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 之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总结

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总结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贸易纠纷也层出不穷。
然而,通过各方的努力和智慧,许多国际贸易纠纷最终得以成功解决。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并从中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案例一:中美电子产品贸易纠纷在中美之间的一次电子产品贸易中,美国某公司指控中国一家电子企业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技术,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了诉讼,要求禁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面对这一严峻挑战,中国企业迅速采取了行动。
首先,他们组建了一支由资深律师、技术专家和行业分析师组成的专业团队。
律师深入研究了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技术专家对涉及的专利技术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和分析,行业分析师则对市场情况和竞争对手进行了全面的调研。
在诉讼过程中,中国企业发现对方的部分专利存在有效性问题,并积极收集证据进行反驳。
同时,他们还通过与美国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沟通,争取到了一定的支持和理解。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艰苦诉讼,最终 ITC 裁定中国企业的产品并未侵犯对方的专利,允许其继续在美国市场销售。
这一案例的成功,不仅为中国企业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提升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
成功经验:1、快速反应:在遭遇贸易纠纷时,迅速组建专业团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深入研究: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问题和市场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为诉讼提供有力的支持。
3、积极沟通:与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争取多方支持。
案例二:中欧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之间曾发生过一起因纺织品贸易配额引发的争端。
欧盟认为中国的纺织品出口数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配额,对其市场造成了冲击,并决定对中国纺织品实施临时限制措施。
中国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积极与欧盟进行了多轮的谈判和协商。
一方面,向欧盟阐述中国纺织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对欧盟市场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包括加强行业自律、调整出口结构等。
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及其解决方案

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及其解决方案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专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专利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论文以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为研究对象,从案例分析和文献综述的层面,探讨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旨在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关键词:专利保护、专利侵权、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正文:一、专利侵权概述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一些公司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会通过专利侵权等手段获得商业利益,这不仅会对其他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损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公平性。
因此,解决专利侵权问题十分关键。
二、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有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有着相应的规定。
例如,WTO的TRIPS协议规定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侵权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三、解决专利侵权的方法1.加强法律规制。
各国可以加强知识产权法规的制订和实施,提高专利保护意识。
2.加强法律执法。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造国际合作机制,以保障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案例1.和美案2007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对中石化城市燃气收购的意向进行评估,发现其使用的天然气轮机设备侵犯了通用电气公司的专利权,于是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中石化公司在赔偿了通用电气4000万美元后解决了本案。
2.三星案2012年,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地方法院起诉三星侵犯其iPhone和iPad的专利,声称三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苹果的多项专利。
此案牵涉到了数十项专利,最终在多次审判和上诉后,三星向苹果赔偿了10亿美元。
结语:专利侵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想遏制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法律法规及执法力度,同时完善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只有在这些方面取得进展,才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国际技术贸易专利权案例分析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
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 该合同约定: 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 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 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 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 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 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小组成员:
黄鸿飞20094351、李震20090787 吴仁洪20094111、张宽20094496 黄炎清20096587、魏明洋20090782 董万祥20094722、孙志桐20091273 周日旺20091570、赵峘湜20094412 王明才20093908 ——2009级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男生组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
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 和专利权人?
2)张某退职循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
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
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滑质增生治疗 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 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
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 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 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 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 作开发关系。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屡见不鲜。
这些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揭示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保护的难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探讨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美中贸易战中华为事件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华为成为了关键的一环。
美国政府指控华为窃取了美国的知识产权,限制了华为在美国市场的发展。
华为坚决否认了这些指控,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来反驳。
然而,此案在国际贸易中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并对中国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这个案例凸显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失去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将面临市场壁垒和技术壁垒的挑战。
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是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的自我保护和维权之举。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阿里巴巴与假冒商品阿里巴巴是中国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也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之一。
然而,由于假冒商品问题,阿里巴巴面临着国际贸易的不信任和诟病。
虽然阿里巴巴不断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品牌商合作打击假冒商品,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很多消费者仍担心在阿里巴巴上购买到假货,这对阿里巴巴在国际贸易中的声誉和业务发展构成了困扰。
这个案例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连接卖家和买家的桥梁,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国际药品专利纠纷药品专利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可及性与可负担性”的原则,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确保贫穷国家能够获得廉价的药品。
然而,一些大型制药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通过各种手段阻止了廉价药品的生产和流通。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案例介绍浙江省民营企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在美国本土依法维权,成为第一家在中美知识产权官司获胜的中国企业。
GFCI(接地故障漏电保护器)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拥有年销售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
通领科技是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五家企业之一,作为一家拥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拥有46项专利,其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
由于高科技含量远远领先于同行,通领科技在进入美国市场后,引起了行业巨头莱伏顿公司的恐慌。
莱伏顿于2004年发起了恶意的专利诉讼,采取了在美国司法界也很罕见的刁蛮的诉讼手段,将通领科技的4 家美国经销商的董事、股东以及管理人员的所有私人财产全部诉上法院。
面对这种情况,通领科技积极迎战,在付出了高额的诉讼费用,经历了3年多的漫长等待后,通领科技拿到了两份“马克曼命令”,认定通领集团GFCI 产品采用的永磁式电磁机构原理的漏电保护技术没有侵犯美国莱伏顿公司的558专利和766专利。
2007年7月10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判决通领科技集团的GFCI 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专利权。
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判决书,判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
目前莱伏顿公司正积极寻求与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和解。
长达28页的判决书中指出:2007年4月12日,法庭举行了听证会,认为通领科技的器件并没有包含“ 558”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复位接触件”和“复位件”等要素,和以等效的方法完成同样功能的相同或等价的结构,因此法庭认定通领科技等被告依法胜诉。
中国通领科技集团与莱伏顿公司的专利纠纷始于3年前。
2004年4月,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为由,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等多个地方法院起诉4 家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的重要客户。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一.引言本文旨在综合介绍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案例,涵盖了不同领域的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解读。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二.专利权案例1. 纠纷双方:公司A和公司B2. 案件概述:公司A声称拥有一项核心技术专利,并指控公司B在其产品中侵犯了该专利权。
3. 分析和解读:通过详细分析公司A的专利,法庭认定公司B确实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
法庭判决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A相应的损失。
三.商标权案例1. 纠纷双方:公司C和公司D2. 案件概述:公司C注册了一款名为“BrandX”的商标,并指控公司D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类似的商标,侵犯了公司C的商标权。
3. 分析和解读:经过调查和比较,法庭认定公司D确实侵犯了公司C的商标权。
法庭判决公司D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公司C的损失。
四.著作权案例1. 纠纷双方:作者E和出版商F2. 案件概述:作者E声称其所著的一本畅销书被出版商F 未经授权地印刷和发行,侵犯了其著作权。
3. 分析和解读:经过调查和取证,法庭确认了作者E的著作权,并判决出版商F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E的损失。
五.专有技术案例1. 纠纷双方:公司G和公司H2. 案件概述:公司G声称其拥有一项独特的技术,公司H 未经授权地使用了该技术,侵犯了公司G的专有技术。
3. 分析和解读:经过专业鉴定,法庭认定公司H确实侵犯了公司G的专有技术。
法庭判决公司H停止使用该专有技术,并赔偿公司G的全部损失。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各案例的报告、证据材料、法庭判决书等。
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权:指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授予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排他的权利,从而保护其发明创造。
2. 商标权: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的专有权利。
3. 著作权:指对作品享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权利。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涉外知识产权维 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日益重要。
随着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的不断增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愈发频繁。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起典型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这是一起涉及某知名跨国科技公司与一家国内新兴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
跨国公司拥有一项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关键技术专利,而国内企业在其新推出的产品中被指控涉嫌侵犯了该项专利。
起初,跨国公司通过其强大的法务团队向国内企业发出了严厉的警告函,声称国内企业的产品直接侵犯了其专利,并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同时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
国内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产品的市场推广刚刚取得初步成效,如果停止生产和销售,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面对跨国公司的强大法律攻势,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相对薄弱。
然而,国内企业并没有轻易屈服。
他们迅速组建了自己的维权团队,包括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和技术专家。
首先,对跨国公司所主张的专利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分析,发现其专利在某些关键技术特征上的描述存在模糊之处,并且在申请时间和技术创新性方面也存在可争议的点。
同时,国内企业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在技术实现上与跨国公司的专利存在本质的区别。
他们对产品的研发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整理出了一系列的研发文档、实验数据和技术报告,以证明产品是基于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而非对他人专利的侵权。
在法律程序上,国内企业选择了积极应诉。
在法庭上,双方的律师团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跨国公司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资源,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证明国内企业的侵权行为。
而国内企业的律师则以扎实的技术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指控。
经过多轮的庭审和技术鉴定,最终法庭认定国内企业的产品并未侵犯跨国公司的专利。
这一判决不仅为国内企业挽回了声誉,也使其能够继续在市场上正常经营。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的过程中,要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和风险评估,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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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结果
2004年5月21日,经过约6年的法庭争夺,最高法院 裁决孟山都公司确被侵权。但是施迈泽也赢得了部分胜 利。因为在他的作物基因的存在并没有给予他任何好处, 他没有对作物的利润,所以不必支付赔偿金。
施迈泽已经失去了油菜籽的使用权,因为他无法证 明它们不是孟山都公司的草甘磷基因专利,也就是说法 院决定保护孟山都公司的专利权。他的律师的意见是建 议他摧毁他所有的种子,并购买新的种子,所以真正属 于他的抗农药油菜籽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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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董凤媛 张佳 小组成员:董凤媛 张佳 李媚
2013.06.06
专利侵权之 Monsanto Canada Inc. v. Schmeiser
主讲人: 董凤媛 张佳 小组成员:董凤媛 张佳 李媚
2013.06.06
2000年,美国技术公司孟山都(Monsanto)控告一名加 拿大农非法种植该公司的基因改造农作物的案件引起了各 方关注。这宗案件成为有关专利侵权范畴方面的案例。 Nhomakorabea 专利侵权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 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侵权类型: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侵权要件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要件主要有:Ⅰ 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 利;Ⅱ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Ⅲ实 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 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 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侵权特征
Ⅰ 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 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 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 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Ⅱ 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 利的行为。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 不构成侵权。 Ⅲ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 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这宗案件引起了国际间争论基因改造与专利侵权问题 的各有关方面的密切关注。
对赞成基因改造食品的人士来说,这将是要确立基 因专利权的重要的第一步。
案情背景——孟山都
美国生物技术公司孟山都(Monsanto)开发并 申请了一项专利:拥有抗草甘膦基因的油菜籽,油 菜籽具有耐含草甘膦农达除草剂的效果。 孟山都公 司的销售草甘磷油菜籽 。 农民种下该油菜籽,喷 农大除草剂能控制杂草的的同时避免损坏农作物。 农民购买新的种子的购买价格包括专利使用权许 可费。
Patent rights versus property rights
Regarding the question of patent rights and the farmer's right to use seed taken from his fields, Monsanto said that because they hold a patent on the gene, and on canola cells containing the gene, they have a legal right to control its use, including the intentional replanting of seed collected from plants with the gene which grew accidentally. Schmeiser insisted on his "farmer's rights" to do anything he wished with seeds harvested from any plants grown on his field including plants from seeds that were accidentally sown - and that this tangible property right overrides Monsanto's patent rights.
归责原则
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 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 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 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 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 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案情背景——施迈泽
其实,耐农药油菜籽的首次发现在1997年施迈泽 的庄稼。 他用农达除草剂清除电线杆周围的杂草,此后注 意到一些被喷了幸存下来的油菜籽。然后施迈泽进 行了测试,他发现,在测试领域60%的油菜存活。
案情争议
在当时,抗农药油菜籽一经发现,就已经由几个农 民在该地区使用。 施迈泽声称,他初次发现抗药油菜 籽在1997年,但抗农药油菜籽的具体起源并不清楚。 在1998年,孟山都了解到施迈泽在种植这种油菜籽, 希望他签下自己的专利许可协议,并支付许可费。 施 迈泽拒绝,他坚持1997年的污染是偶然的,他拥有了 他收获的种子,因为这是种子的的物理属性,所以他 可以利用自己收获的种子。 孟山都就专利侵权起诉施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