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水国科〔2024〕177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17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11日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野外站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水利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水利部野外站根据区域及流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水利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野外观测试验、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为水利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及条件保障,为现代化水利治理管理方案提供前瞻性决策支持。
其主要任务是:(一)开展长期、连续、稳定的规范化科学观测,积累覆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长序列定位观测数据,试验和试点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等,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开展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三)开展科学普及、教学、培训和实习等活动。
第四条水利部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等单位建设,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优化存量、拓展增量,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材料环境腐蚀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试验站网管理办法

材料环境腐蚀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试验站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系统地进行材料(制品)的环境适应性研究,长期积累各类材料在我国典型自然环境(大气、水、土壤)中的腐蚀数据,提高我国材料环境腐蚀研究及相关学科研究水平,为提高我国材料的服役性能、材料领域的创新能力和整体水平,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以及材料科学发展提供系统的科学数据和决策依据,建立了“材料环境腐蚀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试验站网”(以下简称腐蚀站网)。
为进一步做好腐蚀站网工作,规范管理,促进材料腐蚀试验站网络化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腐蚀站网是科技部领导下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材料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材料环境腐蚀试验研究的重要基地。
腐蚀站网是在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等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下,根据我国材料环境腐蚀试验站的基础条件和科技部建设国家野外台站规划,通过遴选、评审、整合后确定的28个试验站和1个综合研究中心构成。
材料环境腐蚀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试验站(以下简称试验站)是按一定标准遴选的、行业中水平最高、最有代表性的腐蚀试验站,是国家材料环境腐蚀数据积累基地,是我国材料环境腐蚀试验研究基地,是材料环境腐蚀试验示范基地。
第3条腐蚀站网建设目标:根据我国材料环境腐蚀试验站的基础条件和科技部建设国家野外台站规划,遴选、整合并完善材料环境腐蚀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试验站网体系;持续积累材料在我国典型环境中腐蚀数据;深入研究材料在西部典型自然环境和东部工业污染环境中的腐蚀规律与行为预测。
最终建成开放、共享、具有“观测、研究、示范”作用的材料环境腐蚀试验研究基地,实现材料环境腐蚀数据为重大工程和创新工程的共享服务。
第4条腐蚀站网的基本任务:完善材料环境腐蚀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试验站网体系建设,建成开放、共享的材料环境腐蚀试验研究基地;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需求,系统进行材料(制品)环境适应性试验,长期积累各类材料在我国典型自然环境(大气、水、土壤)中的腐蚀数据,开展材料腐蚀行为与环境因素相关性的基础研究,提高材料环境腐蚀科学的研究水平;完善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材料腐蚀数据为重大工程建设和科技创新的共享服务;研究制订材料环境腐蚀有关资源和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办法、办法及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与稳定一支服务于腐蚀站网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专业化队伍,为全面提高我国各类材料的服役性能、使用寿命和国际竞争力做出贡献。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国科办基〔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国科办基〔20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2019年6月20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国家野外站”)是重要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之一,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野外站面向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布规律布局,通过长期野外定位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为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国家野外站的建设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建设发展方案。
一、发展现状和建设需求1. 现状与成效。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野外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工作。
从1999年开始,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生态系统、特殊环境与大气本底、地球物理和材料腐蚀等4个方面,遴选建设了106个国家野外站。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制度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制度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为了开展科学观测和研究工作而建立的,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可靠。
下面将就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管理制度应包括站点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站点管理是指对研究站的具体场地进行管理,包括场地的选择、建设、维护等方面。
在选择研究站的场地时,要考虑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条件等因素,并确保选址合理、环境优良。
在建设研究站时,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结构安全、设备设施齐全。
在维护研究站时,要进行定期的巡视和维护,保证场地的整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人员管理是指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包括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
在进行人员招聘时,要根据工作需求择优录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在进行人员培训时,要提供必要的培训材料和培训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在进行人员考核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设备管理是指对研究站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维修、更新等方面。
在设备采购时,要根据工作需求和预算情况进行,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备。
在设备维修时,要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及时修理故障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在设备更新时,要根据科技发展和实际需求进行更新,提高工作效率和科研水平。
数据管理是指对研究站所产生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等方面。
在数据采集时,要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稳定性,采集到的数据要进行合理处理和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在数据存储时,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查阅性。
在数据分析时,要运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和软件工具,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得出科学结论和预测。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其工作顺利进行和结果可靠的重要保障。
通过良好的站点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数据管理,可以建立高效的工作模式,提高科研效率和水平。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运行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简称后补助)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省野外站)和在川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运行、开放共享、创新服务等予以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条科技厅负责组织省野外站新建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择优安排后补助。
第四条后补助按照“优化经费配置、鲜明激励导向、分类考评支持、引导各方投入”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经费安排第五条后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用于野外站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后补助按照新建、运行两类管理,经费按年度补助的方式拨付,支持如下:(一)新建后补助。
省野外站新建当年,原则上统一支持50万元/个。
(二)考核评估后补助。
建设一年以上的省野外站需要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予以20万元/个的后补助支持,考核结果为良好者,予以10万元/个的后补助支持;周期评估以5年为周期开展,评估结果为优秀者,予以50万元/个的后补助支持。
(三)在川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不参加省野外站考评(需提交年度或周期书面报告),按照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考评通过结果,按年度支持20万元/个。
第七条新建省野外站当年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建设一年以上省野外站参加周期评估当年还须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周期评估为优秀的,支持后补助50万元/个,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对于无故未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和考核的省野外站,按照考评不合格处理,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安排建议:(一)发布通知。
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通知,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在现代科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研究站,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份试行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指导,并合理利用这些科学观测研究站。
一、背景介绍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为了进行野外科学观测和研究而设立的科研基地。
通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学家们可以开展现场实验、数据采集和样品收集等一系列科学研究活动。
这些站点通常位于自然环境中,涉及生态学、地质学、气象学等多个科学领域。
二、目的和原则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野外环境,促进科学研究的开展,并为管理者和使用者提供明确的指导。
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三、管理体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并明确管理的责任和权力。
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科学研究的方向和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管理程序1.申请与审批任何科研单位或个人在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前,都需要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合理的答复。
审批时要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2.使用与监督在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期间,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对设施设备进行妥善使用和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确保科学研究的顺利开展。
3.数据共享与保护使用者在进行科学观测和研究时,应当及时整理和记录相关数据,并向管理机构报告。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的共享和保护,鼓励合作共享,促进科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五、环境保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存在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支持。
管理办法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生态的完整性。
六、经费管理为了保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正常运作和科学研究的开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经费管理制度。
经费的使用应当透明和公开,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以下简称“观测试验站”)的管理,保障观测试验站科学、规范、高效运行,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农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批准建设和运行的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
观测试验站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农业科学观测、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获取长期、系统、稳定的农业科学数据,开展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监测、研究和试验示范,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管理职责农业部是观测试验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观测试验站的规划布局、审批建设、评估考核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观测试验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观测试验站的评估考核等工作。
依托单位是观测试验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观测试验站的人财物保障、设施建设、日常运行、数据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落实观测试验站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条件,为观测试验站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申报与建设农业部根据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观测试验站建设指南。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建设指南要求,编制观测试验站建设申报书,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批准建设。
观测试验站建设期限一般为 2-3 年。
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四、运行管理观测试验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站长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观测试验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经费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保障观测试验站的正常运行。
观测试验站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建立稳定的观测研究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
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野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2. 批准国家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3. 组建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4. 组织制定分领域国家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5. 组织开展国家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2. 落实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3. 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 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2. 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3. 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4. 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5. 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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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野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2. 批准国家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
3. 组建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4. 组织制定分领域国家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5. 组织开展国家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
2. 落实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 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
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 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 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 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
1. 对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2. 对国家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
3. 对国家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
4. 对国家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
第十条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
4.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二条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
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
第十三条国家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运行
第十五条国家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1.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国家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国家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国家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野外站名称。
利用国家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国家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国家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四条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国家野外站。
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
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对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
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家野外站序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野外站名称由科技部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Research Field(Discipline),National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如:山东禹城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