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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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供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卫生健康、水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市供水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承担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泰政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省水利厅关于贯切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水农〔2019〕2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将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和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等。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史立军2018年7月12日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护游泳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综合性水上乐园。

第三条市和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职责。

第四条游泳场所应当自觉履行相关卫生管理要求,诚实守信,规范执业。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游泳场所卫生信用管理。

第五条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建筑与设施要求第六条游泳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游泳场所应当设置游泳池及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和库房等辅助场所,并按照游泳者更衣、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游泳的顺序合理布局。

第七条游泳场所设置强制淋浴和浸脚消毒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与走道相同,深度不低于20厘米,浸脚消毒池设有给排水设施;(二)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设置强制淋浴,强制淋浴通道长度不小于2米,强制淋浴喷水装置为顶喷和侧喷形式,且不少于3排,每排间距不大于0.8米,喷头下地面应当有排水设施,并有措施避免强制淋浴排水进入浸脚消毒池;(三)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浸脚消毒池和强制淋浴设置冷热水补水管。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加强对泰州市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泰州市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包括水体的污染防治、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生态的修复等方面。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条污染物的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泰州市境内,必须依法申请并持有效证照,方可进行污染物的排放。

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污染物的监测泰州市将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对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

监测结果将公开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作为制定治理方案和采取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污染物的治理对于水体中的污染物超标情况,泰州市将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减排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等。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六条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泰州市将制定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持续利用。

对于水资源丰富地区,还可以采取适当的引水调水措施,以解决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供需问题。

第七条水资源费用的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泰州市将依法收取水资源费用。

水资源费用的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和收费管理等细则,由泰州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八条湿地保护泰州市将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湿地的保护利用率。

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区划、管理措施、禁止性行为等,由泰州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河道管理泰州市将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河道的畅通和水质的良好。

加强河道堤坝的修复和巡查工作,防止堤坝溃决和水患的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泰州市将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治水兴水部署,牢牢把握水利改革发展机遇,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统领,实施生态河湖行动计划,着力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着力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化水治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水利保障。

二、目标任务全年计划完成水利投资19.97亿元,其中,省级重点工程计划投资5.88亿元,启动下官河、蚌蜒河、古马干河、如泰运河接通等市县骨干引排工程,实施高港龙窝泵站、长江应急崩岸治理工程;城市水利建设计划投资5.84亿元,重点实施2017年度结转项目及2018年水生态河道治理工程;农村水利建设计划完成投资7.95亿元,重点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小河流重点县工程、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水利管理能力提升建设0.3亿元,累计完成水利土方1496万方。

三、工作重点1.加快推进区域重点水利工程。

加快补齐防洪除涝薄弱环节,开工建设高港龙窝泵站,提高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

完成长江干流杨湾段崩岸应急治理工程、靖泰界河整治工程,加快推进泰兴古马干河整治、如泰运河接通工程。

加快里下河地区骨干河道疏浚,启动下官河、蚌蜒河整治工程,提高区域引排能力。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3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3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节约用水资金的投入,将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二)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泰政办发[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31号)泰兴市、姜堰市、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泰州市区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保护,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对饮用水源的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供水企业安全和正常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域供水(泰州市第三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及输水管线覆盖地区、专用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区域供水,是指跨行政区域实施城市供水;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区域供水所涉及的由泰州市第三自来水厂至泰州市二水厂东门水厂、泰兴市杨庄水厂、姜堰市第二自来水厂用于引水输水的设备设施及辅助设施。

包括:引水管道、水表井、输水管道、阀门、排气阀、输电设施(含线路、电线杆塔、接地装置)、取水口专用浮标、取水口、各项取供水构、建筑物、各类管道支墩、阀门井、各种标志及水源地保护区封闭设施等。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都有权对污染水源和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设置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保护区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6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123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6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123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6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6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1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2016年度水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泰州市2016年度水利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市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改革创新为主线,以项目建设为支撑,以节约保护为重点,以法治建设为保障,不断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强化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着力构建具有泰州特色的水利发展体系,努力为谱写“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泰州篇章提供坚实的水利保障。

二、目标任务全年计划完成水利建设投资19.55亿元,其中,省级重点工程计划投资7.26亿元,继续推进泰东河整治工程、川东港整治工程,完成马甸水利枢纽工程、新小桥港闸站工程,启动引江河水系调整工程等区域治理项目。

城市水利建设计划投资5.08亿元,重点实施骨干河道整治、调度控制工程、河湖连通工程、水生态修复治理工程。

农村水利建设计划完成投资7.21亿元,持续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大中型灌区改造、规模化节水增效、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等项目,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项目,开展农村河道疏浚整治。

三、工作重点(一)突出工程建设,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1.加快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依托重点水利工程,加快实施区域性骨干河道的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河道的引排调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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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防汛防旱、水环境监测、水生态保护及水资源管理中的支撑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本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资金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泰州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泰州市范围内的水文工作,并对本市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本市河湖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和市水文机构编制好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环境监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文科技发展、保障措施以及适应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除国家基本水文站网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建设的专用水文测站外,市及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文情势变化、河湖管护、水生态文明建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的需要,会同市水文机构适时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七条本市行政范围内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河湖建设需要而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其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由受益地区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承担。

企事业单位因生产需要而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其建设与管理费用由设立单位负担。

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与管理可采用市场化运作,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本市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水文机构备案。

调整、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水文机构备案。

第九条本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省专用水文测站覆盖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相关需求部门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一)重要的引、调水工程;(二)大、中型灌区;(三)中型以上规模水闸、拦河坝、河湖联通工程;(四)保护城市、城镇的堤防工程;(五)市管重要河道及湖泊(荡);(六)饮用水源地;(七)入江河流出口,重要市、县级市(区)行政区界河流断面;(八)有水文资料需求的单位。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不得与现有国家水文测站及省属专用水文站重复。

第十条本市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水文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四)具有必须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设备和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列入国家、省水文站网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选址、土地划拨、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对国家基本测站、本市专用水文测站正常监测造成影响(迁移)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水文测站影响(迁移)技术论证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在影响期间正常开展水文监测及对比观测,需要迁移时应当在市水文机构指导下做好水文测站迁移工作。

相关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影响(迁移)技术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影响(迁移)位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在承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文监测任务同时,应当积极为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生态河湖建设提供水文技术服务,相关费用由地方财政资金或受益单位给予保障。

第三章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四条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不得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设施设立单位根据需要委托有关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水文监测时,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的要求从事水文监测。

第十五条市水文机构在做好省级水行政机构指令性任务的基础上,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市及县级市(区)水行政机构开展江河湖、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监测,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调度、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湖水生态修复、排污口设置提供及时、准确的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市水文机构受市及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水文观测时,应当保证监测质量并提交分析成果报告。

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可能影响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响应机制,加快水文自动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完善监测手段,加强预测、预报、预警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市水文机构负责向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

市水文机构为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水文测站的水文资料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十九条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本市重要水文情报预报、重要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情报预报,由县级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发布。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报汛工作提供可靠的通信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

第四章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跨市的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其他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系统、实用的原则。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包括水文水资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其影响评价、水资源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跨市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五章水文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全市专用水文测站当年的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整编后,应当于次年一月底前汇交市水文机构。

市水文机构负责存储和保管汇交本市的水文监测资料,加强水文资料的使用管理,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

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市水文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其他情形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实行有偿服务。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进行转让、转借、出版或用于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市范围内的重要规划编制、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应当经市水文机构审核认可,确保完整、可靠、一致。

第六章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文站房、水尺桩、水文缆道、监测断面、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基本(校核)水准点、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因地震、水毁、雷击、滑坡、风暴潮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市水文机构应当对修复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确保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环境的义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不小于《江苏省水文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划定。

第二十九条专用水文测站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第三十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施、水文观测场、监测断面上空架设线路;(四)设置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十公里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坝、堤、溢洪道、水闸、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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