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下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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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一、为什么商业银行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国际贸易是国际化的,它具有多样化、跨界性、风险等特点,尤其在贸易过程中的融资难以解决,商业银行也因此顺应国际化趋势,发展起了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对进出口货物或服务供应方进行融资的过程中,由保理行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即由保理行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并对货款的支付进行跟踪,从而对保理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接受将购买发票或汇票所代表的债权向其贴现或提供其它形式融资。

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很大的便利性,可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间融资渠道中的一种可靠的解决方式。

二、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开展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同时,商业银行也面临着一些不确定,需做好风险预判和防范措施。

1. 商品质量风险商品质量风险是指,在国际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日期等商品属性与实际商品环节差距比较大的情况。

这种风险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风险。

2. 付款风险在国际贸易合同下,进出口商从买卖丙方手中获得了货权,即货权标准是符合贸易法规的。

出现意外情况,支付方和货权方很难得到双方之间的协调。

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需采取措施保障其本金、收益等利益。

3. 合同文本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合同文本十分重要。

缺少或失误的合同文本往往会导致业务失败,使商业银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商业银行应采取及时、精准、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

1. 验证客户的资质商业银行需对合作的国际贸易商进行资质审核,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调查,降低经营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应切实保障客户本金安全,同时针对个性化需求设计业务方案。

2. 严谨合同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是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文本文件。

商业银行应对非常细节的内容进行规范,特别是商品质量标准、货权、质量保证等方面。

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内容摘要:我国被公认为最有潜力的新兴保理市场,其中国际双保理因其独特的优势应用最为普遍。

本文通过一起案例揭示其风险,深入分析了国际双保理中,包括出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在内的各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种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双保理当事人风险防范国际双保理业务指出口保理商(出口商所在国的保理商)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负责与出口商联系,接受其债权转让并提供融资服务;进口保理商(进口商所在国的保理商)负责与进口商联系,评估进口商的资信并向出口保理商提供信用额度,接受出口保理商的债权再转让,催收应收账款并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这种遵循“市场靠近”原则的组织安排使得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的风险得以降低。

但是,国际双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出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仍然不容忽视。

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措施。

国际双保理业务实例本文用曾发生的案例说明国际双保理业务中隐含的风险。

我国某出口商获得对H国甲公司的20万美元保理信用额度,次年出口商按合同出货后将两张发票:一张抬头为甲公司金额13万美元,另一张抬头为乙公司(甲公司的子公司)金额10万美元,共计金额23万美元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并获得信用额度80%的融资金额,计16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发票转让给了H国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保理商。

但是当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时,甲公司没有按期付款也没有提出任何贸易纠纷,只是强调资金困难无法如期付款,请求延展付款到期日。

然而两个月后进口保理商致电出口保理商:甲公司已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出口商以前所发运的货物曾有过质量问题,因而怀疑两张保理发票项下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进口保理商因此暂时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

经调查该批保理项下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因甲公司欠款问题已被控制在当地某银行手中。

国际保理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国际保理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国际保理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李洁沁【摘要】国际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对于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具有手续简便、降低风险、促进销售等优势,但也存在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保理商的信用风险、信用额度被缩减或取消的风险。

防范这些风险,应采取如下措施:严拟合同条款;多方面了解进口商的诚信指数;事先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约定排除或限制保理商的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的权利;添加不安抗辩权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选择信誉优良、经验丰富的保理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等。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n integrated financial service premised by the creditor transIernng his accounts receivable. It contains financing, accounts receivable collection, management and bad debt se- cured. For exporters,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has some advantages such as simplifying procedures, reducing risk, promoting sales, etc. However, risks also exists, including the risk of reclaiming funds or anti - transfer the funds, the credit risk of the factoring business, and the risk of reducing or canceling the credit line. To prevent these risks, the bellowed measures should be followed: develop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strictly; get the integrity index of the importer; clarify the dispute resolution in advance ; perform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fully ; make a convention of excluding thefactors'rights to reducing or canceling the credit line ; Add disturbed right of defense clause and the 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 ; select a factor withexcellent reputation and enough ex- perience ; improve the employees" professional quality, etc.【期刊名称】《泰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5页(P129-133)【关键词】国际保理;出口商;风险;风险防范【作者】李洁沁【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得到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1-271-02 外, 可以说其承担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小的, 因此, 国际保理的法律 风险就主要集中在出口商和进出口保理商的身上。而出口保理 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再保理的法律关系, 两者将面临共同的法 律风险。 所以,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以从出口商和保理 商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 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 1. 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 国际保理联合会制定的 《国 际保理业务规则》 规定:一旦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就发票提出 “ 抗辩, 则视为争议的发生。一旦得知争议的发生, 进口保理商或 出口保理商应立即向对方发送争议通知。出口保理商应在收到 或发出争议通知后 60 天内向进口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的进一步 信息。如争议由债务人提出,且在争议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 90 天内收到争议通知, 则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 争议而拒付的款项进行付款。③ ” 由此可见, 一般情形下, 在发票到期后 90 天内进口商没有付 款, 出口保理商会将款项扣除保理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 但也可 能会因为进口商提出争议, 保理商拒绝承担信用担保责任, 而索 回或反转让款项。还有一种情况是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 同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合同违约, 保理商因此而索回或反转让款 项。 2. 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 《国际保理通则》 18 第 条的规定, 在面临尚未发生但比较确定的风险时, 保理商有权根
作者简介: 张馨月, 湖南大学 2008 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学术前沿・
的强制性规范等情形, 则应收账款债权不具有合法性, 这样就会 ( 损害保理商的债权。 2)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合 根据 同法》 79 条的规定: 第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见, ” 债权 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保理商接 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3)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的权利抗辩风险。 《合同法》 82 条的 根据 第 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 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国际保理中, ” 如果进口商对出口商存在抗辩 事由, 进口商就可以以相同的理由来对抗保理商, 拒绝向进口保 理商付款。(4) 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权利瑕疵风险。比如: 出口商 已经将应收款抵押给了第三人或者出口商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已 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了其他保理商, 等等。 2. 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包 (1) 括: 银行保理商对于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判断有可能因为债务人 的隐瞒或自身的疏忽而造成错误; 在追收账款前的这段时间里, 债务人经济行为的得失会引起信用水平的升降, 从而影响其清偿 能力。(2) 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保理商向出口商融资后, 发现由 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问题等原因不能收回该款项, 又由于出口商的 经营状况、 履约能力的变化而不能从出口商处得到赔偿; 出口商 疏忽或欺诈。 3. 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 在履约过程中, 进口国的政治经济 状况发生突然变化、 商品不适销对路、 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等造 成付款风险, 都可能导致保理商无法向进口商实现债权。 4. 国际保理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国际保理业务具有跨国 性的特征, 对于供应商和进口商之间所适用的法律, 可能不为保 理商所熟悉, 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冲突, 导致保理商对其保 理行为和法律后果难以预期。 三、 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应于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 国际保理的风险防范也可分为 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保理商的法律防范两部分。 (一)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 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防范。由于款项被索回或 反转让的风险是由进口商提出争议, 或者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 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所引起的, 所以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 防范就应该从减少争议和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规定这两方面入 ( 手。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进口商的诚信问题尽可能多 的进行了解。不能单一地依赖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判 断进口商。出口商应该首先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2)合同条 款清晰、 明确且符合国际惯例。 进口商提出的争议通常是针对货 物的种类、 质量、 数量和交货期限等, 因此制定内容和释义清晰、 明确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 就能够避免履约时造成不必要 ( 的失误, 有效的防止贸易纠纷。 3)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 果出口商的商品种类、 质量、 数量等与合同不符, 进口商就会提出 贸易纠纷, 从而导致进口保理商免除对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

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贸 易 纠纷 是 否 存 在 ,并 证 明所 提 出 的纠 纷
但是, 国际 双保理 业务 涉及 的当事人 及 其权利 义务 关系 比较 复杂 , 口商 、 出 出 口保 理 商 和进 口保 理 商各 当事 人 面 临 的 风 险仍 然 不容 忽视 。 本 文就 这一 问题进
行 比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 并 提 出 防 范 风 险 的 对 策措施 。
起 案 例 揭 示 其 风 险 ,深 入 分 析 了 国 际双保 理 中 ,包括 出 口商 、 出 口保 理 商
和 进 口保 理 商 在 内 的 各 当 事 人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并 提 出 了 具 有 可操 作 性 的 各
种 防 范风 险 的措 施 。
关 ■ 调 :国 际 双保 临的风险
从上 述案例 看出 ,出口商获得 了进 口 保理 商对进 口商的信用额度 ,并不意味 着

风险全部 消除。 因为进 口保理商 的信用担 .
保 只 包 括 因进 口商 资信 原 因导 致 的 不付 款 ,
以及因国家风险 、不可抗 力和 自然 灾害造
成 的 付款 风 险 ,而 对 因贸 易 纠 纷 导 致 的进
维普资讯
国 际 双 保 理 各 当事 人 面 临 的
风 险
国双 理 当人 临 际保各事面的 风险及其防范
■ 林孝 成 副教授 ( 门理 工学 院 福 建厦 门 3 1 0 厦 6 0 5)
出 口保 理 商 , 并 获 得 信 用 额 度 8 % 的融 0 内 窖 接 一 :我 国被 公 认 为 最 有 潜 力 的 新 兴保 理 市 场 ,其 中 国 际 双 保 理 因其 独 特 的 优 势 应 用 最 为 普 遍 。 本 文 通 过

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风险防范

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风险防范

估机构最好保持其独立性, 这样才不会受约束 确保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为原则, 一次性设立 基础条件还十分薄弱, 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 销、 联合等多种形式, 将目前众多的资信评估 府机构为主、 可 股份制公司为辅的基础格局。作 展,个人住房低压贷款也将面临质的飞跃, 机构发展成为少数几家全国性的、 综合的大型 为这一特殊机构,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 它可以由财政注资, 受中国 以预见未来一段时期, 资信评估机构。 这一方面必须让它们与各级政 人民银行、 财政部和建设部 的直接领 导。 对此, 成 为我 国金融业创新 的重点之一 ,将 受到政
保 险之外 , 还应针对借款人 的人身伤亡风险和


规范的指标体系, 并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推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 ; 二是构建 以住房 保险为主、以住房担保为补充的贷款保障制
四、 结语
信 用风险积极 开展住房抵押贷款 寿险和住房 至少要保证 二者的一致和可算性。
抵押贷款信用保证保险, 从而减少商业银行住
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种防范风险措施。
关键 词: 国际双保理 ; 出口商 ; 理商 ; 保 风 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7 文献标识码 : F A

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的风险得以降低。但是, 口保理商。但是, 当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 国际双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时, 甲公司没有按期付款也没有提出任何贸易 关系比较复杂, 出口商、 5 出1保理商和进 口保 纠纷, 只是强调资金困难无法如期付款, 请求
数量规模, 有利于相互间的竞争。可以与国际 是, 法律障碍和特殊机构发行管辖权还是需待 款证券化的基础条件还十分薄弱, 特别是政府 知名评级机构相互融合、 相互渗透、 互为依托、 解决的问题。

国际双保理业务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傅 燕 文
( 门城 市职 业学院 经济管理学部 ,福建 厦 门 3 10 ) 厦 6 0 8
[ 摘
要 ]在开展 国际保理业务过程 中,国外 商业银行基 本上 是采 用双保 理模 式来避免保 理商 的经 营
风 险 。 国际 双保 理 是 指 出 口保 理 商 与进 口保 理 商 存 在 契 约 关 系 ,它 们 分 别 对 出 口商 的 履 约 情 况 及 进 口商 的
第 1期 21 00年 2月
厦 门广播 电视 大 学 学报
J un lo a n Rai & T lvso nv ri o r a fXime do ee iin U iest y
No. 1
F b. 01 e 2 0
国 际双 保 理 业 务 出 口商 的风 险及 其 防范
说服 国外 的客户 无论 是新 的或 现有 的客 户接 受信 用证 的结算 方式 已经 越来 越 困难 ,当进 口商 未能 获得银 行 进 口押 汇 、不 愿 意 动 用 其 银 行 信 用 额
度 ,或 进 口商不 愿意 承担 开证 的费 用时 ,出 口商 的业 务 直 接 面 临 挑 战 。 同 时 , 由 于 银 行 遵 照 “ 严格单 证 相符 原则 ” ,单 证 表 面 细 微 的 失 误 都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的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在资金投入上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必然会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据专家估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未来15年内全国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约1700元到4900元如果按8亿农民计算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将在13600亿元一39200亿元之间hj这仅靠政府和民间投资是难以完成的需要在金融市场进行融资这使农村金融发展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阶段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难得的机遇

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债权 所 必需 的 附 随权 利 如 强 制 收 款 权 、起 诉 权 、 留
如前 所 述 ,国 际 保 理 业 务 主 要 涉 及 到 出 口商 、 质权 、停 运权 、对流 通票 据 的背 书 权 利 等进 行 转 让 , 进 口商 、出 口保 理 商 和 进 口保 理 商 等 四方 当事 人 , 导 致保 理商 不能 实现 债权 。 因为进 口商 完 全 是 凭 着 自身 的信 用 状 况 来 获 得 保 理 商 对 其债 务 的 担保 ,而 出 口保 理 商 和 进 口保 理 商 之 2 国际保理 协议 在履 行 中的风 险 、 国际保 理 业 务 保 理 商 买 断 出 口商 应 收 账 款 ,便
功 开展 此 业务 的首要 条件 之 一 。在 开展 和 应 用 国 际保 理 业务 过 程 中,保 理 商 面 临 着应 收 账 款 债 权 、协议履 行 、法律 适 用 方面 的法律 风 险 , 出口商面 临 着款 项被 索回与反 转 让 、信 用额度 被取 消
或被 缩减 的法 律风 险 。为控 制 国 际保 理 业务 的风 险 ,使 保理 商 和 出 口商 免 除后 顾 之 忧 ,需要 采取


国 际保 理 的法律 概 述
制定 的 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定义如下 :“ 保理是 商直接向进 口商催 收账款。其 中出 口保理商为 出 口 供应商通过与保 理商订立保理合 同,将他 与客户订 方提供预付款融 资、坏账担保和财务管理等综 合性 立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 的应收账款让 与保理 商。保 金 融服 务 。
付方式在我 国这个 贸易大 国却发 展缓 慢 。究其 原 商 ,形成 以下法律关系 :出 口商 与出 口保 理商之 间 因,笔者认 为关 键 的一 个制 约 因素 是 国 内保理 商 基于保理合 同而 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出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开题报告

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融资领域中逐渐成为重要的融资方式
之一。

国际保理是一种涉及多方复杂的业务形式,其中涉及到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同时,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于参与国际保理业务的
各方来说,合理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对于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风
险及其防范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内容
本文将主要研究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保理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2. 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风险类型及其特点
3. 国际保理业务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4. 实践案例分析
三、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文献阅读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法学、金融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对比研究和理论探讨,并通过实践案例分析来验证理论。

四、预期成果
本文预期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为国际保理业务
参与者提供相关理论和实践指导,从而为实现国际贸易的高效安全运作提供一定的法
律保障,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一、什么是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保理机构作为中介进行交易融资的一种方式。

具体来说,卖方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保理机构在收到卖方提供的一系列单证后,向卖方提供融资,然后保理机构再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并在到期日向卖方结算。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和法律风险。

其中,法律风险尤为重要,因为保理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多种法律体系,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最容易出现法律争议。

以下是几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 运输风险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比如货物丢失、损坏等,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保理业务中的货物运输风险是需要特别留意的。

2. 支付拒绝风险在保理业务中,买方可能会拒绝支付应收账款,例如因为货物未到达或者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

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比如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已经到达或者是邀请中立第三方出具证明等。

如果无法解决,那么可能就会出现争议,导致保理业务失败。

3. 合同不履行风险在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比如未按时交货或者提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就可能会引起买方的诉讼。

而保理机构作为中介,也可能会被卷入其中,加剧争议的升级。

三、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商业银行需要重视法律风险,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避法律风险。

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商业银行需要通过市场研究、调研、分析等手段,建立起对于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全面评估机制,以便更好的预见和规避潜在风险。

2. 完善合同制度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合同是最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

商业银行需要完善合同模板及其条款,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

商业银行还应该建立起标准的合同审核流程,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充分考虑和披露。

3. 建立合作机制商业银行需要与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合作机制,以便在保理业务中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的得到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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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下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
摘要:国际保理是在卖方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服
务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受让其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账款收取、资金融通和信用风险担保中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
业务。

而国际保理虽然一直发展迅速,但是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风险防控仍然需要努力加强。

基于双保理业务这一主流模式,对本文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来探讨和分析,并提出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规范的意见。

关键词:保理商;信用风险;双保理
一、双保理业务概述
双保理业务是指由供应商(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另外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以及委托,提供各项保理服务的一种保理业务。

双保理业务模式能够在当今国际保理业务中始终占据
主流地位,是因为双保理业务模式具有独特的优点:第一,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就可以把一切事物交与出口保理商处理,出口保理商凭借自己全球性的优势,可以为供应商解决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口商的情况与供应商差不多,都可以与本国的保理商合作,并签订保理业务,解决与供应商相同的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出口保理商通过与进口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合作,减少了对债务人资信及债务人所在国的法律缺乏了解的问题,并且他们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所作出的坏账担保来转移业务风险。

第四,至于进口保理商,则只需负责调查位于本国的债务人的资信并核准信用额度,再对位于出口国的出口保理商作出坏账担保并转付债务人支付的款项。

出口国的贸易管制和法律规定自有出口保理商负责。

双保理业务模式的优点是有目共睹的,其优势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双保理业务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主流地位。

所以本文的国际保理皆指双保理业务。

尽管双保理业务模式有其优点,但双保理业务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仍需完善改进。

二、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1.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法律风险
双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及其有效性风险。

在实践中,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不能符合相关要求的话,那应收账款就不能如期到账了,这会让供应商产生面临倒闭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导致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应收
账款出现瑕疵而让供应商没有得到债务人的付款。

这个风险是要出口保理商承担的。

但是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都符合要求,依然会让保理商产生风险。

债务人(进口商)会提出抗辩、追索、抵消等情形,进而增加了保理商的法律风险。

以抗辩来说,在各国法律实践中,都普遍承认,即使抗辩事由发生在让与通知后,进口商仍可以之对抗受让人。

例如欧洲某些法院都认为,即使让与人违约的事实发生在让与通知之后,进口商仍可以此对抗受让人。

所以,抗辩事由发生的时间并不重要,只要其在实际中实在的发生了,进口商就可以有权提出抗辩,但这显然会加大保理商的风险。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供应商的某些行为会增加保理商的风险。

例如供应商可能会作出欺骗保理商的行为,让保理商相信存在真实的货物或者服务,又或者欺骗保理商存在进口商,但其实这些情况根本不存在。

当然,供应商也会存在疏忽的情况,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无论怎么样,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保理商的权利无法实现。

权利有瑕疵,就意味着保理商的利益会遭到损害。

还有出口商向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合作时,会向保理商隐瞒第三方就该应收账款已经存在的权利。

如果出口商对应收账款已有权利进行隐瞒,也会有损于保理商的利益。

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信用风险。

根据《国际保理通则》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债务人因为合同争议以
外的原因在账款到期之日起90日内未能全额付款,那么这个付款责任就要落到进口保理商身上去了,这就是所谓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而且出口保理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时,出口保理商就要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责任。

债务人也就是进口商出现以下情况,会让保理商遭受到信用风险:第一,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在账款到期之日时却发现自身没有能力支付货款;第二,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债务人故意躲避保理商,保理商权利无法实现。

在实践中,保理商是要考察出口商的信用的,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向出口商提供国际保理业务。

出口商的信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这会影响保理商的利益。

而在实际运作中,出口商会经常出现一些欺诈行为,出口商与进口商相互勾结欺骗保理商、伪造合同、提供假冒不真实的发票等等。

进出口保理商之间也存在着信用风险,笔者在上面提到过的进口保理商不能承担责任时,出口保理商要承担起支付款项的风险,这种情况也是在实际中存在的。

2.双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受到的法律风险
在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供应商应先履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义务,在这之后是按照与出口保理商的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那之后就是出口保理商的事情了。

但在实践中,保理商一旦违约,
则供应商就要面临法律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保理商会给供应商带来诸多的信用风险,这些信用风险如果处理不好会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这与债务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债务人的信用出现状况,那对于保理商是很严重的,因为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债务人不能付款时,保理商也不能按时付款。

第二,保理商出口业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存在会给供应商带来不少的麻烦,格式条款会出现一些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约束着供应商,供应商如果不仔细注意,很有可能会导致保理商拒绝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第三,这种情形最为多见,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那就是保理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丧失清偿能力了。

三、双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近几十年,国际保理业务正在迅速发展,当中突显了诸多问题,因此法律风险防控就显得格外重要。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来解决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

第一,信用风险的防范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最突出的。

对于出口保理商来说,一个拥有良好信用的进口保理商是必要的,也是首先考虑对象。

因此要对进口保理商进行项目评估:进口保理商能否及时催收账款以及在纠纷处理方面能否做到
及时有效等方面,只有这样做才能防范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另外,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时刻关注,
在其信用状况发生改变时例如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于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及时进行限制。

最后,债务人的信用不良会造成坏账风险的出现,对此必须要控制好坏账风险,以此来保护保理商的利益。

在实践中,保理商要核定信用销售额度,所以对债务人的信用要调查清楚。

信用状况如此重要,做好调查是保理商控制风险首先要做好的。

所以,保理商要从各方面积极收集信息,尤其是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尤为重要。

利用这些信息,保理商可以及时作出判断,并且这也是保理商与供应商谈判的资本。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是不确定的,保理商应该早点与供应商约定,以此来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对于供应商及应收账款情况是一定要了解的,要做到全面完整的调查。

保理商经过详细的调查,应充分掌握供应商各种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详细了解供应商关于合同的执行情况,来判断该保理业务是否可执行;供应商是否有经营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以及注意相关法律对于保理商的限制。

通过以上措施,尽力完善保理商的权益保护,以保护应收账款的正常收取。

此外,要避免应收账款的过分集中。

应收账款如果过分集中于同一债务人的话,当债务人出现无法实现应收账款时,会严重损害保理商的利益。

所以,保理商要严格控制债务人身上负担的应收账款。

第三,对于分散风险的操作。

进口保理商应充分调查进口商的经营情况,尤其是资信状况,用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
并控制调整额度。

此外,保理商为了降低业务风险,可以加强保理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联动。

这就要求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分散风险。

因为供应商过于依赖少数债务人的业务,所以才会想到用保险来分散风险。

如何利用保险来分散风险,有如下做法:第一种做法是由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风险,保理商可要求供应商将保险单背书给自己,这样就可以凭借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二种做法是保理商自己也成为投保人,和供应商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理商就可以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参考文献:
[1]李珂丽.国际保理法律机制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6.
[2]杨明刚.合同转让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80.
[3]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22.
[4]李珂丽.国际保理法律机制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204.
[5]李勋.银行国际保理风险的法律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586.
作者简介:王海滔(1991.02- ),男,浙江宁波人,宁波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研究方向: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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