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缺乏显著性的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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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商标的一些符号或者说是元素是否是自创原创的,所包含的意思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商标显著的话,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商标如果和他人的商标相似,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除外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中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商标审查中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商标审查中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然而,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商标注册需要经过审查。

在商标审查中,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是两个重要的审查标准。

一、绝对理由绝对理由是指商标本身所具备的一些属性或特征,与商标法规定的要求相悖,因此不能被注册。

绝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显著性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即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使消费者能够辨认其商品来源。

如果商标过于普通或缺乏独创性,难以与其他商标区分,审查机构可能认为其缺乏显著性。

2. 描述性商标商标应该具备某种独特性,不能过于描述性。

描述性商标是指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用途等特征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很容易被其他企业使用,不具备区分功能。

3. 可公众利用的符号商标不能由公众直接使用的一些符号、标志,例如国旗、国徽、红十字等。

这些符号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和特殊地位,不应该被个人或企业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免对公众造成困扰。

4. 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标记商标申请不能包含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标记,如淫秽、恶俗、种族歧视等不当标记。

这些标记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和道德伦理问题,因此不符合商标审查的要求。

二、相对理由相对理由是指商标与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产生冲突,可能导致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相对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与先注册商标相似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整体构成、发音或含义上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难以区分商品来源。

这样的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2. 与先申请商标相似商标与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相似,可能会导致在同一或相似商品领域内产生混淆。

审查机构通常会考虑先申请者的权益,如果商标相似度较高,可能会拒绝后申请者的商标注册。

3. 出现冒牌风险商标与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的知名商标相似,有可能引发冒牌风险,误导消费者或侵犯其他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指的是什么

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指的是什么

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指的是什么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本条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体育运动器械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红木家具(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茶、糖、巧克力、蛋糕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粘合剂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项链、戒指指定使用商品:新鲜蔬菜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卫生纸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饼干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糖果、面包(该商标中的“SALES;LOW PRICES EVERY DAY”可译为“廉价出售;每日低价出售”)9.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

沙龙总结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

沙龙总结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

沙龙总结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写在前面参考案例:据媒体报道,猴姑饼干是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于2013年推出的一款由猴头菇制成的饼干,也是市场上第一款主打“养胃”功效的饼干。

由于差异化的定位与大规模的市场宣传推广,产品一经上市便赚足眼球,销售额一度占据饼干市场的首位。

短短几年时间,由其他大大小小食品厂生产的“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猴菇风味饼干”纷纷出炉。

“猴头菇”是一种食物名称或者是食品原料,百度查询显示“猴头菇”简称为“猴菇”。

“猴姑”是已注册商标,与“猴菇”只有一字只差,“猴姑”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会因与“猴姑”商标近似而侵权吗?带着以上疑问,本期沙龙主题为“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特邀嘉宾黄阳阳(律师)、朱立新(律师)、王金华(律师)、薛永谦(律师)与主持人赵虎律师以及虎知商标法沙龙群群友,围绕以下三个话题展开讨论:一. 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及其认定?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什么叫“主要原料”,如何理解“质量、功能、用途等”,“猴姑”商标是否应该被注册?三. 体现“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同时有显著性的商标被注册后,在侵权在认定中有哪些特殊性?”与大家一起讨论“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

一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及其认定?01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黄阳阳律师表示,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

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热词在出现之时就被抢先申请注册商标,随着商标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热词也成为商标抢注者关注的重点。

从“洪荒之力”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例子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网络热词抢注都可以成为商标的,那么网络热词商标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商标,网络热词并不会因为自身的特殊性成为合法商标。

就是说网络热词也要和普通商标一样经过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在先性的实质性审查才能成为合法的商标。

下面来看看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的规定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

关于合法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由网络热词的特性所决定,其合法性多体现在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按照商标审查标准的界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只有一个在合法性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同意申请为商标。

显著性显著性也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仅有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标志由于为本行业所惯用或通用,由一个申请人独占注册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标志由于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过于紧密,或者自身的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原因难以被作为商标识别,故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网络热词也是一样的,只有具有显著性特征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注册成为商标,一些常用的网络热词虽然知名度很高的,但是可以适用的范围太广,不具有显著性,一旦被注册成为商标,则会侵犯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文号】•【施行日期】2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二、相关解释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三、缺乏显著性

三、缺乏显著性

4、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特点: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特点: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1、通用名称:

2、图形:

3、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质量: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2、主要原料: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
碘是一种非金属元素,主要用于医药, 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 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

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与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 征的除外;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行业术语,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
为普通广告语,缺乏显著性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四)注册办法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功能、用途
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
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
与“健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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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缺乏显著性的5种情形
商标的显著性是针对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而言,判断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的进行,而是其拟附着的商品或服务。

在审查商标是不是可以注册,显著性是判断的首要标准。

缺乏显著性很有可能导致商标无法成功注册,今天就给您说说商标缺乏显著性的5种情形。

首先,不被公众所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广告宣传语或者推广广告等。

其次,过于口语化,属于日常用语,很难被公众识别为商标的,这也是商标缺乏显著性的一种情形。

不仅如此,商标的文字相对较长,过于复杂,无法被公众轻易记忆的,以致于不易被公众所识别的,这也是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另一表现形式。

除此之外,包含地区名,容易被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起源或描述起到误认作用的,不能较为准确明朗的表现商标所应表示的特征。

最后,商标文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不易起到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描述的作用,易让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的,这也是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之一。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用来标识与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显著性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提醒商标注册申请人,要谨防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发生,提高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有效的进行商标申请工作,达到商标成功申请注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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