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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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引言: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愈发普遍。

这种现象既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也影响了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中学针对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期营造更公正的教育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规定的背景、原因和实施的意义。

一、背景近年来,教育界普遍存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

一方面,这是由于学生和家长对于教育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往往认为通过有偿家教可以提高学习成绩。

另一方面,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帮助教师增加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经济压力。

然而,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有偿家教导致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富有资源的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则往往无法承担高额的家教费用。

其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容易导致教育资源流失,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家教上,而忽视了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

因此,针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制定一系列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原因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保障公平受教育权益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应该保障每个学生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然而,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下,资源分配不平衡,富有资源的学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被边缘化。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减少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保障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2.提高教育质量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往往会分散他们的精力,时间和精力都无法充分投入到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中,这势必会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使教师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式的教学工作中,提高教育质量。

3.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传授者,更是一个道德榜样和引导者。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的公平原则,也有可能导致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出现,如收取高额的家教费用等。

关于禁止学校和在职教员有偿补习管理细则

关于禁止学校和在职教员有偿补习管理细则

关于禁止学校和在职教员有偿补习管理细则1. 引言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特制定本管理细则,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员从事有偿补活动。

2. 定义2.1 有偿补活动有偿补活动指学校和在职教员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私下约定方式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和补服务。

2.2 学校学校指各级各类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等。

2.3 在职教员在职教员指在学校任职、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 禁止的范围禁止学校和在职教员从事以下有偿补活动:- 为本校学生提供有偿辅导和补服务;- 为其他学校学生提供有偿辅导和补服务;- 在校内或校外秘密组织、教授有偿补课程。

4. 监管措施4.1 学校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有偿补行为监督制度,加强对在职教员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有偿补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2 惩处措施对于违反有偿补管理细则的学校和在职教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4.3 公开渠道学校应向公众公开有偿补管理细则,让社会各界了解该细则的内容和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5. 效果评估学校应定期进行评估,对有偿补管理细则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细则,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6. 维权渠道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回应和解决问题。

7. 结论本管理细则的制定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的权益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学校和在职教员应严格遵守有偿补管理细则,并配合监管措施的落实,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该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措施和制度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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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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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3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3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学在职教师的行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维护中学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管理。

第三章基本原则1.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2.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谋取私利。

3. 不得牵涉学生个人利益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4. 不得在学校教学时间和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四章禁止范围1.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提供一对一或小范围有偿辅导、培训等服务,并以此谋取经济利益。

2.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学校的名义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不得将学校资源、学校教材、学校名声等用于有偿家教目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的学习情况作为有偿家教的前提条件,不得与学生家长商讨有关学生学习情况,并以此为基础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五章处理措施1. 如果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具体情况。

(2) 如果发现确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将给予相关教师适当的警告、停职、解聘等纪律处分。

(3) 对已与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的在职教师,将从经济收入中追缴违规所得,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其教师资格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六章宣传教育学校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在职教师有关有偿家教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在职教师会议上加强对有偿家教的禁止性、危害性和后果的讲解和宣传,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2. 制作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海报、宣传册、宣传视频等,对有偿家教活动进行宣传教育。

第七章监督检查学校将建立健全有偿家教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对学校教师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防止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教师涉嫌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4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4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维护中学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教师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教师,包括在职在岗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三条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之外,接受学生或家长的委托,以赚取报酬为目的,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遵循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教师正确对待有偿家教行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第二章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形第六条严禁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即使是在教学工作之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利用自己在授课过程中获取到的学生个人信息,私自联系学生或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并收取费用;(二)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教材、试题等进行有偿教育辅导;(三)以任课教师的名义开设补习班、培训机构等,对学生进行有偿辅导。

第七条教师在任课教学环节中发现学生存在学习问题或需要辅导时,应及时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家长报告,由学校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必要的辅导服务。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学习监督与反馈,设立学习辅导平台,为学生提供免费的学业辅导服务。

第九条学校建立有偿家教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教师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监督并积极参与举报。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偿家教行为的,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有偿家教行为。

第十一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有偿家教禁令、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教师,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将其情况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培训,引导教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三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三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这个规定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措施,旨在维护中学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然而,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规定背景、争议点、支持理由、限制与监管、可行性和建议。

一、规定背景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起源于对中学教育公平性的追求。

由于教师身份的特殊性,如果允许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能会造成资源倾斜和不公平竞争。

一方面,有偿家教往往需要家长支付高额费用,这对于一些家庭来说可能是负担难以承担的;另一方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能会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影响其在学校内的工作。

二、争议点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教师的经济利益:有部分教师认为,有偿家教可以帮助解决生活中的经济问题,提高教师的收入水平。

如果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能会对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教师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2. 教师的专业发展:有些人认为,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提高其教学水平和经验,从而更好地服务学生。

一些家长选择教师进行家教的原因之一就是希望能够得到专业的指导和辅导。

3. 学生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能会导致资源倾斜,使得学生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有偿家教可能会引发一种“富人教育”与“穷人教育”的差别化现象,从而影响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利。

三、支持理由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也有一些支持的理由:1. 公平竞争: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避免教师之间在教学资源分配上的不公平竞争。

教师在职期间应该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够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2. 专业发展:学校可以通过提供培训和专业发展项目来帮助教师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经验,而不是依赖于有偿家教。

这样有助于提高整个学校教学质量的普遍水平。

3. 学生利益: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避免教师对于某些学生过度关注,保护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二篇)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二篇)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有偿家教,不仅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更增加了学生的学业压力,严重损害了教师的专业形象,与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要求背道而驰。

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深化行风整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制定并颁布以下规定:一、学校需强化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在夯实备课、教学、批改、辅导、考试等基本教学环节的应特别关注学困生的学业辅导,确保每位学生都能跟上教学进度,从根本上防止有偿家教现象的滋生。

二、明令禁止在职教师在职期间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并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家教。

三、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在职教师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从事兼职教学活动。

四、对于因走读困难确需在校外居住的学生,若家长委托并由教师同意负责管理其日常生活,须事先报请学校审核同意。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这部分学生的住宿问题。

五、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备严禁租借给个人或机构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六、学校将采取必要措施,对在职教师的家教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对于被上级查实或被举报证实的有偿家教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二0一五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实施。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二)有偿家教行为,既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又极大地增加了学生的学业压力,更有损于教师队伍的形象,严重违背了师德师风建设的基本要求。

为深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推动行风建设持续进步,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1. 学校需强化教育教学管理,致力于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在严格把控备课、教学、批改、辅导、考试等基本教学环节的应特别关注对学困生的辅导与提升,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跟上学习进度,从根本上遏制有偿家教现象的滋生。

中学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有偿家教的管理规定

中学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有偿家教的管理规定

中学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有偿家教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切实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规范办学行为,办满意的教育,根据《XX市师德规范》和我校师德建设的《四严禁,四倡导》,特制定《XX初级中学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以家庭形式收带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辅导的。

2、私自在外租赁房屋,进行有偿家教的。

3、与人合伙、在外租用场地办班的。

4、以父母、家教子女的名义办班的。

5、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的。

6、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及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要求
1、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的管理。

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身心与个体健康、和谐的发展;积极倡导教师因材施教,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义务课外辅导活动。

2、学生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一律不得租、借个人从
事有偿家教。

3、严禁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三、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资格。

2、对情节严重、给学生造成负面影响的,将给予交流调动、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学校设立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XX,接受全校师生、家长、社会监督。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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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不断深化我校教育行风建设,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辅导三名以上学生收取钱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辅导班、文化课、艺体特长班等)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的教师,取消其当年评优评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2、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由学校对其年终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在全中心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各级教育教学人员从事有偿家教,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建议主管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学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文件精神,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设立在职在岗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

对群众的反映,一经查实,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为确保本规定的落实,学校成立专项督查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举报电话:
五、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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