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政策法规教育培训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长价法〔2011〕389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价法〔2011〕38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现将《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物价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一项)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七项和第八项(二)行政处罚(共十二项)1、经营者、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2、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3、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价格协会关于表彰2012年度优秀价格调研成果的通知-湘价研[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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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价格协会关于表彰2012年度优秀价格调研成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价格协会关于表彰2012年度优秀价格调研成果的通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湘价研〔2013〕52号)各市州物价局、价格协会,省价格协会各直属分会(专委会):2012年全省物价系统和价格协会系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价格调研活动,为运用价格杠杆保民生促发展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肯定。
我们对征集到的129篇价格调查报告和研讨文章,组织专家进行遴选、评议和复核,评定出《创新和完善猪价调控机制的思考》等70篇文章为2012年度优秀价格调研成果(名单附后),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作者再接再厉,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抓住价格工作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开展调研活动。
希望广大价格工作者及协会系统的同志以他们为榜样,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开拓进取,为深化价格改革、创新价格调控监管作出新的贡献。
2012年度优秀价格调研成果名单一等奖(共九篇)01、题目:创新和完善猪价调控机制的思考作者:省物价局生猪价格课题组02、题目:坚持民生为本须强化价格监管作者:刘盛刚(湖南省物价局)03、题目:复杂因素下的高等教育学费定价与改革研究作者:伍海泉罗欢于海曼(长沙理工大学)04、题目:全媒体时代做好价格听证舆论引导的几点思考作者:刘振晓黄歆张建军(省局综合法规调控处)05、题目:外资进入对我国粮食安全的影响及价格效应作者:刘春生(株洲市物价局)06、题目:关于我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作者:王德良(省物价局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07、题目:高位房价理性回归对策探讨作者:龙均云(湖南工业大学)08、题目:发挥粮食期货作用、促进粮食价格市场化体系建设作者:王步云(株洲市物价局)09、题目:运用生猪标杆价格引导猪市作者:湖南省价格研究所课题组二等奖(共二十二篇,排名不分先后)01、题目: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加快推动“两型”社会建设--长沙市推进水价改革的实践探索作者:李继红熊景业张学辉苏若鸣彭霞云唐晓红(长沙市物价局)02、题目:生猪价格低迷养猪效益锐减“猪周期”或提前再现--益阳市生猪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查作者:孙建强(益阳市物价局)03、题目:推行价格诚信建设之我见作者:曾寿松(娄底市物价局)04、题目:粮食增长包容性特征与价格补贴长效机制作者:吴振先(株洲市物价局)05、题目:影响当前物价总水平的主要因素研究作者:杨一清(湖南省价格研究所)06、题目:统筹推进娄底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思考作者:孙立平彭迎顺邱长爱(娄底市物价局)07、题目:平抑菜价重在“源头”抓起--娄底市遏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综合举措作者:何兆奇(娄底市物价局)08、题目:农业自然生产力价值补偿与粮食安全“顶层设计”作者:唐代喜(湖南工业大学)09、题目:浅谈如何规避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的风险作者:申明(衡阳县物价局)10、题目:试论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作者:石宾(湖南省价格研究所)11、题目:抓好农调体系建设、打造农调知名品牌作者:谭大鸣段成月(衡阳县物价局)12、题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其价格效应作者:周运勇(株洲市物价局)13、题目:关于当前价格举报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孔豫湘(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14、题目:量增价高粮农受益多强竞购后市趋稳--益阳市2012年早稻生产及市场价格情况调查作者:卜佑贤石波(益阳市物价局)15、题目:我省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者:徐新华(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16、题目:关于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开征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思考作者:陈怡昕(张家界市物价局)17、题目:对依法治价的认识与思考作者:陈攀(湖南省价格研究所)18、题目:价格诚信建设思考作者:张正玉(古丈县物价局)19、题目:当前农村公路客运市场监管难题及对策研究作者:李红忠(蓝山县物价局)20、题目:出租车经营权价格控制者利益取向的有效性分析作者:楚江(株洲市物价局)21、题目:粮食目标价格与粮食安全作者:张文(株洲市物价局)22、题目: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费秩序作者:谢文馗(泸溪县物价局)三等奖(共三十九篇,排名不分先后)01、题目: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作者:唐赛伦(长沙市物价局)02、题目:农资价格稳中趋涨农资市场仍需规范--益阳市农资市场供求及价格情况调研作者:金俊超谢建军(益阳市物价局)03、题目:平价门店应成为平抑物价的“生力军”作者:樊丽平(石门县物价局)04、题目: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作者:向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05、题目:略论“三抓三重”实践价格监测的有效路径作者:谢波(衡阳县物价局)06、题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作者:陈伟(邵阳市物价局)07、题目:价格工作要真正问计于“三农”作者:王小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08、题目:衡阳县井头石材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调研作者:廖交林(衡阳县物价局)09、题目:价格竞争至上还是行为规范主导:服务价格功能评价--以小区物业管理为例作者:江立明楚丽(株洲市物价局)10、题目:衡阳县蔬菜价格上涨原因之剖析作者:王建光(衡阳县物价局)11、题目:关于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的问题探讨作者:龙世勇朱满迎(岳阳县物价局)12、题目:简论菜篮子保供稳价的实践思考作者:周新铭(衡阳县物价局)13、题目:从根本上规范县城出租车价格秩序的建议作者:赵真见(慈利县物价局)14、题目:生猪价格“过山车”怪圈之下我区养猪成本与收益分析作者:蔡伯仁吴斌(益阳市物价局赫山分局)15、题目:浅谈做好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的对策作者:何建新贺文(衡阳县物价局)16、题目:关于运用价格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作者:龚芬柳(张家界市物价局)17、题目:加强中小学教辅收费监管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作者:阳文爱龙章玲(衡阳县物价局)18、题目: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的几点做法作者:曾勇(安乡县物价局)19、题目:张家界市2012年上半年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及下半年市场价格走势预测作者:丁碧月(张家界市物价局)20、题目:产量锐减、成本上升、价格上扬--安乡县油菜籽生产情况调查作者:侯勇(安乡县物价局)21、题目:衡阳县农村集中安全饮水价格调研报告作者:左海娥(衡阳县物价局)22、题目:浅论新的“看病难”题之我见作者:杨煌(衡阳县物价局)23、题目:如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者:史彩新(临澧县发改局)24、题目:鉴定标的使用时间的界定与采用作者:谢启栋(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25、题目:关于发展适度规模种烟专业户的调查与思考作者:李建新(桂阳县物价局)26、题目:抓牢价格诚信筑建社会信用作者:付馨娆(郴州市北湖区物价局)27、题目:电网上划县市如何破解工业“高价电”难题--来自山区县市工业发展用电价格方面的调查作者:向孙军向开友(洪江市物价局)28、题目:推广和完善平价商店(超市)建设,完善价格调控体系研究作者:申春香(芷江侗族自治县物价局)29、题目:关于维护价格诚信的价格监管机制探讨作者:路启林(麻阳县物价局)30、题目:基层价格监管部门如何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思考作者:陈红艳(娄底市价格监督检查局)31、题目:对《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浅见作者:胡协邦(湘潭县物价局)32、题目:加强基层物价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干部工作作风的几点思考作者:韩树星(湘潭县物价局)33、题目:新形势下如何运用《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推进基层依法治价作者:张宇(湘潭县物价局)34、题目:炎陵县粮食供求平衡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报告--炎陵县粮食供求平衡的价格运行机制分析作者:潘巧妙(炎陵县物价局)35、题目:我国生猪产销问题研究作者:胡应奇(长沙市物价局)36、题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深思作者:杨先文(绥宁县物价局)37、题目:新形势下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对策浅析作者:龚亚琼(桃江县物价局)38、题目:从“小升初”报考费看规范义教民校招生必要性作者:王小林(湘潭市价格监督检查局)39、题目: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作者:蔡新军(湖南省价格研究所)——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湘价教[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2012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2012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长价费[2012]22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2012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长价费〔2012〕22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含子校)、中等职业学校:为认真做好今年秋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113号、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湘价教[2012]118号和市政府长政办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2年秋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秋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的要求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所需经费按市政府长政办发[2007]24号文件所确定的经费分摊政策执行。
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3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1]27号文件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湘价服[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1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4•【文号】计价格[2003]41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的要求,计委(物价)系统的价格鉴证机构经过清理整顿,大多数地方已经将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价格认证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价格认证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认证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中心的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从组织上保证价格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对现有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认证中心或者没有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的地区要抓紧组建、更名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认证工作;价格认证中心要在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
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了我的书桌上。
我泡了杯清茶,打开电脑,开始思考今天要写的方案。
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这个主题在我脑海中浮现,仿佛一幅清晰的画卷。
就让我以意识流的写作方式,来完成这篇方案。
一、监管背景1.1当前物价形势分析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总体稳定,但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商品价格出现波动。
为保障市场物价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价格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1.2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物价局进行价格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监管目标2.1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对市场物价的监管,确保价格合理、公正,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价格欺诈、垄断等违法行为。
2.2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价格监管,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2.3促进经济发展合理调控物价,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监管措施3.1建立价格监测体系3.1.1数据采集物价局要定期对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采集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3.1.2数据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了解价格变动趋势,为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3.2加强价格监管执法3.2.1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局要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2.2价格违法举报设立价格违法举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3.3价格调控3.3.1政策调控物价局要密切关注市场物价动态,通过调整税收、补贴等政策,引导价格合理波动。
3.3.2价格干预在特殊情况下,物价局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干预,保障市场供应。
四、监管保障4.1人员保障物价局要充实价格监管力量,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4.2资金保障政府要加大对价格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4.3技术保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价格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合价综[2013]9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合价综﹝2013﹞95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开发区经贸局,本局各处室:《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经2013年12月12日市物价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2013年12月23日附件:市物价局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价格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效果,扩大价格部门的社会影响,树立价格部门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宣传工作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宣传价格工作的措施和成效;着力宣传价格政策法规;着力宣传价格工作的经验和典型;着力营造良好的价格舆论环境。
第三条价格宣传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
切实做到“快、新、全”。
第四条价格宣传工作要牢固树立“一岗双责”工作理念,做到工作出色、宣传出彩。
重大价格宣传活动要做到“电视上有影像、电台上有声音、报纸上有文字、网络上有反映”。
第五条价格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头实施。
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局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宣传工作,综合法规处负责人为总牵头人,其他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宣传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宣传,包含六种宣传渠道或载体:(一)政务信息(包括市委办公厅《合肥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合肥政务信息》);(二)工作简报(包括省物价局《物价情况》、市物价局《合肥物价》、《物价简报》);(三)门户网站(包括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省、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四)传统媒体宣传(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上进行的价格宣传);(五)在社区和商场数字化公示牌、社区报上发布价格信息;(六)新媒体和其他渠道或载体。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价格政务信息通讯员名单的通知-湘价信[2009]5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价格政务信息通讯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价格政务信息通讯员名单的通知(湘价信[2009]53号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湘价信[2009]17号)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各单位推荐、省局审定,同意舒虹等139名同志为全省价格政务信息通讯员(名单见附件)。
价格政务公开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要为价格政务信息通讯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全省价格政务信息通讯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价格政务信息,以推动我省价格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全省价格政务信息通讯员名单姓名单位单位长沙市罗立志华容县物价局舒虹长沙市物价局肖鑫汨罗市物价局彭歆琼长沙市物价局毛颖岳阳县物价局张建芙蓉区物价局临湘市物价局谭建军天心区物价局陈强平江县物价局王正军岳麓区物价局王曦湘阴县物价局唐文利开福区物价局衡阳市晏馨雨花区物价局衡阳市物价局陈许长沙县物价局伍中明南岳区物价局李卫平望城县发展计划和物价局谭瑾敏衡山县物价局吴敏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张秋元衡南县物价局何彩虹宁乡县发展和改革局肖欧耒阳市物价局株洲市左霖常宁市物价局黄锐株洲市物价局周新铭衡阳县物价局王馨荷塘区物价局阳宇明衡东县物价局王秀莉李荣祁东县物价局周榕芦淞区物价局邵阳市任莉云天元区物价局陈历军邵阳市物价局黄少华醴陵市物价局陈聪双清区物价局张海良王飞燕大祥区物价局李兰攸县价物价局张霞北塔区发展和改革局尹颜文茶陵县物价局黄波邵东县物价局李良才炎陵县物价局李成荣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彭芳邵阳县物价局刘贵忠湘潭市物价局马昌伟隆回县物价局赵锐雨湖区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罗良荣武冈市物价局田媚岳塘区物价局欧阳强洞口县物价局韶山市物价局杨汉军新宁县物价局成铀锋湘乡市物价局戚昭银新宁县物价局童柳柏湘潭县物价局杨先文绥宁县物价局岳阳市步燕军城步县物价局岳阳市物价局常德市赵婧岳阳楼区发展和改革局王强常德市物价局郑丝屈原管理区物价局熊文辉武陵区发改物价局张淑洁云溪区发展和改革局彭礼成鼎城区发展改革物价局君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侯勇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李辉桃源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孟繁球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任云津市发展改革物价局张家界刘帆汉寿县发展改革物价局丁碧月张家界市物价局临澧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唐志刚武陵源区物价局廖鉴立澧县发展改革物价局田贵学永定区物价局覃事福石门县发展改革物价局谢民慈利县物价局郴州市杨玉姣桑植县物价局郴州市物价局怀化市邓文超北湖区物价局刘骅怀化市物价局刘丹丹苏仙区物价局谭德刚鹤城区物价局黄宏辉宜章县物价局严春洪江区物价局永兴县物价局易南钦会同县物价局朱和军汝城县物价局金文霞辰溪县物价局谭华丽安仁县物价局申春香芷江县物价局袁华锋临武县物价局舒象彬新晃县物价局李明生嘉禾县物价局杨顺平洪江市物价局郭帆桂东县物价局张颖智溆浦县物价局贺爱兵桂阳县物价局米卿中方县物价局黎金海资兴县物价局通道县物价局永州市曾宏麻阳县物价局胡荣永州市物价局张进军沅陵县物价局孙永国冷水滩区物价局匡红艳靖州县物价局严彦辉冷水滩区物价局张小军零陵区物价局刘土星娄底市物价局段海燕祁阳县物价局刘绍怀娄星区物价局谢小兰新田县物价局谢梁涟源市物价局黄树光江永县价格管理局新化县物价局易平国东安县物价局江军山双峰县物价局任远江华县物价局王冰冷水江市物价局何槐胜道县物价局周重友冷水江市物价局卿巧荣双牌县价格管理局湘西自治州陈运星宁远县物价局覃昆湘西自治州物价局童娟蓝山县物价局卢祥天吉首市物价局益阳市谢文馗泸溪县物价局石波益阳市物价局田庆华凤凰县物价局肖玲资阳区物价分局张亚玉古丈县物价局邱建辉赫山区物价分局万金红保靖县物价局周莉大通湖区计划财政局曾诚花垣县物价局孙耐时桃江县物价局田小龙永顺县物价局孙湘晖沅江市物价局周红香龙山县物价局黄必纯安化县物价局——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新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同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湘价服〔2002〕8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三、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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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政策法规教育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政策法规教育培训的通知
局各处(室)、局、队、中心,县(市)、区物价局,市价格协会:
为落实全市价格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今年价格调控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让企业、相关单位更多的熟知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共同参与价格调控、监管,稳定物价水平。
经研究决定,面向企业和相关单位广泛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教育培训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价格法制教育是价格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要把宣传教育培训与价格监管、价格检查相结合。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培训对象要广泛,价格政策宣传要深入企业、商场、市场、商店、医院、学校、景区和行政事业单位。
二、做好教育宣传培训计划。
县(市)、区物价局请于2011年5月1日前将本区域范围内的宣传培训计划报市物价局;处、室、局、队、中心请于2011年4月25日将本部门宣传培训计划报局法规处,由法规处汇总后报局领导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