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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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各市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农业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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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收藏夹(添加浏览)下载(TXT DOC)打印(TXT HTML)转发字体(大中小)添加浏览 TXT HTML TXT DOC 查找:聚焦命中【法规标题】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952245【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175029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决定与印发第五章备案与公布第六章清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直接转发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简单整理、汇编形成的文件,但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二)本委内部执行的人事、公文流转、财务、保密、安全、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和任务分工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以本委名义或牵头印发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五)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出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工作通知、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六)各类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答复、批复、决定等;(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8: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山西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品零差率销售、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详见《山西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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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27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8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8施行日期2006.08.28文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现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山西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要求:(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三、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晋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为进一步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省情,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

--坚持立足省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坚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有序竞争,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总体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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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3、基本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路线,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调整机构设置,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4、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

以全省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合理调整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

对卫生事业单位依据区域卫生规划方案,合理调整功能,本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编制规模,控制人员总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5、精简内设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设职能机构和党群工作部门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应撤并职能相近、工作量不足或不必要的管理层次。

在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明确职能职责、权利、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拟定岗位说明书,做好“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标准、定人员”等工作。

三、实行院(站、中心)长(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6、实行院(站、中心)长(主任)负责制。

明确院(站、中心)长(主任)责、权、利。

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7、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的任职可采取委任、聘任、选任、考任和竞争上岗等办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

同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建立完善院(站、中心)长(主任)任期制,在同一单位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8、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综合目标责任书,确定任期责任目标,并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任用、奖惩的依据。

严格执行聘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制度。

四、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岗位管理为重点的用人制度9、推行全员聘用制度。

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各类不同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聘用办法,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解聘、辞聘制度。

10、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特点及要求,制定各类型、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职责要求和岗位说明书,对各类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岗位设置的具体要求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职在编职工。

11、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和临时用工人事代理制度。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应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聘用。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临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其人事关系和档案交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逐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度。

12、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

认真执行《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考核标准,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做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确定报酬和奖惩等的依据。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流动机制,妥善分流安置改革中的未聘人员13、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合理流动。

运用市场机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结构。

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区域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在行业内或行业间流动提供服务,为分流人员安置提供信息和指导,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14、严格执行退休制度。

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又符合有关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未聘人员统一管理,坚持以各级政府部门与用人单位分工协调安置的原则,采取转岗分流、离岗退养、出资补偿、自主创业、支持学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认真解决好分流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

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

六、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16、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

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托医学院校、专门培训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力度,确保继续教育课时。

各级财政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经费。

17、建立对口支援制度。

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从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援,省、市、县级公立医院要结对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市、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特别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结成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帮扶对子,并建立每年定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

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共享机制。

七、逐步实行卫生行业人员从业准入制度18、严格执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准入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已经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未经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岗位的竞聘。

八、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多种形式的分配激励机制19、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绩效工资制度。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公益性质,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在严格工资总额管理前提下,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进一步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绩效分配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优秀人才待遇,充分调动优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要根据所做贡献拉开分配档次,使绩效工资真正起到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杠杆调节作用。

20、坚持分配政策向优秀人才倾斜。

鼓励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人才,研究制定优秀人才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优秀人才待遇。

对有重大科技发明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实行重奖。

21、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保障体系。

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解除从业人员后顾之忧。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2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规划,加强分类指导,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23、各县(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组,在当地组织、人社(人事)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行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安定团结和改革的顺利推进。

25、本意见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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