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1992101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1992101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1992101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高劳动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统计的内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次数、职工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的类别、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和经济损失等。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表)。另外制发供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发布用的参考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

2.统计范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的填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私营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等独立核算企业。

3.填报单位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非矿山、矿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对于“厂中有矿、矿中有厂”、“全民中有集体、集体中有全民”等企业内含有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如果企业内的企业本身是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则按本身所属性质单独填报A表,非独立核算的不单独填报,而由其上一级企业统一填报A表。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统计部门和劳动部门按统制字[1990]304号文件核定的为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海底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隧道掘进企业按矿山企业填报。劳改、劳教生产单位一律要填报本表。

《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由非矿山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表)由矿山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在所辖范围内报告期中无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综合表都要按时填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是否报上一级劳动部门,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4.报表的制订、实施和报送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制度由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订,劳动部组织实施。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中央直属企业、省(区、市)属企业、地(市)属企业向当地县(区:含县级市)劳动部门填报A表;县(区)属及以下企业报送主管单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乡填企业管理局负责)汇总出B1、B2两表后,送至当地劳动部门,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报送A 表。

各级劳动部门应分别汇出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伤亡事故的B1表、B2表报至上级劳动部门,汇出相应的C表报至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填报单位和综合填报单位,做到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

(3)劳动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

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将A表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为B1、B2表后送同级劳动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将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汇总为B1、B2表后报送劳动部(需要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由劳动部确定和调整)。

企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

向同级劳动部门报送数字。

5.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

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于下月20日前报劳动部,年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劳动部。12月月报免报。

省以下各级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由相应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7.其他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于1992年10月15日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定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困难员工帮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员工家庭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为工会春节慰问困难员工和集体送温暖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减轻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员工的生活压力,发扬公司员工团结一心、互帮互助的友爱精神,增强团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体现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适用 三、权责 本制度由工会委员会制定,各单位照案执行。 四、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五、帮扶程序 1、准确摸底,精准帮扶。公司各单位要认真、全面摸清和掌握本单位困难员工基本情况,杜绝“人情帮扶”“关系帮扶”,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应退尽退”(含内退员工,退休人员、工亡家属及伤残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2、困难员工帮扶标准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行政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员工家庭; ②、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

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员工家庭; ③、家庭成员遭遇意外灾害,损失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 ④、单亲丧偶家庭;单身一人且患有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同时患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重病且有子女在大学就读的; ⑤、具有下列情形的员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⑥、公示上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员工,公司工会将进行集体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六、困难员工档案管理 1、困难员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发现随时上报,随时救助,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2、困难员工档案以纸质档案一式两份。 七、困难员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困难员工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困难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困难证明; 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及各种疾病诊断证明书,需提供市内公立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及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精神病患者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精神残疾人”证明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定义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然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3 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 事故报告 4.1 职工因工负伤,休息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均按规定进行调

查分析,填报登记,统计上报。 4.2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处(以下简称安全处)安全监察科,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A)一式三份(钢笔填写),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经审批后,两份和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单位保管。 4.3 安全处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集团公司领导、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4.5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因拯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 4.5 各单位于每月四日前填写上月《工伤事故休工天数及严重度月报表》(见标准的附录C),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 5事故调查处理 5.1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于24小时内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并将《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分析记录》(见附录D)存档。 5.2 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集团公司安全处、保卫处、工会、监察、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人员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收藏】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1995-2011) 时间:2012-03-29 12:02:04来源:中国救援网 【收藏】字号:T|T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量统计表(1995-2011)。中国救援网吴飞制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统计表(1995-2011)。中国救援网吴 飞制图 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截止到2008年,中国大陆的这一冠军头衔才终于让给了印度。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数据,2011年8月中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仅次于美国的2.85亿辆,位居世界第二,但是中国1亿辆汽车保有量中,包括近2000万辆三轮和四轮低速货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农用车。扣除农用车后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大约为7800万辆,超过日本的7000万辆,仍然居世界第二。 然而数据显示,2011年,在严格禁止酒驾后,汽车保有量大约为7800万辆的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高达62387人死亡。而汽车保有量在7000多万辆的日本,虽然2011年共发生690907起交通事故是中国的3倍,且受伤人数为852094人,但是造成的死亡人数只有区区4611人。汽车保有量2.85亿辆,大大超过我们的美国,车祸死亡人数也只有4.2万人。因此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与这些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体现在许多方面,包括:交通法规制定和执行力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事故发生后的自救互救能力、社会的救援体系建设等,这些都能够预防和挽救交通事故带来的死亡威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及工作制度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及工作制度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本着切实为特困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指导思想,坚持解难济困的原则,经常性地救助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为保证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募集。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工会经费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扶中心常年接受社会、个人捐助,补充救助资金。 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⒈帮扶中心在县总财务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中心接收捐赠资金和中心有关救助款项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救助无关的任何其他项目,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⒉定期公布资金筹集情况,通报救助使用情况。⒊救助程序。首先由特困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工会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上报帮扶中心。帮扶中心进行审核,并由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中研究,由帮扶中心实施救助。 三、组织机构。帮扶中心成立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批准救助报告,研究有关救助资金的重大问题。 特困职工救助办法 一、救助的对象及标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对象是瓜州县建立工会企业的特困职工,且本人与单位(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工会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①家庭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进入“低保”的职工;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绝症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③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④因生活困难造成无力支付考入大学的子女学费的困难职工;⑤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维继的职工。 二、救助程序及要求 1、登记受理: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帮扶时,须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本》,到所在单位(企业)工会填写《特困救助登记表》,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基层单位工会签字、盖章;申请困难补助的职工须提供社会低保证明、伤残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入学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确定帮扶:帮扶中心对申请帮扶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收到职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特事特办除外)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确定是否进行帮扶,并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 3、制定措施:对确定帮扶的事项,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要求,由帮扶中心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落实措施:根据确定的帮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帮扶措施。对特困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 5、跟踪回访:对帮扶对象实行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帮扶后的相关情况,对确需进行二次帮扶的,按有关程序再予帮扶。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doc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汲取事故教训,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重复性伤亡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区域、非生产区域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四)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五)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四、定义 (一)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分级 ⒈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⒉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⒊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⒌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⒍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⒎重复性伤亡事故。重复性伤亡事故是指在一年内同一单位或部门发生的属于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工亡事故或重伤事故。

2019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共3页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2012年1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作了题为《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扎实工作全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单位共同努力,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总体上实现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据安监总局调度统计:201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47728起,死亡75572人,同比分别下降减少15655起、3980人,4.3%和5%。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1万人以下,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2000人以下。——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取得明显成效。全国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同比减少98起、403人,分别下降5.7%和5.9%。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同比减少13起、325人,分别下降15.3%和22.6%;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减少7起、251人,分别下降63.6%和61.2%。通过有效防范和全力救援,全国没有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事故。——反映安全发展水平的各项主要指标进一步趋好。同比降幅均在10%以上,其中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0.201降到0.173 ,降幅13.9%;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由 2.13降到1.88,降幅11.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由3.2降到2.8,降幅12.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0.749降到0.564,降幅24.7%。——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普遍改善。工矿商贸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3%和8.6%,其中煤矿分别下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发挥以人为本的扶贫帮困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领导及组织机构 (一)成立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二)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进行复审,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执行,根据企业困难职工实际以及帮扶资金情况,量入为出,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困难职工提供直接、方便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一)帮扶资金由财务部统筹安排。 (二)帮扶资金用于帮助解决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帮扶重点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帮扶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专帐核算。(二)帮扶资金的使用 1.救助范围:企业的困难职工因老、弱、病、残、子女就学、家属生活困难及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家庭。 2.救助标准:

①对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出现生活困难的,可给予每年两次,每次500元救助。 ②对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或本人长期患慢性疾病而出现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给予每年两次,每次202*元救助。 ③对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癌症或其他绝症,而出现家庭生活重大困难的,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救助。 ④对企业中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家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救助。 3.每位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个项目的救助。第五条帮扶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本人向综合部提出申请; (二)综合部初核,审核汇总(附《职工申请表》及《汇总表》),于每年12月初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复核后,企业进行公示; (四)企业公示完毕,由财务部于每年春节和中秋节下拨帮扶资金,综合部执行。 第六条企业对下拨的帮扶资金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发放情况应及时汇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说明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困难职工提供解困绿色通道; (二)坚持“救急济难”的原则,确保不使一名困难职工因生活困难而发生意外; (三)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推动的原则,公司党政工团合力推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或离退休困难职工和因各种特殊情况需要帮扶的公司职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援助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 副主任: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总经办主任、人资部部长、组织部部长、工会副

主席、发展计划部部长、职工医院院长、团委副书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主任:组织部部长 成员:工会副主席、人资部部长、发展计划部部长 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困难职工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待职工来访要满腔热情,对待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和解答; (二)负责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日常援助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职工困难; (三)负责根据求助职工的请求,建立帮扶职工的档案,分类处理求助职工提出的不同意见和请求,及时了解求助职工的状况; (四)负责对职工超越规定范围或不符有关规定的请求,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章就业帮助 第七条公司成立就业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帮助。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离退处处长、实业公司经理

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一、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责任事故 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1.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猜测而发生的事故; 3. 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治理措施不到位,安全治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

故的;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服从治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2.3.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工作损失价值 3.3资源损失价值 3.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3.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A) 3.6其他损失费用 4计算方法 4.1经济损失计算见公式(1): (1) 式中: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见公式(2): (2) 式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4.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A)。 4.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A。 4.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5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千人经济损失率 计算按公式(3): (3) 式中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平均职工人数,人。 5.1.2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计算按公式(4): (4) 式中: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总产值,万元。 5.2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5.2.1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5.2.3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

困难员工帮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员工家庭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为工会春节慰问困难员工和集体送温暖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减轻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员工的生活压力,发扬公司员工团结一心、互帮互助的友爱精神,增强团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体现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适用 三、权责 本制度由工会委员会制定,各单位照案执行。 四、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五、帮扶程序 1、准确摸底,精准帮扶。公司各单位要认真、全面摸清和掌握本单位困难员工基本情况,杜绝“人情帮扶”“关系帮扶”,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应退尽退”(含内退员工,退休人员、工亡家属及伤残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2、困难员工帮扶标准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行政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员工家庭; ②、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

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员工家庭; ③、家庭成员遭遇意外灾害,损失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 ④、单亲丧偶家庭;单身一人且患有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同时患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重病且有子女在大学就读的; ⑤、具有下列情形的员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⑥、公示上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员工,公司工会将进行集体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六、困难员工档案管理 1、困难员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发现随时上报,随时救助,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2、困难员工档案以纸质档案一式两份。 七、困难员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困难员工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困难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困难证明; 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及各种疾病诊断证明书,需提供市内公立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及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精神病患者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精神残疾人”证明复印件也可)和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

职工伤亡管理制度

职工伤亡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准确的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加大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力度,保障职工 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公司各级岗位管理人员 责任:公司各级岗位管理人员执行本制度,安委会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伤亡事故是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在生产过程中、在生产时间、在生产岗位,与生产过程直接有关的伤亡事故,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事故。 第一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伤亡事故后,首先由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立即 逐级报告领导和安全小组,对受伤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或重大伤亡事故后,其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

括伤亡人员、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小组,由安全小组用快报办法分别报告公司负责人、和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保税区公安局和保税区工会。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启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 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造成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中心负责人或指定有关人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职 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对有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4.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要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 察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 5.调查组通过充分的调查,应查明事故的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 各种因素,经过认真、客观、全面、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的责任。

我国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1995-2004年 我国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全国各类事故中,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最多,占75.91 %。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占40.85 %,其次是非矿山企业,占40.47 %。 1995-2004年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所占比例图 7.04%0.49% 火灾 二、全国特大事故情况 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工矿商贸企业所占比例最大,起数占48.48 %,死亡人数占55.17 %。工矿商贸企业中,煤

矿所占比例最大,起数占78.13 %,死亡人数占77.48 %。 全国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中,工矿商贸企业所占比例最大,起数占71.43 %,死亡人数占76.19 %。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所占比例最大,起数占81.58 %,死亡人数占75.02 %。 2001-2004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所占比例 33.27%0.57% 煤矿 2001-2004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图 工矿

2001-2004年一次死亡30人上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火灾 工矿 三、全国各类事故特点 1995-2004年全国各类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140000 160000 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年 死亡人数 (

1995-2004年工矿企业事故情况 5000 10000 1500020000 25000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年 死亡人数 ( 1995-2004年全国火灾、铁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8000 9000 10000 19951996199719981999 20002001200220032004 年死亡人 数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X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确保精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根据《XXX集团公司关于印发〈XXX 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XXX〔xxxx〕xx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即工会会员,下同)。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工会建立困难帮扶专用账户,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行政拨付: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精神,行政拨付资金,从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由公司按每年不低于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的5%标准进行划拨。 (二)工会补助:从工会经费中酌情划拨。 (三)职工捐助; (四)上级单位支持; (五)各级政府、工会等支持; (六)社会各界捐助;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要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广开渠道,多元筹措,丰富帮扶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帮扶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三章帮扶对象 第五条帮扶对象是指困难职工,主要包括: (一)职工家庭(可包含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xx元/月的; (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况的: 1.由于患重大疾病、残疾,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全部的收入50%以上, 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 2.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和财产损失超过家庭承受能力,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

(三)鳏寡孤独职工因罹患疾病、身体残疾、年龄较大等原因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收入偏低的。 (四)在职职工去世,其父母、配偶、未成年或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列为帮扶对象。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帮扶资金适用于对帮扶对象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综合帮扶等。综合帮扶是指法律援助、情感帮扶、结对帮扶、职工互助、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等。 第七条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并参加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险,可用帮扶资金为帮扶对象缴纳医疗互助金,还可为其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等。 第八条子女助学是指对帮扶对象的子女考取国家正规大专以上院校的(不含自费生)进行资助。 第九条节日期间(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开展访贫问苦活动,根据困难员工建档情况确定帮慰问对象进行帮扶。 第十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困难帮扶工作人员的工资或办公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困难帮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五)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帮扶标准 第十一条帮扶标准按照《XXX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要求,结合xx市城镇居民低保xxx元/月标准,具体如下: (一)用于日常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人均不超过xx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年度总和xxxx元; (二)用于应急生活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户人均不超过xx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的3倍xxxxx元; (三)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四)用于节日期间开展访贫问苦活动,慰问困难员工给予困难帮扶金xxxx 元。 (五)用于子女助学的资金,按照xx省的城镇“三无”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费用xxx元/月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xxxx元。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坚持“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符合帮扶条件的职工需填写《xxx公司困难员工审批表》(详见附件)。申请日常生活救助和应急生活救助的职工需附单位或居委会开出的家庭成员收入 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救助的职工需附医院诊断书、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DOC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事故管理与控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和处理事故,教育和警示他人遵章守纪,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目标,制定本规定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公司事故管理。 三、引用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工伤管理条例》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准化规范》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规范,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工伤保险申报。 2、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上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并作出处理决定。 3、安全环保部负责协助生产部经理组织一般和较大事故、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术语 1、事故直接损失:指原材料和设备损失在事故中的损失。 2、产量损失:指事故发生时起至设备修复开启时止,

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3、事故总损失:指各种损失之和。 4、工伤:职工发生伤害,公司按规定程序上报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确认的伤害事实。 4.1 轻伤事故:职工受伤后,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即只含轻伤的事故。 4.2 重伤事故:职工受伤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即只含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4.3 死亡事故:出现死亡的事故。 4.4职工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五种。 4.4.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4.4.2 重伤事故:只有重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4.4.3 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4.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4.4.5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4.5 设备、操作、火灾和爆炸造成经济损失事故。 4.5.1 特大事故:一次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5.2 重大事故:一次损失达1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 4.5.3 较大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至10万元的事故。 4.5.4 一般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4.6 伤害事故 伤害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公司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使人体组织突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发挥以人为本的扶贫帮困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领导及组织机构 (一)成立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二)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进行复审,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执行,根据企业困难职工实际以及帮扶资金情况,量入为出,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困难职工提供直接、方便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帮扶资金由财务部统筹安排。 (二)帮扶资金用于帮助解决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帮扶重点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帮扶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专帐核算。 (二)帮扶资金的使用 1.救助范围:企业的困难职工因老、弱、病、残、子女就学、家属生活困难及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家庭。 2.救助标准:

①对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出现生活困难的,可给予每年两次,每次500元救助。 ②对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或本人长期患慢性疾病而出现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给予每年两次,每次2000元救助。 ③对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癌症或其他绝症,而出现家庭生活重大困难的,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救助。 ④对企业中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家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救助。 3.每位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个项目的救助。 第五条帮扶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向综合部提出申请; (二)综合部初核,审核汇总(附《职工申请表》及《汇总表》),于每年12月初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复核后,企业进行公示; (四)企业公示完毕,由财务部于每年春节和中秋节下拨帮扶资金,综合部执行。 第六条企业对下拨的帮扶资金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发放情况应及时汇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标准版) 1范围 1.1本标准对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及统计报告作出规定。 1.2本标准适用于大冶铁矿工伤事故的管理。 2引用标准 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 2.2《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4]冶生字第239号 2.3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4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2.5《武汉钢铁公司事故管理细则》(修订)钢政发[1990]84号。 2.6《伤亡事故管理程序》QSP/C2102-96A。 3管理职责 3.1安环科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管理工作。

3.2各级行政领导负责执行伤亡事故管理的法规及规定,配合医院抢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定期进行伤亡事故综合分析。 3.3医院负责普及现场急救知识,对伤者及时抢救。 3.4生产科、设备科、技术科、劳资科、组织部、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和分析。 3.5团委参加30岁以下青青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3.6工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3.7各级党组织会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处理。 3.8职工及事故现声当事有人责任及进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事故情况。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事故报告: 4.1.1伤亡事故发生扣,负伤或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口头报靠班组长,工段长,车间领导。 4.1.2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后一小时内,按系统口头报告矿调度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总结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总结-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总结 一、健全一个网络,形成整体联动的帮扶工作格局。 在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由“两办”转发了《**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总工会主席、分管副市长等为副组长,总工会和劳动、民政、财政、司法及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的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2名总工会骨干具体负责。全市四个街道都成立了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站,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站都明确了一名办事处副主任为主抓,具体工作专人负责。各社区居委会的困难职工帮扶联系点做到了人员、场地、设施、制度、台帐“五到位。全市的困难帮扶网络已经全面形成并正常运作。 二、搭建一个平台,构筑开展帮扶工作的基础。 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帮扶阵地硬平台。一方面,高标准建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抓住市总工会整体搬迁的机会,新建了“中心”大楼,大楼共分服务大厅、培训中心、活动大厅等三个部分,实用面积400多平方米,寓困难帮扶、就业培训、职工活动于一体,为帮扶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市政府和常德市总拨专款为帮扶中心配备了电脑、电子显示屏、空调、电话、传真打印机及其他办公设施,开通了“12351”热线电话。各帮扶站点也同期配备了办公设施,城隍庙、新村等社区也添置了电子显示屏。另一方面,全覆盖启动了“爱心超市”。我们通过专题调研,精心布局,在全市困难职工较为聚中的区域建设了7个“爱心超市”。各“爱心超市”全部设置了衣物架、粮油供应区,有的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家政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等,促进了帮扶工作深入、规范地运作。二是健全完善了帮扶工作台帐软平台。困难职工是帮扶中心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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