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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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民法学自考试卷含解析

2024年10月民法学自考试卷含解析

2024年10月民法学自考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______。

A.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B.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C.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D.按照遗嘱继承办理2、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______。

A.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C.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法定免责事由D.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无法定免责事由3、下列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是______。

A.某甲擅自使用某乙闲置的房顶设置商品广告牌B.李某将受张某委托看管的房屋出租获得租金2万元C.王某在其子被他人收养后仍接受儿子的赡养费D.孙某误认为与谭某之间有买卖合同而将货物交付给谭某4、下列对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B.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C.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D.民事权利的取得是由民事主体自主决定的5、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物权是支配权B.物权是绝对权C.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D.物权的设立采自由主义6、根据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侵权行为分为______。

A.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7、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分为______。

A.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8、下列对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B.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日起算C.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方当事人不得履行D.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9、下列关于债的移转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债的移转仅能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B.合同债权与债务的移转,均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C.债的移转仅能依照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D.债的移转实质是债权或者债务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转移10、甲被恶狗追咬,为避免伤害,夺过从其旁边经过的乙的手提包,向狗打去,狗被打伤,乙的手提包也被损坏。

法律专用术语集

法律专用术语集

法律专用术语集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例如《继承法》[1]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

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大学《民法学》试题

大学《民法学》试题

《民法学》试题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课程代码:0024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C.公示公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2.下列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是A.国家 B.法人C.胎儿 D.合伙组织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依存,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也消灭B.专属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C.民事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仅由国家提供保护D。

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4.下列有关宣告失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B.某甲已—厂落不明一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C.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5.下列对法人的财产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人的财产,是能够为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B.法人的责任,仅由其出资人承担C.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应由其出资人承担责任 D.法定代表人无需对法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6.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A.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B.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C.隐名合伙和显名合伙 D.企业合伙和个人合伙7.下列对物的表述正确的是A.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B.从物脱离主物即不能独立存在C.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D.种类物和特定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均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8.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是 A.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B.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C.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一定困难的继承人D.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9.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强化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强化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强化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坚决∶抵制A.检查∶仔细B.漆黑∶夜晚C.强烈∶推荐D.破旧∶立新【答案】 C2、关于导体及其导电原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金属导电,是因为金属中有可以自由移动的电子B.人体导电,是因为人体内含有大量水分和矿物质C.石墨导电,是因为石墨中含有碳元素D.酸碱溶液导电,是因为溶液内含有自由离子【答案】 C3、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B.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C.丙村有一座石灰矿,丙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丙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D.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答案】 D4、英国的大炮轰开了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使一些爱国知识分子从“天朝大国”的梦幻中惊醒,一股新思潮萌发了。

这一新思潮的核心是:( )A.向西方寻求强国御侮之道B.同西方展开“商战”保护本国权益C.引进西方技术兴办近代工业D.效法西方的君主立宪政治【答案】 A5、( )对于动物相当于()对于星座A.理智幸运B.凶猛星星C.可爱神秘D.珍稀温馨【答案】 C6、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A.小丽是其父母从小自别人家抱养的孩子,长大后要求知道其生身父母B.为满足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某记者通过隐蔽拍摄的方法跟踪拍摄明星生活C.高女士投诉某产品没有注明产品使用说明和生产日期D.英国公众坚持要求政府对凯利自杀事件做出一个交代【答案】 B7、野草是这个世界上最为平凡和普通的植物,但却具有最顽强的生命力。

王海勇、梁志伟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海勇、梁志伟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海勇、梁志伟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6【案件字号】(2021)桂12民终1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华卫江卢林虎蓝国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海勇;梁志伟;韦方波;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立宗;韦利希;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主体不适格;在二审期间均未作答辩【当事人】王海勇梁志伟韦方波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立宗韦利希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主体不适格在二审期间均未作答辩【当事人-个人】王海勇梁志伟韦方波蔡立宗韦利希【当事人-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主体不适格在二审期间均未作答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勇;梁志伟;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立宗;韦利希;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主体不【被告】韦方波【本院观点】从《投资协议》的内容上看,该协议为王海勇、梁志伟与蔡立宗三人约定合伙出资借用鸿兴公司资质竞拍土地的合伙协议,王海勇、梁志伟与蔡立宗系合伙人,鸿兴公司既不是出资亦不享受收益,鸿兴公司不是合伙人。

鸿兴公司应退还王海勇、梁志伟投资款6354950元。

上诉人王海勇、梁志伟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所作(2020)桂1202执恢85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桂1202执恢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错误,并侵犯了二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为此提出执行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违约金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申请再审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据此,二审查明事实经过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1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个人】刘健刘伟【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泓轩【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健【被告】刘伟【本院观点】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刘健提交的手写记录书写人不详,且记录上无任何人签名,真实性存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的刘健被诈骗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中,刘伟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刘健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新源里派出所报案称被诈骗205万元,其中包括向刘伟所借的75万元,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月29日决定对刘健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民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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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选题民法是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和谐与平衡,那么关于民法的论文选题有哪些呢?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论文选题一:1 物业管理中业主权利之实现途径研究2 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应讯心理及审讯策略研究3 我国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4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5 公诉罪名变更的利益衡量6 论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契约规制7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8 论民事督促起诉制度9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10 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1 网络商标侵权及法律保护研究12 从比较法角度看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13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14 关联交易公正性的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15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研究16 中国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研究17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19 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效力研究20 论破产抵销权21 房屋灭失后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研究22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3 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4 论物权请求权25 期房再转让之法律问题研究26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预防制度研究27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28 中韩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29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护研究30 我国物业小区自治管理机构研究31 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32 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研究33 票据背书连续的法律问题探析3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35 中国诉讼时效障碍机制研究36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37 欧洲私法中的先合同义务研究38 城市私有房屋转租中次承租人利益保护研究39 我国股权质权制度研究40 论死亡损害赔偿41 论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42 个人资料权法律定位问题研究43 论格式之战44 论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瑕疵的法律救济45 我国夫妻分居立法研究46 论医疗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要件47 共同侵权行为研究48 一物数卖49 商标侵权中“商标近似”之认定50 同时履行抗辩权研究民法论文选题二:1 夫妻债务制度研究2 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3 公司僵局救济问题研究4 论国际服务领域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5 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立法研究6 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7 占有效力的比较研究8 论美容美发合同中的不正当影响行为9 论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与效力10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11 雇主责任制度研究12 论商业广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13 论效率违约理论14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5 合同生效理论研究16 连带责任制度研究17 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18 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19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0 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21 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22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23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24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25 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6 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27 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28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29 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30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31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32 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33 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34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35 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36 论特别自首制度37 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38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39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4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41 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42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43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44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45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46 搜索引擎信息控制权分配研究47 国企高管薪酬控制机制研究48 人类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49 台湾地区产学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50 侵权补充责任研究。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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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专业姓名准考证号论文题目年月日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法律本科(030106)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日期:2011—08—01]来源:郑大自考办作者:郑大自考办[字体:大中小]1、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2、论法律调整的局限性3、浅析中国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4、我国法律监督体制中若干问题分析5、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6、论网络中舆论监督权的行使7、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8、论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9、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10、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11、中国古代的司法原情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2、清朝时期律例冲突之协调13、唐朝疑难案件的解决与法律发展14、中国刑罚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15、中国古代土地私有与土地兼并现象的法律分析16、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律分析17、英国法律中的程序先于权利18、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19、近代以来法国宪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20、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成因21、论选举法的平等原则22、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23、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24、论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25、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走向26、论我国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27、论民主集中制28、论行政裁量的控制29、论行政程序法制化30、论行政诉讼法的原告资格3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研究32、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33、论行政强制措施34、行政复议制度实践问题研究35、论行政裁决的救济36、论行政组织法与政府体制改革37、论房屋拆迁条例中的强制执行问题39、论行政不作为40、论行政问责制41、论罪刑法定原则42、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3、论正当防卫制度44、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45、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46、自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47、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48、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49、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研究50、强奸罪若干问题探析52、论刑讯逼供罪的认定53、绑架罪疑难问题研究54、抢劫罪加重情节研究55、盗窃罪疑难问题研究56、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57、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58、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59、妨害公务罪疑难问题研究60、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61、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62、论民法的性质63、论民法的平等原则64、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5、论民法的自愿原则66、论诚实信用原则67、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6、论公序良俗原则68、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69、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70、死者利益的民法保护71、论宣告死亡制度72、论民事行为能力73、论法人的概念74、法人筹备组织的法律地位75、论法人的设立76、论法人的治理结构77、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78、论民事行为的概念79、论民事行为的要件80、论欺诈的构成81、论胁迫的类型82、论重大误解83、论显失公平85、论民事行为的效力86、论表见代理87、论诉讼时效88、论善意取得89、论预告登记90、论征收制度的法律适用92、论担保物权的竞存93、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94、论代位权95、论撤销权96、论缔约过失责任97、论违约损害赔偿98、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99、论不当得利100、论无因管理101、论身体权102、论隐私权103、论商品化权104、论过错责任原则105、论过错推定106、论过失相抵107、论共同危险行为108、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9、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110、论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111、论夫妻共同财产112、论祖孙关系113、论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14、论配偶权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116、论探望权117、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18、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119、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12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21、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12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123、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124、再婚问题研究125、论存款保险制度126、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127、试论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128、论行政性垄断的规制129、比较广告的法律调整130、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131、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132、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133、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13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135、我国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构建136、论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137、完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138、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139、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40、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141、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142、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43、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44、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4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46、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重新构建147、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148、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14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150、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51、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52、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现状与改革15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5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55、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156、中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157、论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评析159、论欧美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160、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体系中的地位161、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162、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63、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64、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165、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66、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67、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168、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169、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160、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161、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62、论反致制度16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郑州大学主考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2011年下半年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将于11月中旬开始,凡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请于11月15-21日期间提出申请,过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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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张柏毓目录摘要 (2)绪论 (3)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3)(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3)(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3)二.无因管理的缘起 (4)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4)(一)构成三要件说 (4)1.为他人管理事务 (4)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4)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5)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一)管理人的权利 (7)1.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7)2.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 (8)3.损害赔偿请求权 (8)(二)管理人的义务 (8)1.适度保管义务 (8)2.通知义务 (8)(三)本人的权利及义务 (8)五、举例分析 (9)结论 (10)参考书目 (10)摘要无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被管理事务必须是本人无法行使或行使有困难的事物,要是该事务依然在本人控制下,即使管理行为是本人受益也算侵权。

无因管理是法定的发生债的原因,这使本身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变成了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

一般认为,无因管理会产生一个双向的债务,即本人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形成的债以及管理人应向本人返还管理利益的债。

但我认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之债应该是指本人向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之债,因为管理人向本人的原物或原利益的返还之债是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需的,而无因管理的特别之处就在于管理人虽然侵犯他人的管理权,但是因为管理人为的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因此本人还必须为此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买单。

那么本人在偿付无因管理费用是否应有个偿还限度?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否要在同一时间全部存在才构成无因管理?要是少了其中的某些构成要件但管理行为确实为本人带来利益是否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主观构要件是否可以被替代?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立法的目的出发,寻求找到一个合理的无因管理判断标准以及无因管理行为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效力管理人及本人的权利义务绪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本人的权利行使不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利益,那么他人是不能对本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他人随便干预本人之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但现实不是每次都如预想的一样,如果干预人为的是本人的利益而进行干涉,并且干预也让本人获利,那么要是再追究干预人的侵权责任未免就太荒唐,显然会是显失公平的。

因此法律对种虽然侵权但是给本人带来好处的行为给予保护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为了区别于一般的的侵权行为,我们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本人和管理人,本人是受管理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人,管理人是管理他人事物或向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相较于其他民事行为主题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不同,无因管理的主体没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只要从事了一定的事实行为就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该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他是居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没有当事人的合意,但是却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3.管理人管理该事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而是管理人自愿的一种行为。

4.补偿性,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仅仅只是补偿其为了管理实务而付出的必要开支,而不包括报酬。

二.无因管理的缘起无因管理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是关于遗失物拾得这个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

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创造的利益,巩固人类的果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其他各国也有相关的规定,大多认为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使他人获利,是无因管理,算作一种准契约行为加以保护。

法律承认无因管理是因为符合助人为乐,为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道德准则行为,因此把这种侵权行为加以鼓励并让法律使其受到保护。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构成三要件说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第一是管理他人事物,第二又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第三没有法定的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本人行使有困难或不能行使的事务)为他人管理实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和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

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

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

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

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的重点,所谓“无因”就是指管理人管理该项事务既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不是源于其于本人约定的义务。

负有法定义务的管理一般是职务行为,约定义务一般是合同行为。

如果是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在履行管理义务时,超过管理职权,如果其超过职权的管理为的是本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范,那么可以认为是无因管理行为。

若是先有义务,但其后没有义务,管理人继续管理该事务,同时符合本人的利益,同时不违反法律规范则认为其也算无因管理行为。

衡量管理人是否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是以客观实际情况为标准,而不是管理人认为的标准。

比如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妻子一方照看,丈夫认为其没有抚养义务,照看孩子后要求妻子付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适法之无因管理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一)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的权利,也就是本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1.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请求本人偿还。

如何确定有无必要,应以支出费用时的客观标准而定。

2.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偿。

例如,甲以自己的名义雇请丙修缮乙的危险房屋,甲得请求乙直接向丙清偿因此所负的债务。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得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的职业范围时,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

例如,医生抢救遇车祸之人。

但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否则,无因管理将变成变相的有偿合同。

(二)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的保管义务根据我前文的观点,保管必须让本人得利,如果保管不适当,我认为就是侵权。

比如管理人的的车子,但却把车开到河岸边,一张水车被冲走,明显的侵权。

没有能力做好的事情不做,没有能力管好就不管,没有能力管去管造成损失算侵权。

这还和占有有点关系,就像你占有了该事务,除了本人没有人能对抗你的占有,就会使本来有能力管理好此事的人无从管理该事务,而你又没能力管好,造成本人损失。

从保护本人利益出发,我认为不适当管理算侵权。

2.通知义务管理人本来就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通知本人管理事实,让本人尽快恢复对事务的控制,是尊重本人权利的表现。

通知的内容是事务的状况,是否有孳息等等,并询问本人对管理行为是否有特殊的要求,要是有要求就按要求进行管理,如果管理人无能力按本人的要求进行管理也要把该事实通知本人,让本人知晓,方便本人为减小损失而准备。

(三)本人的权利义务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相对应,本人的权利是收回原事务的管理权,知晓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一切情况;同时合理及时的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和补偿费。

五、举例分析(一)、2010年3月17日专业户刘丁在村路边发现一匹马无人看管,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家。

刘丁捡到马后,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码放在一起饲养。

后来马得了病,然后刘丁将马花钱治好花费200元。

过了6个月后,母马生下来小马。

过15日,晚上下雨马被雷击中,导致母马死亡。

过了1个月,邻村张玄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

要求刘丁赔偿被雷击中的母马。

还要求把小马归还自己。

但刘丁认为马死不是自己造成的,认为不应给予张玄赔偿,而且母马是在刘丁饲养才生下小马应属于自己。

还要求张玄付给自己治疗母马的费用。

但是张玄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应当归自己,而且赔偿马死的损失。

分析:(1)刘丁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刘丁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刘丁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小马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

所以刘丁的主张不能成立,但张玄必须向刘丁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3)刘丁不用向张玄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一天晚上样吗专业户邓梦在路边发现一匹马无人看管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家邓梦捡到马后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码放在一起饲养后来马配了种生下来小马过了一阵邻村何梦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要求领会马但邓认为母可以领走马小马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但是何梦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应当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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