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中,无偿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一般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而对于有偿与无偿的概念,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清晰的政策进行界定,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实务中一般按照有利于征管的简便原则处理。
案例案例1:甲企业进行促销活动,顾客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得产品一件。
案例2:甲企业销售货物100件,销售额为10万元,同时赠送10件同类型货物。
案例3: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甲乙为关联企业。
案例4: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甲企业从乙公司购买货物可以享受1%的折扣。
案例5:甲企业向公益机构赠送自产衣服一批。
上述案例中,哪个是有偿?哪个是无偿?相关文件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单小结上述文件的含义,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有偿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笔者认为,取得的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
无偿交易不需视同销售5类情形

无偿交易不需视同销售5类情形增值税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一、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销售的开票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开具发票。
三、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一)“营改增”后的自建行为《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对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增值税。
(二)免租期《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营改增”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考验”纳税遵从度

规范的操作是: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应计提增 值税的销项税额,销售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以餐饮、住宿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户就 餐、住宿(餐饮成本 800 元、住宿成本 800 元,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 1000 元)为例,会计处理为:
对于销售服务的纳税人来说,这样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为了交际 应酬、宣传广告等目的,餐饮、住宿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户就餐、住宿;旅游 娱乐企业使用本企业资源招待客户旅游或娱乐;文化体育企业免费为用户办理 健身卡;美容美发企业免费为他人美容美发;广播影视企业免费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播映服务……
在全面“营改增”前,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纳税人只需要在 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在营业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全面“营 改增”后,往昔的“优惠”不再,此时,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本文来源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每日税讯》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情况,除去个别较规范的企业外,一些纳税人发生无偿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并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有的纳税人甚至企业所得税也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单就无偿提供服务视同 销售这一条规定来说,纳税遵从度是较低的。如果纳税人对某一条征税规定的 遵从度较低,我们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这个规定本身可能太超前、不符 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是这样,税不太容易征上来,我们把这一规定取消或 调整,作为“营改增”的一个大礼包送给纳税人,是不是更好呢?
会计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1营改增之前企业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规定应视同销售。
营改增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企业外购的服务无偿赠送他人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2 有些人认为不需要视同销售,理由是第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规定纳税人外购货物赠送他人的必须视同销售,但其范围仅限于货物,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第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在外购服务对外赠送业务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只是那些服务的提供者,而并不是那些外购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服务的商家,所以,如果要说视同销售,那也只是服务提供者的事情,而与外购并对外赠送服务者无关。
3 有些人认为应当视同销售,理由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了服务,除特殊规定外,都必须视同销售。
至于对外无偿提供的服务是由自己提供的还是委托第三方提供的,则不是视同销售需要考虑的因素。
4 魏言税语观点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应视同销售。
的确目前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外购服务应视同销售,但营改增之前对外购货物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虽然一个是货物,一个是服务,但无论是货物,还是服务,企业购进了,所有权也就是企业的,如果企业赠送他人货物视同销售,那么赠送服务就没有理由不视同销售。
更何况,《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其实已将外购服务应视同销售的内容包含其中,只是没有点名而已。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营改增后无偿提供服务的涉税和会计处理分析

营改增后无偿提供服务的涉税和会计处理分析路伟果【摘要】营改增后,将无偿提供服务纳入到视同销售行为中,本文从提供服务的对象和目的入手,将企业无偿提供服务分为四类,并结合案例具体分析了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产生的差异.【期刊名称】《绿色财会》【年(卷),期】2017(000)011【总页数】4页(P16-19)【关键词】营改增;无偿提供服务;会计处理【作者】路伟果【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1.4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利润分配或者职工福利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由此可见,企业对外无偿提供服务已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而企业为自身员工无偿提供的服务则属于非营业活动而非应税服务。
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分为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转账)两种,能否确认收入主要依据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来判断。
对于无偿提供服务,除了依据收入确认条件判断外,笔者认为还应该结合提供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综合考虑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本文根据企业提供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将无偿提供服务主要分为四种情形:以职工福利为目的无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的服务、以公益为目的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或特殊群体的服务、以广告宣传为目的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务、以分红为目的无偿提供给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服务,并具体分析了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无偿提供这四种服务的会计和涉税处理及差异。
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方案

一、背景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非正常经营活动中,将其产品或服务转让给非关联方的行为。
由于这种转让行为不涉及实际的货币交易,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规范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降低税收风险,本文提出以下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方案。
二、方案内容1. 明确视同销售的范围(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劳务等。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1)企业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2)视同销售收入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确定。
(3)对于无法确定市场价格的情况,企业可参照同类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3. 视同销售增值税的处理(1)企业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2)企业应将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3)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4. 视同销售所得税的处理(1)企业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企业应将视同销售产生的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
(3)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 视同销售的其他税务处理(1)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视同销售行为的合规性。
(3)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三、方案实施与监督1. 加强宣传培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视同销售涉税处理的认知。
2.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视同销售行为,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3. 定期开展自查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加强税务审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确保企业依法纳税。
营改增后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服务是否征增值税相关三个问题
经营活动,为员工提供了相关经营服务,无论是否有
偿,均需要征收增值税。
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现在关键是,如何判断服
务是属于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 第二个问题:如何区分服务是否属经营活动
判断一项经济业务是否为经营活动,通常可以看
该服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取得了服务相关资质,服
也应是比较明确的。
再比如,某英语培训机构,如果给内部员工提供
了英语专业培训,同样具备上述经营行为条件,需征
增值税;但如果提供的是入职方面的业务培训,属非
经营行为,不征税。
上述界定较为清楚;如果公司虽无提供服务资
质,但给员工按市场价提供了有偿服务,公司非以该
项服务为主业,目的也不是为了从该项服务中获取盈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
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为,只要是非经营活动,也应不属于征税范围;如果
有偿即认定为需征增值税的经营活动、无偿即认定为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视同销售,也就不存在文件中
的此条例外情形;营改增文件新增的这一条规范无异
于画蛇添足了。
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是单位为聘用的员
工提供的非经营服务,无论是否有偿,均不需要视同
增值税?
36 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
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服务可否视同销售
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服务可否视同销售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劳务,不论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服务,均应当视同销售。
如果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别担心。
本文就针对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服务和大家做一个相关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服务可否视同销售答: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务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劳务,不论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服务,均应当视同销售。
不算做视同销售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⑵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服务可否视同销售的详细介绍,希望大家阅读完之后能有所收获,更多与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服务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将持续为大家分享精彩内容。
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行为分几种?哪种情形要视同销售服务?哪种情形却不需要?为灾区提供服务怎么讲?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行为分几种?哪种情形要视同销售服务?哪种情形却不需要?为灾区提供服务怎么讲?营改增后, 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具体分几种情形?是否都要进行视同销售增值税处理?哪种情形不需要纳税?为灾区提供服务怎么讲?《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对营改增应税行为及纳税人的规定明确, 营改增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纳税人与应税行为的不同, 我们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及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归类, 并分析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第一类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 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二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第一种情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此类服务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金使用的问题。
这个问题营业税下就一直争论不休, 主张征税一方认定关联企业之间即便没有货币、货物交易, 也一定有看不见的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主张不征税一方则认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 条例仅对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纳税, 无偿使用资金就是没有任何代价的使用, 关联企业之间其他看不见的经济利益与资金使用行为无关, 不是营业税应税行为。
营改增使这个问题不再纠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视同销售服务,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交易”不需“视同销售”的5类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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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根据我国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一般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那么,哪些无偿交易不需要视同销售?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
一、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
视同销售是从台湾增值税借鉴过来的概念。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排除了无偿行为的应税性,即只有属于市场内的交易性经济行为才征收增值税。
但是基于反避税和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考虑,对无偿行为视情况需要进行重新评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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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在现代社会,随着服务经济的发展,有些公司为了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或者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可能会无偿地提供应税服务。
然而,这种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引起了许多人的争议和疑问。
本文将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并给出一些相关的合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解什么是视同销售。
在很多国家的税收法律中,销售一般被定义为有对价的交易,即交换货物或服务的过程中,双方都要有所付出。
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可以说双方并没有进行对价交换,因此不应当被视作销售。
然而,税收法中的定义并不是唯一的解释方式。
在一些国家的税收法律中,也存在将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
这是因为这些国家认为,即使没有明确的对价,但公司仍然从这项服务中获得了某种利益,可以被视为间接对价。
这种利益可能体现在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忠诚度等方面,这些非经济性的利益被视为对价的一种替代。
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并不只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也存在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考量。
对于一些公司来说,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可能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树立正面的品牌形象,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即使无偿提供的服务在税收法上可能被视同销售,某些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会给予相应的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这样的活动。
此外,税收法中对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还会根据具体的服务种类和目的进行细化的区分。
有些国家的税法可能会将一些特定的应税服务排除在无偿提供的范围之外,或者限制对这些服务的税收豁免。
这是因为,这些特定的服务可能对国家或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需要得到一定的税收保护。
总的来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取决于国家的税收法律和具体的服务情况。
对于公司来说,在决定是否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时,需要事先了解和遵守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
如果国家的税法将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视同销售,那么相应的税收义务也应当被履行。
如果国家的税法对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给予了优惠或者豁免,那么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商业考量来决定是否进行无偿提供。
在实践中,政府和税收机关也需要对这种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进行合理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要确保公司的行为是真正无偿的,而不是滥用这种规定来避税。
另一方面,也要对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社会服务中来。
综上所述,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税收法律、市场竞争和企业社会责任等多个因素。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根据具体情况和动机来决定是否进行无偿提供。
政府和税收机关也需要在监管和政策支持方面做出相应的努力,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提供合理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