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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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纯净水检测标准

饮用纯净水检测标准

饮用纯净水检测标准
在国标GB17323-1998中明确规定:饮用纯净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0.02mg/L、0.001mg/L。

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

通过电渗析器法、离子交换器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而成,密封于容器内,且不含任何添加物,无色透明,可直接饮用。

一、技术要求
1、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二、检验方法
1、感官、理化部分按GB 5750及附录A有关项目检验。

2、电导率的测定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

3、微生物部分按GB 4789有关规定执行。

纯净水的危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超纯水、蒸馏水、太空水等已进入寻常百姓家。

但长期饮用纯净水,对老人和儿童的健康将会带来无法挽回的负面效应。

喝纯净水长大的青年则可能会感到浑身乏力,或提前患上心血管等老年性疾病。

因此专家告诫:谨防陷入纯净水饮用的误区。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纯净水主要通过蒸馏和逆渗透技术来加以净化。

这些技术原来是应用在工业上的,在祛除水中有害杂质的同时,也将一些对人体有益的元素一起摒除。

如镁、锌、铁、碘等矿物质和无机盐。

健康的饮水必须含有一定的矿物质。

人体所需的十多种微量元素,主要来源之一就是饮用水。

长期饮用纯净水者即使调整食物结构,有些微量元素也很难从食物中获得。

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的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的标准

世界卫⽣组织饮⽤⽔的标准①没有有机物、农药、重⾦属等污染,是安全的⽔。

②有适量呈离⼦状的矿物质及多种微量元素。

③必须是⼩分⼦团的⽔,有很好的溶解⼒和渗透⼒。

④必须是弱碱性的,能中和体内的酸毒,维持⼈体呈弱碱性的内环境。

⑤好⽔的氧化—还原电位必须低,能中和体内的⾃由基。

⑥好⽔的溶氧量必须⾼,须维持适当的硬度。

1、安全的⽔,⽔中不含任何对⼈体有毒、有害、异味物质;2、⼲净的⽔,⽔中不含有氯、铁锈、重⾦属和超标的⽆机物质;3、富含有活性可以⽣饮的⽔;4、⽔中有⼈体所需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5、 PH值呈弱碱性;6、⽔分⼦团⼩,六⾓⽔;7、低电位,或负电位的⽔。

1、不含任何对⼈体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尤其是重⾦属和有机物)。

2、⼈体所需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含量及⽐例适当。

3、PH值呈弱碱性(7.0—8.0)。

4、⽔分⼦团⼩(核磁共振半幅宽度低于100HZ)。

5、⽔的硬度50—200mg/L(以碳酸钙含量计)为宜。

6、⽔中溶解氧及⼆氧化碳含量适度(溶解氧=6 mg/L)。

7、⽔的营养⽣理功能(溶解⼒、渗透⼒、扩散⼒、乳化⼒、洗净⼒)要强世界卫⽣组织公布的健康⽔的七项国际标准1、⼲净没有污染对⼈体⽆害A、⽔中没有杂质、细菌、病毒、重⾦属、B、有机化合物等对⼈体有害的污染物,在我国城市管道⾃来⽔的⼆次污染⾮常严重,并或多或少存在着以上所有的有害污染。

2、⼩分⼦团(5-6个⽔分⼦组成)⼈体细胞吸收和⽣理活动需要的必须是⼩分⼦团⽔.⼤分⼦团结构的⽔是难以进⼊⼈体细胞的,污染导致⽔退化,⽔分⼦团凝聚变⼤,纯净⽔、桶装⽔、⾃来⽔、直饮⽔等都属于⼤分⼦团⽔,不易进⼊⼈体细胞并参与⽣命代射活动。

3、⽔的PH值必须在7.0-8.0之间呈弱碱性饮⽔是为了补充⼈体的体液,健康⼈的体液PH值在7.35—7.45之间是弱碱性的,它可将细胞代谢的酸性废物和体内酸性沉积废物及毒素排出体外。

⼈体的弱碱性体液随着代谢废物的排出,也随时在流失,所以补充的⽔出现体质酸化的现象,同时会⼤量消耗⼈体本⾝⼗分保贵的碱性营养物质钾、钠、钙、镁,导致⼈体免疫⼒、抵抗⼒的下降、⼉童发育不良、⽼⼈⾻质疏松、亚健康、体质酸化的⼈,体内会有⼤量⾃由基产⽣并侵蚀⼈体健康细胞,继⽽导致⼈体经络的堵塞。

GB_5749-2006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

GB_5749-2006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

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248号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委《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的要求,尽快办理新标准的实验室能力评审事宜,以保证检验报告规范、有效。

二、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自即日起废止。

三、《通知》中附件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在修订发布前,仍按现规范执行。

附件5中部分监测指标限值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规定的限值执行。

四、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修订发布之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要求仍按照《通知》中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和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规定执行。

2007年9月1日起(以检验机构受理产品日期为准),进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时,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的指标,将按照《标准》执行。

五、对于瓶(桶)装饮用水/纯净水的卫生要求仍按照国家相应标准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一)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24【实施日期】2015.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GB19298- 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323- 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19298- 2003、GB17324-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修改了范围;--修改了定义;--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修改了检验方法;--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2.1 包装饮用水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国联质检水质检测中心提供瓶(桶)装饮用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纯净水在加工过程中除去水中的矿物质、有机物及微生物。

对饮用纯净水的卫生检测将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主要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具体测定方法及执行标准:
微生物指标:
按照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照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质理理化指标:
Ph值、氯化物按照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高锰酸钾消耗量(耗氧量)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污染理化指标:
铅、砷、铜、氰化物、挥发酚类、游离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硝酸盐按GB17324规定的方法测定。

包装饮用水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包装饮用水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包装饮用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自来水为水源,经粗滤、精滤、反渗透、杀菌、灌装、封盖、灯检等工艺加工制成可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原料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自来水→粗滤→精滤→反渗透→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3.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13.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3.5.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包装饮用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生活饮用水或地下水)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氯化钾、硫酸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锌和氯化钙),经净化、配比、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瓶(桶)包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放射性指标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13519聚乙烯热收缩薄膜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255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GB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GB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QB2357无汽饮料(水)瓶QB2460聚碳酸脂(PC)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3.1原辅要求3.1.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提高水质标准是中国绿色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瓶装饮用纯净水是满足人类健康需求的重要水源,因而对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档案要求更加严格。

基于此,专家就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做出了解释。

一、水品质指标1、总有机碳(TOC):TOC是水中各种有机物总和的表示,它是指水中的微生物可以利用的物质总量。

瓶装饮用纯净水的TOC指标应小于0.5毫克/升,以确保水中微生物的生长处于良好状态,保障水质。

2、离子强度:离子的存在会影响水的电导率,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离子强度应小于800μs/cm,以确保水质的稳定性、健康度。

3、水温: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水温最好控制在20-25℃之间。

过低或过高的水温会影响水质,导致水中细菌的生长或消失,甚至影响人体健康。

4、底物:瓶装饮用纯净水底物是指其中除了水以外的物质,它们可能是大自然中河流、湖泊附近的沉积物。

饮用瓶装纯净水的底物含量应低于0.1毫克/升。

二、微生物指标1、大肠菌群:大肠杆菌是最常见的水中细菌之一。

饮用水中大肠菌群的含量一般不超过100个MPN/L,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大肠菌群指标一般小于每升10个。

2、细菌总数:水中细菌总数应控制在1000个/升以内,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细菌总数应低于200个/升。

3、发酵抑菌:发酵抑菌是调节水温的一种方法,它可以有效控制微生物数量。

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发酵抑菌应低于3酶单位/次,以确保水中病原微生物的活性和多样性。

三、污染物指标1、重金属:重金属是水中的有害元素,它们会污染水,影响水的健康状况。

瓶装饮用纯净水重金属含量不宜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值。

2、多氯联苯(PCBs):多氯联苯(PCBs)是一种有害物质,它可以通过水路径进入水源,影响水的品质。

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多氯联苯指标应低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国际卫生标准。

3、氯离子:氯离子是一种重要的水源消毒剂,它可以有效消除水中有害细菌,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氯离子指标应小于0.2毫克/升,以保障其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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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8-04-21批准 1999-01-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全GB 17323的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4.5 卫生导则
见附录A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按GB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 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及GB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
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
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 指导原则
第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4881。

第二条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
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第三条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
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
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
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

第五条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
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
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
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
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八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
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
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 7718的规定,除标
注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
蒸馏水。

注:GB 17323中质量理化指标如下表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瓶装饮用水已走进千家万户。

在市场需求与日俱增的同时,瓶装饮用水
的质量状况也倍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3年9月24日发布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 ,2004年5月1日执行。

该标准代替GB 17324-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此标准与GB 17324-1998相比进行了如下修改:
1、标准名称由“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改为“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2、对原标准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辅料、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储存及运输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附录A的规定。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标识: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贮存及运输:(1)储存: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2)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3、理化指标中增加了四项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PH 5.0-7.0
电导率(25℃±1℃)(μs/㎝)≤ 10
高锰酸钾消耗量(O2)(㎎/L)≤ 1.0
氯化物(CL¯)(㎎/L)≤ 6.0
氰化物/(㎎/L)≤ 0.002
解读《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3年9月24日发布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2004年5月1日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水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贮存、包装、运输、标识要求和检验方法。

它适用于经过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亚硝酸盐(NO2¯)/(㎎/L)≤ 0.005
耗氧量(O2)/(㎎/L)≤ 2.0
铅(Pb)/(㎎/L)≤ 0.01
总砷(As)/(㎎/L)≤ 0.05
铜(Cu)/(㎎/L)≤ 1.0
镉(Cd)/(㎎/L)≤ 0.01
余氯/ ≤(㎎/L) 0.05
挥发酚(以苯酚计)/(㎎/L)≤ 0.002
三氯甲烷/(㎎/L)≤
0.02
四氯化碳/(㎎/L)≤ 0.001
总α放射性(Bq/L) ≤ 0.1
总β放射性(Bq/L) ≤ 1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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