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2011年度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京药监安…2011‟22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年度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药监分局,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药饮片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见附件)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监管工作实际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市药品监督局会同市卫生局和市中医局制定了《北京市2011年度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着力加大质量监管力度。
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关系到医疗体制改革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实施。
各区(县)药监分局、卫生局在提高自身认识的同时,应注重对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其守法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以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和中医药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提出的八个“必须”为准则,以该文件中提出的四个“严禁”为底限,以辖区内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重点,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和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相结合,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相结合,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引导、规范和监督辖区内有关单位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中医药市场经济秩序。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强化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药监分局、卫生局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中药饮片监管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列为重点工作,以“职责明确,属地负责、加强沟通、协调联动”为原则落实责任和任务,形成监管合力,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计划和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点、线、面”相结合地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保护中药传统简便验廉制剂的通知-京药监注[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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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保护中药传统简便验廉制剂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保护中药传统简便验廉制剂的通知(京药监注〔2010〕25号)各有关医疗机构:为配合我市医改工作,发展中医中药,保护中医“简、便、验、廉”的传统制剂,继承由名老中医开发的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传统中药制剂,经我局商市中医管理局研究决定,对未参与我市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品种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批准文号。
我局于2005年开始的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工作已结束,但其间有部分品种未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京药监注〔2005〕92号)的要求参加换发制剂批准文号工作。
各有关医疗机构如有此类品种,可通过一定程序重新申请换发制剂批准文号。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有关医疗机构整理各自未申报换发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品种,整理出其中符合中医传统理论的、“简、便、验、廉”的传统制剂,报市中医管理局认可后,可开始重新申请换发制剂批准文号。
二、各医疗机构将经审查同意申报的中药品种,逐一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报送至医疗机构所在地药监分局。
三、各药监分局应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医疗机构制剂换发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全套资料报送我局药品注册处。
四、药品注册处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符合条件的此类制剂品种可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换发批准文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中药饮片专项检查
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3.23
•【字号】京药监安[2004]62号
•【施行日期】2004.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对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药监安[2004]62号)
各分局:
为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立即开展对我市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药品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购入、生产加工炮制过程、质量控制、质量检验等各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药品经营企业的购货、贮存、销售等各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药品使用单位购货渠道、仓储、调剂使用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检查方式
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结合2004年药品抽验工作计划进行抽样。
请各分局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上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各相关直属分局,各区卫健委:为加强我市体外诊断试剂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市药监局、市卫健委自即日起至2019年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
现将《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体外诊断试剂涉及诊断、治疗方案选择、疗效评价等疾病诊治的全过程,需求量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全面了解我市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安全总体情况,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查找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了解质量安全状况,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保障首都医疗器械公众用械安全。
二、检查范围全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医疗机构。
三、工作步骤(一)自查阶段(自方案发布之日至8月16日)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和备案人(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备案凭证的企业)。
应对产品注册或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回顾性自查,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条款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核对在药监部门开展的产品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是否全部完成整改,并填写《2019年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情况自查表》(见附件1),通过“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交互系统”平台上报所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督察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督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京药监安[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督察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65号)各分局: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药品安全监管和注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16号)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抓好基本药物各项工作的推进,总结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经验和查找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一步强化基本药物监管的有效落实,决定针对2010年基本药物监管工作情况开展督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察时间2010年11月二、督察内容(一)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监管文件的整体部署情况针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20号)文件的转发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掌握情况、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推进品种工艺验证和产品质量回顾情况等。
(二)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落实情况针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安〔2009〕79号)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19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受权人制度落实情况、受权人变更情况、受权人培训情况等。
(三)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情况针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52号)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62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基本药物中标品种基本情况、工艺和处方核查推进和完成情况等。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京药监办[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办〔2009〕97号)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加快实施市卫生局、药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两年,持续时间长,面临的任务重、困难多,问题复杂。
各单位、各部门要要认真研究各阶段的整治任务,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市局将根据整治任务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事项,提出督查要求,加强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药品监督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加快实施市卫生局、市药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市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操作性和时效性,确保专项整治方案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级,简称市药监局)。
市药监局是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监督实施质量规范,牵头负责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三)依法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药品以及非处方药物目录的初审工作,参与地方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负责实施中药、民族药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京食药监药生〔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7〕25号各区局,开发区分局: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9号)要求,我市中药提取物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现已完成自查整改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提取物管理要求,强化中药提取物监管,市局决定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等文件要求生产和使用提取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点检查内容(一)自提自用提取物的药品生产企业1.是否具备与其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设施、设备;不具备相应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能力的是否停产。
2.生产过程中是否物料平衡。
3.是否存在外购提取物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和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药品行为。
4.是否建立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等可控的内控质量标准。
内控质量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及过程质量控制指标、提取物成品检验标准等。
5.是否具备与中药材、饮片等物料品种的检验相适应的检验条件;是否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批批全项检验。
6.是否建立废渣处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废渣回流药品市场行为。
7.集团内共用、异地设立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重点检查:审核批准情况;提取物贮存、包装、运输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充分(制剂生产投料使用前的逐包装确认、按规定中药提取地和制剂生产地双留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京食药监药注〔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注〔2016〕16号各有关单位:近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试点生产企业将中药配方颗粒销售给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使用。
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注〔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目前中药配方颗粒尚处于科研试点研究阶段,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科研试点研究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加强辖区内试点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对未经备案许可试点研究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40号)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请各试点生产企业继续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科研试点研究:一是主动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二是严格在经本企业申请且通过备案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点研究,保证临床试用者的用药安全,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双方签订的临床试点研究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三是完成“京药监办〔2010〕117号”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临床试点研究等研究工作的试点生产企业和本市具备研究能力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双方可自行选择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20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47号公告),规范全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现就贯彻执行《生产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国家实施药品生产许可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上市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等相关要求。
《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除按《生产办法》第十四条载明内容外,《许可证》生产许可范围正本载明剂型,副本载明车间和生产线,分类码符合《生产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我局提出重新发证申请。
二、《许可证》相关事项办理原则(一)工作部门和职责我局政务服务中心、各直属分局、药品检查机构和药品生产处依职责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和重新发证的受理、现场检查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及办理工作,严格执行《生产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受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和许可结果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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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京药监发〔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药制剂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市药监局各分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中药制剂生产,提高中药制剂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更好地落实国家药监局《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市药监局结合北京中药制剂生产领域的实际,制定了《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中药制剂生产,提高中药制剂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药监局《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市药监局结合北京市中药制剂生产领域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以解决问题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结合去年启动目前仍在开展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促进建立科学、完整、规范的生产工艺等档案文件,确保中药制剂生产持续合法合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中药制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一)成立工作机构依据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和各部门职责,成立市药监局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分管药品生产方面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
成员单位包括药品生产处、药品注册处、稽查处、法规处、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药品审评中心、各分局、市药品检验所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品生产处,各成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
(二)工作任务分工1. 药品生产处:负责牵头落实全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全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问题研判;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汇总并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2. 药品注册处:负责提供药品注册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稽查处:负责组织开展纳入市抽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案件查办,汇总相关抽检及案件查办信息。
4. 法规处:负责明确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
5.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将年度GMP符合性检查任务与中药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有机结合,做好市药监局下达的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6. 市药品审评中心:负责结合注册检查、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相关检查工作开展中药生产专项的检查。
7. 各分局:负责落实《实施方案》中的相关任务,完成本辖区专项检查任务。
8.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对抽检样品进行检验,及时向专项检查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不合格产品信息。
9.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关注并调查中药制剂品种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信号。
三、检查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对北京市中药制剂生产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工作重点如下:(一)重点检查对象1. 列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通过特别审批程序批准、及其他纳入中医治疗的疫情防控相关中药制剂的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2. 中药注射剂、儿童用药等高风险中药制剂的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3. 产品销量大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4. 2018年以来受过行政处罚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5. 2018年以来被抽检不合格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6. 2018年以来抽检探索性研究、不良反应监测中发现问题且被查实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7. 2018年以来被投诉举报且被查实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8. 2018年以来GMP符合性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被告诫、约谈、风险提示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9. 外购提取物生产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10.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
(二)重点检查内容1. 严查物料管理。
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严把原辅料、包装材料购进关;购进原料用中药饮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增重染色、掺杂掺假等现象;外购处方中规定的中药提取物生产的,是否严格执行《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2. 严查生产投料。
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组成及其剂量投料;物料平衡是否存在不合理出入;是否存在少投料、不投料、非药用部位投料、虚假投料;是否存在违规购买中药提取物替代中药饮片投料;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辅料或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情形。
3. 严查生产工艺。
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药品标准和核准生产工艺(含再注册工艺,下同)明确的前处理、提取等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是否经过研究,有关工艺变更是否符合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提取方式、改变提取溶媒等情形。
4. 严查文件记录。
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中间品和制剂产品的批生产及批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出厂放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选择性使用检验数据、未经检验放行、检验不合格产品放行等情形。
5. 严查产能匹配。
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中药制剂的产能、产量与检验能力、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匹配;其生产量与设施、设备是否匹配;生产场地变更和委托生产(包括跨省委托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擅自委托或受托生产、违法设置车间隐瞒生产等情形。
四、检查安排中药生产专项检查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2021年10月底基本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协同行动,认真研究《实施方案》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充分做好检查工作启动前的准备。
结合前期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持续开展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积极研判重点检查对象风险隐患特点,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
各分局要结合分局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加强对中药制剂生产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和工作部署,通知企业对照《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开展自查自纠。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1年4月—5月)各药监分局应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督促辖区内中药制剂生产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并按时上报自查整改报表。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一反三,深入排查自身风险隐患,严格履行持有人主体责任,做好上市后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对于已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控制措施。
对于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自查表等材料报至市药监局药品生产处和属地药监分局。
(三)集中检查阶段及总结阶段(2021年5月—10月)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研判企业自查自纠整改情况,突出重点问题,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对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专项检查工作任务,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GMP检查和质量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对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自查整改可交叉进行,边检查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对于专项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市药监局将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研判药品安全影响程度、处置措施和解决办法。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移交。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认真梳理并形成专项工作总结,报专项检查小组办公室。
市药监局将有关工作总结于2021年10月底前报国家药监局。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提高工作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加强宣传,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营造专项检查工作良好氛围。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统筹安排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检查任务,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务求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对于发现的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在监督执法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防止地方保护,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问题。
(三)加大查处力度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对药品安全影响程度较低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督促持有人按照变更管理相关规定,不断完善上市后研究,强化生产质量管理,消除安全风险。
发现存在不按规定投料,擅自改变提取方式、改变提取溶媒,编造批生产、检验记录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并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成员单位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协作,上下联动,横向配合,消除监管空白。
对于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分局可采取各自检查、延伸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完成专项工作任务。
涉及京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的,市药监局将根据情况发函与相关省份药监部门沟通专项检查结果,有关分局负责将受外省委托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药品生产处。
为提高监管效能,鼓励各分局间加强检查信息沟通、交流检查经验,互帮互助互用监管资源开展联合检查、延伸检查。
附件:1. 中药生产专项检查自查整改报表2. 专项工作联络人信息表附件1中药生产专项检查自查整改报表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1.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含小写字母Z)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自查表等材料报至市药监局药品生产处和属地药监分局。
特殊情况可另附说明。
2.本自查整改报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况应加强与药监有关部门沟通交流。
附件2专项工作联络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