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必备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医疗机构明细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12 •【文号】国卫医发〔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1.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切实承担落实《九项准则》的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

法。要结合当地实际,着重细化《九项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针对性强。 二、深入开展学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和医保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九项准则》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刻认识新时代学习《九项准则》的重要意义,明确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安排,迅速将《九项准则》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每一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将《九项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活动,确保全部覆盖、全体动员、全员知晓,奠定好《九项准则》执行实施的工作基础。 三、切实加强督查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和医保部门要依据《九项准则》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结合大型医院巡查、医保检查等工作安排,督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定完善落实《九项准则》的院内规范,及时发现处理违反《九项准则》要求的行为。要重视社会监督,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群众实名反映的违反《九项准则》的有关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 四、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机制牵头单位作用,加强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查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根据严重程度、对照参照罚则,违反行政法规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典型案例,要定期通报。 五、强化刚性约束考核 各地要将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九项准则》的情况列入评审评价、医院巡查的重

关于合肥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卫生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件 合价费〔2013〕47号 关于合肥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病床床位指导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3〕8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

就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的非营利性医疗机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不超过省定最高指导价负责市属及县(市)属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核定。结合本地实际,各县(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床位费,委托县(市)物价局会同县(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报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病房床位费价格体现公益性,按照分等定价,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床位费包括普通、三人间、双人间、单人间、新生儿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凡符合省物价局等3部门(皖价医〔2013〕80号、81号)文件规定及床位费项目内涵及病房设施的,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床位费参照省属三级同类价格执行;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床位费按不高于最高限价90%核定;基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床位费按不高于最高限价75%核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21 •【字号】合劳社秘[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二章定点医疗管理 第三条工伤(含职业病,下同)保险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市区内的医疗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并愿意承担工伤医疗服务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工伤保险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 (三)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良好的医疗服务设施,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能力;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救治方面有一定特色和优势; (四)已取得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积极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如实提供病历、处方、结算清单和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在国家未正式出台前,暂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定点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六条工伤职工安装、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实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 市区内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并愿意向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4.09.06 •【字号】皖价检[2004]305号 •【施行日期】2004.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检[2004]305号)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驻皖有关机构、军事机构、武警安徽省总队后勤部: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系统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3〕25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医疗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推进医疗机构的价格诚信建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为推行行业明码标价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以推行价格公示为契机,树立诚信形象。 三、物价、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细则》,要结合本地区、本医疗单位的实际,选择恰当的方式,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有适当的经费投入,克服困难,确保《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四、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一至两个医疗价格公示示范单位,省物价局也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各选择一个医疗单位作为示范单位,逐步推广医疗价格公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做好价格公示牌(栏)的监制工作。 五、各级价格、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意义,通过宣传医疗价格公示的政策、内容,提升医疗机构的形象,增强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落实。对不严格依据《细则》的规定实行价格公示的医疗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要充分发挥12358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各地在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工作中的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报告。 附一: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 附二:安徽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牌(栏)式样(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10.13 •【字号】劳社[2008]37号 •【施行日期】2008.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社〔2008〕3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

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企业操作手册.doc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企业操作手册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

目录 目录 ...............................................................................................................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一章系统介绍.......................................................................................... 错误!未指定书签。使用须知............................................................................................................ 错误!未指定书签。用户登录.......................................................................................................... 错误!未指定书签。密码修改............................................................................................................ 错误!未指定书签。查看提醒信息.................................................................................................... 错误!未指定书签。退出系统............................................................................................................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企业网上信息填报操作指南............................................................ 错误!未指定书签。企业信息填报.................................................................................................... 错误!未指定书签。企业产品信息填报............................................................................................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其他功能.............................................................................................. 错误!未指定书签。企业咨询列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药采中心通知.................................................................................................. 错误!未指定书签。阳光协议..........................................................................................................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常见问题.............................................................................................. 错误!未指定书签。系统无法登录.................................................................................................... 错误!未指定书签。忘记账号和密码................................................................................................ 错误!未指定书签。如何提交对系统的改进意见.......................................................................... 错误!未指定书签。遇到问题如何获得服务支持............................................................................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系统介绍 使用须知 请对照列表检查您的操作系统是否符合下面的基本要求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1995年8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从1995年8月8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求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皖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皖后勤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向驻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皖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须报所在地的行署、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

安徽省儿童医院、王某某、胡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儿童医院、王某某、胡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16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 【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徽省儿童医院;王俊林;胡宏丽;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 【当事人】安徽省儿童医院王俊林胡宏丽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 【当事人-个人】王俊林胡宏丽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儿童医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龚利利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汪亚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王莹莹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徐学锋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龚利利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汪亚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王莹莹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徐学锋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龚利利汪亚王莹莹徐学锋

【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徽省儿童医院 【被告】王俊林;胡宏丽;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并结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安徽省儿童医院诊疗过错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省儿童医院对胡宏丽之女死亡结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对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有无医疗损害后果等凭借经验方法难以确定,须依靠技术鉴定方法对有争议的医疗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委托鉴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作出鉴定结论。本案胡宏丽、王俊林就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申请对新生儿死亡与其在诊疗期间的医疗服务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胡宏丽及其(王欣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胡宏丽之女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因果关系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请法庭结合审

安徽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第2页) 口腔医院基本标准(第9页) 肿瘤医院基本标准(第12页)儿童医院基本标准(第16页)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第20页)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第24页)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第28页)血液病医院基本标准(第32页)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第35页)整形外科医院基本标准(第39页)美容医院基本标准(第42页)眼科医院基本标准(第48页)妇产医院基本标准(第52页)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第56页)消化内科医院基本标准(第60页)肾病医院基本标准(第64页)神经内科医院基本标准(第68页)内分泌代谢病医院基本标准(第71页)骨科医院基本标准(第74页)泌尿外科医院基本标准(第79页)普通外科医院基本标准(第83页)

胸科医院基本标准(第86页) 脑科医院基本标准(第90页) 生殖健康医院基本标准(第93页) 呼吸病医院基本标准(第97页) 风湿病医院基本标准(第101页) 护理站基本标准(第105页) 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全科医学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传染科(传染病隔离病房)、预防保健科;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88:1;病区护理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4:1;至少具有1名副主任医师和2名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四、房屋 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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