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议问题的思考

生 态 价 值 ,引 导 森林 资源 的 消 费者 改 变 其 生 产 或 消费 行 为 .
服务提供者 所带来 的正 向激励 , 如补偿 费( 、 丰 助)直接 投资
等 ,也 包 括 对 森 林 生 态 产 品 与 服 务 受 益 者 所 带 来 的 负 向激
励 , 森林 生态 效 益 补 偿 费 征 收 。这 样 就将 生态 补偿 的主 体 如
范 围 扩 大到 社 会 和 其 他 组 织 . 利 于 拓 宽 森 林 资 源 生 态 补偿 有 资 金 的 来 源渠 道 与 筹 措 途 径 。 同 时 , 一 概 念将 森林 资 源 作 这
的 合 作 和 一 致 。 为 与其 他 市 场 失 灵 不 同 的是 森 林 生 态 环境 因
的 破 坏 所 导 致 的 环 境 恶化 具 有 超 越 国界 的 扩 散 性 。 以 以全 所 球 可 持 续 发 展 理 论 为基 础 的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费 征 收 制 度 还 应 涉 及 各 国 的木 材 进 出 口关 税 政 策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制 度 的 协 调 问题 。 因此 , 现代 意义 的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费 制 度 应 该 基 于此 来 构 建 与 设 想 。 ( ) 学 理论 基 础 三 法
首 先 , 整 意 义 上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应 是 生 态 环 境 、 类 社 完 人 会 与 经 济 发 展 三者 协 调 一 致 的结 果 . 一 种 具 有 综 合 性 和总 是
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为例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3 1
林 业是 我 国践 行 生 态 补偿 制 度 较 早 的领 域 ,
地处 华 北 、 古 、 白三大 植 物 区 的交 错地 带 , 蒙 长 植
方性 、 自治 性 生 态 补 偿 条 例 ; 软 环 境 建 设 方 面 , 该 建 立 过 硬 的 森 林 管 护 队 伍 , 强 群 众 森 林 生 在 应 加
态 意识 , 极 申请 国 际组 织 、 政 府 组 织 以及 国家 的林 业 项 目。 积 非
关
键
词 :森 林 生 态 补偿 ; 偿 主体 ;补 偿 标 准 补
其实施 形态 经历 了从 商 品林 到经济林 再 到生 态林 的转化 , 制度保 障 经历 了 由政策 到法 律 的位移 。 其
20 0 5年 开 始 的 国 家 财 政 划 拨 对 森 林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的 完 善 起 到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 地 森 林 的 数 量 开 各 始 稳 定 上 升 。在 森 林 生 态 补 偿 蓬 勃 发 展 的 时 候 ,
第1 2卷 第 4 期
2 年 7月 01 0
东 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1 1 NO. . 2. 4
J u n l fNo t e se n Unv ri ( o il ce c ) o r a o rh a tr iest S ca in e y S
J 1 2 u. 01 0
提 出 相 应 的建 议 。
公 益林 面 积 0 5万 公 顷 , . 每年 获 得 生 态公 益 林 补
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

《 中央财政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明确规定 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的使用 、管理等 ,
并进一步确定 和调整 了生 态补偿 的范 围与 标准 。从 总体上说 ,我 国现行森林 生态 效益 补偿制 度在 保护
生态 文 明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 20 0 4年 建 立森 林 生 态 效益 补 偿 制 度 开 始 到 2 1 年 ,中央 8 1号文件 在提 到加 强生态 建设 若 02 个
干政 策意见中 ,共有 6个 1号 文件提 到 建立 和完 善 生态效 益补偿制度 。其 中,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推 进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 设 的若 干意见 ( 0 6年 1 文 20 号
2 1 年 第 7期 02
●改 革 之窗
完 善 我 国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制 度 的 思 考
。 中国林 业物资总公 司 苏秋红
摘 要 :概述 了中国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研 究的发展 历程和 总体状 况,通过对 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 制度 的 回顾 、补偿 现状 的描 述 ,综述相关文献分析 了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 制度存在 的一 些问题 ,并提 出了相应 的建议 。 关键 词 :森 林 生 态效 益 生 态补 偿
中图分 类 号 :F 2 . 2 362
森林不仅有 经济效 益 ,还 具有 极 为重 要 的生态 效益 。森林生态效 益补 偿就 是对森 林生 态 环境本 身 的补偿 ,对个人 或 区域 保护森 林 生态环 境 的行 为进 行 补偿 ,对具有重 要生 态环境 价值 的 区域或 对象 的 保 护性 投入 。森林 生态 效益补 偿制 度是 通过 运用 经 济 、法 律等手段来 调整 森林生 态保 护利 益相 关者 间 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制度 设计 。为确保 生 态安 全和 改 善森林 生态环境 ,许 多 国家都 建立 了森林 生 态效 益 补偿制 度。我国虽然 也建 立 了森林生 态 效益 补偿 制 度 ,但是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和社 会 的进 步 ,现行 补偿 制度 的缺 陷 日渐 凸现 ,因此 ,有 必要 根据 中国的 国 情 、林情和 国外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制度 的成功经验 , 进一步完善我 国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我 国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 , 从 18 9 9年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基 金制度 起 ,我 国开 始 了 森林 生 态有 偿 使用 的探 索 与尝 试 。 经历 了 1 年的探讨 、协调和政策制定过程 ,到 2 0 1 01 年在全 国 1 个 省 ( )试 点 、补偿 资 金 1 1 区 0亿 元 、 补偿 面 积 2亿 亩 ,标 志着 贯 彻 执 行 《 林 法 》 和 森 《 森林 法实施 条 例》 迈 出 了具有 实 质性 的一 步。根 据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加快林业 发展 的决 定》 的 要求和三年 的试点 ,20 04年我 国正式 建立 了森林 生 态效益补偿制 度 ,并 在全 国范 围 内推 广 ,补 偿 资金 2 0亿元 ,补偿面积 4亿 亩。同时 ,中央森林 生态 效 益补偿基金 的 实施 ,带 动 和推 进 了 全 国各 省 ( 、 区 市)地 方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 基 金 的建 立 ,加 快 了公 益林 业投资 体 制 与 国家 公共 财 政体 制 的有机 衔 接 。 据统计 ,全国 已有 2 个 省 ( 、市)建立 了省级森 8 区 林 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 制度 。建 立森林 生 态效 益补 偿 基金 制度 ,是党 中央 、国务 院 加强 我 国生态 建设 的 重大举措 ,体现 了中 国政 府在 经济社 会 发展 中的战 略思 考和现实 选择 ,对 于加 快发 展现 代林 业 ,推 进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森林是世界上主要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不仅能够提供多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能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
森林乱砍滥伐现象的加剧,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变得异常重要。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完善一、生态补偿的概念根据《环境科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对其的补偿并不是单一的或者个体的行为,而是对一个生态系统整体而言。
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建立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
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加上人类活动已经强烈干扰了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物质或能量的转化率,使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远远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功能,也超过了生物或人类可以忍受的程度。
这就要求人类对其活动造成的生态的破坏进行恢复,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治理。
采取手段预防、补偿人类行为导致的其他一些全球性生态问题,维持全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社会、经济的进行提供物质基础,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 1 年 第 1 期 0 1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O福建省 罗源 国有林场 刘必忠
继 20 0 4年 中央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基金制度 全面
程中都存在 着管理不 规范 问题 。如资金 筹措 方式 和 数量均没有 明确 的法 律规定 ,资金 的发放过 程 中没 有落实直接补偿政 策 ,资金 的使用过 程 中缺少 监督 管理等等。由于财税 网络 的不健全 ,致使补 偿 资金
务提供生态效益 补偿费 用 ,但 是仅依 靠政 府不 依靠 市场力量是无法取得 良好的效果 的。 3 .补偿资金管理不规 范 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 资金在 筹资 、发 放和使 用过
.
经验 的借鉴对 于我 国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资金管 理有
良好 的促进作 用。总体来 看 ,国外 经验 主要体 现在
理财广场201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福建省罗源国有林场继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全面实施后2007年财政部又出台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和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进一步加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大促进作用 。
一
的发放存在很 大的随意 性 ,支付 渠道众 多 ,没有 开
展直接补偿 ,造成补 偿资金 的 流失 ,增加 资金 管理 难度 。由于资金 使用 过程 中没 有完善 的监督 体 系和
明确的责任追究 体制 ,导致 补偿 资金 用途更 改 ,且
无法追究责任人 的违法 违规行 为 ,最 终导 致补偿 资
实施后 ,2 0 07年 财政部 又 出 台补偿 基 金管 理 办法 , 国家 “ 二 五 ” 规 划提 出加 快 生 态 补偿 机 制 的建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存在的问题1. 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标准过低,不足以覆盖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成本,让生态补偿成为名义上的制度,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地促进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2.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不透明部分地方在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上存在不透明的问题,不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成效,容易造成资金被滥用或浪费,导致生态补偿的效果变得不明显。
3. 生态补偿项目“一刀切”现象严重在一些地方,生态补偿项目经常出现“一刀切”的现象,没有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差异,导致生态补偿效果不尽如人意。
4. 生态补偿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目前生态补偿主体不够明确,责任也不够清晰,导致一些生态补偿项目难以落实,效果不明显。
5. 生态补偿项目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在我国的一些地方,生态补偿项目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对策研究为了解决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统一各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覆盖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成本,实现生态补偿的有效推进。
这需要加强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和成本情况。
对于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问题,需要加强监管,确保其使用透明公开。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3. 鼓励创新,避免“一刀切”现象为了保证生态补偿项目的落实,需要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和责任,明晰责任界限,确保各方能够共同参与生态补偿工作,配合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任务。
5. 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在生态补偿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建立专业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团队,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生态补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取得预期的效果。
关于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摘要】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就如何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法规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1.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我国《森林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数来自国家财政,再由地方财政配套负担一部分。
通过财政拨款来扶持生态林的建设与维护,固然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也十分有限,一旦政府财政状况不好,承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林业基金就很有可能被搁浅。
同时,补偿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单单依靠政府则会因政府投入资金数额有限而导致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能及时兑现,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
此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森林生态补偿金基本上演变成了林业部门、林场、保护站等林业职工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开支的主要资金渠道,林农最后得到的补偿金可能只是其中的小部分,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当地群众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措施,除了加大财政支付力度,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加大财政支付力度。
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属于公共产品。
长远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基础保障和宏观调控。
然而仅仅依靠当前从财政中划拨出部分资金作为林业基金不能满足补偿的需要,应该设立“森林生态补偿税”,向受益人和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征收,用以补偿生产森林生态效益所耗费的成本,维持生态产品的再生产,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我国森林生态财政效益补偿政策及其影响研究论文5则范文

我国森林生态财政效益补偿政策及其影响研究论文5则范文第一篇:我国森林生态财政效益补偿政策及其影响研究论文笔者不仅定性分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发展历程,而且定量分析了补偿资金的规模和来源结构。
同时,还利用数据图表、案例和计量模型分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林业生态发展的影响。
最后,针对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求更好地促进林业生态的发展。
第一章绪论一、研究背景森林是地球之肺,它不但可提供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木材、能源、食品、化工及医药资源等森林产品,发挥经济功能,而且还具备改善气候条件、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及为人类提供绿色资源等生态功能。
在过去的400多年间,全球森林面积锐减,201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最新世界森林资源数据显示:全球森林面积为40亿公顷,仅达到陆地面积的1/3,我们应当保护森林资源。
森林生态效益补棲政策能够促进公益林建设,而公盐林可以涵养水源、防止沙土流失、防止止填沙漠化和盐碱化、提高空气质量、阻止全球气候变暖、改善气候条件最终影响整个生态系统,从而达到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的目的,带来无可比拟的生态价值,这是它具备的生态效益。
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能推动林业生态的发展。
本文基于这一背景,不仅定性分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发展历程,而且定量分析了补偿资金的规模和来源结构。
同时,还利用数据图表、案例和计量模型分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林业生态发展的影响。
最后,针对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求更好地促进林业生态的发展。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一)研究目的在林业生态不断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的今天,我们不能只注重林业经济的发展而更应该关注林业生态的发展,保护林业生态环境迫在眉睫。
由于林业的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需要政府介入,为此政府也在为改善林业生态环境颁布相关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扶持林业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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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一片森林其本身也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对于森林生态的补偿也是间接的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
但是,由于长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造成了森林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的问题。
单一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环境问题,生态补偿的理念随之产生。
本文从森林的价值、森林生态补偿的含义、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补偿的途径和对策等方面来阐述对于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和意见。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补偿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众所周知,森林具有诸多价值。
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薪材。
森林内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自然环境(当然包括森林)是拥有一定权利的,它自身也具有其自身独立于人的存在的价值。
作为在理论上探讨和思想进步上的一种指引,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独立价值对于我们崇尚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是有很重要的意义。
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等学科,都在解释和证明这样的一个结论。
在美国,这类代表非人类自然事物的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判例。
比如其中比较有名的:格兰德河鲦鱼诉美国垦务局局长约翰·W·基斯案(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院,20XX年)。
森林社会价值,所谓森林的社会价值,是指森林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包含着人类社会的自然生存、自然发展与社会生存、社会发展两层含义。
生态价值,森林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肺”,缘由基本上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
森林对于我们而言价值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森林,养护好森林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当下我国森林补偿方面法律问题的凸显,笔者以此为角度阐释一些看法。
在定义“森林生态补偿”之前,先要解释什么是“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没有对“森林”的含义作出解释,而只是根据人们对森林的使用用途的不同,将森林分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个类别。
究其原因,依然是没有跳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类中心主义”。
古希腊哲学家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但是,当今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早已渐渐抛弃了这种纯粹以人的视角去审视和衡量自然价值的理念。
另一方面,对于森林的理解也不应该仅仅只是将其看作是一棵课树木的简单集合,而是应该整体的思考。
首先承认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将森林其本身也当做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这个自然系统的功能不仅仅是对人类社会具有价值,同样也是对于别的生态系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维持它们之间稳定与平衡的价值。
有的学者对于森林所下的定义是:“由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与其所生长的灌木地、湖泊及沼泽地组成的协调共生的生物社会。
”笔者对这个定义比较赞同,但是这个定义还是比较狭窄。
因为在森林中生活的动物、昆虫等都是森林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它们的存在对于森林的稳定和能量的平衡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基于这个理解,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以和整体的观念去理解森林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的含义。
所以,在生态补偿意义上的“森林”的含义应该是:森林是林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草本植物以及各种伴生植物、动物、昆虫等生物及其与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的综合体。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生态补偿”,有自然科学领域和法学领域两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
其中,生态学方面,主要是把生态系统看作是一个整体,生态补偿是在生态系统自身受到损害之后,通过自我的修复和恢复,使之回复到原来的平衡状态,也可以叫作是“自然生态补偿”。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和收益与支出的总量平衡。
经济学方面对于“生态补偿”也主要是持干预主义(外部性理论)和市场主义(科斯定理)来下定义。
如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以上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来自生态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
虽然这些定义不能成为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的定义,但是也是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的。
从法律领域来看,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其内容也是以为权利和义务为主体的。
那么,从法律领域对“生态补偿”下定义的话,也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出发。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应该包含至少两种“补偿”,一是,对于为了维护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和为生态效益的维持和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二是,对于从森林生态效益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人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是:补偿主体(包括国家、、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后文详述)对于为了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持或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和对于从森林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可见,“协调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和有关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脱离了该原则就很可能背离了环保的目的。
另一方面,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这和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只是文字的表述不同,其实质含义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森林生态方面的投入还是明显不足。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求环保要同经济发展协调,那么从另一个方面看,环保的发展也是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的。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我国并没有形成成体系的,统一的,完整的补偿模式。
在森林生态补偿的方法和主体方面都比较窄,不利于环保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所以,在当下人民对生存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高的大背景下,应该在森林生态的补偿方面下足工夫,力争与经济发展相平衡。
(二)环境正义的指引“环境正义”是环境哲学研究中的前沿课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正义是其中的主要问题。
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政策和规约的发展、制定和实施方面,对每个行为主体(国家、组织或个人)来说,都能得到平等地对待和富有意义地参与。
在发展中国家,对于“环境正义”的侧重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资源及其所带来的正外部性的永续利用。
环境正义中的三个基本原则:生态可持续性原则、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对后代负责原则。
其中,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统领后两个原则的。
对于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自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
建立健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才可能使森林资源良性增加,克服现存弊端。
(三)“等价有偿”的要求“等价有偿”原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森林作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它有其自身才在的独立的、内在的价值。
对于森林的正外部性在当下的时代已不应再是免费的午餐。
享受了这些“生态服务”的受益人就应该承担这些所产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就可以直接的收归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作为育林、护林、栽种新林的资金来源。
这样,也能提高国民的生态意识,使每个人都感受到森林的生态保护都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在负担着森林补偿的费用。
三、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对策(一)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应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我国《森林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数来自国家财政,再由地方财政配套负担一部分。
通过财政拨款来扶持生态林的建设与维护,固然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也十分有限,一旦政府财政状况不好,承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林业基金就很有可能被搁浅。
同时,补偿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单单依靠政府则会因政府投入资金数额有限而导致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能及时兑现,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
此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森林生态补偿金基本上演变成了林业部门、林场、保护站等林业职工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开支的主要资金渠道,林农最后得到的补偿金可能只是其中的小部分,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当地群众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⑧。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措施,除了加大财政支付力度,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加大财政支付力度。
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属于公共产品。
长远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基础保障和宏观调控。
然而仅仅依靠当前从财政中划拨出部分资金作为林业基金不能满足补偿的需要,应该设立“森林生态补偿税”,向受益人和产生负外部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征收,用以补偿生产森林生态效益所耗费的成本,维持生态产品的再生产,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2.发行“绿色森林彩票”。
需要资金资助的公益事业,特别是需要长期大量资金支持的关系全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绿色森林,运用发行彩票筹集资金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可行的。
同时,发行彩票也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扩大森林保护的影响力。
3.设立受益部门补偿基金。
可以由环保部门牵头建立“森林建设补偿基金”,从育林基金、征占林地费等收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补偿基金。
也可考虑从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基金。
目前我国己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让受益个体不再免费享受森林生态效益,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4.应用BOT融资模式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BOT的实质是政府将本该由财政投资、公营机构承担建设和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授权方式特许给外商或私营机构来投资建设和经营。
这样可以在减轻政府负担和扩大外资的自主经营权及投资建设规模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的资金、技术支持和积极性,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而且利用BOT模式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建设,不同于完全的商业化或私有化,政府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建设仍掌握战略控制权,待特许期满后,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将移交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