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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一、业务流程不同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二、信用证形势不同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

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

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

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 信用证 (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的功能系适用于如下 贸易方式 :
进口商为其市场的需要,须进口商品,寻找货源;而制造商或供应商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两者之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来往,故须请中间商介入,把 进出口 业务联系在一起,而从中谋取利润。
(6)承付——由于“要求把母证背对背给我们的另一家公司,让他打包贷款”,故不建议采用“见款付款”的付款承诺,而应采用正常的“见单付款”承诺。因为:
一来,这样的条款会导致最终供货商很难从他的银行贷款;

二来,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子证开证行独立承担付款责任,这样的条款,现在已不再流行。
(1)金额——对于母证总金额及单价等涉及金额的部分,需要根据你与最终供货商签订的合同金额和单价等进行修改,以保证多收少支的利润。
(2)时间——对于母证装期、交单期、信用证效期等涉及时间的部分,需要相应提前或缩短,以便保证自己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母证下的交单。
(3)名称——如果不愿意让上下两家互知信息的话,对母证中透露进口商信息的部分,如单据抬头等,需要进行修改,用你们公司的名称代替。对母证中要求出现供货商的部分,如提单托运人等单据出口方名称,也进行修改,避免出现最终供货商的信息。
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予以公开,以为赚取其中间的利润。故进口商与中间商签约进口所需货物,尔后中间商再与出口商签约,推销其产品,这种 贸易方式 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
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进口商签订两份契约。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契约,称第一份契约。依第一份契约所开具的 信用证 称原信用证(Original Letter of Credit),亦称主信用证(Prime Letter of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详解

背对背信用证详解

背对背信用证的分类
1.行内背对背:母证开证行为天津分行通知行为 总行离岸部,由离岸部开立子证 2.行外背对背:母证开证行为其他银行.母证的开 证行应首选中农工建等国有银行,如开证行是 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或上市银行,融资报价会有 区别。原则上不接受商业银行作为母证开证行。
背对背信用证与普通信用证的区别
1.一个证变为了两个证。同一批货物同一套提单。 2.母子证条款需衔接 3.增加了母子证间的换单环节 4.子证到单后处理的时效性要比普通信用证更强。
背对背信用证图解
境内公司 出 口 境外公司 出 口 境外供货商 6.交单 1.申请开证 天津分 行 9. 2.开立母证 换 10.付款/承兑 单 离岸部 6.提交单据 4.开立子证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110531SINGAPORE 50 /Applicant HONG KONG DE TRADING CO. LIMITED 59 /Beneficiary WILMAR TRADING PTE LTD 32B/Currency Code, Amount USD8946000,
母子证条款比较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2PC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CHARTER PARTY/TANKER B/L TO BE ACCEPTABLE. +THIRD PARTY DOCUMENTS EXCEPT INVOICE AND DRAFT TO BE ACCEPTABLE. +ON BOTH QUANTITY AND CREDIT AMOUNT, 2PC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TANKER/CHARTER PARTY B/L ISACCEPTABLE. +THIRD PARTY DOCUMENTS EXCEPT INVOICE AND DRAFT ARE ACCEPTABLE. +T/T REIMBURSEMENT IS NOT ALLOWED. +ALL DOCUMENTS EXCEPT INVOICE AND DRAFT, MUST NOT SHOW ANY L/C NO., CONTRACT NO., BANK'S CHOP, L/C ISSUING BANK'S INFORMATION, UNIT PRICE, PRICE TERMS, VALUE OF GOODS, TOTAL AMOUNT, INVOICE VALUE,INVOICE NO., NAME OF APPLICANT AND ANY REFERENCE TO THE CREDIT,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L/C.

背对背信用证名词解释

背对背信用证名词解释

背对背信用证名词解释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是指两个相互关联的信用证,其中一个信用证(主证)的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另一个信用证(副证),以作为主证受益人的附属凭证。

通常情况下,副证受益人是主证受益人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其向主证受益人提供货物或服务,并据此获得付款。

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是两个信用证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且在开立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顺序和时间差。

通常情况下,主证先开立,然后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副证,以便在向主证的开证行提交货物或服务时,可以凭借副证获得付款。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跨国贸易和国际合作中,特别是在涉及长期合作和复杂交易的情况下。

通过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主证受益人可以在副证的基础上,实现对供应商或制造商的支付,从而降低自身的财务风险和交易成本。

同时,副证受益人也可以在获得付款的基础上,保证自身的利益和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背对背信用证在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

因此,在实际使用中,各方需仔细了解和遵守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和条款,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使用背对背信用证时,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以及银行风险等因素,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信用证(背对背与前对背区别).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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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对背信用证融资(Back To Back LC)当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收到进口商银行开立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银行作为该主信用证的通知行,以该信用证为担保,开立一份内容近似的第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即为背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交来合格单据后,银行在履行付款责任的同时,将要求中间商替换发票、汇票、装箱单等单据,并将替换后的合格单据提交主证开证行以获得付款。

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一般不要求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或开证保证金,而是以信誉卓著的银行开立的主信用证(其受益人中间商作为对背证的申请人需将其在主证下的所有权益让与对背证开证行),严格符合主证的对背信用证下提交全套货权单据,以及中间商提交的发票、汇票、装箱单等用于替换的单据为保障。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的风险可以在其业务结构内得到控制:主证开证行的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通过设置国家/银行额度控制,银行只需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按照主证要求合理变更对背证的内容,保证对背证下提交的第三方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符合主证,并通过严格审单控制单据风险。

银行在对对背证项下单据进行付款后,货权单据即成为银行的质押标的,如主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还可通过货权凭证控制货物。

因此,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特别适合有固定的业务渠道与行业经验,但无法提供资产或第三方担保的中小贸易商。

2、前对背信用证融资(Front To Back LC)前对背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类似,惟一的区别是前对背信用证业务下,根据中间商要求,对背证开证行在收到主信用证之前即根据中间商与实际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先行开立信用证,承诺对实际供货人提交的合格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只要银行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如审核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是否合理一致,对背证内容根据预计未来收到的主证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前对背业务下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就只是银行收不到主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也未偿付银行。

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之一

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之一

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之一学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同学对于最常用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相信一点都不陌生,可是面对这个概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容易混淆,缺乏有效理解,我们经常见到描述“我行”、“开证行”、“代理行”、“账户行”、“中间行”、“收款行”、“头寸行”、“寄单行”、“提示行”、“转让行”、“受让行”、“偿付行”,“议付行”对于各种名称的银行经常难以区分谁是谁,下面先我们好好分析一下信用证的相关概念和流程,对于这些“行”的概念,后续碰到我们再逐一解释。

信用证(Letter ofCredit):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开具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以即期或远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开具流程解释:(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进口商、付款方(Payer、Drawee)、买方。

以美国某一企业I向中国企业E进口商品为例,进口商为I,即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受益人(Beneficiary):出口商、收款方(Payee、Drawer)、卖方。

出口商为E,即为受益人。

(3)出口地银行:寄单行/提示行(Presenting Bank)、通知行(Advising Bank)、托收行(Ordering Bank)、付款行(Drawee Bank)。

(4)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HonoringBank):一般情况下,如若在信用证开立时指明议付行,议付行可以买进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汇票和商业单据,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以及其他指定的原意对票据支付对价的银行,如若只审查票据,不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5)进口地银行:开证行(Issue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收款行(Beneficiary Bank)。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内容

背对背信用证内容

背对背信用证内容国际贸易活动中存在着利用地理位置、信息及渠道等优势,在供货商与进口商之间做转手贸易的中间商。

在具体业务开展上,中间商在自己没有充足资金或希望提高佣金比例时,一般通过两种途径予以解决:一种是同时与供货人、进口商签订两个内容相近的销售合同,并要求进口商开立以自己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然后将这一信用证转让给供货人;另一种也是与供货人、进口商签订两个内容相近的销售合同,但要求进口商先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以此为保证,向银行申请开立一张以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背对背信用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际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保税区贸易、转口贸易、OSA/NRA平台贸易等中间商业务日趋活跃,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业务已经成为银行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其风险要点,并在具体业务操作上建立必要的防控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背对背信用证此种信用证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独立性。

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存在。

首先,背对背证的条款是独立于原证的。

即使背对背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与原证一致,中间商也可以通过修改条款来达到隐藏供货商信息的目的,比如背对背子证将母证的交货条件由CIF改为EXW,由中间商自行安排装船,取得提单发货人抬头,则进口方就无从得知实际的供货商。

因此,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供需双方直接接触而损害其利益,一般采用背对背信用证。

其次,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原证开证行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二是有融资优势。

对于供应商来说,既可以直接将单据送到背对背的开证行获取资金,也可以抵押新证打包贷款给当地银行。

对于中间商来说,母抵押证可以作为发放分证的一部分信用,相当于用母抵押证申请人的信用来支撑其业务。

通常母抵押证明被发卡行受理后,可以从发卡行获得背对背折扣。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CDCS考试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如果让我说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一句话就够了:可转让信用证是一个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两个独立的信用证。

新版教材归纳总结了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documentary credit)的概念,操作流程和风险,以及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加上我个人的理解,做个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概念UCP600 Article 38:Transferred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by the transferring bank to a second beneficiary.转让信用证意指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19.2.1 back-to-back documentary credit:1. A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A) is issued in favour of a trader at the request of the ultimate buyer (applicant).2. The trader uses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as a means by which to request a bank (usually the advising bank or confirming bank of Credit A) to issue a separate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B) on its behalf in favour of the supplier.When Credit B is issued, it is referred to as a 'back-to-back’ documentary credit. This is because the advising or confirming bank of Credit A issu es Credit B on 'the back of’ Credit A. It is also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the 'baby’ credit.解读最终买家(untimate buyer)开立了一份以中间商(trader)为受益人的信用证A, 在中间商的要求下,信用证A的通知行或保兑行,再开立另一个以供应商(supplier)为受益人的信用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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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对背信用证融资(Back To Back LC)
当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收到进口商银行开立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银行作为该主信用证的通知行,以该信用证为担保,开立一份内容近似的第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即为背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交来合格单据后,银行在履行付款责任的同时,将要求中间商替换发票、汇票、装箱单等单据,并将替换后的合格单据提交主证开证行以获得付款。

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一般不要求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或开证保证金,而是以信誉卓著的银行开立的主信用证(其受益人中间商作为对背证的申请人需将其在主证下的所有权益让与对背证开证行),严格符合主证的对背信用证下提交全套货权单据,以及中间商提交的发票、汇票、装
箱单等用于替换的单据为保障。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的风险可以在其业务结构内得到控制:主证开证行的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通过设置国家/银行额度控制,银行只需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按照主证要求合理变更对背证的内容,保证对背证下提交的第三方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符合主证,并通过严格审单控制单据风险。

银行在对对背证项下单据进行付款后,货权单据即成为银行的质押标的,如主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还可通过货权凭证控制货物。

因此,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特别适合有固定的业务渠道与行业经验,但无法提供资产或第三方担保的中小贸易商。

2、前对背信用证融资(Front To Back LC)
前对背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类似,惟一的区别是前对背信用证业务下,根据中间商要求,对背证开证行在
收到主信用证之前即根据中间商与实际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先行开立信用证,承诺对实际供货人提交的合格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只要银行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如审核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是否合理一致,对背证内容根据预计未来收到的主证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前对背业务下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就只是银行收不到主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也未偿付银行。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也可以在对前对背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进行付款后控制货权单据,并可通过处理货物补偿自己的损失。

因此,只要银行选择质量稳定、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适销性强的货物(如大宗产品),并按贸易周期内预期价格波动的幅度收取相应的保证金,贷款的安全性就能得到保证。

前对背信用证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银行需要严格审核其客户的资信,包括其业务经营、财务情况、市场地位、履约能力、管理人员的经验
及品格等。

由于银行以国外进口商预定开立的主信用证为担保,该进口商必须是具有相当实力与信誉的公司,并且不应与中间商具有任何关联关系。

银行还可要求中间商将其在该销售合同下的所有权利让与银行作为进一步保障。

如进口商未严格根据销售合同如期开出信用证,银行有权根据该销售合同以中间商名义起诉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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