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宪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条含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条含案例
以下是一篇满足你要求的文章:
嘿,你知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那可是咱国家的根本大法啊!这里面有好多重要的规定呢!
比如说,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就好比,你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各种事情的看法和想法,不用担心被随便限制。
就像小李,他在网上对一些政策发表自己的合理见解,这就是他在享受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呀!
还有,宪法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可不是嘛,无论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是男人还是女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哟!你想想看,王姐在找工作的时候,不会因为她是女性就被不公平对待,这就是平等权利在发挥作用呢。
再看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个人到了合适年龄都有权利去投票选举自己认可的人,这多重要呀!赵大爷每次选举的时候都特别认真,他觉得这是他的责任呢。
宪法还说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这不,老张的房子那可是受法律保护的,谁也不能随便侵犯。
另外,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可不是嘛,大家在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就像小刘努力工作获得应有的报酬。
还有受教育权,小朋友们都能开开心心去上学,学知识,长本领。
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呢。
谁也不能随便把人抓走限制自由呀!就像那次,有人污蔑小周,法律就及时站出来保护了他呀!
公民还有监督权呢!大家可以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否到位。
看看,宪法多重要呀!它就像一把大伞,为我们遮风挡雨,保障着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它可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可得好好了解它、遵守它呀!
我的观点很明确:宪法是我们每个人的坚实后盾,我们要尊重它,维护它,利用它来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宪法小知识10条

宪法小知识10条
很抱歉,并非每个国家都有相同的宪法条款,以下是一些宪法条款的例子,可能与某些国家的宪法有关:
1. 法律的平等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种族等。
2. 人权保护:宪法可能包含人权保护的条款,确保每个人都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3. 分权原则:宪法可能规定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以确保权力不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手中。
4. 国家统一原则:宪法可能规定国家保持统一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分裂行为。
5. 政治体制和选举:宪法可能规定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选举机制,确保公民有机会参与政府决策和选举他们的代表。
6. 致力于和平:一些宪法可能明确规定国家的和平原则,并禁止发动侵略战争。
7. 财政原则:宪法可能规定国家的财政制度和税收政策,确保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公正和透明。
8. 宪法修正程序:宪法可能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确保宪法的变更是在适当的程序下进行的。
9. 公民义务和责任:宪法可能规定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例如服从法律、纳税义务等。
10. 法治原则:宪法可能规定法治的原则,确保法律是公正和可靠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是指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一系列重要案件中,通过法律解释和判决,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马歇尔的法律思想和判决对后世的影响。
二、案件分析1. 马歇尔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该案件是美国宪法史上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
案件背景是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当选总统后,其政治对手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国务卿助理。
然而,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未能将任命状交给马伯里。
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履行任命。
在审理此案时,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马歇尔规则”,即如果国会授予法院某一特定权力,而该权力又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那么法院有权宣布该权力无效。
这一判决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宪法解释,那么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原告或被告。
”这一判决对后世美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詹姆斯诉梅里克案(James v. Virginia, 1879)该案件涉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适用。
案件背景是1869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州内设立和经营任何形式的赌博场所。
詹姆斯·梅里克(James Mercer)是一位赌场老板,他因违反该法律而被起诉。
梅里克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即使是一项合法的州法律,如果它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该法律也将被视为违反宪法。
宪法第10条与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

宪法第10条与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法理学陈帅师MG1505001一、宪法第十条的内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宪法第十条的特点1、首次确定了城市土地国有制。
在1982年《宪法》修改之前,尽管经历了多次土地国有化的运动,“文革”时期还出现了城市土地彻底国有化的政策性文件,但至少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未否认非国有土地的存在,城市土地也一直是多种所有制并存。
11982年修改的《宪法》第10条第1款首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当初,制定这一条款的理由被认为是为了统一城市地产税和房产税,以及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地价逐步上涨问题。
现在看来,该条款带有比较明显的计划经济和教条主义的色彩,因此,《宪法》第10条不仅无偿剥夺了城市居民的土地私有权,也为后来城市房屋强制性拆迁提供了便利条件。
2、1982年修改的《宪法》第10条第2款首次确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宪法起草时曾有少数人提出意见,为了便于征用土地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应当规定农村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
由于考虑到收归国有不仅会对农民心理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且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这一意见没有被宪法修改委员会所采纳。
3,后来全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产到户就是将农村土地归还给农民个人使用,这为农民脱贫起了重要作用并使农村重新有了活力。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级政府征收农地等于又把土地从农民手里收归国有,而失地农民并没有在城镇化过程中受益。
至少可以说,全国人大在修改《宪法》第10条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民的意愿和由包产到户而引起的改革大势,因而具有“扬公抑私”特色。
有关宪法10条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最高法律文件,宪法第十条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以下是关于宪法第十条的一些小知识:
宪法第十条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十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 国家机关的性质: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是由人民群众行使的。
3. 国家机关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产生的各级国家机关。
4.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修改宪法,制定法律,选举国家领导人等职权。
小知识:
1. 最高权力机关: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地位在宪法中得到强调。
2. 权力来源:强调了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是人民,体现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体地位。
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十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存在,强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机联系。
4. 宪法修改:宪法第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体现了宪法的法定修改程序。
5. 国家机关的产生:指出国家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强调了国家机关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这些小知识突显了宪法第十条在中国国家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性质与职能。
宪法法条第一到十条观后感

宪法法条第一到十条观后感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第一到第十条是非常重要的,它们通常涵盖了国家的基
本原则和价值观。
在我看来,宪法的第一到第十条体现了国家的根
本性质和对公民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法的第一到第十条通常包括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比如国家的主权、民主、法治、人权等。
这些原则和价值观是
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
通
过宪法第一到第十条,人们可以了解国家的根本性质和国家对公民
权利的保障。
其次,宪法的第一到第十条通常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比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选举权等。
这些权利和
义务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关怀
和保护。
宪法第一到第十条的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
们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此外,宪法的第一到第十条还可能包括了国家的基本机构和职能,以及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组织原则。
这些内容对于国家的稳
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国家的治理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
总的来说,宪法的第一到第十条是国家根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
制度和组织原则。
这些条款的制定和规定,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
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权益保障提供
了重要保障。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仍有部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宪法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存在误区。
为提高宪法法律素养,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宪法法律纠纷,通过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宪法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2007年,甲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遂不予办理。
甲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规划局维持原决定。
甲公司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是否违法?2.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三)案例分析1. 市规划局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时,认为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有权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可见,市规划局有权对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综上所述,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法对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因此,市规划局的行为不违法。
2.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宪法第十章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1.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2.根据宪法解释的方式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 释 3.根据宪法解释的目的可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 释
(三)宪法解释的体制 1.立法机关解释。
2.司法机关解释,亦即司法审查 。
3.特设机关解释。
三、宪政与宪法实施
1.宪法的实施是进一步树立宪法权威,推进社会主义民 主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2.宪法的实施是发展我国人权事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 和自由的根本途径。 3。宪法的实施可以推动宪法的演进,促进宪法意识的形 成。
二、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依照法
律程序对宪法有关文句的内容的界限或精神所做的说明。
1.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来看,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2.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培植全民宪法意识。宪法意识包括立宪、修宪、守宪、护宪等各方面的思 想认识。 (2)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完善宪法监督的法律流程。法律流程的设计应具备公开性、公正性、民主 性等程序特征。 (4)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惩诫违宪行为。
7.思考作为警务工作人员如何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和完善?
宪法监督的主体
宪法监督的对象 宪法监督的方式 违宪救济的手段
(二)宪法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社会组织及其行为的合宪性 4.裁决争议
(三)宪法监督的机关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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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宪法第十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此条规定,明确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非“国家机构”。
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明确,排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我国武装力量,对城市土地享有所有权。
任何一个国家机构享有城市土地所有权,可推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所涉的“国家”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对“国家”概念,建立了如下法律规范: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上述规范,明确“国家”如下含义:
1、是“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享有“国家”的支配性权力。
3、人民对城市土地拥有最高权力。
此条规定,排除了城市居民无权决定城市土地规划和开发的情况,逻辑上设
置了城市居民对少数人制定的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的建议权、抵抗权――如果人民没有建议权和抵抗权,将逻辑上将意味着“人民”失去了行使“所有权”的可能。
三、土地法律法规与宪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城市土地所有权有如下规定:
“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此条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的重申――即使作为“法律”位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不重申,乃至抵触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宪法地位的规定,都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四、宪法第十条对城市土地使用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此条规定,明确城市土地“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一条十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具有如下含义:
1、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行为,被宪法禁止;
2、此种禁止,没有社会主体可以违反;
3、禁止任何组织买卖城市土地,显然包括禁止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买卖国有土地――政府当然也是一种“组织”,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证明它是一种“组织”。
从常识上讲,也不得不认同政府是一种“组织”。
4、此条规定明确了“合理利用原则”,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是“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5、组织和个人“合理地利用土地”,不被宪法禁止;
6、组织和个人“合理地利用土地”,基于《宪法》第十条规定,是无偿性的――土地买卖合法性的排除,导致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具备“合理性”,成为唯一的“宪法规范条件”。
7、排除了“不合理利用”的土地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五、土地法律法规对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规范与宪法第十条
(一)《土地管理法》对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如下规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此条规定,确定了土地使用的“登记”程序。
此条含义如下:
1、城市土地使用,在满足宪法规定“合理利用”原则下,须履行“登记”这一体现国家管理权力的法律程序;
2、“登记”程序的目的,可推论为维护土地使用秩序,避免土地使用权纠纷;
3、“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
4、“登记”程序,不是确立土地买卖关系,因此它自身具有“国家机构”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属性。
5、《土地管理法》及低位阶立法,不得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的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定。
6、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城市土地使用规定。
(二)城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与宪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明确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合理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原则,明确禁止买卖城市土地,城市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城市土地,与宪法第十条的禁止性规范存在冲突。
六、冲突解决之道
生活的变化,通常领先于法律规范的变化,但是生活的变化,不得侵害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至上效力。
因此,要么确认宪法第十条有修改必要,以取消关于土地转让买卖的禁止性规定,要么审查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以保持宪法第十条的法律效力,确保土地管理依宪行政。
鲜江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