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01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整理]01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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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信贷政策一、总体策略系统性风险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点。
核心工作:授信总量控制、防范集团内部交叉风险是集团客户管理的。
实行统一授信和信用限额管理,防范高破坏性的大额信贷风险发生。
二、政策指引(一)客户标准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其他实质重大风险关联的企事业法人/非控股企事业法人;(二)集团分类根据集团客户的定义及内部风险的关联程度,实行分类管理:1.建立企业家谱,监控授信总量,满足外部监管和披露的要求;2.对具有实质关联风险的子集团企业,在实行集团统一授信的前提下,设置最高信用限额,确定合理的授信方案。
并密切关注子集团的关联风险,定期出具风险监测报告;(三)分层管理对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定期公布客户名单。
其授信发起和申报,均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负责,总行统一审批。
非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主要由分行负责授信发起,按照总分行权限进行审批。
(四)集团评级对集团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评级,同时结合母公司的评级确定下属公司的评级(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一般应低于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
要根据集团客户内部风险关联程度,准确选择集团企业评级打分卡和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投向1.重点支持类(1)在行业信贷政策聚焦的行业范围内(包括电信和石油行业);(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2.适度支持类(1)非我行聚焦行业;(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3.限制及退出类(1)治理结构不完善、负债率偏高(为行业平均负债率的120%)、家族管理、信息透明度较低的民营企业集团;(2)两头在外、占用境内资金的外资背景企业集团;(3)多元化经营、主业不明显、过度扩张、资本运作频繁、经营业绩不佳的集团。
(六)信用限额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余额的15%。
目的是控制集中度风险(特别是集团客户的集中度风险),提高审批效率。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
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的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农银发[1999]91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9.06.28【实施日期】1999.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的意见(农银发[1999]91号1999年6月28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集约化、集团化经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特点。
为了进一步支持集团性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支持重点几年来,各级农业银行积极支持集团性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大批稳定的优良集团性企业群体,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农业银行的经营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经营层次增多,贷款额度增加,区域结构变化,信贷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些企业重规模、轻效益,盲目扩张,重复建设,多头开户,多家贷款;一些行异地放款,交叉放款,致使企业效益低下,信贷资产质量不高,资金浪费严重,信贷管理难度大,制约了农业银行的经营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对集团性企业的信贷管理已势在必行。
各级行要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好支持集团性企业与防范风险的关系,要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本着统一授信,统一管理的原则,积极有效的支持集团性企业健康发展。
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发展前景广阔,转制到位的集团性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资产负债率高,货款归行率低,经营管理不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状况不佳,多头开户,套取贷款的集团性企业要严格限制贷款,情况严重的要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原有贷款。
二、合理界定集团性企业,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集团性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单一法人为核心,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集团性公司;二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为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按照《指引》规定的特征标准进行。
对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各关联方所跨区域的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以下简称“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由其对集团客户进行认定,并确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如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拟(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认定,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将其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应由共同上级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应明确各有关行的管理责任,并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开户行应在CM2006客户基本信息中维护对应的集团客户信息,根据有关办法需要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由共同上级行在CM2006中维护关联关系管理信息。
第四条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的信贷准入,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行的信贷监管能力,由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负责核准。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业或核心产业符合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集团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稳健经营、有效控制的管理机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授信、融资管理,提高授信、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授信融资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集团授信、融资的组织与职责,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授信、融资决策,集团内部融资,授信、融资风险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企业资信及经济状况授予企业一定期限内的信用额度用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融资,既包括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进行融资的行为,也包括集团内部融资。
按融资形式不同,主要包括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集团内部融资等。
按融资货币不同,分为人民币融资和外币融资。
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授信、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集团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利率、汇率等资本市场及行业政策优惠,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1 -(三)兼顾长期利益和当前利益;(四)权衡资本结构对集团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严禁出现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各单位董事会是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职责。
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授信、融资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集团资金状况及资本市场形势,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授信、融资计划,提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二)负责集团本部授信、融资方案的制定、实施,严格按照融资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付本息,避免未及时偿付带来的信用损失;-2 -(四)受理集团直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集团审批的年度授信、融资事项的申请,初审集团直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总集团本部及各单位授信、融资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六)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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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一、总体策略
系统性风险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点。
核心工作:授信总量控制、防范集团内部交叉风险是集团客户管理的。
实行统一授信和信用限额管理,防范高破坏性的大额信贷风险发生。
二、政策指引
(一)客户标准
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其他实质重大风险关联的企事业法人/非控股企事业法人;(二)集团分类
根据集团客户的定义及内部风险的关联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建立企业家谱,监控授信总量,满足外部监管和披露的要求;
2.对具有实质关联风险的子集团企业,在实行集团统一授信的前提下,设置最高信用限额,确定合理的授信方案。
并密切关注子集团的关联风险,定期出具风险监测报告;
(三)分层管理
对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定期公布客户名单。
其授信发起和申报,均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负责,总行统一审批。
非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主要由分行负责授信发起,按照总分行权限进行审批。
(四)集团评级
对集团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评级,同时结合母公司的评级确定下属公司的评级(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一般应低于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
要根据集团客户内部风险关联程度,准确选择集团企业评级打分卡和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投向
1.重点支持类
(1)在行业信贷政策聚焦的行业范围内(包括电信和石油行业);
(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2.适度支持类
(1)非我行聚焦行业;
(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3.限制及退出类
(1)治理结构不完善、负债率偏高(为行业平均负债率的120%)、家族管理、信息透明度较低的民营企业集团;
(2)两头在外、占用境内资金的外资背景企业集团;
(3)多元化经营、主业不明显、过度扩张、资本运作频繁、经营业绩不佳的集团。
(六)信用限额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余额的15%。
目的是控制集中度风险(特别是集团客户的集中度风险),提高审批效率。
(七)授信结构
1.根据“五因素最小法”原则合理确定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
2.根据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紧密程度的差异,按照“紧跟核心优质企业,紧跟核心优质业务线,紧跟主要现金流量,紧跟核心资产”的原则,合理确定集团客户授信方式。
3.在担保选择上,必须结合集团客户关联担保多的特点:(1)授信担保方式以抵(质)押为主,尽量避免信用授信。
如选择保证担保,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
(2)
对于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或资产的交叉/重复抵押,应严审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尽可能将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向企业外部转移。
(3)对集团内上市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
(4)母公司对子公司有较强的控制力的,应要求母公司提供担保;即使不担保,也可要求出具安慰函。
(5)对民营性质的集团客户,可要求大股东个人、家庭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八)风险预警
1.集团客户的日常风险监控,重点关注:(1)关联交易风险。
通过跟踪客户账户,监控客户大额关联资金往来;通过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发现集团内部是否存在融资性票据、不利的关联交易。
(2)交叉违约风险。
要监控个别成员企业违约、信用评级等级迁徙情况,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关联公司之间的互保和循环保问题。
(3)风险传染。
关注集团主营行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投资活动的变化情况,以及其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是否存在多头融资。
当成员企业中一个或多个发生违约时,要关注其他关联企业的受影响程度和途径,避免集团成员企业间的风险传染。
(4)行业风险。
主要通过行业聚焦研究,及时分析集团客户所在行业或外部政策的变化。
2.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经办行必须按照要求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给主办行和总行。
集团客户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挪用贷款、重大人事变动、诉讼事项、体制改革、产权变动、投融资项目、事故和损失、资金流动、资产转移和其他可能带来重要商机或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
上述信息应在CMIS集团客户信息平台中进行更新、维护。
3.对出现所列重大事项中对我行授信安全不利的任何一项情况,或集团中出现不良授信的,有关参与行应立即停止对原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迅速报告主办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
由
总行信贷管理部组织调查,按照有关预警流程进行处理。
总行集中管理集团客户预警措施,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执行;其他,由各分行按照总行要求执行。
(九)年度报告
1.每年对跨分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地区性集团客户各分行参照执行。
2.集团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审贷官须定期对集团进行年度评审,讨论集团客户关系维护以及授信风险管理问题。
3.集团客户经理必须每年度向总行提交其管理集团客户的年度风险报告。
总行须每年向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提交全行集团客户年度风险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