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笔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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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战操作---第五章---催证、审证与改证操作

国际贸易实战操作---第五章---催证、审证与改证操作

(6)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进出口双 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
(四)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1.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 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 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 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 后,再根据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 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 额的比例。 2.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 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 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是将 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信 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 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2. 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信用证的主要类型如下所述。 1) 按基本性质分类 (1)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货运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 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 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2)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 ,在付款前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 内,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付 款义务。我国在进出口贸易中,规定必须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规定,凡是没有注明可否撤销字样的信用证, 一律视作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银行只接受不可 撤销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流程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流程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流程背对背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贸易融资工具,涉及两个信用证,即主信用证和反信用证。

它使进口商能够在向其供应商支付之前从其银行获得资金,同时确保供应商在收到付款之前按时收到商品。

流程概述1. 进口商向其银行申请主信用证。

进口商向其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以支付供应商。

信用证指定了进口货物、付款条款以及其他相关细节。

2. 开证行开立主信用证。

进口商的银行开立主信用证,对供应商做出支付承诺,前提是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

3. 进口商将其银行开立的主信用证发送给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主信用证,确认其条款并准备发货。

4. 供应商向其银行申请反信用证。

供应商向其银行提交申请,要求开立反信用证,以保证在收到进口商银行付款后收到货款。

5. 开证行开立反信用证。

供应商的银行开立反信用证,对供应商做出支付承诺,前提是根据主信用证的要求提交所需文件。

6. 供应商向进口商发货。

供应商根据主信用证的条款向进口商发货。

7. 进口商将提单交给其银行。

进口商收到提单后将其交给其银行。

8. 开证行根据提单付款。

进口商的银行根据提单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9. 供应商的银行向供应商付款。

供应商的银行根据反信用证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关键要素信用风险转移:背对背信用证将信用风险从进口商转移到开证行,降低了进口商的支付风险。

贸易便利:背对背信用证促进了国际贸易,使进口商和供应商能够在缺乏信任的情况下开展业务。

付款保证:供应商通过反信用证获得付款保证,即使进口商无法履行其付款义务。

进口商融资:进口商可以通过主信用证获得资金,从而在向供应商付款之前有时间销售商品。

双重保证:背对背信用证通过主信用证和反信用证双重保证,为交易各方提供更高的安全性和保障。

注意事项背对背信用证涉及复杂的流程,需要各方密切合作。

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提交对于成功处理此类交易至关重要。

银行应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以确保符合贸易条件并满足所有相关法规。

重要的是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以确保交易的可靠性。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目录一、内容综述 (2)1. 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挑战 (3)2. 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意义 (4)二、信用证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5)1. 简化交易流程 (6)2. 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7)3. 降低贸易风险 (9)三、中小企业应用信用证的现状与问题 (9)1. 应用现状 (11)2. 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12)四、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成功案例分析 (13)1. 案例一 (14)案例背景 (15)成功因素分析 (16)后续行动建议 (18)2. 案例二 (18)案例背景 (19)风险规避策略 (21)经验总结 (22)五、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应用信用证的策略与建议 (22)1. 提高中小企业对信用证的认识与理解 (24)2.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25)3. 寻求专业咨询与服务支持 (26)4. 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支持与推动 (27)六、结论与展望 (29)1. 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前景 (30)2. 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长远影响 (31)一、内容综述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其操作复杂性和风险性不容忽视。

本文选取了两篇关于信用证案例分析的文档,旨在通过深入剖析具体案例,揭示信用证业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一篇文档通过一起具体的信用证欺诈案件,分析了信用证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受益人未能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供合格的单据,导致开证行错误地支付了款项。

这一事件暴露出信用证业务中单据审核不严格、风险意识不足等问题。

文档也提出了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单据质量等建议,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文档则聚焦于信用证结算中的银行责任问题,由于银行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受益人遭受了损失。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深入思考。

银行作为信用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付款或拒付,并对受益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则保护信用证善意第三方及相关利益的案例分析

一则保护信用证善意第三方及相关利益的案例分析

一则保护信用证善意第三方及相关利益的案例分析作者:李群王惠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9年第08期一、案例分析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毛公司)状告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佛肯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简称深圳分行)信用证欺诈案。

2004年下半年,三毛公司与佛肯公司一共签订了15份采购合同,约定由佛肯公司向三毛公司一共出口价值达821万余美元的面料辅料,付款方式为120天远期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三毛公司依约于2004年7月30日至10月20日向工行兰州汇通支行等处申请开出受益人为佛肯公司的15张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为821万余美元,并支付开证申请等费用11,3万元人民币,信用证对货物装运时间和付款日期都作了规定。

可是,合同签订后,佛肯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三毛公司提供货物。

2005年初,三毛公司将佛肯公司、深圳分行以信用证欺诈为由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涉案的采购贸易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撤销三毛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开出的受益人为佛肯公司的信用证,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此案的关键在于议付行对外承兑在开证申请人发现该存在欺诈之前。

此时开证申请人才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申请止付保全。

审判结果:不可止付。

善意第三方的涵义是指第三方(对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欺诈行为不知情)诚信的参与信用证交易,并期待从开证行处得到补偿,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不管受益人是否为欺诈的当事人或知情,某个第三人例如承运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而其他第三方如议付行在未发现有任何欺诈情况下诚信地给付了对价,取得单据,并向开证行提示,要求付款;第二,受益人实施欺诈行为后,将该单据转让给第三方(如向议付行议付),该第三方未发现也不应发现存在欺诈情形下诚信地给付了对价,获得了单据,并向开证行作付款提示。

善意第三方完全有别于恶意欺诈者,其地位完全不同于受益人,他们不是基于对出票人的信任而是基于对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对付保证的信任才进行议付或受让的,他并不担保汇票及所附单据的真实性。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一些客户可能只是听说香港公司操作方便可降低税收成本,但不清楚实际的运作是怎样的。

一个简单的外贸的案例,给大家演示一下香港公司信用的的操作流程。

常用的有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种,案例:一批货物G,国内供应商A与香港公司B商签订合同$100万, 香港公司B以$120万与国外客户C签约。

其中, A为出口商,B为中间商,C为进口商。

BANK A为国内的通知行,BANK B为B公司的账户行,BANK C为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2. B以母证为依据,BANK B向A开出L/C,金额$100万,此证称为子证。

3. A收到BANK A的通知,接受子证,然后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转递BANK B.5. 审单无误后,BNAK B 通知香港公司B将发票由$100万替换成$120万, 并将单据转递BANK C6. 审单无误后 ,BANK C解付$120万给BANK B, BANK B解付$100万给BANK A.背对背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2. B向BANK B提交全额保证金,即$100万, 银行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A3. A接受L/C$100万.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 转递BANK B议付。

5. 审单无误后, BANK B向A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B买单, B领回全套单据.6. B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发票改成自己的发票$120万,将有供应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BANK B,转递BANK C议付.7. 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A赎单提货.案例中,香港公司B账户中余额$20万为销售利润,根据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20万没有税收。

国内供应商A如果直接卖给国外客户C,金额为$120万,通过香港公司操作后,合同金额降低为$100万,国内税基减少,也达到了减少税收的目的两者区别1. 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2. 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3. 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4. 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额保证金。

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4.需要注意的有关转让信用证的其他规定: a. 信用证中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信用 证可以分部分转让给不止一个第二受益人, 水平转让 b.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 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 其后的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
各方当事人: 开证行 第一受益人 转让行 第二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开证行
开证行: 1.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时须指定转让行,并规定一旦发生转让, 转让行应立即以加押电文通知开证行。 UCP600 38A,A BANK IS UNDER NO OBIGATION TO TRANSFER A CREDIT EXCEPT TO THE 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EXPRESSLY CONSENTED TO BY THAT BANK LC的通知和保兑,UCP600规定如果被要求通知的或加保的 银行不予照办时,必须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而指定转让行 在此的做法UCP600并未规定。 开证行虽然开出TRANSFERABLE 的LC,原证是否被转让? 开证行可能不得而知,因而存在不能保留对转让进行有效控 制的风险,应通过指定转让行来限制交单行的范围。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转让行-- 我行作为转让行的操作实务 一.转让环节: 1.审核信用证条款:TRANSFERABLE;我 行为指定转让行;是否包含不清楚及不适合 转让的条款。 2.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资格的审查 第一受益人--进出口代理权 第二受益人--进出口权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背对背与转让证的异同点
一般单据遭拒付都是因为单据有不符点,但 这起案例中,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最根本的 原因是背对背证的付款受制于原证开证行, 母证与子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尽管开户 银行已尽到提醒义务,但由于客户对此没能 引起高度重视,最终没能避免悲剧。 . 再者,丧失了对物权的控制更是雪上加霜。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受益人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 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 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 •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请问针对进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选择何种结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
4、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2010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 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的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4月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物拒付货款。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依据。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货物,商检证中的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因此银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仍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中,7月应出运的货物与8月出运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能视为分批装运,违反了信用证要求每月均装的要求,因此银行拒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案例分析题:
1、 信用证特性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三点基本特性&不可撤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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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合作及金融创新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运用-------案例分析王田秧[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两个独立的案例分析,探究深圳银行如何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理和资金优势,在控制风险、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同时,进行国际结算业务金融创新,为深圳金融同行提供可借鉴可讨论的具体方案。

深圳拥有国有或股份制或城市商业银行类中资金融机构十八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机构也达到近三十家。

与香港和国外相比,深圳的银行数目虽然还远远不够庞大,但在中国,就银行种类和个数来看,深圳已是名列前茅的城市之一。

虽然深圳的经济大环境优良,但面对众多银行的激烈竞争,每一家金融机构都不得不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地利用一切有利条件进行金融创新。

下面两个案例从国际结算业务这个“点”出发,从最普通的结算业务操作谈起,揭示在深港合作条件下,金融创新的内容和思路,这或许对深圳金融同业有所借鉴。

案例一深圳由于毗邻香港,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有其绝对的优势,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迅速(见表1),已连续几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

在贸易结构中,深圳的特点是加工贸易占绝大多数,但近几年一般贸易和转口贸易亦有一定的增长。

香港一直以来,尤其是对中国大陆来说,是重要的转口贸易地之一,中国大陆特别是深圳地区的许多进出口业务是经过香港来完成的。

深圳也在利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叙做转口贸易,案例一讲述的正是一笔成功的银企共同合作完成的转口贸易业务。

深圳市历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单位:亿美元数据来源:深圳市2000年~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转口贸易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蕴藏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货物一般不进中国大陆,从识别贸易的真实背景到控制整个贸易过程,都有一定的难度。

银行在为叙做转口贸易客户提供国际结算方式和贸易融资服务时,如何既控制风险,又获取收益,就要看每家银行在控制贸易融资风险方面的具体能力。

转口贸易的一个重要结算方式就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业务的一个品种,其概念是指一份跟单信用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证为担保或附属担保来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另一份跟单信用证(第二位进口信用证)。

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中的受益人作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深圳S银行一客户A从新加坡United overseas chinese banking limited singapore收到一出口来证,出口货物为轴承,金额为日元34,646,462.,该货物的供货贸易商为香港某客户B(实际供应商为日本某客户),客户A需以出口来证为担保,开出同样货物、同样条款但金额小于来证的信用证,从香港进口轴承(货物从日本装船至上海)再出口该货物至新加坡。

下面我们来具体观察一下,针对此笔复杂的贸易情况,深圳S银行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的。

S银行首先对新加坡出口来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该证为不可撤销、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全套开证行指定人抬头提单,货权已转让给开证行。

就此S银行揭示出以下风险点:1、由于该国际贸易较为复杂,涉及四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大陆、香港、日本、新加坡)及多名贸易关系人,要经过货物流转、单据流转和资金流转不同环节,贸易过程控制有一定的难度,因而银行叙做该项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较大。

2、深圳S银行开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后,若收到的单据未发现不符点,深圳S银行须对外承兑。

在S银行对外承兑后,若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未能按时出货或所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导致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无法正常收汇,深圳S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

这是深圳S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

3、若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按时开出,而香港第二受益人B客户如果受日本供货商牵制,无法按时供货,申请做延期修改时,必须先确保第一位出口信用证做延期修改,否则会同样出现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无法按时装货、交单,导致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无法按时收汇,进而影响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对外付汇资金来源。

根据以上风险点,深圳S银行在充分考察客户A资信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以证换证”这个崭新的贸易融资概念,即银行通过贸易过程控制,以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为保证凭据,开立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用于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或成品,然后银行监控客户安排加工出口或不加工的再出口,待货物出口收汇后,用于对外支付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款项。

就此深圳S银行重点从信用证条款设计和进出口贸易全过程控制进行风险防范。

根据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条款,S银行对开出的第二位进口信用证,从技术角度,提出以下条款要求:1、第二位进口信用证装期、效期应比第一位出口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及效期提前,以保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深圳受益人A客户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

2、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金额应小于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两者之差即是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的利润。

3、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应与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期限相匹配,以保证深圳S银行在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收汇后,再进行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付汇。

4、由于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货物来源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进口货物,为真正控制进口货物货权,以保证出口货物货源,需将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海运提单做成以深圳S银行为指定抬头人即To order of shenzhen S bank。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货物只有经过S银行背书后才能转让。

5、为保证进口货物的安全,将价格条款定为CIF,即要求香港第二受益人B 客户负责对货物的运输及保险。

6、信用证类型选择为迟期付款信用证(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defer payment),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作为开证行——深圳S银行的利益。

除了精心设计信用证条款外,深圳S银行同时提出对贸易过程的控制措施:1、深入了解客户A从事该行业的时间长短,以及与香港客户、新加坡客户、日本客户的交易往来记录。

2、因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付汇来源为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收汇款项,为保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正常收汇,深圳S银行指派个人素质较高的客户经理专门负责贸易过程的全程监控及跟踪A客户备单情况。

2005年6月初,深圳S银行根据第一位出口信用证,开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金额为日元34,303,428,类型为延期45天付款信用证。

同年6月中旬单到深圳S银行,同时货也到上海,深圳S银行一边派人前往上海监控进口货物转船情况,跟踪货物卸货后再装上开往新加坡的船只;一边督促客户A严格按照第一位出口信用证要求及时换单备单交单,以保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按时收汇;一边仔细审核单据,在未发现不符点及客户同意承兑的基础上,于6月下旬对外承兑,到期日为8月1日。

7月8日,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在S银行的监控下,完成货物转往新加坡运输并经过换单后,交来第一位出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深圳S银行完成审单认为相符后,将全套单据寄第一位出口信用证开证行United overseas chinese banking limited singapore,7月21日,深圳S银行安全收汇。

8月1日,深圳S 银行用从境外收汇的款项对外付汇,该笔业务到此结束。

通过该笔业务,深圳S银行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充分利用深港密切的贸易往来,通过贸易融资这种金融手段,支持深圳客户贸易发展需求,以此巩固深圳在全国的贸易地位。

2、只有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才能永远保持银行强劲竞争力。

S银行正是在背对背信用证的基础上,进行金融创新,提出了“以证换证”的概念,要求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高度关联,将进出口贸易相结合,通过对进口过程和出口过程整个贸易链进行监控,以到达控制风险的目的。

3、第二位进口信用证,虽有第一位出口信用证做担保,但因其为一独立信用证,所以对S银行来说风险并未减少,同独立开立一个信用证的风险几乎相当,但绝对无风险的银行业务几乎不存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深圳S银行针对这笔复杂的国际贸易,通过贸易过程的密切监控,达到了控制风险的目的。

4、在业务技术操作方面,深圳S银行努力研究国际惯例,精心设计了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条款,从而在条款上取得最大主动权。

案例二深圳多数银行外汇资金运用与外汇资金来源币种不匹配,即吸收的存款大部分为港币,而资金运用的币种则主要为美元。

而香港由于其世界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的地位,使得香港的多数银行美元、港币来源都十分充裕。

深圳毗邻香港,深圳的银行与香港的很多银行交往密切,合作久远,深圳的银行完全可以利用香港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满足自己在发展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甚至通过深圳的银行,辐射至内地的中小银行。

案例二叙述了深圳S银行如何利用香港银行的资金,为内地中小银行提供美元资金需求便利。

深圳S银行长期致力与香港多家银行的业务合作,在资金业务、美元及港币清算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等多领域取得斐然的合作业绩,在香港多家银行取得从几百万美元到几千万美元不等的综合授信额度。

同时向深圳外汇管理局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短期外债指标。

2005年6月,深圳S银行收到内地一中小银行——Z银行的融资请求,该银行一直与深圳S银行有业务合作关系,它融资请求的具体情况如下:内地Z银行于同年5月应其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一笔即期进口信用证,金额为440万美元,是从香港进口钢材。

6月内地Z银行收到境外银行来单,未发现不符点,按照国际惯例,应在不超过七个工作日之内对外付汇,此时内地Z银行的客户由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向Z 银行提出三个月进口押汇申请,Z银行虽然希望向其客户提供融资,但苦于美元头寸紧张无法满足,遂向深圳S银行提出三个月的贸易融资需求。

深圳S银行比起内地Z银行虽然资金较为雄厚,但由于自身的国际结算业务发展迅速,对美元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深圳S银行做出了一个果断的金融创新决策,将此业务向其香港的一家代理行提出三个月美元融资需求,并且获得香港代理行的同意,随后深圳S银行按以下流程完成了此项业务操作。

1、内地Z银行向深圳S银行提出信用证业务付汇融资申请,在申请中注明应付金额、期限及付款指示等资料,同时提供信用证传真件。

2、深圳S银行审核内地Z银行提交的资料,并向信贷审批部门报批内地银行融资申请,经过对内地Z银行的资信调查,融资要求获得批准。

3、深圳S银行与香港代理行提出信用证业务付汇融资申请,并传真有关信用证资料。

经过询价和议价,香港代理行向深圳S银行确定融资价格为Libor+50基本点。

4、深圳S银行参考香港代理行报价,并综合其他情况及因素,向内地Z银行融资报价为Libor+110基本点。

5、6月3日,受深圳S银行委托,香港代理行以其美元资金替内地Z银行进行了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

三个月后即9月6日,内地Z银行在收到其客户的还款资金后,将所借资金连同利息归还深圳S银行,深圳S银行扣除利差收入后,将款项归还香港代理行,就此深圳S银行获得5万多元人民币收入。

此项业务带给深圳S银行以下几点思考:1、金融创新是任何一家银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深圳银行机构维持特有竞争优势的永恒方法,金融创新可能存在于日常的业务处理当中,它们在等待动脑的人们去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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