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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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动因——保险市场失灵及其表现

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动因——保险市场失灵及其表现

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动因——保险市场失灵及其表现陈辞;李炎杰【摘要】政府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有其经济学动因.后危机时代,保险监管呈现出了全球性的特征.从国际宏观角度进行保险监管的微观经济基础的探讨,必将有利于我国保险监管事业的迅速稳固发展.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认为,政府监管的存在是为了修正低效率或不公正的市场行为.本文根据经济学的框架,探讨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分析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四种市场失灵的表现,即市场支配力、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阐释了保险监管存在的经济学动因,认为合理的政府干预对于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及时纠正市场缺陷、防范各类风险是十分必要的.【期刊名称】《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4页(P144-147)【关键词】保险市场;经济学动因;市场失灵;保险监管【作者】陈辞;李炎杰【作者单位】云南省委党校,云南,昆明,650111;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4;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全国保险市场的活动。

政府对保险业实施监管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其经济学动因是保险市场存在失灵现象。

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保险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日益彰显。

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对于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的保险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我国的保险业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既是政府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原因,也为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

国内理论界对于保险监管的理论做了很多的研究,但是用保险业市场失灵的表现来分析保险监管存在的原因和监管方向的文章并不多。

监管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背后的经济学动因更为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本文试图从我国保险市场失灵的各种表现来说明监管存在的原因及监管的方向。

巨灾保险商品在供求中的经济博弈分析——以农业巨灾保险为例

巨灾保险商品在供求中的经济博弈分析——以农业巨灾保险为例
【 关键 词 】
灾保险商品具有以下特点 :1农 . 业 巨 灾保险商 品属于 准公 共商 品 ,农业 巨灾 保 险 规模 效应 较大 ,其生 产 或提供具 有 不可 分割的特点 ,但是它又具有竞争性和排他陛 的特点 ,因此农 业 巨灾 保险 属于一种 准 公共
时 ,均 以 自身 利 益最 大 化 为 自 己制 定 策 略 的 日标 。 农业 灾 保 险 公刮 , 为 市 场上 提 作 供 此 类 保 险 的供 给 一 ,其 决 策 一 面 来 一 片 自于 广 火 农户 的投 保 需 求 ,另 一方 面 政 府 的 行 为 也 会 影响 到 保 险 公 司 的决 策 。在 农 业保险公司制定策略时 ,我们 同样 以单个 保险公为市场t第i者的政府 , 方 一 而既是 农业 巨灾保险市场 的参 与者也是农 业 巨 灾保 险 市 场 规 范 与 治理 的 监 管 者 ,其 在 市 场 上 的 地 位 与 作 用也 十 重 要 。 政 府 J 分 在 作 m决 策 时 通 常 是 以社 会 整 体 利益 最 火 化 作为 自己行 为 的 目标 ,任 我 们 的 分 析 中 我们假定政府通常对 于政策的选择与制定 都 是沿 着帕 累 托 最 优这 一 目标 进 行 的 。
商品。2 农业巨灾保险商品具有较强的正外 . 静 性特点 ,但从个人角度购买农业巨灾保险 三 、农业 巨灾保险各方的博弈分析模型
会产生 较强 的正外部 效应 。这 也是 为什 么在 没有政 府参 与支持 下很多 伏广 不愿意 购买农 1 业巨灾保险的原冈之一。根据效}最大化原 1 j 理 ,消费 者消 费商 品在相 同的条 件下 ,消费 者 更倾 向于消 费 为其 提供 更 大 效用 的商 品 , 农业 巨灾保 险 由于其 效用 的外溢 ,农 户显 然 会在消费行为上减少或者避免消费此类商品。 个完 整 的 博 弈 包 含 6 个基 本 要 素 , 即参 与者 、策略 集 合 、信息 、 弈 次序 、支 博 付 函数 和博 弈 均衡 。 本 文将 ^政 府 同 农业 人 巨灾保险公司的博弈模型 、政府同农户的

经济学理论中的市场失灵研究

经济学理论中的市场失灵研究

经济学理论中的市场失灵研究引言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一门学科,而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资源配置和信号传递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经济中,市场并非总是完美无缺的,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导致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效率下降。

本文将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对市场失灵进行深入研究。

1. 市场失灵的概念和分类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市场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市场失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1.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而导致资源配置出现偏差。

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 潜在的对手方信息不对称: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中拥有不同的信息,导致资源配置不够有效; - 委托代理问题:当委托人无法掌握代理人的真实动机和行为时,委托代理问题就出现了; - 隐形信息: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隐藏的信息,导致交易条件不对等。

1.2. 市场外部性市场外部性是指市场活动的影响超出了交易双方,对第三方产生了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市场外部性可以分为: - 正面外部性:市场活动对第三方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教育的积极外部性增加了社会的人力资本; - 负面外部性:市场活动对第三方产生负面的影响,例如环境污染。

1.3. 公共物品和集体行动问题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一人的使用不会减少其他人的使用。

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性,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

集体行动问题是指个体行动无法解决集体行动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等。

1.4. 垄断和寡头市场垄断和寡头市场是指市场中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导致市场力量失衡。

垄断和寡头市场导致价格不合理和资源配置低效。

2. 市场失灵的影响市场失灵对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资源配置低效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不够有效,没有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例如,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双方无法准确地评估交易对象的价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

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

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市场经济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主流经济形式,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方向。

市场经济的优势在于资源的高效配置以及经济增长的高速度。

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市场失灵。

本文将通过经济学的角度对市场失灵进行深入分析。

一、市场失灵的定义市场失灵指的是市场不能够通过价格机制,提供有效的资源配置,使社会的福利得到最大化,或者说市场的资源配置不能最大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个别领域或者整个经济中不能够实现预期效果,从而引起严重的效率和公平问题。

二、市场失灵的类型市场失灵的类型很多,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市场失灵类型:1、外部性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产生的效果。

市场经济依靠价格机制达成资源配置,但是价格机制不能够反映这种效果。

外部性失灵的例子有: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等。

2、信息不对称失灵: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双方在信息方面存在不对称。

卖方和买方在信息上不对等,导致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信息不对称失灵的例子有:二手房、医疗产业等。

3、公共物品失灵:公共物品指的是不能排除非付费消费者的商品。

公共物品失灵的例子有:国防、灾难救援等。

4、自然垄断:某些产业规模经济很强,导致多个竞争者难以盈利并长期存在。

自然垄断的例子有:电力、燃气等。

三、市场失灵的原因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市场信息不完全:市场交易发生时,买卖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会影响市场选择和判断。

2、市场监管不足:市场是自我调节的,但当市场自身失灵,需要政府介入调节。

如果政府不加强监管,市场将越走越远离有效竞争和资源管理。

3、市场权力不均衡:市场是开放的,但市场的参与者不是完全一样的。

一些参与者(比如富人和大公司)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和执行力,经常可以获得更优惠的待遇和获得更多的资源。

这种权力不均衡也会导致资源分配与利益分配不公。

四、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主要是两个:1、政府干预: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政策、治理等方式干预市场,引导市场的发展和资源配置。

基于外部性视角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基于外部性视角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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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及 农 业 财 产 保 险 等 。 可 以 看 出 , 这 些 公 司 目前 开 发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的分析与思考[摘要]我国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多发,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起着异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的制度和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财政“兜底”和社会捐助在救灾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不仅给财政资金造成巨大压力,而且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影响着我国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基于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之间的基本关系原理,分析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主体的供求因素,最后对其进行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供给主体;需求主体1 前言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之间,地壳运动活跃;东临太平洋,受季风性气候影响显著;同时,受副热带高压和西伯利亚高压的影响;加之近几十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得中国频频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不幸的是,在巨额经济损失的补偿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我国保险业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其补偿作用犹如杯水车薪(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2 巨灾保险供求的基本关系原理2.1 供给规律巨灾保险的供给量是指在其他影响供给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对应于某一个价格水平(即费率水平)下,市场所有巨灾保险供给者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及服务的数量。

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供给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对应的点,巨灾保险供给则是与不同价格对应的点的连线。

巨灾保险的市场供给反映的是卖方的意图,即出售能力和出售愿望,价格水平上升能增加利润,供求者愿意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要素的成本下降,税收的减免和政府的补贴,能使其在原有的价格水平下生产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S曲线)会向右方移动。

此时,在其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价格下降,均衡数量增加,如图1所示。

巨灾保险供给的基本规律是,曲线(S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即供给量和价格呈正方向变化,价格愈高,巨灾保险的供给量就愈多。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引言巨灾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旨在帮助保险公司和政府应对大规模自然灾害引发的风险,向受灾人群提供赔偿和救助。

然而,在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其失灵,未能有效应对灾害风险。

本文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探讨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1. 巨灾保险市场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巨灾保险市场的独特性在于其所面临的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高度不确定性和潜在的大规模损失。

巨灾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其发生概率较低,但带来的损失却可能极其巨大。

巨灾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2.1 风险评估和定价问题巨灾保险市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准确评估和定价灾害风险。

由于巨灾的发生概率较低,灾情数据有限,难以精确估计灾害风险和预测潜在损失。

这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制定合理的保费,导致巨灾保险市场的独立承保困难。

2.2 不对称信息问题巨灾保险市场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保险公司相对于受灾群众和政府拥有更多的信息。

保险公司更容易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策略,而受灾群众和政府往往难以获得精确的灾情信息。

这种不对称信息导致保险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优胜劣汰现象,使得巨灾保险的供给不足。

2.3 缺乏市场培育和政府支持巨灾保险市场在我国的发展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市场培育和政府支持。

巨灾保险受到地方政府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责任不明确、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等因素的制约。

缺乏政策支持和市场激励,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受到一定局限。

3. 解决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可能方案3.1 加强风险评估和数据共享为了解决风险评估和定价问题,需要加强对巨灾风险的评估和数据收集与共享。

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灾情数据和科研支持,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估计巨灾风险和损失潜力,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险策略和保费。

3.2 增加政府参与和支持政府在巨灾保险市场的参与和支持至关重要。

(完整word)我国巨灾保险问题研究

我国巨灾保险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财富的聚集,以及自然环境的恶化,巨灾损失的补偿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目前的巨灾是损失补偿机制主要是靠国家财政及民间捐助,缺乏多渠道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如何管理巨灾风险,分散巨灾损失,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阐述了我国巨灾风险的现状,在明确我国巨灾保险的可行性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以保障为核心的多方参与的巨灾保险模式。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制度;再保险目前,巨灾问题是当今世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市场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一直是人们共同关注的前沿领域。

我国是自然灾害严重而又频繁的国家,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我国民政部的统计数字显示,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人次以上.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与财富的迅速聚集,巨灾所带来的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构建与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巨灾保险可行性(一)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成为可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大,社会财富的迅速聚集,巨灾所造成的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当人们物质生活逐渐得到满足,如何去降低巨灾损失风险,保障人们生活成为了人们所关心的话题,巨灾保险产品在市场上应该存在有效的保险需求的。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条件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但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应急措施,如《防洪法》《地震减灾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条件。

中国巨灾保险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中国巨灾保险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作者:李彦奇欧阳玉秀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30期摘要:近年来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巨灾最多的国家之一。

雪灾、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虽然目前中国的大部分城市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防旱、抗洪和救灾的应急机制,但是灾害发生后的大部分经济损失仍然由政府承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对付巨灾的管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财政支付的有效性,保障居民生活、工作的安定。

通过研究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对比国内外巨灾保险的发展差异,提出对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100-02一、巨灾风险及巨灾保险理论(一)巨灾风险的概念和特征巨灾通常指的是一定物理级别以上的,造成直接财产经济损失深度达到某一比值,或者人员伤亡达到某一数额的自然灾害[1]。

主要分为自然灾害巨灾风险和人为事故巨灾风险,本文中所指的巨灾风险仅指自然灾害巨灾风险。

近年来,中国巨灾事故频发:2013年四川芦山发生7.0级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台湾高雄地震,2009年发生四川绵竹地震、台湾花莲地震,这些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巨灾风险是指引起巨灾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

巨灾风险表现出以下几种特征:(1)影响范围广、发生频率低。

与普通风险的高频率发生相比,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要低的多,可能是几年、十几年、甚至上百年一次。

(2)损失程度巨大。

统计资料表明,2013年四川芦山发生7.0级地震,造成193人死亡25人失踪12 211人受伤,财产损失难以预计。

所以一旦发生巨灾风险事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大量生命伤亡是巨灾风险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3)可测性差。

自然风险不同于人为风险,可以通过人为手段控制减少风险,巨灾风险由于发生频率较低,本省也不具有确定的规律性,难以预测。

市场失灵的案例及分析

市场失灵的案例及分析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调节资源配置和供需关系,导致经济效率低下或者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市场失灵的原因及其影响。

案例:某国家的医疗保险市场失灵在某国家,医疗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失灵现象。

该国的医疗保险市场由多家保险公司提供服务,但存在以下问题:1.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难以获取到被保险人的真实健康状况信息,导致无法准确评估风险。

被保险人则可能隐瞒疾病史,以获取更低的保费。

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定价,从而导致市场无法有效运作。

2.逆向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往往只能通过一些表面指标来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

这导致健康风险较高的人更倾向于购买医疗保险,而健康风险较低的人则不愿购买。

这种逆向选择会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集中在高风险人群身上,从而使得保费上升,进一步排斥了健康风险较低的人。

3.道德风险:由于医疗保险的存在,被保险人可能会对自身的健康行为产生道德风险。

他们可能会更加冒险地从事危(wei)险活动,因为他们知道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会为他们支付医疗费用。

这种道德风险会导致市场效率下降,同时也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

以上问题导致了医疗保险市场的失灵,进而对整个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1.资源浪费: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被保险人可能会得到超出其实际风险的保障,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

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费以应对高风险人群,这也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2.不公平分配:由于市场失灵,医疗保险的受益者可能不是真正需要保险的人群,而是那些本可以承担风险的人。

这导致了保险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使得真正需要保险的人无法获得合理的保障。

为解决医疗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医疗数据共享平台,保险公司可以获取到被保险人真正的健康状况信息,从而准确评估风险,合理定价。

2.引入政府调节:政府可以通过监管和规范来引导医疗保险市场的发展,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信息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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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摘要: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千亿计。

然而,作为防范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作用甚微,巨灾保险市场却存在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现实和潜在需求。

因此,针对这一现状,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了巨灾保险产品的准公共品属性,并在此基础上阐述导致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给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巨灾保险;市场失灵;正外部性我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且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

从1996年到2007年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1996年的2 882亿元大致按照平均每年1.08%的增长率递增,特别是2008年由于南方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两次巨大的自然灾害,使得经济损失达到了13 547.5亿元。

然而,面对如此越演越烈的巨灾,具有“减震器”作用的保险公司承担巨灾保险的平均赔付率不到每年总损失的2%左右。

如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亿美元,其中仅3.27亿美元财产得到保险赔款,赔付率为1.09%。

根据2008年9月在成都召开的“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讨论会的信息,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直接经济损失1 516.5亿元,保险赔付不到50亿元,赔付率为3.3%。

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 451.4亿元,保险赔付16.06亿元,保险赔付率仅0.19%。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基本上处于失灵状态。

因此,本文试图从巨灾保险产品的经济学属性视角分析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

一、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原因分析(一)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制度经济学根据受益人的范围把产品划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

公共产品是指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

私人产品是与公共产品相对立的概念,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位于两个极点之间且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某些性质的产品,制度经济学将它定义为混合产品。

对其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都为零的产品;二是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的产品;三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也被称为准公共产品①。

这种准公共产品一般不完全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它可能由国家提供,也可能由私人企业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其价格实际上是一种排他的手段。

巨灾保险是居民交纳保费购买的,它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居民生活的作用。

因此,具有私人产品的某些特征。

此外,保险公司在提供巨灾保险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发挥着上述的宏观作用,因此,巨灾保险的利益是社会性的,尽管面对的是巨灾风险,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巨灾保险保费收入、巨灾保险赔偿金额等指标所能衡量的。

于是,巨灾保险是混和产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即正外部性的产品。

正外部性在于产品的某些效益估值没有被生产者视为产品需求的一部分,从而巨灾保险的边际社会收益就超过了私人边际收益。

其中MSB是边际社会收益是指因供应一个单位商品或劳务而受益的全体个人的总估值,MPB是边际私人收益,是指因购买一个单位商品或劳务而“直接”受益的个人估值的总和。

(二)巨灾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1. 巨灾保险需求不足首先,我国居民收入普遍偏低。

居民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尽管厌恶风险而且有转移风险的需要,但通常是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要、仍有资金剩余的条件下才购买保险。

因此,具有剩余资金是居民购买巨灾保险的前提。

巨灾保险所承担的是巨灾,购买者需要缴纳较大数额的保费。

然而,我国居民的收入普遍微薄,部分居民仅仅只解决了温饱问题,他们虽然都有转移巨灾风险的迫切需要,但也只是一种需要。

巨灾保险商品是一种高收入弹性的商品,对于大多数低收入的居民而言,尚属于奢侈品,因而购买力过低是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

其次,巨灾保险的边际效用低。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作为理性消费者,居民会不断的用其它商品去替代巨灾保险商品,直到其它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到与巨灾保险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时为止。

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我国居民,还有很多迫切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将其拥有的最后一元钱用来满足这些迫切的需要将比用来购买巨灾保险更能提高其效用水平。

这时候,居民不会把有限的货币用来购买仅能给他们带来较低边际效用的巨灾保险商品。

即使在居民脱贫致富,购买力显著增强之后,保险商品将逐渐进入他们的消费领域。

这时候边际效用理论的作用表现为,居民将优先购买那些对他们来说具有最大边际效用的保险商品。

再次,巨灾保险的边际社会收益就超过了私人边际收益。

居民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首先会对自己风险最大的且最重要的财产、经济利益或人身危险购买保险。

对于财富存量有限的居民来说,他们面对的最大风险是其人身风险,而不是财产风险,更不是利益外溢的巨灾风险。

作为理性的保险商品消费者,这时他应该首先对他家中的主要收入来源者,即对他自己的人身风险投保,而不是购买巨灾保险这一带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

2. 巨灾保险的供给有限首先,经营巨灾保险的亏损性现实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营利性目的相背离。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必然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目的。

保险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必须通过有效的经营活动,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作为商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如果不承认追求经济利益为保险公司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结果必然是在保险业务实践中违背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限制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

其次,缺少有效的巨灾保险模式。

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正外部性,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但这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出发点,只是其经营活动的“副产品”。

保险的这些作用只是指保险在居民经济中执行其自身职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我国巨灾保险自1993年以来一直呈萎缩趋势,主要是因为巨灾保险有“三高三低”的特征,即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不能给经营它的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是赔钱赚吆喝的生意,与保险公司的商业组织性质相背离。

因而,巨灾保险被许多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真正成功的巨灾保险模式缺少。

巨灾保险的边际收益过低也是巨灾保险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生产者行为理论,在承保能力既定的前提下,保险人最大化其收益的条件是使投入到各种险种上的最后一单位承保能力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相等。

如果同一单位承保能力投入到巨灾保险上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投入到其它险种上的边际收益,这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保险人会不断的减少投入到巨灾保险上的承保能力,转像其它险种,直到巨灾保险与其它险种的边际承保利润相等时为止。

1993年以来,我国保险业持续高速增长,而巨灾保险却日渐萎缩,这正是各保险人理性行为选择的必然结果。

二、解决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建议(一)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首先,建立健全我国巨灾保险法律法规,推行非赢利性的、强制性巨灾保险。

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只能是政策性、非赢利性的保险形式,如果没有国家的鼓励和支持,我们广大居民甚至地方政府对参加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会并不高。

再者,由于巨灾风险分布的地域性差异很大,只有把巨灾保险作为基本国策,适当采取强制性措施,并辅助以相关的鼓励、扶持政策,才能积极开展并持之以恒,从而成为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为巨灾保险提供司法支持,尽快研究制定《强制保险法》等相关法规,使得强制巨灾保险的开发和运用有法可依。

其次,建立政策性巨灾保险经营机构。

巨灾保险的供给有限,主要的原因是商业保险不敢轻易开展此项业务。

因此,巨灾保险应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范围,通过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专项保险基金和特殊保险方式加以解决,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补充。

国家提供的强制性和基础性的巨灾保险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代办,这样有利于巨灾商业保险的推广和普及。

国家应制定《强制巨灾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强制巨灾保险经营的原则、总类、基本条款、费率、税收、准备金、代理费等,各家保险公司在统一规则下代办强制巨灾保险。

建立巨灾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机制。

再次,建立全国性的小额保险模式。

根据我国居民收入现状,我国可以尝试建立小额保险体系,建立由居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共同组成的风险分摊和风险转移巨灾保险模式。

(二)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体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能拿出的财政性巨灾补偿金极为有限,也不可能以征税的方式把风险的损失均摊到每个人身上,向国际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缓解内部危机,昂贵的贷款易形成外债风险。

因此,政府不宜作为惟一的巨灾风险损失承担者。

同时,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属于小概率、高风险事件,缺乏精算的基础,其造成的损失即使是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也难以承受,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面承保风险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巨灾保险模式,通过前期资金的积累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共同分担,既能解决财政资金短缺,减轻政府压力,消除保险公司因巨额赔付产生的倒闭危险,同时又能将政府的立法、税收、监管、行政、补贴等政策性优势与保险公司的技术、人才等商业和市场运做优势结合,互补短缺,相辅相成。

政府以承保主体的身份直接与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巨灾风险。

政府承担的是巨灾损失超过商业保险公司正常赔付能力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担当再保险人的角色。

做到:(1)规定明确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额限。

(2)实行强制和自愿结合的投保方式。

(3)全国范围缴费和地区差异缴费相结合。

政府作为宏观调空的主体,间接地引导和组织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巨灾保险。

我国的各保险公司由于情况各异对巨灾的承保能力差别很大,国家应该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资产雄厚、有一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优惠并特许经营,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保险公司,严禁涉足巨灾保险,避免因巨灾而导致公司倒闭,既浪费资源又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不利于灾后人民生活的重建。

此外,可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设立单独承保巨灾的商业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防范巨灾,每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份额承担损失和分配利润,这样既可整合资源,节约社会成本,又可使损失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摊,以减少巨灾对单个商业保险公司的冲击。

总之,现阶段发展巨灾保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要根据中国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根据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和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吸收借鉴国外成功模式的经验,走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多渠道分散风险,辅之以政府政策支持的道路。

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机制,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多层次巨灾保障体系,增强我国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

其中特别强调了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我国巨灾保险模式建设中的作用。

注释:①如果产品所提供的利益的一部分是其所有者享有,是可分的,即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

而其利益的另一部分可以由所有者以外的人享有,是不可分的,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则这种现象被称为利益外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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