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专业法官会议规范审判权运行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作者:周伟杨朝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4期摘要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有利于弱化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干预,是司法改革中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机构划分不合理、议事范围不健全、回避制度欠缺等问题,故本文从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健全议事范围、规范参与人员回避制度、细化运行规则等四个方面来完善相关制度,以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关键词专业法官会议审判权运行司法责任制作者简介:周伟、杨朝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041我国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有别于欧洲一些国家专门为政府和法院之间进行沟通的司法官委员会,它是具有中国法院内部向办案法官提供咨询意见的专门机构,是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过程中面对法官自由办案能力担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组织。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协助法官独立办案,提高司法案责任制的含金量,也有利于弱化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干预,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值得深入分析和完善。
一、某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专业法官制度的背景专业法官会议产生于2000年的审判长联席会议,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可以提请院、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其结论应当记录在卷,供合议庭参考。
” 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九家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该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随后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规则、讨论案件范围及效力等问题,为之后各地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制度指引。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一、会议召开
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在会议前向与会人员发放相关材料。
二、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由院长或副院长确定,主要包括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审判经验交流、审判难点研究等内容。
会议议程应当充分考虑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主持
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会议期间应当保持严肃、公正、高效的工作状态。
主持人应当掌握会议进程,引导与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确保会议取得实效。
四、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与会人员的发言、讨论的重点、决定的结果等。
会议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以备查阅。
五、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席、打断他人发言、发表不当言论等。
如有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会议效果
专业法官会议是加强法官之间交流、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平台。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效果,对会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会议取得实效。
专业法官会议是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会议的重要性,积极参与会议,共同推动司法事业的发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5•【字号】鲁高法〔2021〕46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高法〔2021〕46号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予以印发。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领域分别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跨审判执行领域建立。
第二条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负责讨论研究各领域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与审判指导有关的问题。
第三条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各领域内审判业绩突出、有专业特长、清正廉洁的法官组成。
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业务分工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由案件承办合议庭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并报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决定。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决定或者提议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第五条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或者其委托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主持。
第六条专业法官会议应当有7名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应遵守法律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第七条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例会制度。
会议事务工作由各业务领域内指定的召集部门负责,会务保障工作由审判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
第八条专业法官会议的结论或者倾向性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
复议后仍不一致的,应当层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指法官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决策等一系列工作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审判质量,减少裁判差异,确保司法公正。
下面我们将从制度的特点、作用和实施要点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1.集体决策:专业法官会议采取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方式,通过多方意见的充分交流和辩论,形成更全面、公正、权威的决策结果。
2.行政干涉少:专业法官会议独立进行案件讨论和决策,减少了行政干涉。
可以更好地保证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公正判断。
3.标准化程序: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规定了会议的程序和内容,使得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过程更加有序和规范。
其次,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案件质量: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和研究,促进法官间的思想碰撞和经验交流,提高审判质量,减少错误判决。
2.减少裁判差异:专业法官会议将多名法官的意见进行征集和融合,通过权威的决策机构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可以减少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的影响,减少裁判差异。
3.提高司法公正: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实现案件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确保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群众的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度。
最后,实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明确职责与权限:明确法官会议的职责与权限,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和规范,确保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
2.注重知识更新:要求法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案件讨论和决策提供更好的支撑。
3.信息共享与协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到每个参与会议的法官,提高会议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
总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司法质量、减少裁判差异、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集体智慧的碰撞和交流,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保障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提高制度执行效果,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权威的司法服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本院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05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7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为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专业法官会议,更好地为合议庭办案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热点问题解答(一)》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会议职能)专业法官会议是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主要负责讨论研究本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议题。
第二条(会议设置)专业法官会议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分别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各专业法官领域可设若干个专门业务指导小组。
第三条(组成人员)专业法官会议由入额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庭(处)长、副庭(处)长和其他员额法官组成。
第四条(回避情形)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系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和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三)是讨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四)系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讨论范围)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新类型案件;(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四)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或者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五)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审判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六)分管(负责、协管)院领导或者庭(处)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审判工作、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审判工作制度1.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审判工作。
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
2.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研究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
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制作等,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公正、透明。
4.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制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队伍管理制度1. 党组议事规则:法院党组是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法院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制定《党组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党组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是法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处理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院长办公会议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3. 干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干警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干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培训学习制度:制定《培训学习制度》,明确培训学习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部署,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经验交流,为法官办案提供业务咨询和参考,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是由资深法官组成的,为主审法官、合议庭解答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确认和法律适用提供业务咨询和意见参考,以提高和锻炼法官的司法能力,积累审判经验,解决类案问题的智慧研讨平台。
第二条本院设立民事行政和刑事执行两个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在全院入额法官中提出人选,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成员,可以参加各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院长、副院长、庭长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
第五条下列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可以由主审法官向召集人申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一)主审法官属于少数意见的案件;(二)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三)司法尺度有待统一的新类型案件;(四)主审法官认为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审理、执行进行咨询的案件。
第六条案件需要提交法官会议研讨的,由主审法官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对召开法官会议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庭长为案件主审法官的,由分管领导审查。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可以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三)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部门负责人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八条确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后,主审法官、合议庭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完成案件审理报告的撰写。
报告中应重点说明需要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问题。
(二)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案件审理报告呈送专业法官会议组成成员。
浅议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完善

浅议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完善作者:陈尔赞赵琼琼严明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2期摘要党的十九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战略部署,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研究咨询机构,回应了时代和人民对于审判权改革的迫切需要。
为了更好的规范审判权,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文件,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衔接机制,是当前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是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建立仍处于实践探索过程中,厘清其功能定位,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专业法官会议审判权改革研究咨询会议机制作者简介:陈尔赞、赵琼琼、严明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128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建立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国家从2013年起开始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就部分案件可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旨在强化法官审判权的独立,限制审判委员会的过度干预。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
最高院于2017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中第五条、第六条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可讨论案件范围和制度设置目的作出了宽泛规定。
同年8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中第15条、16条主要对可供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范围和会议召集人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监督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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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9日/第002版
新闻・评论
让专业法官会议规范审判权运行
罗霄悍梁桂平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创新性构架组织,其功能定位在于为不同意见提供平等沟通的对话平台,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和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同时兼备案件推介、法官能力培养的效果,能有效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运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
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入卷备查。
当前,现实运行中的专业法官会议多半含有“庭委会”缩影,议事范围包罗万象、议事程序相对简单、议事人员封闭固定,这些弊端为行政化、非专业化的介入留下空间,可能导致审理、裁判发生由程序到实体的偏离。
因此,必须厘清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促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由理论走向实践。
一、专业法官会议首要功能是指导审判实践。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法律适用模糊,合议庭往往存在较大分歧,独任审判亦很难轻易作出判决。
专业法官会议提供的借鉴性和参考性意见,对于可能存在理论不足、实践经验欠缺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而言,可谓将审判经验口口相传变为正式行文,弥补了少数合议庭或个人司法能力的欠缺。
同时,由于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该组织出具的讨论意见不需要强制履行,既保障了意见的专业性,又让裁判决定权回归合议庭或主审法官,严格落实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
二、专业法官会议能够统一裁判尺度。
《若干意见》指出:基层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
扁平化的审判组织解决了“等级式”管理构建的层次重叠、运转低下的缺点,但随之而来的是各审判组织内部信息交流不畅、裁判尺度不统一,加剧了“同案异判”的发生。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独立于审判组织的机构,其组成人员系某一领域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或理论功底深厚的精英法官,在对个案进行咨询讨论时,能够及时汇集类型化案件的信息流,发现提取类案的新形式、新表现、新走向,除了为个案发表专业意见外,对类案裁判观点进行梳理,总结法律适用意见,定期对典型案例予以厘定和发布,形成可供参考的统一法律适用意见,从而实现“同案同判”的效果。
三、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过滤审委会研讨案件。
《若干意见》明确了审委会运行机制,限缩审委会案件讨论范围,强调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
可以说,专业法官会议不仅分担了审委会的案件讨论功能,还创新了审委会的集体负责功能,扮演了良好的过滤器角色。
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出具的咨询意见,让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以提前化解。
同时,对法官个案的裁判风险也得以提前预判,可向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建议是否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让审委会能够将更多精力由具体案件审理向科学合理的宏观决策转变,以消解外界对于审委会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质疑,也为审委会的改革与最终走向提供制度上的过渡与支撑。
四、专业法官会议更加畅通审判权内部运行。
院庭长负责制的弊端在于审判权、审判管理监督权的职能混同,造成管理监督权主导审判权、压制审判权、替代审判权,打破了审判权的独立性,让裁判结果备受质疑。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介于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咨询机构,能够为审判
权与审判管理监督权直接对立创造缓冲地带,既能保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质量,又防止了院庭长利用管理监督权直接干涉个案审判。
同时,对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更需要审委会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之间总体把握,寻求最佳解决效果,从另一侧面也加强了审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能。
专业法官会议的规范、独立和权威程度,能够衡量该制度从理论到实践的价值功用。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责任制创新性构架组织,其功能定位在于为不同意见提供平等沟通的对话平台,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和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同时兼备案件推介、法官能力培养的效果,能有效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