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农转非后的土地归属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其承包的土地不会被村集体收回。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属于农民个人的财产,与个人的户口性质无关。
农村居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并不能改变其对土地的承包权。
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是法律保护的,不受户口性质的影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村集体对承包土地的收回需经过民主程序,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这一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承包权益,防止村集体对承包土地进行滥用收回。
如果村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想要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收回。
农业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之后,还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吗?

农业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之后,还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
地吗?
农民最宝贵的财富是土地和宅基地,前者可以养家糊口,后者可以安身立命。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开展,土地和宅基地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权益的获得也受到了限制。
以前要想享受到土地和宅基地的权益,要属于农业户口,现在则是要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
在此之前有很多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转为了非农业户口,那就不能再分配土地和宅基地。
但是其中有很多人他们的父母仍属于农业户口,那么当他们的父母去世之后,这些人能不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特别是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当下,在农业户口将全面取消的未来几年?农转非后,能否继承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土地二轮承包之后,基本上没有大的调整,实施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土地是家庭成员共有。
但是这一切都要基于村集体成员的身份,一旦失去了该身份,就意味着可能失去承包地共有权。
农转非后,能否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子女,不能再作为农村家庭成员共有土地,因此是不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
农转非后,能否继承宅基地?属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只有使用权。
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对于父母留下来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
以继承的。
但是翻新重建,房屋自然倒塌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农转非后,能否获得宅基地拆迁补偿?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因此在涉及到拆迁补偿时,是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
农村户口转出后,原来的土地该归谁?村里会如何处理?

农村户口转出后,原来的土地该归谁?村里会如何处理?农村户口转出后,变成非农性质是无可争议的。
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普遍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非农户是不是能继续承包土地的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新修改的版本中对于这部分的表述为: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理解起来就是进城落户后成为非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保护的,可以在集体内部转让给有需要土地的农户或者流转出租。
当土地主动交回或者村集体收回的,可以要求获得合理补偿。
比如为了提高土地产能修建水渠管道、平整土地填土等产生的费用。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再规定发包方(村集体)有权要求进城落户农户交回承包地,而是“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或者流转出租。
从法律层面理解这句话一方面是在进一步维护农户的土地权益和关怀;更重要的意义是强调土地要“物尽其用”,不能因为进城落户而失地,同样也不能因为进城落户而导致土地荒废。
但是具体到因为户口转出,也会涉及到很多情况,这是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实际执行的方法(村集体如何处理):1.外嫁女、入赘:不论是外嫁女还是入赘,实际上是户口迁出比较常见的情况。
法律上规定不能把这部分人的土地收回。
但强调的是在新、老两个居住地中只能拥有一份承包地。
2.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出。
因为外出经商、工作导致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并不会因此就收回承包地。
因为从法律角度讲,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虽然具体是按人口来分配,但是属于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承包经营的性质,迁出的这部分人口属于是原始的分地人口,土地权益是受到依法保护的。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兴区农转非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兴区制定了相应的农转非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农转非的土地补偿标准,大兴区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理位置进行了分类。
对于耕地,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产量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宅基地,依据土地的位置和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样的分类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土地所有者的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大兴区还对于农转非的经济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为了弥补其经济损失,大兴区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的面积、肥力和产出,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在土地流转后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同时,对于因土地流转而失去的其他收益,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确保农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此外,大兴区还对于农转非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可能会失去一部分社会保障待遇,为了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大兴区规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
对于失去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综上所述,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
通过对土地补偿、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的规定,大兴区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补偿保障,确保他们在土地流转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希望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有更好的发展和生活。
北京市顺义区农转非

北京市顺义区农转非
依法保留农转非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尊重我区农民意愿为前提,依法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我区自愿退出宅基地及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非农民,政府应加大补助力度。
继续保留土地权益的,下发文件明令要求土地不能撂荒,可以将承包地交由土地专业合作社经营,按协议分享收益;也可以出租给经营大户,获得租金收入。
放弃土地权益的,一是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一次性转让给其他村社成员或愿意迁入村社的其他农民,转让价格由供需决定;二是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加大转非农民技能培训补贴力度,有效对接就业岗位。
一是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思路,把对转非农民的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其再就业的突破口,解决其生存问题。
采取财政补助、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用于加大转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二是成立转非农民再就业服务中心,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为根本,积极开展岗前培训。
制定个性化订单式培训计划,根据转非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历状况,聘请师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证书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提高转非农民技能,增强其谋生能力。
土地农转非政策及其增值收益分配

土地农转非政策及其增值收益分配作者:赵翠萍杜奋根来源:《社会工作与管理》2015年第04期摘要: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土地的现实过程中,由于“国家征收”与“集体转用”政策差异,造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归属不同主体的较大差异。
文章以土地的国家征收与农地集体转用产生的利益差别为视角,从土地农转非政策的演化,研究土地农转非政策的初衷,并非侵占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农转非政策作为一个变量,直接或间接影响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土地非农化政策产生的偏差,致使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利益失衡:土地国家征收政策中“公共利益”需要与“经营性”需要并存,地方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异化为“经营型”政府;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与“非法”并存,农地增值收益分配混乱;土地补偿征用中“暴富群体”与“三无农民”并存,征地陷入“补偿困境”。
关键词:土地农转非政策;土地国家征收;农地集体转用;土地增值收益中图分类号:C912; 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5)04006905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土地的现实过程中,由于“国家征收”与“集体转用”的政策差异,造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归属不同主体的较大差异。
“国家征收”忽视农民利益诉求把土地增值收益变成了财政收益;“集体转用”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把由经济社会进步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留给了某局部群体或个人。
不仅出现被征收土地浪费严重、使用容积率不高的现象,而且在各级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与农民之间产生了许多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冲突。
本文试图从土地的国家征收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而产生的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别这一新的视角,来研究国家的土地农转非政策以及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以期获得一点新的启示。
一、土地农转非政策的初衷:并非侵占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关于土地农转非政策对农地增值及其收益分配产生的影响,目前学术界给出的正面评价不多。
一个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国家现有的土地征收、征用以及限制集体转用政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应该取消对农民集体转用土地政策的限制,“还权于民”,把土地增值收益归还给农民集体和农民。
“农转非”政策解读及调查报告

“农转非”政策解读及调查报告《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02年的修订过程中,引入了“农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的规定,即农村“三权分置”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打破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束缚,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非农业经营主体,这就是所谓的“农转非”政策。
本文将对“农转非”政策进行解读,并对其调查报告进行分析。
首先,“农转非”政策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而出台的。
通过农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非农业经营主体,非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利用土地开展农村产业,并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同时,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经济收益,提高收入水平。
这一政策的推行,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
然而,“农转非”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流转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和流程了解不足,导致流转结果不尽如人意。
其次,土地流转还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产权问题。
在流转过程中,土地产权的确权、登记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行农转非政策时较为急于求成,忽视了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导致一些农民因土地流转而失去生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流转意识和能力。
同时,加强土地产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安全保障。
在政府推行农转非政策时,应更加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能够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利益。
为了进一步了解“农转非”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
调查范围涵盖了多个农村地区的农民和非农业经营主体。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农民对“农转非”政策表示支持,认为土地流转可以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收入和就业机会。
同时,他们也表达了一些问题和担忧,如信息不对称、土地产权保障等。
非农业经营主体普遍表示愿意通过土地流转来开展农村产业,并对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农转非”政策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
农转非后老家宅基地征收怎么补偿及农转非是否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农转非后老家宅基地征收怎么补偿及农转非是否宅基地有继承权吗拥有很多精彩的文章,为迷茫的你指引方向,接下来介绍农转非是否宅基地有继承权吗农转非后老家宅基地征收怎么补偿,让你不再为生活和工作中阅读和查找资料而烦恼。
✅农转非后是否还能继承农村老宅农村宅基地,城市户口的子女不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转非后还能继承农村老宅吗农转非后还能继承农村老宅。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是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的,与是否农业户口没有关系。
宅基地是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户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能。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是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的(与是否农业户口没有关系)。
宅基地是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户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农村户口转入城市户口的农村人,只拥有农村房屋继承权,而不拥有农村宅基地继承权。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你只有这块宅基地盖的房屋继承权,当房屋损毁、坍塌以后,宅基地将收归国有,不再属于你。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农转非后能继承农村老宅。
农村老宅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
以前农转非的户口宅基是否能保留1、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你只有这块宅基地盖的房屋继承权,当房屋损毁、坍塌以后,宅基地将收归国有,不再属于你。
2、法律分析:不享有。
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定为农村集体成员,一般为无偿分配,属于福利建设用地。
“农转非”后即为脱离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集体成员,因而也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3、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的宅基地还是保存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子还是你属于你个人的。
4、一般来说农户户籍迁出了,那样宅基地就会被收回,但是因为宅基地上边的房子是农户的合法财产,因此房子屹立不倒宅基地正常情况下或是没法具体收回的,房子的业主或是继续使用着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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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有关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规定
主要有如下行政法规、规章几个方面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5 年5月1日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2月1日起施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三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对以上规定的评价
以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都作了规定,其共同之处:
1、均是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前制定并沿用至今未作变动;这也是由其稳定性和滞后性所决定。
2、对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为性质不明确;
3、对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是否给予补偿不明确;
因此,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解释意见,“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明确农村转制中土地所有权流转条件,禁止直接通过农村转制将
集体土地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这是因为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贯彻落实,行政法规是规章的制定依据,因此,规章的效力等级当然比行政法规要低。
所以在实践中不可以直接援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5 年5月1日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2月1日起施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的法定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2、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六)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由此,得出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法定形式是征收。
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形式也只有通过国家征收行为,并给予补偿。
在补偿问题中注意的问题:由于我国现没有统一的《拆迁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房屋拆迁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房屋拆迁,即征收土地中对土地上附着物的安置补偿;二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这也是二者的补偿机制不同所决定的。
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待完善)对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只规定了一个条件,即只看被拆迁房屋所占
土地的性质。
如果被拆迁房屋所占土地是国有土地,则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进行拆迁;如果被拆迁房屋所占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则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进行拆迁。
问: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一个村甚至一个乡的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原农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宣布为国有。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就读者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主管部门。
有关负责人指出,以便于城市化为由,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直接宣布原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改革方向。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公有制又包括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
两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着单向转化的法律通道。
即集体所有制土地按现行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征用转为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不能转为集体土地。
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俗称农转非),都有法律依据。
但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理由是:第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这里所说的“城市市区”,实践中是指建成区,而不是一个行政区划的概念,不是行政区划到哪里,哪里就是国有土地。
第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虽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这是在国家大量征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后,为了解决少量遗留集体土地的问题作出的规定。
第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需进行征用,不能通过宣布集体土地国有的方式,规避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批法定程序。
此外,按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要求,实践中,即使农民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将长期存在,其土地产权也将长期存在并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