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今离婚制度的利弊 周廿立
是否应该废除传统婚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传统婚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传统婚姻。
首先,传统婚姻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
传统婚姻通常是指一夫一妻制,这种制度限制了个人的自由选择,使得许多人在婚姻中感到不快乐。
例如,有调查显示,许多夫妻在婚姻中感到不满意,但由于传统婚姻的束缚,他们无法选择离婚,导致了许多家庭不幸福。
因此,废除传统婚姻制度可以让个人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提高幸福感。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婚姻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和包容性要求我们对婚姻制度进行改革。
例如,同性婚姻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合法化,这表明传统婚姻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因此,废除传统婚姻制度可以使婚姻制度更加包容,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婚姻的权利。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传统婚姻。
首先,传统婚姻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传统婚姻制度建立了家庭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通过传统婚姻制度,家庭可以传承和维护传统文化,培养下一代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传统婚姻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
传统婚姻制度强调忠诚、责任和承诺,这些价值观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非常重要。
废除传统婚姻制度可能导致道德观念的混乱,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总的来说,传统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伦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不应该轻易废除。
同时,我们也可以在保留传统婚姻制度的基础上,适度地进行改革,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正如莎士比亚所说,“爱情不是爱情,如果它变化,或者借着时间的削弱而消失。
”传统婚姻制度虽然需要改革,但并不意味着应该完全废除。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留传统婚姻制度的基础上,适度地进行改革,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是否应该废除传统婚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传统婚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传统婚姻。
首先,传统婚姻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
传统婚姻通常是一种男权社会的产物,妇女在婚姻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缺乏自主权。
同时,传统婚姻对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存在歧视,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发展。
因此,废除传统婚姻制度是对性别平等和人权的尊重。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婚姻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代人们的需求。
现代社会多样化的家庭模式和价值观念使得传统婚姻制度逐渐失去了其独特性和必要性。
因此,废除传统婚姻制度有利于促进家庭多样化和个体自由选择。
名人名句,女权主义者格雷丝·麦格雷戈曾说过,“传统婚姻制度是对女性的一种压迫和束缚。
”。
经典案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挑战,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法律废除了传统婚姻的定义,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传统婚姻。
首先,传统婚姻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传统婚姻制度建立在家庭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之上,是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重要支撑。
废除传统婚姻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价值观念的混乱和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其次,传统婚姻制度是对家庭责任和伦理道德的规范。
传统婚姻强调家庭责任和亲情关系,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助。
废除传统婚姻制度可能会削弱家庭的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
名人名句,哲学家康德曾说过,“婚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对个体道德行为的规范。
”。
经典案例,传统婚姻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存在了数百年,成为了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废除传统婚姻制度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和家庭矛盾。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离婚限制。
首先,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和权利,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关系。
限制离婚等于是剥夺了人们的自由选择权,这是不合理的。
正如美国著名作家海明威曾经说过,“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别人无权干涉。
”因此,废除离婚限制是符合个人自由选择权的。
其次,废除离婚限制可以减少家庭暴力和婚姻不和的纠纷。
如果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强制他们继续维持婚姻只会导致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而且,长期的婚姻不和会对子女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废除离婚限制可以让夫妻双方更加理性地处理问题,避免激化矛盾,保护家庭和谐。
最后,废除离婚限制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传统的离婚限制往往会限制个人的发展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的。
正如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妇女的地位和离婚制度看出来。
”废除离婚限制可以让社会更加开放和包容,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离婚限制。
首先,离婚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离婚,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适当的离婚限制可以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离婚限制可以减少婚姻不和的发生,促进夫妻双方更加理性地处理问题。
如果离婚太容易,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遇到矛盾和危机时选择逃避而不是解决问题,这对个人和家庭都是不利的。
最后,离婚限制可以维护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
婚姻是一种承诺和责任,如果离婚太容易,可能会导致人们对婚姻价值的淡化和忽视。
正如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所强调的“家庭为国家之基础”,离婚限制可以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离婚限制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和约束。
因此,不应该废除离婚限制。
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优秀论文

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优秀论文一、我国高离婚率的现状及产生的危害目前,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离婚动荡期。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到2011年,我国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
“离婚率的提高,反映了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给个人生活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与自由空间,同时也带来了人际矛盾与情感风险。
”青少年心理教育专家陈一筠曾这样表示。
二、现行《婚姻法》对高离婚率的原因分析三、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在保护女性方面的不足之分析二从中国古代“三不去”制度看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性规定较少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中设立了“三不去”制度,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
具体的含义是:女方在嫁娶的时候有婆家,婚后没有婆家时,男方不得休妻;为公婆守孝三年,男子不得休妻;婚后男方先贫穷之后变得富裕,男子不得休妻。
虽说当时的离婚是一种完全由男性主导下的单边主义的离婚模式,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但“三不去”制度也体现出了古代在专制主义下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
再来看一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这些规定在形式上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但是我们依然不能说女性在社会地位上,特别是经济地位上就已经和男性完全平等。
由于女性在身体生理上的局限性,使得其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经济地位上是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女性要承担生育上的任务时,其在就业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就显得更加明显。
这样就可能造成一种情况:女性为整个家庭付出了很多,由于在离婚时却只能分到很少或是无法分到财产,使很多女性在婚后生活得不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离婚的话对女性的保护十分不利。
虽然婚姻法中也有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框架,实际上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而我国的《婚姻法》恰恰对在这个方面的规制较少。
只在《婚姻法》第34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其他方面却再也没有什么硬性的规定。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的离婚制度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
我国的离婚制度从古代的“七出”到封建时代的“义绝”和“和离”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可以算作从专权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的发展演变过程。
封建社会离婚制度的缓慢发展是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封建伦理观念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相适应的,即是由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从限制离婚主义取代专权离婚主义仍是一大进步,是历史发展必然趋势,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和统一。
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则,短短50年,我国离婚制度即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体现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对人类对自由的迫切需求,亦体现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
离婚制度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完善与发展,尤其是我国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针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
1950年我国颁行的第一部《婚姻法》,在离婚制度上,该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离婚立法的优良传统,用三章的篇幅对离婚及其后果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1)在离婚方式上,对双方自愿离婚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都作了规定。
该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许离婚”。
(2)在离婚程序上,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才发给离婚证。
是否应该废除传统婚姻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传统婚姻制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传统婚姻制度。
首先,传统婚姻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比如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问题。
传统婚姻制度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关系,这种定义忽视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导致了性取向的歧视。
同时,在传统婚姻中,往往存在着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和家庭暴力的问题,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对于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其次,废除传统婚姻制度可以促进个人自由和平等。
婚姻是个人自由的事情,不应该受到传统的束缚。
废除传统婚姻制度可以让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
这样可以实现婚姻的平等和自由,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
最后,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支持废除传统婚姻制度。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决议,这是对传统婚姻制度的一次革命性的改变。
同时,著名的女权主义者格雷斯·哈珀曾经说过,“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也反映了传统婚姻制度对于个人自由的束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传统婚姻制度。
首先,传统婚姻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废除传统婚姻制度会对社会造成混乱。
传统婚姻制度建立在一夫一妻的基础上,这种家庭结构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
废除传统婚姻制度会导致家庭结构的混乱,对于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其次,传统婚姻制度是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废除传统婚姻制度会对传统文化造成伤害。
婚姻在很多文化中都是神圣的,废除传统婚姻制度会对这种文化价值观造成冲击。
保留传统婚姻制度可以保护传统文化的完整性,对于社会的发展是有益的。
最后,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支持保留传统婚姻制度。
比如著名的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曾经说过,“婚姻是社会的基石”,这句话反映了传统婚姻制度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同时,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了保护传统婚姻制度的法律,这也反映了保留传统婚姻制度的社会共识。
综上所述,废除传统婚姻制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稳定、个人自由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不仅在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在社会制度方面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离婚制度作为家庭制度的一部分,在唐代也有着独特的表现。
本文将就唐代的离婚制度进行探讨,并探讨其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在唐代,离婚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律和社会习俗两个方面。
首先在官方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法律对离婚有明确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妻子有十恶不从,男子有七恶不从者,可以离婚。
”这说明在唐代,当妻子或丈夫有严重的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法律会予以支持。
从社会习俗角度看,唐代的离婚制度也有其独特的表现。
在唐代社会,离婚主要以协议离婚和告状离婚两种形式存在。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离婚请求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告状离婚是指一方夫妻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
无论是什么形式,离婚都是一种合法的方式来解除夫妻关系。
唐代的离婚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唐律疏议》对于离婚的条件仅限于“十恶不从”和“七恶不从”,而没有涉及到其他一些情况,比如重婚、嫖娼、家暴等,这也表明唐代的离婚制度还不够完善。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现代社会依然有着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尊重,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离婚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手段,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出现了无法挽回的婚姻破裂,应当允许夫妻双方依法离婚,以便双方重新开始生活。
唐代的离婚制度强调了在离婚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的原则。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告状离婚,都需要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在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这强调了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应当平等地参与决策。
在现代社会,也应当倡导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平等协商,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唐代的离婚制度也强调了对于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制裁,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有着借鉴意义。
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离婚现象在中国的发生率逐渐上升。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登记离婚制度引起了广泛。
本文将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进行评价与反思,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
自那时以来,该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革,逐渐形成了现行的离婚登记程序。
在当前的制度下,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从实施效果来看,中国登记离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作用。
它建立了公正、透明的离婚程序,避免了以往离婚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和误判现象。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给予夫妻双方充分的时间来思考和评估自己的婚姻,减少了因冲动离婚而导致的遗憾。
然而,中国登记离婚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该制度对离婚原因的审查相对简单,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夫妻双方的真实情况。
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往往无法有效沟通,导致双方在离婚后仍存在诸多矛盾和纠葛。
登记离婚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容易导致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离婚登记程序,例如增加调解环节或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二是加强离婚原因的审查力度,了解夫妻双方的真正需求和意图;三是设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中国登记离婚制度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需不断完善。
通过对该制度的评价与反思,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登记离婚制度的监管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人们的实际需求,从而达到更好地维护夫妻权益的目的。
同时,我们期望夫妻们在面对离婚问题时,能够理性对待,珍惜彼此,尽可能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冲动离婚带来的不必要伤害。
另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婚姻家庭教育的重视,提高夫妻双方的婚姻意识和责任感,以减少婚姻破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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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中国古今离婚制度的利弊主考院校:武汉大学专业:法律指导教师:柳正权考生姓名:周廿立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无2010年3月7日论中国古今离婚制度的利弊婚姻关系稳定是家庭关系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之一,离婚是婚姻关系中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人们所努力追求的。
我们自古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当其冲的是个人修养和家庭稳定,有了这个基本前提,而后才能兴国安邦,古今中外,莫不如是。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离婚制度对于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诚然,当代离婚制度相比古代有许多改进,在人权和自由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现代中国离婚制度与古代中国离婚制度相比,还应当改善。
现代的离婚制度在一些方面应该更加稳重和保守,这样才能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第一,关注妇女,离婚制度在关注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很多细节考量上,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优化完善,不能使离婚成为了资源优势男子的特权。
第二,关注儿童,离婚所引出的儿童问题造成的高犯罪率和高社会治理成本难道应该由全体公民为离婚人士买单吗?现代离婚制度相较古代过于宽松,直接造成各种社会问题滋生,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从而导致犯罪率和社会治理成本居高不下,进而提高了纳税人的负担。
笔者虽然不赞同古代离婚制度保守迂腐的那一套纲常伦理,但是,古代离婚制度仍然有一些有利的方面,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态度认识古代离婚制度,吸其精华,弃其糟粕。
中国人常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
先人们认为婚姻是天作之合,所以劝人离婚是要遭到天谴的,古代中国讲究从一而终,由于家庭是物质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从一而终其实是很好地保护了妇女利益的,家庭的财产是夫妇共同创造的,不能随便将妻子扫地出门。
受到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从古代中国社会到现代中国社会的离婚文化,已经慢慢的从家族主义向个人主义转变,这一点,最直接表现在离婚率上,从我国改革开放直至今日,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
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离婚已和结婚一样被看成稀松平常的事。
北京每年有八万对恋人结婚,同时有一至二万对夫妻离婚。
上海市2000年有九万对新人喜结连理,同时有三万对夫妇离婚,离婚数与上年基本持平。
中国的粗离婚率(平均1000对夫妻之中离婚夫妻的占有比率)从1980年的0.35%到1995年的0.87% ,年平均上升速度为6.3%,不可忽视的是离婚率年平均上升的速度是很迅速的。
离婚率的增长可以说明很多问题,一方面说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进步,思想文化的繁荣和活跃,但是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单亲家庭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妇女的权益问题,以及儿童的心理成长健康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任其发展下去的话,那么对婚姻家庭对社会稳定所造成的影响后果堪虞!现代的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自由,意味着结婚和离婚或者不结婚都自由,这看起来是一种进步,的确,一般来说如今的妇女,是可以从事任何工作的,养活自己是没有问题的,离婚后也不至于没有活路,只是活得怎么样的问题。
但从实际来看,这种制度其实在某一方面保护妇女权益不如古代的三不去制度。
当今社会,第三者插足导致的离婚,多数是事业有成的中年男子,如果按古代的三不去,先贫后富的夫妻,男子是不能休妻的。
而如今的婚姻自由使得男子在功成名就以后,可以随时以感情不合为由而起诉离婚,虽然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甚至以驳回起诉。
但是六个月以后,男子可以再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就大了,妇女就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社会物质生活极其丰富,一大批先富起来的人民率先步入了小康生活,但是在物质文明飞速提升的情况下,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精神文明没有能够提升到与物质文明相对应的高度。
有些人一旦富有之后,便抛弃妻子做出一些不符合道德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这恰恰印证了弗洛伊德的话,一个人的本质在他最富有抑或最贫穷时也会不知不觉间现出原形。
用个不恰当的比喻,"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
"在当今社会中,就有这样一群人,面对贫困富裕所表现出不同反映和人格差异简直判若云泥。
我们村在九十年代初还是个比较落后的地方,大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虽然平淡,夫妻间却是相敬如宾。
随着制革行业的引入,有人一夜间暴富起来,一些人便不安分起来,在外面找了二奶,而把相濡以沫多年的妻子撵走,最后妻离子散,好好的一个家庭因此而破裂!以前学习中国法制史,古人休妻有"七出三不去原则",有条"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可去"的规定,所谓糟糠之妻不下堂,我不赞成古代的夫妻纲常那套迂腐理论,但这个规定还是有些道理的,文明的当代人全然不顾,可悲可叹!在现代社会不断强调人权和自由的这样一个大语境下,离婚确实也越来越自由了,离婚的手续也得到了简化,离婚成了一件容易的事,可是在这个自由的表象下,所谓的离婚自由,其实并不是十分公正的。
虽然现代社会大力倡导男女平等,但众所周知,我们的社会实际上仍然是一个男权主导的社会,妇女和儿童依旧是弱势群体。
统观现代的离婚制度,那些为离婚自由大肆摇旗呐喊的学术掮客和理论痞子们,不论他们打着人权的招牌,还是自由的旗号,都无法掩盖现代离婚制度仍旧是男性主导了话语权这一活生生的事实!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作为现代的社会主义离婚制度,应该最大限度的保障全体公民的利益和使之得到公正的对待,而不能使离婚成为了资源优势男子的特权,不能使离婚成为对弱势妻子利益的剥夺和让第三者坐享其成,不能使离婚导致离婚女性再婚难。
从古代的婚姻离异标准和现今的婚姻离异前提来看,离异的标准已经是大相径庭了。
这反映出社会的文明进步,反映了女性的解放,反映了男女平等。
不过,封建礼教里也有一些精华的东西,现代人可以借鉴。
比如那“不顺父母”、“淫”、“妒”、“口多言”、“窃盗”中对女性的要求,现在当然肯定不能够做为丈夫休妻的标准了。
但是,做为家庭细胞的重要一员的女性,在约束自己的言行和教育自己的子女时,是可以借鉴的。
妻子应该做贤妻良母,规范自己的言行,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因为可以“母仪天下”,从而对社会有所贡献。
中国古代社会夫妻离异极少发生,人们本着对家庭对国家负责的态度,都有从一而终的思想。
然而古代也有女子主动提出离婚的事例,不过那是极少数,据了解最早而且最有代表性的主动离婚的女人当属汉代朱买臣妻。
《汉书·朱买臣传》中云:“朱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
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
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
”在以后的戏文《马前泼水》中说,后来朱买臣做了大官,一天,他的前妻要求恢复夫妻关系。
朱买臣端来一盆水泼在地上,让她再把水收回到盆里。
《汉书》里并无相关记载,只是说“武帝时得庄助之荐,拜中大夫,复拜会稽太守,他乘传入吴,见故妻与夫治道迎官,遂合以后车载其夫妇,舍之园中,给食一月,妇惭而自缢。
”那时的离婚没有经过仔细考量,何况朱买臣一边砍柴维持生计一边发奋读书,因妻子嫌弃他一直没有能够考取功名,不甘清贫,便要求离婚。
至于其五十多岁才发迹,衣锦还乡,接前妻和前妻的后夫同住,一月后,前妻“惭而自缢”。
在广为流传的版本中,朱买臣妻都被归于苏秦妻、姜子牙妻一列,典型的嫌贫爱富,据《汉书》所载,不仅是因性格不和发生口角,以致感情破裂而已。
并且以此劝导做妻子的不要嫌丈夫贫困而提出离婚,应当避免蹈朱买臣之妻那样的覆辙。
根据这个事例我们不难看出,汉代朱买臣的妻子由于过于轻率地做出离婚决定,致使其悔不当初,最终自缢身亡。
这个事例是血的教训!切不可以轻言离婚。
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三不去的制度相比现代的离婚制度对弱势的妇女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三不去”的第三种情形叫做“前贫贱后富贵而不去”。
《后汉书》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东汉的第一位皇帝是光武帝刘秀。
他有一个姐姐是湖阳公主。
这个湖阳公主死了丈夫,成了寡妇。
刘秀觉得应该给姐姐再找一个,就和这个姐姐议论朝中大臣,看看姐姐对谁有意。
湖阳公主说:“我看宋弘这个人很不错,仪表和修养出类拔萃,没一个大臣能够赶上他”。
刘秀明白了姐姐的意思,就跟湖阳公主说:“我想法来办这件事吧”。
有一天,光武帝召见宋弘,让他姐姐湖阳公主坐在屏风后面听他们怎么谈话。
一切安排好了,刘秀对宋弘说:“谚曰:贵易交,富易妻,人情乎?”意思是说:有一句民谚说,一个人富贵了,就会换一群新朋友;一个人要是有钱了,就会换一个新老婆。
你说这话是不是很符合人情啊?如果宋弘附和刘秀的意思,点头说:“嗯,有道理”,光武帝就会趁机让他离婚,娶他姐姐湖阳公主为妻了。
可是这个宋弘并没有迎合皇帝,而是严肃的说:“臣闻,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意思是,我听见过另外一句话,叫做贫贱时期交下的朋友最珍贵,不能相忘;一起吃过糟糠,共患难的妻子情意最深,不能赶出家门。
刘秀听宋弘说的振振有辞,态度坚定,无可奈何,于是转过头来对着屏风后面的湖阳公主说:“事不谐矣!”意思是说:听见了吧,事情办不成了。
用现在流行的俗话说,就是:“没戏啦”。
这个宋弘说的就是“前贫贱后富贵”不能“出妻”的意思。
民国时期著名学者徐志摩也曾经历过离婚的惨痛教训,对徐志摩影响甚大的是陆小曼。
小曼聪慧活泼,懂外语,能唱歌。
其父陆宝曾是日本名相伊藤博文之得意门生,回国后任赋税司长达20余年。
1920年陆小曼父母选中英俊的王赓将军为婿。
王赓曾留学于美国西点军校,和艾森豪威尔总统是同窗之友,就职于北平警察局,后任哈尔滨警察总长。
王赓办事认真负责。
陆小曼生性风流,三天两头到外面游乐。
于是王赓认为陆小曼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也没守住妇道人家的本份;陆小曼则认为王赓不够体贴,喝过洋墨水的人还如此古板。
这时王赓留学美国时的挚友,北京大学的同事徐志摩悄悄的介入进来。
陆小曼确实有一些文化素养和灵性,但谈不上什么造诣,比起同时的女才子差得甚远。
成为王将军夫人后,聪明漂亮加上显赫的身世,才成为北京上层社会交际花,也由此认识了徐志摩、刘海粟等社会名流,拜师学画等。
从传统道德讲,徐志摩追求陆小曼,算是对结发妻子不忠,对朋友王赓不义。
然而徐志摩向来是随兴而为、不拘绳墨,一旦“邂逅赏心,相倾怀抱”,就顾不了身外之事了。
陆家和徐家都认为他们是不孝子女,是丑闻,极力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