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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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瓦斯事故内部考核制度为切实做好我矿瓦斯防治工作,加强对瓦斯事故的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瓦斯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通风区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作业队组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监站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瓦斯事故种类1、作业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没安排瓦斯员进行瓦斯检查。

4、当班瓦检员未按要求进行瓦斯检查,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5、瓦检员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板上的。

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存在迟到早退现象的。

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通风区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的。

9、出现瓦斯问题,区队跟班干部未配合当班瓦斯检查员积极组织处理的。

10、施工队组作业过程中发生临时停风,队组跟班干部未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11、当班出现的重大瓦斯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12、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

13、通风区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

14、当班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吊挂探头的,随意移动和损坏探头的。

15、队组作业人员无计划停风机的。

16、队组作业人员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17、队组作业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任然继续作业的。

18、作业队组未按要求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导致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供风的。

19、作业队组班班未设专人看管风机或看风机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0、作业队组未按要求进行双风机双电源切换的。

21、作业人员损坏通风设施的。

三、瓦斯事故的处理1、发生瓦斯事故后,现场作业队组跟班干部要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区域,然后向调度室及当班值班矿领导汇报,并配合通风区进行处理。

2、调度室接到瓦斯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矿分管领导和矿值班领导,并通知通风区、调度室、安监站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2024年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瓦斯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健全瓦斯超限处理机制(一)瓦斯超限汇报机制1. 井下瓦斯检查员在发现瓦斯超限情况时,应立刻向调度室和信息站报告。

2. 信息站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安全部及相关领导,并做好记录。

3. 调度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报告。

(二)追查与处理机制1. 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 调度室负责组织追查会议,通知安全副矿长、安全科、通风队、采掘队负责人、当班瓦检员和安全员参加,并记录会议内容。

3. 对瓦斯事故,必须坚持“一事故、一追查”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追查“四不放过”原则。

(三)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的填写与签字1. 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应一式三份,由监控员填写相关内容后,分别送交矿山管理部门和安全科、通风队。

2. 瓦斯超限原因和处理结果由矿长填写并签字确认。

3. 回执时间由调度室当班调度员或监控员填写并签字;安全科在接收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后必须签字确认。

4. 处理结果回执由调度室存档备查。

二、明确瓦斯超限事故责任及处罚措施(一)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1. 因破坏通风设施导致的瓦斯超限,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因采煤工作面断面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责任。

3. 因上隅角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瓦斯超限,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1. 因随意破坏风筒等导致的瓦斯超限,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责任。

2. 因巷道维护不当导致的瓦斯超限,应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3. 对掘进工作面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瓦斯超限,应追究掘进队及其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三)其他原因导致的瓦斯超限处理1. 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导致的瓦斯超限,应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超限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对煤矿瓦斯超限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严格考核。

第三条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与报告第五条瓦斯超限事故分为一般瓦斯超限事故、较大瓦斯超限事故和重大瓦斯超限事故。

第六条一般瓦斯超限事故指井下各用风地点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限值,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设备设施损坏的事故。

第七条较大瓦斯超限事故指井下各用风地点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3%,且小于5%的事故。

第八条重大瓦斯超限事故指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5%的事故,或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事故。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瓦斯超限事故的分析追查第十条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事故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整改措施进行落实,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2篇)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2篇)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是指为了保障瓦斯安全,对瓦斯超限问题进行管理和追查的制度。

瓦斯超限是指瓦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中超过规定安全限值的情况。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级管理:制定不同级别的瓦斯超限情况,根据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与责任分工。

2. 追查责任:明确瓦斯超限的责任主体,包括瓦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

3. 处理措施:根据瓦斯超限的级别,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示、整改、处罚、停产整顿等。

4.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瓦斯安全管理的监管和考核。

通过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瓦斯超限问题,提高瓦斯安全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二)根据《煤矿安全规章》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采取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

一、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的目的和原则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瓦斯超限情况,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其原则如下:1. 预防优先。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2. 分级管理。

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的不同程度,将问题分为不同级别,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追查和处理。

3. 快速反应。

针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及时、迅速的反应,通过及时的处理和整改,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的程序和责任1. 发现瓦斯超限情况:矿井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或负责人报告。

2. 超限情况确认:经过确认瓦斯超限情况确实存在后,所在部门或负责人将问题上报至安全生产部门。

3. 分级追查: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的程度,对问题进行分级追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4. 追查整改:所在部门或负责人接受安全生产部门的追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理。

2023年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引言:煤矿瓦斯事故是中国煤矿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煤矿瓦斯超限事故的治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2023年,中国引入了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煤矿瓦斯事故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煤矿安全的头号杀手,给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煤矿瓦斯事故治理的力度和效果,2023年,中国制定了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建立超限事故责任追究的分级机制,将责任逐级压实,形成合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二、制度内容和实施方法1. 建立超限事故责任追究的分级机制:根据煤矿瓦斯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主体,将责任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次,并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追究方式。

2. 一级责任主体: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级责任主体在发生超限事故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追究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3. 二级责任主体: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监管人员等。

二级责任主体在发生超限事故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主要追究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撤职、禁止从事相关岗位等。

4. 三级责任主体: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机构、相关监管部门等。

三级责任主体在发生超限事故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其主要追究方式包括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罚款等。

5. 加强事故预防和监管: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对瓦斯超限的检测和监测工作。

同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严禁违规操作和违规建设。

三、制度预期效果1. 增加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将责任划分为不同层次,有利于责任主体更加具体地了解自己的责任和追究方式,增加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2. 促进责任逐级压实:通过分级责任追究机制,逐级追究责任,将责任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一直压实到基层管理人员和监管机构,形成合力,减少煤矿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
1.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若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在0.8~3%时仍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作业的,由矿安全副总经理或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
2.若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在3%以上时仍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作业的,由矿总经理组织分析处理。

3.以上未组织分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五)盲巷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要严格把好设计审批关,减少盲巷的产生,掘进工作面开工后,无特殊情况下不得中途停工、临时停工,不准停风,停风立即撤人,并在巷口不超过2米处打好临时密闭,揭示警牌,禁止人员入内。

2.长期停风区,不管瓦斯超限与否,都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任何人都不准擅自闯入盲巷,确因需要进行检查人员必须配带呼吸器,检查瓦斯、氧气浓度前,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独头巷道大于5米的盲巷,在24小时内必须进行封闭,在封闭前,应将外部连接的钻孔电源线管路切断。

4.盲巷恢复通风前,必须由通风科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严格按措施执行。

5.通风科建立盲巷管理台帐。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是指为了保障瓦斯安全,对瓦斯超限问题进行管理和追查的制度。

瓦斯超限是指瓦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中超过规定安全限值的情况。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级管理:制定不同级别的瓦斯超限情况,根据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与责任分工。

2. 追查责任:明确瓦斯超限的责任主体,包括瓦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

3. 处理措施:根据瓦斯超限的级别,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示、整改、处罚、停产整顿等。

4.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瓦斯安全管理的监管和考核。

通过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瓦斯超限问题,提高瓦斯安全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瓦斯超限事件的追查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瓦斯安全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限分级追查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瓦斯超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全面地追查瓦斯超限事件,发现事故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超限分级追查的组织机构第四条设立瓦斯超限追查小组,由本单位瓦斯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小组成员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瓦斯超限追查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统筹组织瓦斯超限的追查工作;2.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制定相应调查方案;3.收集、分析瓦斯超限的相关信息和数据;4.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进整改情况;5.定期汇报瓦斯超限事件的追查工作。

第六条瓦斯超限追查小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瓦斯设备制造厂家、权威专家等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追查流程第七条瓦斯超限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瓦斯超限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尽快报告上级领导,并立即成立瓦斯超限追查小组。

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瓦斯事故,必须遏制瓦斯超限,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为此,特制定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下:一、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1、一般事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较大事故:瓦斯浓度达到3%~5%。

3、重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5%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

(煤与瓦斯突出的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5.1和5.2条款)二、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实行分级管理。

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矿井组织追查分析。

由矿安检部门组织追查分析,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因机电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机电矿长必须参加,一月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矿长必须参加。

2、发生较大或重大瓦斯超限、瓦斯超限频繁(10天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及集团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或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通风处、生产处、机电处、资源环境局等相关业务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建立制度,矿安检部门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必须问责到业务科室及超限头面的队长、跟班副队长、当班班长、瓦检工、防突员、安检工等。

2、高瓦斯矿井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低瓦斯矿井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当月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瓦斯超限的,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源整合主体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基本建设矿井的负责人)在次日集团公司早调度会上作检查,并在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讲评会议上剖析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教训,并汇报采取的措施。

3、因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非本矿原因的不追究本矿责任;否则追究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的责任。

4、瓦斯超限事故的奖惩:(1)年度内高瓦斯矿井发生一次较大瓦斯超限事故、低瓦斯矿井发生一次一般瓦斯超限事故对矿领导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各罚款3000元,罚款以现金形式交财务中心。

2024年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____%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属于瓦斯预警。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但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永煤公司调度室、安全监控网络中心和通防处。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时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1)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

(2)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

(3)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时。

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

(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

除上述情况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生产科(通防组)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帐,并及时分析。

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制度(一)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1.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____%且小于____%(不含)时,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通风副总工程师及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

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____%且小于____%(不含)时,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组织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和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单位进行追查。

3.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____%且小于____%(不含)时,由矿长组织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和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单位进行追查。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以下文字为制度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瓦斯超限问题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二条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明确煤矿瓦斯超限问题的责任分工:1.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煤矿瓦斯超限问题负总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瓦斯超限问题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3. 矿井负责人:对煤矿瓦斯超限问题负直接责任,负责开展瓦斯超限的预防和控制。

4. 瓦斯治理人员:负责瓦斯超限的监测、控制和处理工作,确保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瓦斯超限责任追究第三条煤矿瓦斯超限问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责任的原则进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重大责任事故层次:指因瓦斯超限问题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由煤矿企业负责人承担最重的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重要责任事故层次:指因瓦斯超限问题导致的重要安全事故,由矿井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 一般责任事故层次:指因瓦斯超限问题导致的一般安全事故,由矿井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限制和纪律处分。

第四章瓦斯超限责任追究程序第四条在发生瓦斯超限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责任追究:1. 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

2. 确定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层次。

3. 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责任审核,确保责任的确定准确、无误。

4. 根据责任层次制定相应的问责措施。

5. 实施问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问责措施第五条根据责任层次制定相应的问责措施:1. 重大责任事故层次:对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停职检查、免职或追究刑事责任。

2. 重要责任事故层次:对矿井负责人进行停职检查、免职或追究行政责任。

3. 一般责任事故层次:对矿井负责人进行行政限制、纪律处分等。

第六章复查与改进第六条在问责措施执行后,应对执行结果进行复查与改进:1. 对问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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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山 西 柳 林 碾 焉 煤 矿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责任制 1. 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处理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通防副总 通防科长 安检科长 成员:安监科、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及各区队主管队长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 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2. 通防科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通风队、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监部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3.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3.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3.1.2每个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3.1.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3.2、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3.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3.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2.5小时, 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4.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4.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 4.1.1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3次。 4.1.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4.1.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1.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1.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1.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火药库、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1.10)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4.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4.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 4.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未签字的。 4.5、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斯员、瓦斯队长、通风科长、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4.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4.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4.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3

4.9、出现瓦斯问题,相关科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4.10、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队组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4.11、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 4.12、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4.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4.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的。 4.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 4.16、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 4.17、瓦斯检查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及时填定对照表和牌板。 4.18、跟班领导当班时,未对采掘作业面等重点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检查对照一次以上的。 4.19、采掘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员、跟班矿长未及时将瓦斯传感器编号、对照时间、瓦斯深度等记入表格、未及时报监控室,出井后未用现场对照表和监控室对照表核对后签字的。 4.20、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4.21、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5.重大瓦斯超限责任事故 5.1、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 5.2、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 5.3、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 5.4、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5.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 5.6、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5.7、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5.8、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三、瓦斯超限的预防 6. 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监控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7.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8. 生产技术科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9. 施工单位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倾角变化较大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4

10. 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 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 11. 加强瓦斯检测工作。通风队要确保通风效果,杜绝瓦斯超限。 12.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13.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瓦斯探头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必须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否则,要追究班、队长的责任。 14. 凡井下局扇停电、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15. 机电队、通风队必须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及各种监测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

四、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 16.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瓦斯检查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队要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漏检、假检。 17. 瓦斯超限汇报流程 监控中心、瓦斯超限地点知情人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向矿调度室做汇报,监控中心并做好详细记录;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结合瓦斯超限地点生产实际情况,简单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做好记录,并向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值班矿领导、通防副总、通防科长汇报,并通报通防科、安检科值班人员做好记录;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接到矿调度室通知后,立即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调度室、通风科队值班室进行汇报,并做好现场情况记录。

18. 瓦斯超限后排放工作 18.1、瓦斯超限浓度不大于1.5%时,由瓦斯超限地点的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队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瓦检员做好现场排放瓦斯工作记录。 18.2、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5%~3.0%时,由通风队值班人员口授排放瓦斯措施,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队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值班人员、瓦检员做好排放瓦斯工作记录。 18.3、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0%以上时,由通防科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并经通防、机电、生产、调度、安检等有关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统一指挥,通风队及超限地点相关区队负责排放瓦斯具体工作。

五、瓦斯超限事故的追究 19.生瓦斯超限时,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和矿值班领导,矿值班领导要及时组织通防科、通风队、安检科、生产技术科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瓦斯检查员、爆破员、安全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 5

20.超限分级追查 20.1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科队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调度室及当班值班领导、跟班干部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业务技术主管的分工及时向生产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 20.2超限分级追查原则 20.2.1一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大于2.0%(含2.0%)时,矿内由矿长主持、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分管领导、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并将结果报神达集团公司和县煤炭局备案。 发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矿外由市煤炭局指导县煤炭局组织神达集团进行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报市、县煤炭局备案;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市煤炭局组织县煤炭局、神达集团公司进行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煤监机构等比照事故予以查处;

20.2.2二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2.0%时,由矿总工程师主持,通防副总、分管领导、值班领导、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并将结果报神达集团和县煤炭局备案。

20.2.3 三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0.8%~1.0%(含1.0%)时,通防副总或分管领导值班领导4主持,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20.2.4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约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0.2.5、调查结束后,有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20.3超限追查主要内容 20.3.1瓦斯超限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的分析(措施漏洞、管理漏洞、措施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经验总结。 20.3.2因地质条件变化等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主要分析超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0.3.3、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做好追查记录,记录内容有:日期、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瓦斯超限事故的经过、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分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范措施、经验教训总结。 20.3.5、经追查分析瓦斯超限事故原因后,相关责任人、相关单位主管一周内需到通防科进行瓦斯治理工作内容学习,学习后有心德体会,并以文字形式报通防部存档。

六、瓦斯超限事故矿内处理规定 21.1、本管理责任范围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责任事故,免去责任科队长职务,并罚款3000—5000元。 21.2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罚款3000—5000元,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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