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

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 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1〕41号,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2014年8月1日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 2 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江西省内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非发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及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赣建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要求,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赣建办〔2001〕33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赣建字〔2005〕4号)同时废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15日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赣安〔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2018〕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7月10日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归属、经济属性、隶属关系、经济规模等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领域(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分类分级综合性工作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并作为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据。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赣应急字2022 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7日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江西省标准化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标准化工作,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规范、引领及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交流,推动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机构、培训机构落户本省。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个人,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培育和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江西省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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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7【实施日期】200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劳动局《关于改进我省职工生活补贴的报告》的通知赣革发[1979]60号适用期已过。
2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赣革发[1979]136号已被赣府发[1998]124号文取代。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条例》的通知赣政发[1980]108号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昌铁路局《关于制止损坏铁路设备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赣政发[1980]194号已被国家铁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涵盖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标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36号已被1997年10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宣布废止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62号已被国家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涵盖。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赣市监标〔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和标准化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要求第三章组建、换届和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指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的建设;(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换届、撤销等事项;(三)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四)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履行以下职责:(一)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活动;(三)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考核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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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29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8日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对外贸易,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与标准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所涉及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二)能源、资源、信息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五)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六)本省需要控制的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的技术、维修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要求。
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本省需要控制的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