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合集下载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的分配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公正裁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举证责任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被告在反诉时也要负有举证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自负其证的理念,促使当事人充分准备证据,促进民事诉讼的迅速和有效解决。

2. 证据公正原则。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来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请求来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证据保全原则。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保全,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和责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保全证据,保护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以上就是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难度大。

由于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特别是在涉外案件中,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证明责任的分配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谁来负责提供证据。

由于证据的提供责任涉及如果有关事实得不到证明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

如上所述, 在民事诉讼中, 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但与案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在一定情形下承担对案件的某些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职责的法院同样也不承担证明责任。

据此, 案件的证据责任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具体某一事实应由谁举证,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学者们将其归纳为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依此原则, 无论是原告、被告, 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还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由于法律上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 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体的说明。

主要内容有: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 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法院认定证据的依据和标准。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基础,对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经历了持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特点和制度安排,分别是推定证据制度、举证责任和法院调查制度。

首先,我国采取了推定证据制度。

推定证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情况下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宣称存在的事实,法院可以根据推定规则,认定为成立的证据。

推定证据的目的是简化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缩短争议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典型的推定证据包括合同的推定、家庭关系的推定等。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合同为准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自己享有项权利,就可以推定他拥有相关合同。

推定证据的采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否则将无法成立。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了举证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与其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一般来说,诉讼的原告方拥有举证责任,即负有提供证据支撑其诉讼请求的责任。

然而,有些情况下,被告方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驳斥原告的主张。

比如,在侵权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其享有权利,并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

被告有时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助于保证争议的公正解决,避免无根据的指责和索赔。

最后,我国还实行法院调查制度。

法院调查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诉讼需要,主动采取调查措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调查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调取相关记录和证据等形式进行。

法院调查的目的是弥补当事人无法主动举证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调查仅限于事实调查范围,不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通过推定证据制度、举证责任和法院调查制度的安排和规定,在维护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摘要】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本文首先介绍了该制度的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原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

接着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展望未来的发展,并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运作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原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司法实践、问题、完善建议、未来发展、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主张的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各种矛盾纠纷也日益复杂化。

在这种背景下,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原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理论上,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

通过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可以更好地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足、证明困难等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当前,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证明标准不统一、证明责任划分不明确等。

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剖析和探讨,旨在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促进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和规范化发展。

1.2 研究目的通过深入研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旨在为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建议,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比国际先进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借鉴其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最终旨在推动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正文2.1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现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据的收集责任。

当前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制度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其中对于证据的规定比较详细。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原则,即民事争议中,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法庭将按照证明责任逆转原则来判断案件。

这种制度下,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也激励当事人更加勤于证据的搜集和保全。

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究竟是如何分配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就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意味着,提出积极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对方违约,那么主张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的行为。

比如,拿出合同文本、双方的沟通记录、履行情况的证据等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会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包括: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于污染行为往往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受害者通常难以获取和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要求加害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免责事由。

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加害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加谨慎,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了解医疗行为的具体细节和专业知识。

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要求其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有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诉讼地位,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被视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诉讼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判断争议事项的前提,也是维护正当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体系的特点(1)双重责任: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是双重责任分配体系,也就是“双重责任原则”,即有投资方提出诉讼请求,应当提供有助于证明自身证据的投资方,另一方则应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被诉方,双方应依法承担其责任。

(2)多层次责任:证明责任不仅仅是针对当事人,对于证据链式上的第三方也有责任,这种责任体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3)差异化责任: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不同事件存在差异,在不同情况下权利义务的变化,以及争议各方的证据责任也不同。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1)责任转移原则:责任转移原则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核心原则,即当事人的诉讼证据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由有关条款决定。

证据责任的转移不应是一种任意的行为,而是需要受到正式的法律保障,以便确保赔偿和维护正当诉讼权利。

(2)责任分担原则:当存在多方参与时,责任分担原则则派上用场,确定各方的责任分担应是平等的,应考虑其客观证据情况,考虑其在相应事实确认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它们相对于证据责任主体的利益。

(3)责任公正原则:当责任的分担仍有争议时,应以其客观事实为准,证据责任的调解应是公正公平的,不应存在任何不公正的偏见,并应考虑所有争议参与方的正当利益。

三、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性质(1)客观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体系强调客观,即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来判定证据责任的归属,有助于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诉讼权利。

(2)合法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定,其行使应要合法、正当,其规定的结果也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

(3)社会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不仅仅受到法律的制约,还受到社会不同层面的制约,应尽可能保护受害者权利,维护正当诉讼规则,并服务于社会正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作者:潘江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打开民事诉讼程序之门的钥匙,它对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关键性作用。

如何完善并正确的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是我国立法和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认为建立系统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才是根本之策。

关键词分配标准实质正义败诉风险监督作者简介:潘江河,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051一、基本理论(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辨析举证责任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其本质提供证据的行为义务。

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后,法官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仍无法判明法律事实真伪时,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可能会被裁判败诉。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第一,三者是相互独立的概念,不容混淆;第二,举证责任是提出证据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行为;证明责任是可能的不利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1.综合平衡原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诉讼利益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能否把这个“利益蛋糕”分配好,事关司法正义和法律尊严。

基于一向追求司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利益的综合平衡原则当作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所谓的综合平衡原则是指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从实质正义出发综合考虑公平、诚信、经验、盖然性、政策等因素,最终,作出最佳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裁判。

笔者把英美法系国家的这种做法称为综合平衡原则或最佳裁判原则抑或实质正义原则。

2.罗森贝克的规范原则罗森贝克的规范原则是指不适用规范原则,即法官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已经形成内心确认时,才决定适用该条法律;法官就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与否无法取得确信时,也不得适用该条法律。

除此之外,如果实体法已明确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则直接适用即可,无需法官自由裁量。

3.莱波尔特的证明责任规范原则虽然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在学术界的地位举足轻重,似乎在引导世界潮流,但由于其理论中固有的局限性,规范说也受到了不少质疑和挑战,其中,最具代表的莫过于莱波尔特的“证明责任规范说”。

他批判的指出罗森贝克学说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其没有阐明在争议的法律事实无法得到确认时,为什么不适用法律。

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法律事实无法确认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都因此而不适用法律规范,那么法官将无从断案,相关的民事诉讼纠纷也将无法解决。

由此可知,事实真伪不明与不适用法律规范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莱波尔特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即确立一套系统的证明责任规范。

换言之,除在实体法中涉及证明责任规范条款外,就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专门系统立法。

(三)三大原则评析笔者对以上几个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原则的看法有以下几点:第一,这些标准原则的主要区别源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巨大区别。

综合平衡原则具有灵活性、针对性的特点,但任意性不统一的特点却让大陆法系法官无法适从,尤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更难适用,同时也会因此产生严重的司法腐败的后果。

而大陆法系的审判制度奉行职权主义,注重法官依法裁判,并按照演绎推理的模式作出裁判,所以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规定比较明确,便于操作,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但缺乏灵活性,一些案件可能会因法律漏洞而无法作出裁判。

第二,罗森贝克的规范原则与莱波尔特的规范原则的区别充分说明了在同一法系中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并非完全统一,仍有许多分歧。

罗森贝克仅强调证明责任在争议的法律事实无法得到确认情形下的适用,似乎有些绝对。

而莱波尔特所提出的“证明责任规范说”,通过把待证事实拟制成“真”或“伪”,使法官得以按演绎推理进行法律推理,明确了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一方当事人。

但他没有说明构建证明责任分配规范体系的具体路径,这就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很难得到落实。

第三,近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不断加强,法律也不断呈现全球化的趋势,不同法系在法律制度上也有相互借鉴的倾向,尤其在近年来中国飞速崛起的过程中,许多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渐研究和学习中国的法律制度。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立法需要考虑两点,即要充分考虑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在各自的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同时要高度重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不足(一)对我国证明责任倒置的批判当前,我国的证明责任倒置学说有两种,总体上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证明责任倒置是例外,且后者多在特殊民事案件中适用。

否定说认为证明责任的倒置并不存在,因为我国尚未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问题:一方面,我国已确定了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只是不够具体不够完善罢了;另一方面,许多学者把所有有关法律对特殊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认为是证明责任倒置,笔者对此是持反对意见的。

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特殊案件适用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

关于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不是例外,是一般原则的具体化。

依次类推,其他如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七种案件皆是如此。

此外,笔者也明确提出,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及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构成证明责任的倒置。

(二)对证明责任相关术语的纠正1.举证责任不等于证明责任前文笔者已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进行辨析,在此就不不再重述,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与结果的本质区别,因此应对二者加以区分。

2.“谁主张,谁举证”存在瑕疵在我国,谁主张,谁举证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耳熟能详的“法律格言”。

大家也把它视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然而此原则过于简单概括,既没有规定主张何种事实、承担何种后果、由谁承担以及由谁承担的判断标准,那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将无法适用此条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要证明,有些与案件无关的,可能就不需要举证证明。

(三)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的批判严格来讲,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我国仍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定。

鉴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乱分配”的现象屡见不鲜。

同时,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在法院内部也缺乏专项监督,这就使法官成为案件的主宰,极易导致司法腐败。

这时打官司不是“打证据”,而是“打法官”,即谁和法官关系好,谁就有可能胜诉。

此外,我们仍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实情,即在我国的法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军转干部,尤其在基层法院,法院的各级领导许多都是军转干部。

他们没有受过系统专门的法学教育,因而法律素养不高,所以,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已习惯“拿来主义”,即习惯于直接对照法条断案,而这些法官在我国至少需要十年才能被更换掉,也许到那时,法官队伍都是地道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的法律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司法实践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焕然一新。

三、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如何完善该制度成为立法和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适当的、明智的证明责任分配属于法律制度最为必要的或最值得追求的内容。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完善立法,加强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化建设埃尔曼认为:“举证规则可能使实体法规完全不起作用”,这体现了证明责任规则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在法律框架上,我国既要在实体法中合理的规定相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又要在实体法之外再另外建立一套直接分配证明责任的规范体系。

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出现,比如:可以出台一部系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解释,也可以在《证据法》中单独规定系统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章节。

至于如何补充完善法条内容,笔者主张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基本理论依据,同时,参照考虑利益衡量说中的相关因素,以使制定出来的法是良法、善法。

笔者认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体系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二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在法条中的指引和统帅作用。

尽管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有一定的不足,却都没有提出一个新的合理标准取代规范说。

“任何一种具体的制度规范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因其自身结构对某种价值要求的偏向而导致其制度的不足或缺陷。

由于该制定机构的基本合理性,又使人们不可能因这种局部的不足或缺陷而否定该制度本身,只能以其他的方法来加以弥补。

” 笔者把第二原则归纳为公平正义原则主要是从利益衡量说的内涵高度概括出来的,因为利益衡量说中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本质上说,仍是为实现公平正义之终极目的,符合法理要求。

此外,笔者认为,必须严格区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实现证明责任概念的真正独立化。

应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谁主张,谁举证”之条款予以删除,一方面,举证责任不等于证明责任;另一方面,主张又有权利主张、事实主张之分。

因而应将那些极易产生误解又不具操作性的法条加以修正或删除,不能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相混淆,也不能将权利主张等同于事实主张。

要将举证责任倒置改为证明责任倒置,并将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二)规范司法,加强证明责任分配的专项监督任何一部法律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一些法官和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容易钻“法律空子”的地方就是在证明责任分配上,这也是与刑事诉讼相区别的地方,因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胜败。

由于立法上的不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时又缺乏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专项监督,这极易产生司法腐败。

笔者认为,除完善立法外,我国应在司法实践中尽快建立一种针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专项监督机制,以防止法官在这方面的恣意妄为。

可以赋予审判委员会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专项监督权,对于滥用职权“乱分配”证明责任的法官予以惩戒,并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通过专家把关,可以极大的降低因证明责任分配不公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风险。

综上,笔者认为,建立系统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才是根本之策,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必将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

注释: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87,188.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台湾大学法律丛书编辑部.1984.18.[德]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7.[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46.霍海红.证明责任:一个功能的视角.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张卫平.守望想象的空间.法律出版社.2003.17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