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
法院办公室会议管理规范操作指南

法院办公室会议管理规范操作指南一、引言法院办公室是一个重要的组织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法院内部的各类会议。
会议是法院内部沟通、决策和协调的重要途径,因此,规范办公室会议的管理操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法院办公室会议管理的规范操作进行探讨,以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二、会议前的准备工作1.明确会议目的和议题在召开会议之前,办公室应明确会议的目的和议题,确保会议的目标明确、具体,并与法院的工作目标相一致。
同时,要根据会议目的确定与会人员,确保与会人员的合理性和代表性。
2.制定会议议程制定会议议程是会议前的重要准备工作。
会议议程应包括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和议程安排等。
制定会议议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议程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3.通知与会人员在确定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后,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与会人员。
通知应包括会议的目的、议题、时间、地点和与会人员等信息。
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口头通知,但要确保通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会议的组织和管理1.会议主持会议主持人是会议的组织者和引导者,负责掌握会议进程和维持会议秩序。
会议主持人应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会议主持技巧,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2.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会议的重要文书,记录了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策结果。
会议记录应准确、完整地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和提出的问题,以及会议讨论的要点和结论。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追踪。
3.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对会议内容的简要总结和记录,是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
会议纪要应准确、简明地概括会议的主要议题、讨论内容和决策结果,以便于与会人员回顾和参考。
会议纪要应及时起草和发送给与会人员,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共享。
四、会议后的跟踪和评估1.会议决策的跟踪会议决策的跟踪是确保会议决策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的跟踪机制,对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一、会议召开
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在会议前向与会人员发放相关材料。
二、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由院长或副院长确定,主要包括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审判经验交流、审判难点研究等内容。
会议议程应当充分考虑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主持
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会议期间应当保持严肃、公正、高效的工作状态。
主持人应当掌握会议进程,引导与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确保会议取得实效。
四、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与会人员的发言、讨论的重点、决定的结果等。
会议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以备查阅。
五、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席、打断他人发言、发表不当言论等。
如有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会议效果
专业法官会议是加强法官之间交流、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平台。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效果,对会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会议取得实效。
专业法官会议是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会议的重要性,积极参与会议,共同推动司法事业的发展。
法官会议工作制度

法官会议工作制度一、总则法官会议工作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专业性和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正司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制定的法官会议工作规定。
二、法官会议的性质和任务1. 法官会议是审判工作中的咨询机构,为合议庭理解和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讨论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分析等与审判业务有关问题。
2. 法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2)为合议庭提供处理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咨询意见;(3)为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分析咨询意见。
三、法官会议的组成和人员1. 法官会议成员由相应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组成,包括庭长、副庭长、资深法官等。
2. 资深法官由各业务部门推荐,应当具有多年审判工作经历并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 法官会议成员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应当符合审判工作的需要,保证法官会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法官会议的召开和程序1. 法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随时召开。
2. 法官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院领导,会议通知应当在会前送达各位参会法官。
3. 法官会议的召开程序如下:(1)合议庭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法官会议;(2)法官会议成员对案件进行独立研究,形成自己的意见;(3)法官会议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4)合议庭对法官会议的意见进行研究和决定。
五、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和方式1. 法官会议讨论的范围包括:(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2)法律适用问题的咨询意见;(3)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 法官会议讨论方式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六、法官会议的结果和应用1. 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可以根据法官会议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2. 法官会议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
3. 合议庭应当对法官会议的意见进行研究和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告知参会法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5•【字号】鲁高法〔2021〕46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高法〔2021〕46号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予以印发。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领域分别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跨审判执行领域建立。
第二条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负责讨论研究各领域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与审判指导有关的问题。
第三条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各领域内审判业绩突出、有专业特长、清正廉洁的法官组成。
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业务分工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由案件承办合议庭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并报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决定。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决定或者提议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第五条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或者其委托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主持。
第六条专业法官会议应当有7名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应遵守法律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第七条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例会制度。
会议事务工作由各业务领域内指定的召集部门负责,会务保障工作由审判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
第八条专业法官会议的结论或者倾向性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
复议后仍不一致的,应当层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指法官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决策等一系列工作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审判质量,减少裁判差异,确保司法公正。
下面我们将从制度的特点、作用和实施要点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1.集体决策:专业法官会议采取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方式,通过多方意见的充分交流和辩论,形成更全面、公正、权威的决策结果。
2.行政干涉少:专业法官会议独立进行案件讨论和决策,减少了行政干涉。
可以更好地保证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公正判断。
3.标准化程序: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规定了会议的程序和内容,使得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过程更加有序和规范。
其次,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案件质量: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和研究,促进法官间的思想碰撞和经验交流,提高审判质量,减少错误判决。
2.减少裁判差异:专业法官会议将多名法官的意见进行征集和融合,通过权威的决策机构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可以减少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的影响,减少裁判差异。
3.提高司法公正: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实现案件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确保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群众的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度。
最后,实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明确职责与权限:明确法官会议的职责与权限,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和规范,确保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
2.注重知识更新:要求法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案件讨论和决策提供更好的支撑。
3.信息共享与协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到每个参与会议的法官,提高会议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
总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司法质量、减少裁判差异、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集体智慧的碰撞和交流,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保障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提高制度执行效果,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权威的司法服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本院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05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7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为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专业法官会议,更好地为合议庭办案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热点问题解答(一)》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会议职能)专业法官会议是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主要负责讨论研究本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议题。
第二条(会议设置)专业法官会议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分别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各专业法官领域可设若干个专门业务指导小组。
第三条(组成人员)专业法官会议由入额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庭(处)长、副庭(处)长和其他员额法官组成。
第四条(回避情形)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系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和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三)是讨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四)系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讨论范围)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新类型案件;(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四)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或者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五)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审判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六)分管(负责、协管)院领导或者庭(处)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专业法官会议专项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加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法官会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
2. 加强案件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统一,提高审判质量。
3. 提升法官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4. 促进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好的团队氛围。
三、方案内容1. 会议组织(1)成立专业法官会议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业务庭庭长担任成员。
(2)各业务庭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2. 会议形式(1)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2)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3. 会议内容(1)研究分析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群体性案件等。
(2)讨论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3)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4)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会议程序(1)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2)参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会议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会议纪要。
(4)会议纪要报院长审批后,印发各业务庭。
5. 责任落实(1)各业务庭庭长要高度重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2)参会人员要积极参与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3)专业法官会议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会议制度落实到位。
2. 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专业法官会议工作开展。
3.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4.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体法官对专业法官会议的认识。
五、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六、附则本方案由专业法官会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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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部署,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经验交流,为法官办案提供业务咨询和参考,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是由资深法官组成的,为主审法官、合议庭解答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确认和法律适用提供业务咨询和意见参考,以提高和锻炼法官的司法能力,积累审判经验,解决类案问题的智慧研讨平台。
第二条本院设立民事行政和刑事执行两个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在全院入额法官中提出人选,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成员,可以参加各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院长、副院长、庭长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
第五条下列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可以由主审法官向召集人申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一)主审法官属于少数意见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三)司法尺度有待统一的新类型案件;
(四)主审法官认为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审理、执行进行咨询的案件。
第六条案件需要提交法官会议研讨的,由主审法官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对召开法官会议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庭长为案件主审法官的,由分管领导审查。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可以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部门负责人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在案卷
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八条确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后,主审法官、合议庭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完成案件审理报告的撰写。
报告中应重点说明需要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问题。
(二)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案件审理报告呈送专业法官会议组成成员。
(三)由主审法官指定本部门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担任会议秘书。
会议秘书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等,负责会场准备、会议记录、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四)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列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九条涉及重大案件或涉及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讨论,召集人可以邀请特邀咨询专家,并通知办公室、审判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参会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得少于5人,参会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召集人可邀请其他专业法官会议人员参加讨论。
第十一条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具有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会议主持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二条经召集人同意,非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收到召开法官会议的申请之日起的二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官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召集人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
(二)、主审法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合议情况,说明需要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问题。
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补充;
(三)、解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
(四)、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发言。
发言不分先后顺序。
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可以发表比较明确的意见,也可以发表概括性、方向性、启发性的意见,但不得仅作表态性发言。
参会人员地位平等,独立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五)会议主持人进行小结,归纳议形成的主要意见。
第十四条专业法官会议召开后,合议庭应当对案件进行充分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告召集人。
第十五条经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应当在审理报告及汇报时将会议讨论的意见报告审判委员会。
第十六条讨论的案件结束二日内,会议秘书需将案件研讨过程及结论意见形成记录打印件,交法官会议成员签名确认后附副卷,并按要求录入相关审判管理系统,复印件当月报审监庭备案。
审监庭应收集、汇总、保管,年终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七条专业法官会议仅具咨询性质,不作表决、决定性意见,讨论结果供主审法官、合议庭参考。
采纳与否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决定,审判责任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承担。
对于新类型或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决定,可由审监庭形成会议纪要在相应范围内发布,用以指导审判工作。
第十八条提交法官会议的资料,以及会议研究的具体情况属于审判工作内部事项,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