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自行车使用税道路纳税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自行车使用税道路纳税工作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纳税工作,自行车税,道路纳税【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地﹝2000﹞37号【发文日期】2000-05-11【实施时间】2000-05-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 本市今年自行车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结束,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自行车进行纳税检查的通告》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税务机关于五月份内组织道路纳税检查。
同时做好对外宣传和内部检查人员的政策培训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到认真执行政策,严守纪律,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上述通告将在本市主要报刊及其他媒介上刊登。
二○○○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的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自行车进行纳税检查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我局与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本市即将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自行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单位、个人使用的自行车,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税务局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并领取“纳税标志”。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军队使用的免税自行车及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使用的自行车,也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领取“免税标志”。
各单位和个人领取的“纳税标志”和“免税标志”应按规定的部位装置。
二、本市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自行车,至今未交纳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办理申报的,应从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和纳税。
三、五月底前,税务机关将在车站、码头、停车场及交通道口进行纳税检查。
如发现无“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的自行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我局发布的《关于对本市自行车征收二OOO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公告》中规定的处罚条款处理。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标 签】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清理整顿【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2﹞236号【发文日期】1992-10-19【实施时间】1992-10-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发[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从1993年起,对机动车辆,将在全国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现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种类及适用范围。
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
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条例》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标志管理。
各地应将该标志作为完税证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志的设计和印制。
每年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标志样品及其设计要求发给各地。
各地必须严格按样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印制,不得随意变动。
(1993年标志样品及设计要求见附件) 标志由省级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不得下放。
要选择质量高、安全和保密性强的印制厂承印标志。
(二)标志的领发。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领发制度,做好标志的领用计划。
领发工作须由专人负责,领发人员要当面点清数量,交接手续齐全、严密,以保证领发安全。
基层征收单位与征收入员或代征单位(人)办理标志领发时,必须持标志结报手册(也可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领发数量及领、发人签章。
(三)标志的保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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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标 签】车辆车船税,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9-12-25
【实施时间】2009-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为了加强车船税征收,方便纳税人纳税,我局车船税税收系统已与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联合信息平台)实施信息联网。
对已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纳税手续或已办理车船税减免手续的车辆信息,由我局传递给联合信息平台。
对联合信息平台中无上述相关信息的车辆,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有关车船税的具体政策规定,请登录上海财税网站()查询或拨
打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5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政二[19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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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政二[1987]7号1987年1月9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车船使用税是对领有行驶(航)证照使用的车船征税,不领行驶(航)证照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对出租车船其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收取租金的车船,由拥有人纳税;无租金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居住所在地。
三、本市范围内的应税船舶,除长航、海运、内航、港务四个部门的船舶,由黄浦区税务分局统一征收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船舶,均由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四、本市单位车船在外省市行驶、行航,或者外省市单位车船在本市行驶、行航,仍应由拥有车船的单位所在地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车辆总吨位系指其本身重量及其载货吨位的总数而言;净吨位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车皮吨位或司机间、业务员所占用地方吨位后所余的吨位而言,即实际载货或载客的吨位。
船舶总吨位系指其本身(船体)及甲板上诸舱(室)之总容积(容量)而言;净吨位如为机动船,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驾驶室、轮机间、业务办公室、卫生设备及船员住室等占用容积所余的吨位而言;如为非机动船,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
减去舱房、帆库舱、船员卧舱占用容积后所余的吨位而言,即实际载货或载客的吨位。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办法》,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如下:
1. 车辆和船舶的征税对象:所有在中国境内购置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都需要纳税。
2. 纳税标准:根据车辆和船舶的使用性质、种类、座位数或吨位等因素确定纳税标准。
3. 纳税期限:车辆和船舶的车船税应在购置时交付,按年度纳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方式:车船税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平台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5. 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政策,部分农用车辆和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免税或减免税。
6. 稽查和处罚措施:税务机关会对车船税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对不按时纳税或逃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税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可能是根据当前的政策发布时间提供的,具体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您在办理车船税相关业务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查阅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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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车船税征收标准

上海汽车车船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政府在征收车船税方面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按照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私家车的车船税是按照车辆排量来计算的,排量小于1.6L的车辆每年需要缴纳360元的车船税,排量在1.6L至2.0L之间的车辆每年需要缴纳660元的车船税,排量在2.0L及以上的车辆每年需要缴纳960元的车船税。
对于商用车辆,上海市政府也有相应的车船税征收标准。
货车按照吨位来计算,每吨货物每年需要缴纳55元的车船税。
客车则按照座位数来计算,每个座位每年需要缴纳30元的车船税。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规定了一些豁免车船税的情况,比如残疾人购买的机动车、非营运出租车、公共汽车等等。
同时,如果车辆在一定期限内被报废或者转移,车主可以申请退还部分车船税。
总之,上海市政府的车船税征收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的排量、吨位和座位数来计算,同时也有一些豁免和退还的情况,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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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上海下调车船税税率水平降至法定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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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上海下调车船税税率水平降至法定最低
作者:
来源:《新能源汽车报》2019年第05期
上海市政府于1月19日印發了新的《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调整上海市车船税的税率水平,将所有车辆的税额标准降低至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预测,该项减税政策将覆盖全市500多万车辆的纳税人,预计全年减税约5亿元。
我国现行车船税法规定,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由省级政府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据悉,本次减税中企业生产经营用车的税额标准降幅较大,如货车、挂车降幅达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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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7﹞45号
【发文日期】2007-09-14
【实施时间】2007-09-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3号)规定,经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减免车船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以下简称公交车船),是指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前述车辆包括公共汽车、电车、旅游专线车、机场专线车;渡船包括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船,其经营者可持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年度审验合格证明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三、公交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车船税申请,在购买车辆“交强险”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渡船经营者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当年度车船税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后30日内予以批复。
四、上述公交车船经营者当年新购置的车船符合免税条件的,可持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当年度车辆营运证或船舶相关管理证书,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