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矛盾日渐突出,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阐述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
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新闻自由包括一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排除政府干预的权利,即政府不能操纵新闻媒介,不能设置障碍;其二,采访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独立采访,并有一些特权获得采访材料,从而保障新闻媒介能客观真实的再现采访的对象和信息;其三,扳道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自由的将采访来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传播,并可以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是一对不能截然分离的概念,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公民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不可能花费全部的精力、财力以及时间去了解发生于自己身外的事情,只能借助新闻媒介。
可以说新闻媒介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代理人民去了解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人民应当了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在国家的有关会议中,新闻媒介可以出入进行采访,而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没有这个权利。
而为了使公民能客观地了解社会事情,为了完全实现人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介在遵循法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必然。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分支,其重点是保护隐私权的利益,并规定了新闻报道的限制和要求。
在这个领域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媒体法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的领域,其中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报道的自由展开,以及如何在这两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界和媒体界都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报道是民主社会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渠道,它对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个人隐私。
因此,如何平衡新闻报道的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媒体法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一些新闻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另一方面,一些诽谤行为也被打着新闻报道的旗号进行,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标准和原则来规范新闻报道的行为,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下面我们选择几个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媒体报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在这个案例中,某媒体报道了一名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细节,包括其家庭、财产和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导致了被报道者的不愉快和困扰。
在这个案例中,媒体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根据新闻报道的行为构成,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标准。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了个人生活、家庭、荣誉和名誉等方面。
而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披露,就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的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媒体报道不但损害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秩序。
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避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摘要: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两者缺一不可,但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一直存在。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两者的冲突日益升级。
本文分析了两者的关系,以及互联网带来的影响,并对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从立法、建立新闻行业自律体系和加强记者自身建设三方面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关系;建议第一章新闻自由阐述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新闻自由,各国的新闻媒体都会受到政府、资本基于国家利益、集团利益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本国的新闻媒体和新闻报道呈现出其“不自由”的一面。
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新闻自由的内涵,也可以说是对真实的世界和真实的新闻环境不够理解,导致存在一些思想上的误区。
这种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西方世界的新闻自由盲目崇拜,一味地认定西方的新闻自由是纯粹的;二是以为新闻自由是绝对的,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
是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也对新闻报道有一定的限制。
因为新闻报道尺度的把握是实现新闻自由的重要阶段。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媒介的立身之本。
马克思指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
” 新闻要产生影响力,就必须真实,必须取得受众的完全信任。
否则,新闻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就不能称其为新闻了。
因此,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其真实性为原则和界限,不能肆意的报道客观世界没有的事实。
另外,新闻自由在法律制约下是远远不够的,人性道德和社会伦理的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章网络环境带来的改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低成本性,某些网民素质不高,导致虚假、侮辱诽谤、不健康等垃圾信息充斥网络之中。
这种自由高度化的垃圾信息的出现,会阻碍正常的信息传播,扰乱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进而抑制网络新闻自由。
新媒体是在网络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交互性特征明显,打破了传统媒体现行的传播方式,例如电子阅读器、网络媒介、手机应用平台。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涵义(一)隐私权的概念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在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与秘密不受侵犯,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的学者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隐私权也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总的来说,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
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
不受他人约束、限制和阻碍。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由性状态。
在我国宪法32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就为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个人观点,批评社会不公之事,没有过多负担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
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
[1]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避免其他主体的干涉和侵犯。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新闻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为公众提供信息,也监督着社会的运转。
然而,新闻报道也常常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新闻记者是否可以随意报道他人的私密生活?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该遵守哪些准则?这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出发,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一、隐私权的定义和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的自由控制权,包括对于自己的身体、名誉、家庭、住所等方面的保护权。
在法律上,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来保障。
与此同时,各国的宪法和人权法律也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在美国,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媒体法》等法律来规范。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与披露上。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给受害者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更直观地了解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纠葛。
案例一:名人隐私权案2001年,美国著名女高音歌唱家凯瑟琳·詹金斯在《国家内联网》上提起侵犯她的隐私权诉讼。
詹金斯指控《国家内联网》的一篇报道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篇报道涉及到了她的家庭生活和健康状况。
这篇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讨论她治愈乳腺癌后的生活,但是詹金斯认为这篇报道过于具体,违反了她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报道者违反了对于名人隐私的尺度。
虽然名人在公共场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但是他们的私人生活同样应该得到尊重。
虽然新闻报道对于公众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名人的个人隐私需要更多的保护。
这也提示着媒体在报道名人隐私时应当注意适当的取舍。
案例二:网络隐私泄露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中,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或私人空间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关系。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往往需要涉及他人的隐私信息。
而如何平衡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媒体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一定的权利,媒体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然而,新闻报道又是公共利益的表现,对新闻报道的限制也不能过分约束媒体的报道自由。
因此,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新闻报道和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关键。
在这方面,法律的规定显示出了一定的灵活性。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时,媒体可以通过事前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模糊化处理敏感信息等方式来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新闻报道中的公共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只有当新闻报道的公共利益大于个人隐私权时,媒体才能够合法的报道。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
案例一:《茶余饭后:娱乐明星被曝光》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娱乐新闻网站披露了某位知名影星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报道中涉及了该影星的家庭矛盾、婚姻问题等私人隐私信息。
该影星因此起诉媒体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分析的是报道的内容是否具有公共利益。
如果该影星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例如因为其在社会公共场合出现的行为受到了公众关注,那么媒体在报道时有一定的合法性。
然而,如果报道的内容是属于私人生活范围内,并且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联系,那么媒体披露的信息则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嫌疑。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报道的方式和手法。
如果媒体在报道时采取了模糊化处理敏感信息、事前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等保护隐私的措施,那么报道的合法性会更高。
如果媒体在报道时没有考虑到这些保护隐私的措施,那么报道的合法性会受到质疑。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黑即白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明确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范。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是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是每一位新闻记者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策略1、前言近年来,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
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
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
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传播方式。
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具体而言,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几个阶段。
其中,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
新闻采访是获取新闻的主要方式,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第一,私自调查、偷窥他人私人文件。
第二,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调查或采访。
第三,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
第四,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
第五,隐瞒记者身份引诱或探知他人隐私。
浅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所发挥的舆论监督等各项作用也愈加显著。
然而,现代大众传播手段技术的进步,亦使得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愈加容易,侵权的后果也更为严重。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对隐私权也越来越重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两者之间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来予以平衡、协调。
一、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单位、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公民通过新闻工具采访、传递、报道和出版当前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及各种人们感兴趣的事情,并对其进行评论的过程中,不法地对他人隐私进行介入或披露的行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同的人的隐私权保护范围是否相同?下面笔者主要从国家官员、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三个对象入手分析。
(一)国家公务人员理论界很多学者把国家公务人员归为公众人物,但国家公务人员和其他的公众人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早在19世纪30年代,美国Melvin V. Reid案就确立了这样的法律原则:公职人员的某些隐私将受到限制。
而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个人部分隐私利益。
[1]从此国家官员的隐私因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成为通说。
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隐私受到限制是因为他们的许多隐私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只有限制他们的隐私才能够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府。
但,这并不代表新闻媒体和公众可以无限制地挖掘和公开其私生活,官员正当的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官员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夫妻感情生活不受他人打扰或调查;享有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等。
总之,与社会政冶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披露。
(二)公众人物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如明星、节目主持人、专家、贵族等。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默认了这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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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明确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范。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是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是每一位新闻记者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策略1、前言近年来,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
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
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
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传播方式。
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具体而言,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几个阶段。
其中,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
新闻采访是获取新闻的主要方式,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第一,私自调查、偷窥他人私人文件。
第二,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调查或采访。
第三,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
第四,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
第五,隐瞒记者身份引诱或探知他人隐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
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社会公众人物也包括普通自然人。
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
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
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全国首例跨越台湾海峡的新闻侵权案(张勇等诉湖北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中,被告擅自利用职务活动中获悉的原告隐私,撰写成纪实文学作品,刊登于《湖北日报》和《襄樊日报》,引发了原告的诉讼。
再如《杨沫的初恋》纠纷案、迟志强诉李宣东及温州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等等。
3、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3.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
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3.1.1 非职务作品侵害隐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
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
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
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
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3.1.2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
早在1993年就有此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
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
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3.1.3 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
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
主动提供的。
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共同主体。
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承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3.2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
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
下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4、影响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4.1 价值、利益层面。
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
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
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
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
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
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
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
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
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
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
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
公民渴求能寻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牵制作用。
4.2 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
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
要在法律、政策条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
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
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政策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
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
对新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众利益的增进。
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注重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这就需要对新闻的规范在新的报道方式出现时。
在新的问题愈发凸显时,及时调整、补充,达到法律层面真正的动态平衡。
5 、新闻报道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策略原则5.1 恪守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记者应该恪守新闻伦理,始终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新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新闻中的人物、事件的经过等要真实报道,不能添加主观因素。
就像央视著名记者柴静所说,记者要表达事实而非情绪。
所以,对于报道一些负面的稿件,记者一定要采访事件的双方,坚持客观的报道,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带着自己主观的情绪做新闻,这样往往会惹上官司。
时刻谨记,记者只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至于其中的是是非非、孰对孰错的问题交给读者。
从一些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笔者发现,许多案例都是媒体在无意间造成的。
我们要避免这种“无意”伤害到报道对象,也给自己和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2 推崇新闻人性化,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在如今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一些传统媒体面临着这样一个矛盾,对一些公众关注度高的社会热点事件,但是公民又不愿自己的相关信息被披露怎么办?此时,媒体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要充分尊重采访对象的要求,对有些信息进行一些模糊处理,以免报道影响公民的工作、生活。
5.3 增加新闻的法律性,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在新闻报道中,记者一定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该报哪些不该报。
有些记者在报道未成年人的案件时,经常用张某、李某等,而且对这些未成年人的住址也说得比较详细,这是严重违法的。
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如果记者在类似的稿件中用张某、李某等,虽然看似隐去了名字,但是从姓氏以及具体的地址读者就可能推断出稿件中提到的犯案的未成年人是谁。
因为不了解法律常识或是把关不严,许多媒体曾在这方面的报道中吃过官司。
笔者通过统计,发现许多记者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大多都存在这个问题。
所以,媒体工作者从进门的第一天起,就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名誉权保护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等,在报道中做到有的放矢,绝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5.4 增强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更正或道歉我国当前对新闻的立法比较滞后,对采访和报道的尺度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也就导致了一些所谓的侵犯隐私权的新闻在司法判断上出现的分歧。
有些报道只是记者行使自己的采访权,通过正常的渠道传播新闻而已,但是有些当事人认为这样报道不合适,要打官司或是找媒体讨说法。
而且,媒体每天刊发的稿件数以万计,其中难免有些报道遭到质疑。
这种情况下,媒体要正面面对,如果真是自己错了,就要及时更正,进行道歉或是采取一些补救的办法。
如果不是媒体的责任,也要对相关的当事人解释清楚。
6 、结束语在处理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时,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以新闻传播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其是否侵害隐私权的标准。
参考文献:[1] [奥]曼佛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绚评注(上册)[M].上海:三联书店,2003:287。
[2] 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9,268-280。
[3] 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12,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