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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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

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

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保证公司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定价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定价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重要商品或劳务的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价格的制订、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定价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定价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定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定价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定价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定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二)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执行情况;(三)当关联交易的清算价格超出协议约定基准价格±20%但未超过±40%时,审批确定清算价格;当超过±40%时,出具审核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四)审查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行为的定价和执行情况;(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定价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对需要由定价委员会讨论的交易价格,首先由公司财务部将有关该交易定价的详细资料报定价委员会,定价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10%的合理利润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所指“企业”包括:(一)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二)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三)港、澳、台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二条中“收取费用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材质不同;(五)花色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第十条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凡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分别用中、外文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所指“企业”包括:(一)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二)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三)港、澳、台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二条中“收取费用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材质不同;(五)花色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第十条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凡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分别用中、外文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

商贸公司内部定价制度范本

商贸公司内部定价制度范本

商贸公司内部定价制度范本第一条目的和原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商贸公司内部商品及服务的定价行为,确保定价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以促进公司内部交易的健康发展。

1.2 定价原则:依据市场行情、成本、竞争状况和公司战略目标,综合考虑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外部环境因素,实行分类定价、动态调整。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商贸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内部商品及服务的定价活动。

2.2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制度:(1)公司对外销售及采购活动;(2)公司与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非内部交易活动;(3)公司内部赠送、捐赠等非市场交易行为。

第三条定价机制3.1 成本加成定价法: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确定销售价格。

3.2 市场竞争定价法:参考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价格,结合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制定有竞争力的价格。

3.3 价值定价法:根据商品或服务为客户带来的价值,制定价格。

3.4 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成本变动、竞争态势等因素,适时调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定价权限4.1 公司设立定价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商品及服务的定价审批工作。

4.2 定价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财务部门、市场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4.3 定价委员会按照分工原则,分别负责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审批。

4.4 各部门在定价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可根据本制度规定自行定价。

第五条定价程序5.1 提出定价申请:各部门根据市场状况、成本变化等,提出商品或服务定价申请。

5.2 定价审查:定价委员会对定价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市场行情、成本、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商品或服务价格。

5.3 价格公示:经定价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确保价格透明。

5.4 价格执行:各部门按照公示的价格执行销售、采购等活动。

第六条价格调整6.1 定价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变化、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价格。

6.2 遇有以下情况,定价委员会可启动紧急调价程序:(1)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2)成本出现显著波动;(3)竞争态势发生重大变化;(4)公司战略调整需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湘发改价调〔2019〕8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847号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现将《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9日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前款所称定价机制,是指与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定价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法、公式等。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因上游产品价格调整而下游产品同步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开展定价听证。

法律、法规规定调定价项目不需要进行定价听证的,可以不开展定价听证。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降低价格的,可以不开展定价听证。

商贸公司内部定价制度模板

商贸公司内部定价制度模板

商贸公司内部定价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贸公司内部定价行为,保证公司内部交易的公平、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贸公司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定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定价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稳定的原则,确保公司内部交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定价机制,明确定价权限和程序,确保内部定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内部定价机制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定价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定价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内部定价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和法律顾问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七条内部定价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定价政策,审查和批准内部交易价格。

第八条公司内部定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成本、竞争状况等因素,采用市场化、竞争性、成本加成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内部定价委员会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利益和各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第十条公司内部定价应实行备案制度,内部定价委员会在制定价格后,应将定价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三、内部定价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内部交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各分支机构提出内部交易价格的申请,提交相关市场行情、成本、竞争状况等资料;(二)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测算价格的合理性;(三)市场营销部门对市场情况进行分析,提供竞争状况和市场需求等信息;(四)内部定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申请材料,讨论确定内部交易价格;(五)内部定价委员会将定价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六)各分支机构按照确定的内部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交易价格的调整,应根据市场行情、成本、竞争状况等因素的变化,由内部定价委员会重新审查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定价监督机制,对内部定价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定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内部定价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四条公司内部交易价格一经确定,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第七条制定或调整价格可以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也可以由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第八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收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四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制定或调整没有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别开展以下工作一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二制定或调整生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三选择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有直接利益关系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方案形成后应当提交集体审议机构审议第十二条提交集体审议的材料包括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三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四社会各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五经过听证的还应当提交附有听证会议代表签名的听证会纪要第十三条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四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前应当书面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要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第十六条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后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政府部门在媒体和指定报刊上公布第十七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公布后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了解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情况二原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是否发生变化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三政府制定价格的原则形式和方法是否仍然符合实际情况定期审价期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特点等因素确定第十九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或者审价中发现由于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价格水平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则不按规定程序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的价格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2年2月1日起试行。

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商品价格管理制度1. 背景商品价格是商业活动中非常关键的因素之一。

合理的商品价格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市场占有率的提升与竞争优势的获得。

而不合理的商品价格则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市场份额的下降、不良声誉甚至法律风险。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制定一套完善的商品价格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定义商品价格管理制度是通过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合理价格体系,指导和管理企业商品定价活动的一种内部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明确企业所经营商品的定价标准、流程和责任,规范了企业的价格体系和定价行为。

3. 主要内容3.1 定价标准为确保商品价格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企业需要确定一套科学的定价标准。

通常,企业制定定价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成本:商品的生产成本及经营成本。

•市场:商品所处的市场环境、竞争情况以及对手的价格策略。

•顾客:顾客需求、价格敏感度以及消费习惯等。

3.2 定价流程商品定价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市场信息及对手价格策略,分析市场数据,制定价格计划。

2.制定价格策略,包括制定商品定价标准、制定定价优惠政策,及调整定价方案。

3.按照价格策略设定商品价格,包括制定原始价格、折扣价格和特价价格。

4.监控和更新定价方案,确保定价合理性,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优势的变化调整和更新定价方案。

3.3 定价责任企业应建立一套明确的定价责任体系,以确保实施定价标准、流程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通常情况下,企业定价责任的分配如下:•企业高层领导负责制定统一的定价标准和定价策略。

•由专门设置的价格委员会负责具体商品的具体定价方案的制定。

•销售人员需要实施价格策略,设定商品价格并对定价方案进行监控。

4. 实施过程在实行商品价格管理制度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初步准备:确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制度框架,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2.制定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建立并完善制度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流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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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保证公司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定价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定价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重要商品或劳务的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价格的制订、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定价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定价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定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定价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定价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定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二)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执行情况;(三)当关联交易的清算价格超出协议约定基准价格±20%但未超过±40%时,审批确定清算价格;当超过±40%时,出具审核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四)审查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行为的定价和执行情况;(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定价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对需要
由定价委员会讨论的交易价格,首先由公司财务部将有关该交易定价的详细资料报定价委员会,定价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10%的合理利润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定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定价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定价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定价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定价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定价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定价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定价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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