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及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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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案(发)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教学内容】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

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

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

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物权概述●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客体:有体物和权利/行为●注意:物权客体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但是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如果物还没有产生,则不产生物权。

●效力:优先【1.物权优先于债权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是公示在先,就优先、追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注意: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平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分类●动产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抵押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支配的范围)●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根据定限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大部分、从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物权有无从属性)●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法定物权-留置权●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公示构成要件:1、占有动产的事实2、占有人须有物权占有的意思●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一个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客体或内容、转让-主体、消灭(1、绝对消灭:a.标的物消灭 b.物权本身终局性消灭-抛弃 2、相对消灭-原物权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03版概述.

物权法03版概述.
等主体因物的归属、利用、占有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特性 (一)物权法属于私法。 (二)物权法属于本土法。 (三)物权法具有公法色彩。
民事法律 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所有权关 系 他物权关 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精神性人 格权 物质性人 格权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亲子、收 养 继承关系
的需要
四、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沿革
(一)中国古代物权法
(二)中国近代物权法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律第二草案》
3.《中华民国民法》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1978年以前 2.1987年以后 1986年《民法通则》、1995年《担保法》、2007年《物 权法》。
五、物权法的宪法基础 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的财产权应 予保障。‛大法官解释:‚‘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
念的界定已经非常科学。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指直接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王泽鉴)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对世性 (二)物权的支配性 (三)物权的特定性 (四)物权的绝对性 (五)物权的排他性
第一,他指责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 护,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指责草案奴隶般抄袭资产
阶级的法律;第三,指责草案与中华民国‚六法全书‛没有
区别;第四,指责草案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
最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
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 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 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第十三章 物权法

第十三章 物权法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 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 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 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庚 C (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 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 (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二)物的种类(P24)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主物与从物
主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 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钥匙 B.母牛与腹中小牛 C.甲的汽车和备胎 D.房屋和门、窗 C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 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 取得。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 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a d
(三)物权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 ) Ⅹ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 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 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15
04 物权的保护
2024/2/2
16
物权保护的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保护原则
不论物权主体身份如何,其物 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得因
身份差异而有所歧视。
法定保护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 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一体保护原则
对物权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确保各项权能的完整实现。
2024/2/2
25
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纠纷
01 案例描述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 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 转卖给丙并完成过户。乙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甲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无效。
2024/2/2
02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2024/2/2
27
案例分析三:担保物权实现问题
案例描述
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启示
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 后因C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 以实现债权。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2/2
非诉程序
包括调解、仲裁等,当事人可 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非诉程 序解决物权纠纷。
执行程序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 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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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 2.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必然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
他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相互排斥。 同一 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例如, 同一物 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但是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是说 任何物权都互相排斥, 因为内容不同的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 上。 例如, 在所有人的物上若设立一个抵押权, 则在同一物上存在 所有权和抵押权两个物权。 第二,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的 功能。 在物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或者行使物权受到他人不法干涉或 者侵害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排除侵害、 干涉或妨碍。
第十章 物权及物权法概述
•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第二节 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物权变动 • 第四节 占有 • 第五节 物权保护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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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 一、 物权的概念
• 在现代社会, 物权是一类极其重要的民事权利。 “物权” 最早起源 于罗马法, 但其直到1900 年才由 《德国民法典》 正式予以提出。 此后,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都采用了物权的概 念并规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物权制度。
•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它与债权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但是与债权相比, 物权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 1.物权是支配权 •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直接对标的
物行使权利, 而且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或行为。 与物权相反, 债权 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的规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 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该条规定告诉我们: 首先, 物权人在直接支配特定的 物时不需要征求他人的同意, 亦不需要通过他人的协助; 其次, 物 权人可以排除他人的干预, 且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负有尊重物权 并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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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 除了法定分类, 学理上还根据不同标准对物权进行了如下划分: • 1.自物权与他物权 •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 将物权划分为自物权与
他物权。 • 自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物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物权也可称为完全物权。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 最充分的权利。 所 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因此, 自物权就是指所有权。 •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对他人所有的 财产享有物权。 他物权是从自物权中分离、 派生出来的权利, 也可 称为不完全物权或者限制物权。 他物权人对物只能享有不完全的、 有限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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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 3.物权是绝对权 • 物权效力涉及一切人, 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对权利人
承担义务。 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非法干涉、 妨碍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与之相反, 债权是相对权。 在债 的关系中,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义务人主张权利, 而不能向不是债务 人的不特定人主张权利。 • 物权人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合法支配行为就能按照自己的意愿 无条件地、 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物权人在实现物权时无须义务人实 施一定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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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 将物权划分为不动产物权与动
产物权。 • 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 房屋等不能自由移动的物为客体的物权。 不
动产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抵押权等均属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 均属于动产物权。 • 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 动产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方法、 设立类型均有不同, 如: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 而不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质权、 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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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 3.主物权与从物权 • 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将物权划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 主物权, 是指能够独立存在, 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从物权,
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所依附的权利服务的 物权。 • 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 而从物权 则以其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与其所从属的权利共命运。 当 从物权所从属的主物权消灭时, 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 4.本权与占有 • 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将物权划分为本权和占有。 • 本权, 也称本物权, 是指具有物权实质内容的物权。 所有权, 以及 各种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均属于本权。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 和支配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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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 三、 物权的分类
• 我国 《物权法》 第五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即 物权法定原则。” 依照 《民法通则》 《物权法》 等相关规定, 物 权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 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 是指以物的使用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是指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抵 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 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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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 “物权” 和 “财产权 不仅包括物权, 还包括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另一方面, 我们通常所说的 “财产所有权” 仅是 “物权” 中的下 位概念。 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二、 物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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