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合集下载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近年来,随着商标保护的不断深化,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兴形式逐渐受到关注。

声音商标是指通过声音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然而,与传统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探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的思考。

首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对于视觉商标来说,显著性的认定相对容易,因为人们对于视觉符号的辨识能力较强。

然而,对于声音商标来说,消费者对于声音的辨识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更为复杂。

其次,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声音商标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不能与已有的声音商标或其他声音作品相似。

其次,声音商标应当具有辨识力,即能够让消费者在听到声音后立即联想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最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还需要考虑市场接受程度和广泛应用情况等因素。

再次,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应当注重消费者的反应和认知。

商标的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消费者对声音商标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至关重要。

在显著性认定过程中,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消费者调查等方式获取消费者的反馈,从而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最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应当兼顾商标保护和创新发展。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声音商标过于苛刻。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声音商标的监管,避免出现滥用声音商标的情况。

综上所述,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是商标保护中的重要环节。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独创性、辨识力、市场接受程度等多个因素,并注重消费者的反应和认知。

同时,还应平衡商标保护和创新发展的关系,确保公平竞争和创新共存。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消费者对于声音商标的认知能力的提升,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将变得更加准确和科学。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
翟光辉;杨淑君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1996(000)008
【摘要】由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见,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但对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为什么商标要求显著性,怎样的商标才有显著性,什么样的商标没有显著性,有关论著很少涉及.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谈一些浅见.【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翟光辉;杨淑君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0.5
【相关文献】
1.词语商标显著性新探——对商标显著性的“弗兰德利分类法”的不同理解 [J], 张林
2.浅谈商标的显著性对于商标应用的影响 [J], 杨叶
3.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及表达方式——以腾讯科技、小米科技申请声音商标为例 [J], 江慧华
4.商标显著性判定研究
——以"双十一"商标案为视角 [J], 陈倩文
5.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刍议
——以泸州老窖声音商标案为例 [J], 刘哲宏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什么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什么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和已注册的商标权利。

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也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

识别性要求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区别性则要求一个商标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的能力。

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不仅审查其识别性,还要审查其区别性。

所以,显著性是对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显著性可迸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标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一含义)。

即商标文字,图形和图文组合等构成商标的要素,为臆造、或自创的无含义单词、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其本身与指代商品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即具备固有显著性。

如使用在胶卷上的“柯达”,电器上的“海尔”,复印机上的“施乐”等。

一般而言,商标的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核准注册的可能性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也越大。

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二含义)。

所谓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主要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及社会认可并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

如“正味”后面加拼音(正味拼音)商标注册中被异议,认为“正味”属于普通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

国家商标局认为“正味”加拼音“作为麦片等商品上的商标实际使用多年,并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取得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正味”一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强于其作为普通商贸用语所具有的功能。

故核准注册。

再如“两面针”商标。

“两面针”是牙膏生产中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按照商标法规定原材料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在长期使用中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准予注册。

这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被核准注册的例子。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商标的一些符号或者说是元素是否是自创原创的,所包含的意思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商标显著的话,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商标如果和他人的商标相似,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除外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重要概念,它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消费者能够根据认知识别出相关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它的作用是确保消费者从事正当的贸易行为,同时也使供应商受到合理的保护。

国家法律规定,商标只有在注册前有显著性时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用于维权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否则就不具有保护力度。

显著性不仅取决于商标的外观,而且还取决于流通环境、受众和其他因素,比如商标是否经常使用,是否独特,以及是否有效地连接目标受众和商品或服务。

显著性是普遍认可的,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商业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不能忽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显著性可以让他们更容易理解和认可某种商品或服务,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从商业角度来看,商标显著性可以让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更强大的经济效益。

法律规定,商标显著性的评价将基于以下几个标准:(1)商标是否独特,不与其他商标相同;(2)商标是否具有有效的连贯性;(3)商标是否有足够的知名度;(4)商标是否经常使用。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在注册前就具有显著性,以便得到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中不可缺少的概念,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核心概念,也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

因此,企业应该通
过经营行为加强商标显著性,减少侵权行为,确保商标被合理的保护,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我国立法应认可声音商标

我国立法应认可声音商标

我国立法应认可声音商标摘要:历史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催促着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正式接受声音商标。

实际情况表明,我国接受声音商标的时机已经成熟。

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要件,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及实践表明接受声音商标已是大势所趋。

在越来越强烈的要求认可声音商标的呼声中,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对声音商标的吸纳对于更好地保护商标品牌、促进经济发展将显得非常适合时宜。

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可视性立法认可一、立法例对声音商标的认可通过考察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我们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接受声音商标者已有不少典型。

比如,1994制定的德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①2011年修订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指任何具有识别性之标志,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功能、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②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

”可以理解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三维商标、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等。

③2003年香港《商标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

④现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许多都对声音这种非传统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允许其在国内注册,以适应商业繁荣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要求。

我国商标制度所面对的环境,所受国际商标法制整合、国内经济情势发展的压力实不亚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面对的环境。

因此,在我国《商标法》对声音商标注册没有经验可循的条件下,应该大胆的吸收和借鉴上述已有此制度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经验,作为我国未来商标法实践的重要思考方向及参考对象。

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总731期第三十三期2020年11月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王震(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23)摘要:2014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修订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目前注册声音商标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声音标志的分类方面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声音商标更好地发挥现实价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声音商标有深入的了解,促进经营者创新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还可为服务消费者增添独特的风格。

本文先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理论介绍了声音商标的基本特点和功能,对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等类别对声音商标显著性分类简介。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现状,列举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引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评判标准、声音商标显著性描述的表达方式以及通用性声音和功能性声音标准存在的问题。

然后介绍国外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分析比较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认定制度,总结经验提出自己的见解。

通过国外立法分析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为我国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最后,对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制度,在明确显著性的认定方式和完善其表达方式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87-071引言区分经营者之间相同或相近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标记就是商标,商标具有宣传和标识的功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把声音作为商标给很多经营者带来很大效益,声音商标被人们更加重视。

《商标法》规定把声音商标列为保护对象,2014年腾讯公司将QQ 消息提示音“滴滴滴滴滴滴”申请注册商标,但经审查后被驳回。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但又被拒绝,理由是该声音不具有商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

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

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那么,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使⽤商标的⽬的是为了区别与他⼈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便于消费者识别。

所以,注册商标所有⼈对其商标具有专⽤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他⼈不得擅⾃使⽤。

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

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告宣传及使⽤,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同意,许可他⼈使⽤。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具。

⽣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就越强。

⼀般情况下,以下⼏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1)以本⾏业通⽤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字、图形作商标的;(3)以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等特点的⽂字或图形作商标;(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5)商标的⽂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繁多称谓的图形;(6)以极其简单的⼏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条直线,⼀条曲线,⼀个规范的三⾓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7)使⽤国家或⾏业颁布的统⼀专⽤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显著性认定是声音商标实质性审查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关于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立法规制尚不完善,亟待解决。

本文通过对域外法进行考察,总结出认定声音商标需要衡量的三个基本要素,并对我国声音显著性认定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实质审查
我国新《商标法》和《商标实施条例》首次对声音商标进行了法律规制,填补了声音商标的立法空白。

但是,就如何认定声音商标,立法尚无具体规定。

故此,本文根据商标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国内外声音商标的立法实践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问题进行探究。

一、显著性认定的一般方法
根据显著性产生的方式,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由于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生的标示产品出处并区别于他人产品的属性。

在固有显著性认定上,各国立法一般仅原则性规定其概念,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

我国亦采此种立法模式。

除此之外,在商标实践中,一般还须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是对商标标志本身进行认定。

将商标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观察,能够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或者能够产生识别作用的即被视为具有显著特征。

二是考虑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与其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关系越疏远,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反之,商标的显著性越差。

获得显著性意指一个缺乏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从而具备了识别商品的能力。

商品标识总与商业活动相联系,凡是经过市场使用,被消费者所认知,就意味着该标识产生了识别能力,即使缺乏固有显著性,也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对获得显著性进行考量注重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般以市场为背景,考察商标使用的时间,广告宣传的力度,商品的销售范围、时间以及市场占有率{1}。

总而言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综合衡量上述各方面因素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此标准亦适用于声音商标显著性之认定,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

二、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及问题
由于我国首次承认声音商标,具体细则仍未出台,也并未有典型案例可供参考,理论界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更是众说纷纭。

不过,随着申请声音商标数量的增多,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进行了答复(后文简称“答复”)。

在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问题上,具体标准如下:(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2}这是我国目前仅有的
针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参考标准,“答0复”实际上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意义,但其分类内容简单不规范、解释模糊不具体等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混乱。

三、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域外法考察
(一)美国
美国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先天识别性的声音商标和获得第二含义的声音商标。

前者具有固有显著性,不要求提供证明便能够注册为商标;而后者则是常见的声音经过长时间使用或大量广告使消费者认可并将该声音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区分其他来源后才获得显著性,且须经过证明才能获得注册。

除此之外,行业内通用的声音禁止注册声音商标。

可见,美国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考察主要侧重点有三:其一是声音的内容,即从声音标识与商品或服务的紧密度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性,紧密度越低,其显著性越高。

其二是声音标识的使用情况。

这主要适用于常见的声音,主要是对市场投入、消费者熟识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判断其是否获得第二含义。

其三是通用性声音不得注册为声音商标。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内容在国际上基本已达成共识,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均有类似规定。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进行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时严格遵循功能性原则并在法律中进行了详细举例。

这种规制使法条更明确,同时进行具体举例,更具指导性意义。

然而,其不足之处在于显著性判断并不等于排除功能性原则,一味强调于此,一则不全面,二则容易混淆。

(三)我国香港地区
考虑到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即其显著性认定困难,香港在《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具体判定标准如下:(1)根据消费者的一般认识进行显著性判断。

(2)声音的时间长短也是重要的显著性判断因素。

(3)功能性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4)综合判断声音商标显著性{3}。

(四)对域外法的总结研究
综上所述,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除围绕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之外,也有关注于功能性的立法例。

概言之,声音商标显著性判定标准如下。

1.创造性之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具有先天识别性的声音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而其核心在于能够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与声音商标的创造性程度紧密相关。

因此,创造性对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声音商标的创造性即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声音标识必须是不同于目前用于该商品或服务上的现有标识。

由于创造性的程度难以把控,因此,在对创造性进行具体考量时,必然要结合声音标识的具体内容。

2.通用性及功能性声音商标显著性排除原则的适用。

通用性声音和功能性声音缺乏显著性,不得予以注册为声音商标。

目前,国际上对此已达成一致。

对其排除适用的主要理由在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避免不正当竞争的考量。

3.消费者感知判断声音商标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直接针对者便是
一般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对声音标识的感知差异判断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相当重要。

根据在实践中消费者感知的侧重点不同,可分别从声音标识多数出现的场合、持续的时长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市场投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此认定因素主要适用于获得显著性声音商标的考察。

四、对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建议
为解决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应是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制定相关规定时,一方面需要充分借鉴国外有关声音商标的在先规定,另一方面还需要契合我国商标法的特有规定。

{4}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认定建议。

第一,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进行明确划分,以便在判断时更好把控。

根据传统理论将其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在判断声音标识的固有显著性时,一方面遵循商标法一般判断原理;另一方面,着重衡量声音标识创造性因素大小。

第二,对声音标识获得显著性进行认定时,应重点以消费者感知判断为基准对商标市场使用情况进行判断。

这里的消费者是法律认为的理性的消费者,这种理性是指掌握了合理的信息、具有正常的理解力并且做事合理谨慎的人。

总而言之,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进行认定是实质性审查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我国当务之急是对商标显著性认定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制。

各国及各地区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具体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以期对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之完善有所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