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并联审批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多个审批部门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对同一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并联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审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效率性原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3. 透明性原则:公开审批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4. 协同性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并联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2.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4. 公共资源配置;5. 其他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建立并联审批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并联审批工作。
第七条明确并联审批事项范围。
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承担的并联审批事项。
第八条制定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并联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审批环节、时限和责任人。
第九条建立并联审批平台。
搭建并联审批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条实施并联审批。
申请人按照并联审批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各审批部门同步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设审批环节。
第十一条限时办结。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审批结果公示。
各审批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并联审批信息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5〕4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5〕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3日昆明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50号)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持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重含金量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
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出台一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20〕877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云发改投资〔2020〕877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审批办事效率,规范投资审批行为,现将《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清单》内公布的事项将统一录入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清单》统一修改完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中的相关要素,并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对外公开。
二、为确保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审批和归集信息时,要统一使用本通知的事项名称。
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要素需调整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国家基本目录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等有关文件启动调整程序。
中央驻滇单位事项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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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昆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5号)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任务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主体,是指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提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经市政府指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建设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融资公司,主要指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所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中作为融资主体,负责按照融资计划完成融资任务、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持有建成后项目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机构,是指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心)及呈贡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委托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
第三条项目责任主体、市级投融资公司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建设管理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及向建设管理机构拨付建设资金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22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3【实施日期】2008.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我省省级重点项目审批或核准进程,按照行政机关“四项制度”建设的要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积极探索并联集中、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协调顺畅的审批运行体系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或核准的含义并联并行审批是指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审核转报过程中的审批事项,按审批阶段整合,对阶段内的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实行同时收件、限时办结。
二、审批或核准的范围每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各行业的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并向社会公布的省级重点新开工项目和省级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需纳入并联并行办理的其他重大项目。
三、审批或核准阶段建设项目并联并行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如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也可以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如审批权在国家的,需要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行文上报国家申请审批。
建设项目并联并行核准仅有一个阶段,即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核准权在国家的,需要由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行文上报国家申请核准。
四、审批事项及涉及部门并联并行审批事项涉及部门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昆政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市本级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推进落实融资和建设条件,促进项目早开工、快开工,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法规,以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5号)、《昆明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办〔2009〕83号)、《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市政府确定由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的项目。
市政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包含与政府投融资项目有关的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告的编制和报批,以及规划、用地、环评等行政许可办理,项目融资、征地拆迁等至项目开工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任务第四条市级有关部门、项目提出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库管理,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等审批服务,统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以及安排项目前期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中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统筹编制土地收支预算草案、融资计划草案、注资计划草案、偿债计划草案等,对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注资、融资和偿还进行统筹管理;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金融办负责联系、协调、沟通金融机构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监督和审计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昆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昆政通[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受理,是指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组成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多个综合受理窗口,受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受理和审批职权。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级各行政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应同时遵守下列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暂行办法》;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综合受理窗口的职能及组成第六条综合受理窗口的职责(一)受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委托,按照《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包括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投资环境,加强政务服务,有效解决项目审批难、落地难的问题,根据省市有关并联审批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有并联审批事项的市级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并联服务窗口及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并联窗口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并联审批工作,同时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第四条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首次接待办事或咨询群众时必须在登记簿上对办理或咨询的事项进行首问登记,注明相关办事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担负起首问责任人的角色,做好首问接待工作;第五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要充分发挥窗口工作人员在并联审批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并联审批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审批时限,受理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第六条并联审批的文件资料,由并联审批窗口的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收件、资料审查,同时依据并联审批实施手册,及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项目审批权限,通过中心并联审批网络平台及时、准确送达相应的审批部门;第七条并联审批部门接到政务中心送交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开展审查工作,如需项目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受理部门通过网络平台等形式通知项目单位,及时补充完善;受理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后,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由并联审批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第八条相关部门在并联审批中出现的互为前置、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问题,可以采取同步审查、先行办理、后置补交等方式,加快审批速度;第九条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所有灾后恢复重建以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点项目对当场可办结的事项,必须即收即办;对需要一定时间办理的事项,要尽可能地提前办结;第十条相关部门在并联审批运行中,可采取预约服务、代办服务、跟踪服务和现场办公、重点协调等服务方式;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政务服务中心将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履行制度职责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的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将根据其履职情况和项目单位的反映,给予加分, 在年终评先评优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对违反本制度的,一经查实,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按照广安市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属窗口单位责任的,将纳入对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昆政办〔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6日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33号)精神,压实深化我市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面向”,以“十四五”期间创新发展为核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国家、省“三评”改革精神要求,以深化“三评”改革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树立创新活动的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科研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市场化运作,促进创新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产业发展实际效益,发挥好“三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为提升昆明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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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工程并联审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201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审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投资工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昆明市投资工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有效解决投资工程审批难、落地难问题,切实提高投资工程审批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审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2号)精神,结合昆明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及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投资工程审批进度为宗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就近申报、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三级联动、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行模式,通过审批资料电子化、审批方式网络化、审批过程智能化、
审批功能一体化,构建网上和实体联合审批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审批,逐步形成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到位的投资工程集中审批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昆明市投资工程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春燕副市长
副组长: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
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局局长
成员:戴惠明市发改委副主任
汪敏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周红玉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月明市工信委副主任
周子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郝玉昆市环保局副局长
何毅刚市住建局副局长
江滨市规划局副局长
任有贵市交运局副局长
杨国荣市林业局副局长
耿宏伟市水务局副局长
徐艳波市文广体局副局长
宋安东市安监局机关党总支书记
靳树才市防震减灾局副局长
韩小艳市移民开发局副局长
李文祥市气象局局长
姚燕梅市政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局。
办公室主任由李肇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务局姚燕梅副局长、市发改委戴惠明副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关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通知。
三、审批范围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或由企业出资建设的所有投资工程,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四、基本原则
(一)就近申报,集中受理。
工程业主就近向所在地申报,由市、县(市)区中心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集中受理。
(二)同步审查,并联审批。
由各级政务中心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窗口(以下简称“相关窗口”)同步审查申报资料。
对进入各级政务中心,涉及2个及以上审批部门的投资工程进行并联审批。
(三)限时办结,全程监督。
相关窗口对受理工程实行限时办结。
市、县(市)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全省电子监察系统,对投资工程审批环节进行实时跟踪监督。
五、工作机制
(一)设立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
在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与接件登记窗口“一窗双岗、互为依托、同台服务”。
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市政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成员单位统一安排。
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政务局年度经费预算。
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收到申报资料后,依据“投资工程审批指南”,对工程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准确地统一分送到相关窗口同步审查。
(二)实行首报接件,限时办结。
各相关窗口在进行申报材料同步审查过程中,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同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再由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告知工程业主。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由相关窗口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单,告知业主需要补齐的材料。
对于需要提交上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由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通过“投资工程审批系统”上报至云南省投资工程审批服务中心。
(三)建立联审会议制度,开展并联审批。
对各级政府决定保留并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涉及2个及以上审批部门的投资工程,按照“一门受理、传递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进行并联审批。
建立投资工
程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涉及投资工程的各相关窗口首席代表A角(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联审会议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度。
(四)建立投资工程“现场会办”审批制度。
对涉及重大投资工程和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的审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按一周一次进行梳理汇总,提出拟办意见后专题向市政府报告,由市长指定分管副市长召集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窗口负责人召开“现场会办”会议进行协调审批。
(五)联通三级网络,实行三级联动。
各级政务中心要接入云南省电子政务网,并将网络延伸到涉及投资工程审批的同级中心相关窗口。
市政务中心通过电子政务网与省、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中心实行互联,通过运用投资工程审批系统,以“工程业主—中心—工程业主”横向和“中心—中心”纵向的网格方式,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审批。
六、责任分工
(一)窗口设置。
在市政务中心设立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配置服务工位和相应的办公设备,确保投资工程审批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责任单位:市政务局
(二)人员配备。
由市政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成员单位至少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到投资工程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专门负责投资工程审批接件、联络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
(三)工程梳理。
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务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工程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工程和管理服务事工程录的决定》(云政发〔2012〕178号),结合昆明实际,提出需进驻市政务中心的市级部门和相应的市级审批服务工程,并将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按照相关制度,对意见进行梳理和规范,以适应省、市关于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审批的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局
(四)全程监督。
市监察局通过全省电子监察系统对投资工程审批各个环
节进行实时跟踪监督,及时对相应情况进行通报,对违规情况进行相应问责或处理。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