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关于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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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2022年8月12日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三章运营补助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

护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3、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豫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20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现将《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以及《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含公建民营)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为老服务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2.16•【字号】长民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民发〔2013〕11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养老福利机构:为进一步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4号)精神,切实保障扶持资金落实到位,充分调动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积极性,特制订《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表》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贴范围与对象第三章资金补贴第四章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五章资金补贴的拨付第六章资金补贴的使用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落实《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4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养老福利机构通过兴建房屋所增加的床位;改建床位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设立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福利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兴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

第二章资金补贴范围与对象第三条建设资金补贴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托管、康复等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纳入建设资金补贴范围。

第四条运营资金补贴范围: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县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由区、县财政承担。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黄石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我市市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及家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

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幸福黄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

政府全面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统筹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养老形式,形成合理梯度;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及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专业服务的互动发展;统筹各级政府各类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2.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实践创新。

突破体制机制瓶颈,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向政府直接提供与政府购买服务并举转变,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向补需方与补供方相结合转变,实行政府定价的养老机构向综合考虑成本与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其他公益性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供给机制。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构: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市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三章养老机构补助第四章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第五章资金分配和发放第六章绩效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四条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社区助老员、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养老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商政〔2015〕68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商政〔2015〕68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商政〔2015〕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健康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规划建设推进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5〕123号),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运行机制长效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科学规划建设养老产业示范园区,培育发展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繁荣养老服务和产品市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带动和辐射基本养老,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和水平,使养老服务业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政〔2015〕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政〔2015〕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政〔2015〕5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

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到2020年,全面建成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5张,新增养老床位中,社会力量举办或公建民营的比例不低于70%;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全部建有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社区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达100%;信息化养老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80%以上,城区居家养老形成15分钟服务圈;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特色的中小企业。

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甬财政发〔2015〕54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54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现将《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6月9日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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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民发〔2016〕15号
大渡口区民政局
大渡口区财政局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的
通知
各镇社事办、各街道社建科、各养老机构: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15〕65号)文件精神,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区民政局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运营补贴政策。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补贴
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或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文件精神,获得市级财政床位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区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500元的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运营补
贴。

(一)补助标准:对收住大渡口区籍老人的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50元。

运营补贴按床按月及实际入住人数计算,如期间老人有住院就医记录,扣除住院治疗天数。

入住已满20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二)申请条件
1、年度审查、考核合格和被评定为二星、三星的养老机构;
2、每月抽查服务对象入住率50%以上,满意率90%以上;
3、缴纳从业人员保险金;
4、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
5、建立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检查整改符合要求;
7、符合国家、市、区其它相关规定。

(三)审批程序
1、申请。

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入住服务合同(发票)、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并按月报送《大渡口区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

2、实地调查。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镇街每月对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大渡口区籍入住老人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填写调查表。

3、评审。

每年6月、12月集中对申请运营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4、公示。

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

三、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镇街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评审。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养老机构建议运营补贴评审工作,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对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核查。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区籍入住老人入院就医记录。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建设运营补贴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后,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二)区民政局、各镇街适时对申请或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取消当年(月)补助资格和及时追回补贴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关补贴,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附件:1.大渡口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2.大渡口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项目调查表
3.大渡口区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
大渡口区民政局大渡口区财政局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9日
大渡口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申请
审批表
申请时间:申请单位签字、盖章:申请机构
地 址举办人
机构性质电 话
联 系 人星级
建设类别占地面积用地性质
建筑面积设置床位入住人数
大渡口区籍老
人入住每月
人数
办理建设手续
及房地产权
情况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业时间
相关镇街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
意见
评审委员会 (区民政局代章):
年 月 日
备注:1.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建、租房改建、购置。

大渡口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
项目调查表
调查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地 址举办人
机构性质电 话
建设类别占地面积用地性质
建筑面积设置床位入住人数
大渡口区籍老
人数
办理建设手续
及房地产权
情况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业时间
机构运营情况
调查意见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注:1. 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扩建、租房改扩建、购置。

附件3
大渡口区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
报送机构:时间:年月日
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所属镇街子女姓名子女联
系方式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办公室2016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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