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水国科〔2024〕177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17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11日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野外站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水利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水利部野外站根据区域及流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水利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野外观测试验、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为水利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及条件保障,为现代化水利治理管理方案提供前瞻性决策支持。
其主要任务是:(一)开展长期、连续、稳定的规范化科学观测,积累覆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长序列定位观测数据,试验和试点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等,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开展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三)开展科学普及、教学、培训和实习等活动。
第四条水利部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等单位建设,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优化存量、拓展增量,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方案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方案一、选址与规划:1.根据研究需求,选择地理位置适宜的地区。
例如,高山、沙漠、森林等有特殊地理环境的地区。
2.评估选址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地质、生态等因素。
3.根据选址地区的特点,规划研究站的建筑布局。
建筑布局应考虑到科研设施、住宿设施、办公设施等的分布。
二、设备与仪器:1.根据研究需求,选购和配置合适的科研设备与仪器。
例如,气象观测设备、生态监测设备、地质勘探设备等。
2.设计和建造适合于该地区的设备存放和使用的场所。
设备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潮、防腐等性能。
三、住宿与办公设施:1.根据研究站的规模和预计的研究人员数量,设计和建造合适的住宿设施。
住宿设施应提供舒适的生活条件,包括卫生间、床位、餐厅等。
2.设计和建造适合于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设施。
办公设施应包括办公桌、电脑、打印设备等。
四、实验室与样品保存设施:1.设计和建造适合于科学实验的实验室。
实验室应具备合适的温湿度控制设备,以确保实验准确性。
2.设计和建造适合于样品保存的设施。
样品保存设施应具备密封、防潮等功能,以确保样品的保存质量。
五、通信与网络设施:2.设计和建造合适的网络设施。
网络设施应包括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以支持科研数据的传输和共享。
六、人员管理与安全措施:1.制定科研人员入驻和使用规则,并设立管理机构。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设备、实验室、住宿等的安全防护措施。
3.建立应急预案和灾害响应措施,以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措施:1.制定环境保护规范,加强对野外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2.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设立可持续发展目标,推动科研活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此外,还需要对建设方案进行详细的预算编制和时间安排,以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完成后,还需进行验收并制定长期的管理和维护计划,以保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长期运行和发展。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自然资发〔2021〕179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引导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发展,自然资源部和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2021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展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树立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识的重要场所,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科普场馆类、自然资源场景类、科学研究类等三个类别。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和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共同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指导等工作。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国科办基〔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国科办基〔20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2019年6月20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国家野外站”)是重要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之一,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野外站面向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布规律布局,通过长期野外定位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为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国家野外站的建设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建设发展方案。
一、发展现状和建设需求1. 现状与成效。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野外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工作。
从1999年开始,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生态系统、特殊环境与大气本底、地球物理和材料腐蚀等4个方面,遴选建设了106个国家野外站。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制度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制度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为了开展科学观测和研究工作而建立的,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可靠。
下面将就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管理制度应包括站点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站点管理是指对研究站的具体场地进行管理,包括场地的选择、建设、维护等方面。
在选择研究站的场地时,要考虑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条件等因素,并确保选址合理、环境优良。
在建设研究站时,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结构安全、设备设施齐全。
在维护研究站时,要进行定期的巡视和维护,保证场地的整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人员管理是指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包括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
在进行人员招聘时,要根据工作需求择优录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在进行人员培训时,要提供必要的培训材料和培训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在进行人员考核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设备管理是指对研究站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维修、更新等方面。
在设备采购时,要根据工作需求和预算情况进行,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备。
在设备维修时,要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及时修理故障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在设备更新时,要根据科技发展和实际需求进行更新,提高工作效率和科研水平。
数据管理是指对研究站所产生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等方面。
在数据采集时,要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稳定性,采集到的数据要进行合理处理和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在数据存储时,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查阅性。
在数据分析时,要运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和软件工具,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得出科学结论和预测。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其工作顺利进行和结果可靠的重要保障。
通过良好的站点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数据管理,可以建立高效的工作模式,提高科研效率和水平。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9.19
•【字号】明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
知
明科〔2021〕2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权责清单并非固化,我局将按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权责清单的运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邮箱:*****************。
附件: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9日附件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6〕106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野外基地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能够长期开展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获取国土资源科学数据的野外场所。
第三条野外基地要根据地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国土资源科研需求,持续有效地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和科学研究。
其主要任务是:(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
支撑基础研究,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开放服务。
(二)根据本地区特色和优势资源,加强野外科研仪器设施、观测站(台、点、网)及示范区等建设工作.(三)开展教学、培训、实习和科学普及等活动,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
(四)保护性研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剖面及实物资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事业发展需求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以土地利用与生态、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基础地质与矿产资源等领域为重点布局建设。
野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着力提升科研观测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基地的方针、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评估指标.(二)监督管理野外基地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野外基地评估、综合评议,备案管理野外基地重组、撤消与整合。
(三)依托科研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野外基地工作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在现代科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研究站,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份试行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指导,并合理利用这些科学观测研究站。
一、背景介绍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为了进行野外科学观测和研究而设立的科研基地。
通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学家们可以开展现场实验、数据采集和样品收集等一系列科学研究活动。
这些站点通常位于自然环境中,涉及生态学、地质学、气象学等多个科学领域。
二、目的和原则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野外环境,促进科学研究的开展,并为管理者和使用者提供明确的指导。
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三、管理体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并明确管理的责任和权力。
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科学研究的方向和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管理程序1.申请与审批任何科研单位或个人在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前,都需要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合理的答复。
审批时要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2.使用与监督在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期间,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对设施设备进行妥善使用和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确保科学研究的顺利开展。
3.数据共享与保护使用者在进行科学观测和研究时,应当及时整理和记录相关数据,并向管理机构报告。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的共享和保护,鼓励合作共享,促进科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五、环境保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存在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支持。
管理办法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生态的完整性。
六、经费管理为了保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正常运作和科学研究的开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经费管理制度。
经费的使用应当透明和公开,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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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野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2.批准国家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
3.组建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4.组织制定分领域国家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5.组织开展国家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
2.落实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
4.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
1.对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2.对国家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
3.对国家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
4.对国家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
第十条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5年以上,并具有连续5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
4.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5.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二条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
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
第十三条国家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运行
第十五条国家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
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2.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国家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十七条国家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国家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野外站名称。
利用国家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国家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国家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四条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5年,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国家野外站。
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
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对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
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家野外站序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野外站名称由科技部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National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如:山东禹城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