标准核报。
第二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出差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其中租用社会车辆的,须提供租车合同和《西南交通大学租车费报销审批表》(见附件二),租车发票、租车协议和出差审批单等;校内租用车的,须提供用车单、相应发票等。
第二十五条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自驾车油耗等差旅费标准参考财政部及教育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地区的,相应部分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按扣除因私行程天数计算。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经批准探亲休假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全价票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
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的,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据实报销;(二)其他情况,须提交完整的书面说明,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校外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可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视同校内人员出差,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及差旅补助。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结算,出差任务结束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火车票、汽车票、机票(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原则上不得预借差旅费。
由于出差的相应票据有时效性,如住宿费发票开据有问题,机票行程单有问题等,超过一定期限很难再联系开票单位处理,因此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因超过一个月报销发生的报销金额核减情况,由出差人和经费审批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原则上不能合并报销。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二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等有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及特殊规定的,按相应要求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