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项下儿童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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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法在保 障 儿童权 利 方面 的承诺 。
关键词
儿童权利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非歧视
儿童参与权
文章 编号 :0909 (000 -8-2 10 ・522 1)9270 保护 权 、 发展权 和 参与 权 。 这些 权利 具体 而言 既包 括那 些 诸如言 论 自由 、 思想 和 宗教信 仰 自由、 结社 与集 会 自由、 隐私权 、 会保 社
权 的观 念 。 无论 是在 国 际法还 是 国内法 , 都必 须 把重 新定 义儿 童 立 法 以及 其他 措施 保护 儿 童权 利确 定 了 国际性 的标 准 。另 外本
在 家庭 和社 会 中的地 位 , 而充 分 关注 和切 实保 障儿童 权利 。 从 之 所 以谈  ̄J童 权利 的特别 保护 , 因为儿童人 权具 有特殊 J tL 是 公 约还 有 2 0 00年 的《 关于 禁止贩 卖儿 童 、 童卖 淫和儿 童色情 制 儿 品宣传 的任 择 议定书 》 《 于儿 童卷 入武 装冲 突 问题 的任择 议 和 关
中 图分类 号 : 9 D9 儿 童权 利的 含义
文 献标 识码 : A


儿童权 利 , I 童人 权 , 也 ̄ I OL 是人权 当 中不可分 割 的一个部 分 。
适 教育权 、 休闲 、 乐和 文化 活动 的权 利等 娱 人权事 务委 员会 在关 于《 民权 利 与政 治权利 国 际公约》 公 的第 l 障权 、 当 生活水 准权 、 7 还 号一股 性 意见 中特 别指 出: 儿童 作 为个人 享有 本公 约所 宣布 的 所 有人 都享有 的人 权和 基本 自由, 包括 某些儿 童专 享的特 别权 “ 各项权 利 ” 。传 统上 儿童被 看做 是 法律 保护 的客 体 , 而儿 童人 权 利 , 诸如 父母 的指 导 、 收养 的权利 、 被 与父 母联系 的权 利 、 耍、 玩 嬉

儿童权益保护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儿童权益保护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儿童权益保护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当今社会,儿童权益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议题。

国际人权法作为涵盖全球范围的法律体系,发挥着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儿童权益保护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并分析国际人权法在儿童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国际人权法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法是确保人类享有自由、尊严和平等的法律框架。

其中包括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主体主要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可选议定书,以及《禁止最低限度工作年龄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儿童在生存、发展、参与和保护等方面享有各项权利。

首先,国际人权法确立了儿童作为独立主体的地位。

儿童被视为具有独立人格和权利的主体,其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人权。

这一观念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为儿童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教育权、医疗权、参与权等。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保障。

最后,国际人权法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确保儿童权益得到实质保障。

国际人权法对各国政府有督促和监督的功能,促使各国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儿童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国际人权法在儿童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国际人权法在儿童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人权法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

各国可以根据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文件,制定国内法律,保障儿童权益的实施。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为儿童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明确的指导。

其次,国际人权法促进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法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分享各国经验,达成共识。

这种国际合作和交流,推动了全球儿童权益保护水平的提高。

最后,国际人权法通过监督机制推动儿童权益的履行和落实。

各国需要定期报告儿童权益保护的情况,接受国际人权法机构的监督和审议。

法学视角下的社会工作中的儿童权益保护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社会工作中的儿童权益保护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社会工作中的儿童权益保护研究社会工作是一项旨在促进社会公正、改善社会福祉的专业领域。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儿童权益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探讨社会工作中的儿童权益保护,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方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确立了儿童享受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的基本权利。

在国内法方面,各国宪法、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起到重要作用。

二、儿童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难题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法律难题,其中包括:1. 法律体系的缺失:有些国家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导致儿童权益保护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2. 保护措施的不足:即使有相关法律,但在实践中存在保护措施不足的问题,例如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落实机制。

3. 法律执行的困难:由于各种原因,例如资源不足、法律意识的淡薄等,法律执行在儿童权益保护中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三、社会工作中的儿童权益保护实践社会工作作为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域,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儿童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支持与干预:通过提供家庭辅导、教育、经济支持等服务,帮助家庭提升儿童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环境。

2. 儿童保护体系建设:创建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包括设立相关机构、建立举报渠道、实施儿童援助计划等,以确保儿童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3. 预防与倡导: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等方式,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的认识,预防儿童权益侵害和虐待事件的发生。

四、应对儿童权益保护中的挑战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社会工作需要应对一系列的挑战。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 强化法律保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提高儿童权益保护的法治水平。

2.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化建设:提升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加强他们在儿童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3. 多元合作机制:建立起社会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联动保护儿童权益的合力。

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垒!圭垒垒三!!!!!里堕。

耋■蟹雹隧溢霉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李芳摘要儿童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问题,保障儿童权利的公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不断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保护儿童权利也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义务。

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吸取国际法在保护儿童方面的先进理念和规定,使得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国际法的规定接轨,保障相关的制度体系不断得到完善,真正实现宪法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的承诺。

关键词儿童权利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非歧视儿童参与权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87-02一、儿童权利的含义儿童权利,也即儿童人权,是人权当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中特别指出:“儿童作为个人享有本公约所宣布的各项权利”。

传统上儿童被看做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儿童人权的观念的发展趋势则是将儿童看做是权利的主体,例如《儿童权利公约》就明确的把儿童看做是享有权利的主体,凸显了儿童人权的观念。

无论是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把重新定义儿童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充分关注和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之所以谈至t l JI,童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因为儿童人权具有特殊性,例如:权利的主体易受伤害:权利的享有需要由成人加以保护:行使权利的能力受到年龄限制等等。

因此任何国家都应当对儿童给予由于其未成年地位而应当受到的保护措施。

o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特别指出:在阐明一项权利时,《公约》一些规定明白指出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使未成年人享有比成年人更多的保护。

在谈至l JJ L,童权利的时候,首先要对儿童的年龄界限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l条的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但是如果法定成年人年龄下线低于18岁,可以不受“18岁”这个限制。

《2024年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范文

《2024年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范文

《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儿童权利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

保护儿童权利已成为全球性的话题,涉及了诸多方面,包括儿童福利、教育、医疗保健以及预防暴力等。

本文将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旨在揭示当前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状况。

二、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框架国际社会为保护儿童权利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法框架。

其中,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

此外,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也为保护儿童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儿童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一)生命权生命权是儿童最基本的权利。

国际法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防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

(二)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医疗保健等基本服务,以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各国应确保儿童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三)受保护权受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虐待和歧视等行为。

各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助。

(四)参与权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与其相关的事务决策过程。

各国应尊重儿童的意见和需求,鼓励其积极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

四、国际社会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实践与挑战各国在实施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实施国际法方面存在差距,对儿童权益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一些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如童工童婚、性侵犯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些挑战。

五、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建议与展望针对当前存在的挑战和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二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各国在实施国际法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三是加大对儿童权益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惩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五是加强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关爱,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家和跨境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和国家间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私法中,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并对其进行界定与分析。

国际收养是指当一方或双方无法对自己的子女提供合适的抚养条件时,通过法律程序将子女的抚养权委托给另一方,通常是指涉及跨国领养的情况。

国际收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为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差异和社会背景的考量。

首先,国际收养必须遵循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规的规定。

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共利益的保护。

各国在制定国际收养相关法律时,通常会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和保护儿童权益。

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当享有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在国际收养中,这些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其次,国际收养的程序应该是透明和合法的。

各国在国际收养方面享有主权,因此,各国有权制定自己的收养程序和法规,并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管。

在国际收养过程中,应当有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收养家庭具备合适的条件、能够给予适当的抚养和教育。

此外,国际收养也需要考虑文化和社会差异。

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价值观、习俗和文化传统,因此,在国际收养中,应当尊重和体谅各国的差异。

在进行跨国收养时,应当对被领养的子女进行适应性教育和培养,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和文化。

关于抚养义务的问题,国际私法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与困难。

在国际收养中,抚养义务通常是由收养家庭承担的,他们负有抚养和照顾被领养子女的责任。

然而,由于国际收养的复杂性,抚养义务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收养父母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该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需要考虑各方的权益和最佳利益。

可能的解决方法包括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被领养子女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支持。

这可能需要协调各国间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机构的合作。

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公约和法律

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公约和法律
@ 拓展
保护儿童权益 的国际公约和法律
2 0世 纪 以 来 , 联合 国 、 国际 劳 工 组 织 等 国际 组 织 为 保 护 儿 童 权 益 制 定 过 一 系 列 公 约 和 法 律 。
在 1 9 1 9年举行的第一次 国际童工大 会上 , 国 际劳工 组织通 过了《 最低年龄公约 》 , 规定 1 4岁为
言》 的原则 , 并特别关 注到经济 、 社会和文化 权利 。 公约亦使缔禁止雇用低于 限制年龄的童工 , 一旦发现 将受
法 律处 。 专题 罚 ∽ f ) ∞ n 一 乏 、 叫 0 j ] 1 n ∽一 关注贫困地区儿童发展
联合 国儿童基金会 1 9 9 6 年底发表 的 ̄ 1 9 9 7 世 界儿童状况 》报告 中提 出了立 即消 除危 险的剥削
( 必 须完成义务教育年 龄 ) 。对于有可能危 害其 健 康、 安 全或 道德 的工作 , 其雇佣 的 最低年 龄 为 1 8
岁。截止到 1 9 9 6 年 9月 ,它得 到 4 8个 国家 的批
准。
工业雇 用儿童 的最低 年龄 。 此公约得到 7 2 个 国家 的批准 。这 是国际上第一次管理 儿童 参与劳动 的
了这 一 公 约 。
约, 使之成 为历史上批准 的最为广 泛的人权公约 。
公约 阐明 , 儿童与成人享有完全相 同范围 的权利 : 公 民的、 政 治的、 社 会的 、 文化的和经济的权利 。 公
1 9 6 6年联合 国大会 通过 、 1 9 7 6年开始 生效 的 《 经济 、 社会和 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 到1 9 9 6 年 9月
性童工现象 、 提供更广泛 的法律保护等 6 条措施 。
来源 : 新 华 网

推荐-试析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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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摘要“小悦悦”、“贵州毕节儿童”等事件折射出我国对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公约精神的落实以及公众意识和社会氛围上存在的欠缺。

对此类事件的反思,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关键词儿童权益最大利益原则人格尊严非歧视参与权儿童,在国际法中一般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他们充满好奇,充满生气,充满希望。

儿童时代应该是快乐学习,单纯生活,健康成长的阶段,但是,对于许多儿童来说,童年的现实却与此大不相同。

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贵州毕节市,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街头垃圾箱内,当地警方调查后表示,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

深度反思该事件背后所呈现的国家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怎样将孩子安全做到最好,从而避免悲剧的此次重现?我认为,对于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儿童因缺少看护而意外死亡的事件,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应该使该公约条例具体化并在我国真正得以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儿童权利,也即儿童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另外还有不少条款与儿童权利有密切联系。

传统上儿童被看做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儿童人权的观念则是将儿童看做是权利的主体。

我国之前也热情的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并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2年3月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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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项下儿童保护问题研究来源自 3 e d u 教育网1国际人权公约对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保护从人权产生以来,儿童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人权作为他们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和平时期还是武装冲突时期,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角度,都将儿童的人权保护视为重点问题来看待。

《世界人权公约》明确指出,儿童由于身心都未发育成熟,因此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这一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国际人权公约项下针对武装冲突发生时对儿童的保护,其主要内容包括:1.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1990年生效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主张,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在考虑到武装冲突的情形下,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并避免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在招募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应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并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2002年,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使《儿童权利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武装冲突对儿童造成有害和广泛的影响之后,本着需要加强保护儿童,使其不卷入武装冲突的目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议定书》。

议定书明确指出:“缔约国应确保不满18周岁的人不被强制招募加入其武装部队;不满18周岁的人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必须在自愿及父母或监护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形下,能够认知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的情形下才被允许;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不满18周岁的人。

”1.2《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国际人权公约,此公约意在禁止剥削童工,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和基本的人身权利。

公约在第三条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认定上明确指出强迫或强制招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属于该种行为,且公约中儿童的年龄界定为18周岁以下的所有人员。

综上所述,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对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保护主要在于招募儿童兵问题上。

首先,公约认为存在15周岁至18周岁可以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的情况;其次,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被强制招募加入武装部队。

这一规定在结合国际人道法的基础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将强制招募加入武装部队的年龄提高到了18周岁。

2国际人道法中对武装冲突中儿童的保护国际人道法是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基于国际人道主义原则,专门规定给予战争受难者以必要保护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人道法强调,武装冲突是两方武装部队的利益之争,与不直接或间接属于武装部队的平民无关,由于平民在武力中没有能力进攻或保护自己,因此不可将平民居民作为攻击目标,而平民在武装冲突的过程中在法律上处受保护的状态。

军事行动应限于针对武装部队和战斗人员,不得攻击和屠杀平民,应当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

因此,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战争受难者,包括但不限于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其中包括了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

2.1日内瓦条约体系中对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保护“日内瓦条约体系”是国际人道法重要法律渊源,现行的公约体系主要包括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的2个附加议定书及2005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

公约生效以来,目前已有约194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中国。

公约不仅作为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目前已被公认为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国际习惯法。

1993年联合国秘书长向安理会所提交的关于设立起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刑事法庭的报告中就曾指出,1949年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各项日内瓦公约已毫无争议地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根据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0条,平民是除却日内瓦第三公约中的战俘及第一附加议定书对武装部队战斗员的规定之外,任何不属于武装冲突部队的人员都应该被认定为平民,即使在当时情况下确定其身份有困难时,在最后确定其身份前也应当认定为平民。

在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在对儿童卷入武装冲突成为受难者的具体内容中,予以了特别规定:“对妇女和儿童予以特殊保护应防止强奸、强迫卖淫和对妇女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侵犯,并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努力避免使孕妇或抚育儿童的母亲因犯有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罪行而被宣判死刑;应向儿童提供其所需要的照顾和援助,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15岁以下的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在分配救济物资时,应给予儿童、孕妇、产妇和婴儿的母亲优先地位。

”2.21975年《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国际人道法体念到对儿童有提供特别保护的必要,除了重申在日内瓦公约及议定书中对于平民保护中儿童也属于平民的一部分。

针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在1975年12月就于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内容主要包括:“对于袭击和轰炸平民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儿童这类行为加以谴责;严厉谴责在军事行动中使用化学和细菌武器伤害手无寸铁的儿童;应尽最大努力使儿童不受战争蹂躏;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禁止对儿童采取如迫害、拷打、惩罚性措施、屈辱待遇和施行强暴等;交战双方在从事军事行动期间或在被占领领土中儿童实行的一切方式的压制以及残忍和惨无人道的待遇,包括监禁、拷打、射杀、集体拘捕、集体惩罚、毁坏住房和强迫迁出,均应视为犯罪行为。

必须严格遵守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对儿童权利的基本保护,根据国际人道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相关规定对保护儿童提供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儿童作为武装冲突中的平民,首先在不参与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作为战争受难者被卷入武装冲突时应当被认为是平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作为战争受难者来保护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且在国际人道法项下确认了儿童作为战争受难者当中较为脆弱的群体,应当给予的特殊保护。

而在参与武装冲突的认定上,国际人道法明令禁止招募15周岁以下的儿童作为儿童兵参与武装冲突的行为。

3国际刑法上对侵犯被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权利的罪行认定在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人道法在提供儿童卷入武装冲突中的基本保护之外,也明令禁止了招募儿童兵入伍的行为。

在日内瓦公约的第一议定书中明文规定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15岁以下的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而从国际刑法的角度,在1998年《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中对于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的罪行描述当中都提到了对儿童权利的侵犯,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了:在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对儿童的奴役行为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在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可构成战争罪。

首先,明确了在武装冲突中对儿童权利的侵犯可能构成国际罪行;其次,在国际人道法明令禁止招募儿童兵入伍的规定项下,从国际刑法上明确了招募儿童入伍可以构成国际刑法上的个人犯罪。

2002年成立的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公布的《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中,重申了对招募儿童兵入伍构成国际罪行的内容。

由此可见,招募儿童兵入伍是一种邪恶的不法行为,违背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要求之外,在国际刑法上也认定招募儿童兵入伍是国际罪行的一种。

2012年7月10日,荷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在庭审中宣布,刚果(金)前武装组织领导人托马斯?卢班加因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等罪行被控犯有战争罪,最终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在2002年9月至2003年8月期间,卢班加指挥“争取刚果自由爱国力量”招募了约3000名15岁以下的儿童兵。

这一案例无疑是鼓舞人心的,证明了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在对儿童卷入武装冲突这一问题上的坚定决心,以及一直在不遗余力地致力于对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保护,坚决制裁招募儿童兵入伍的行为,并于近期在实施与制裁措施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可喜进展。

4存在的问题及结论目前,在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形势不容乐观,在实践中针对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刑法上对于儿童兵年龄的规制,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不同意见。

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一致认,为目前为止对于15岁以下的儿童兵招募问题情况是可以依据以上规定予以制裁,对于15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儿童兵的范围,尽管根据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强制招募18周岁以下的儿童都属于《国际刑法罗马规约》的罪行构成,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实践的普遍认可,然而从自愿应募的角度,仍然没有明确18周岁以下的年龄区间。

个人认为,从自愿应募成为儿童兵的角度出发,在之前的公约中由于有些国家存在着自愿应募的未成年人成为士兵的历史习惯,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各公约普遍没有涉及该内容,对这一问题的认定是否能够构成习惯国际法仍是有待商榷。

根据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向安理会提交的乌干达反政府武装—“圣灵抵抗军”对儿童造成的影响的报告,上帝军在长达十八年反对政府的叛乱活动中,除了迫使约80万乌干达儿童为了免遭肆意攻击和滥杀而离乡背井逃往肮脏拥挤的营地之外,在大量的冲突中存在儿童对儿童的战争,近9成的上帝军士兵是未成年人,他们大都是在武装冲突中被绑架而来,甚至有的儿童兵才8岁。

这一年龄,在大部分国家的行为能力认定中都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是乌干达的儿童们却不仅受到了上帝军的残暴对待,而且还要对同龄人甚至自己的手足同胞实施冲突暴行。

企图逃跑的孩子们被杀死,侥幸生存的孩子们终日生活在恐惧中,暴力竟然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大量的儿童兵在离开武装冲突后受到的心理创伤是难以估量的,且他们往往无法恢复到正常儿童的心智和生活当中去。

因此,目前对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问题中,较为严峻的问题存在于武装冲突结束后,从法律角度缺乏明确的复原措施。

以儿童兵们举例,他们在武装冲突中如何才能回到家乡,享受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如何保障他们今后的生活,如何避免再受征募?在长期的武装冲突中生活,这些儿童回到家乡,面对的可能是流离失所、其他人异样的眼光,因此有许多儿童兵被重新招募,甚至在遭遇性暴力的女童中间,怀孕生子使得她们无法面对家人而选择跟从武装冲突的参与者继续生活。

根据目前的形势,大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国际人道法及国际组织可以考虑建立健全对儿童兵在离开武装冲突后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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