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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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

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

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20XX12月底开始的中国海军远航索马里海域保护中国商船的护航行动,掀起了中国社会热议海外利益保护的高潮。

的确,近年来,有关非传统安全的讨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舆论关注的中心,海外利益的安全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特别是海外公民及法人的利益保护。

在国际关系从“宏观”走向“微观”的进程中,国际法律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

这种挑战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

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建立的国际社会和国内架构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各国海外利益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成为了要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安全也具有了以往所不具备的内涵和特点,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障不断拓展的海外利益。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公民以几乎每年超3000万人次的规模走出国门,中国企业也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在世界各地开展投资与合作。

与此同时,海外中国公民与企业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报道也不断见诸报端。

在强调海外利益保护的正面和积极意义的同时,在涉及此类事件的相关报道中,笔者也隐约感到一丝担忧:一些报道出现了对海外利益保护认识泛化的倾向,将公民利益、法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保护方式与手段混为一谈,眉毛胡子一把抓;还有一些文章对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神化”国家在海外利益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这些对海外利益保护认识的偏差甚至错误不仅混淆了视听,影响了公众对类似事件的客观判断,而且也易使相关主体的维权行动陷入盲目或被动。

海外利益的保护,是海外公民、海外企业和其所属国家需要共同面对的全球性命题,不是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主体单独有能力解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首先是一个法律命题。

因此,法治原则,应当成为国际关系各行为方首先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我们除了彰显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及个体利益这些纬度之外,也需要熟悉规则,特别是熟谙有关海外利益保护的国际交往规则,否则,则难免在国际关系和国家实践中犯不懂法的幼稚病,使自我的救济归于无效。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作者:玛柯芭莉·夏里甫汗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3期【摘要】国家对外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护本国国民,而外交保护是国家履行这一职能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权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或公民提供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

中国的国际地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提升,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认真研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际法海外利益中国1 外交保护的概念辨析1.1 外交保护的政治渊源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r)作为国家保护本国国民的手段之一,是现代国际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就发展历史而言,“外交保护,相比海洋法和领土法,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年轻的事物。

尽管该制度被确信在瓦特尔于1758年发表的论著中已被提及,然而就文献显示,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早期之前没有被记录下来的相关例子。

“瓦特尔是第一个将注意力投向保护外国人及其财产利益的国际法经典学者。

他在某种程度上是该制度的精神之父,因为他第一个为该制度提供了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理论基础,即瓦特尔拟制。

”作为一种文明的和相对完善的保护手段,外交保护在现代社会得以继续发展和进步,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并没有制定过关于外交保护的国际条约。

鉴于此,联合国大会在1995年同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外交保护问题进行长期研究,并编纂条款草案。

经过不懈的努力,国际法委员会最终在2006年第58届会议上二度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1.2 外交保护的定义与弊端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主权国家保护本国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完整、全面定义的条件尚不成熟,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目前为止在国际社会与学术界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论中国的外交政策

论中国的外交政策

论中国的外交政策中国的外交政策一直以来都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在外交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全球合作与和平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的外交政策进行论述。

一、和平发展政策中国一直坚持和平发展的政策,将外交努力的重点放在国内发展和外部合作上。

中国提倡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通过经济援助力促发展等方式为国际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独立自主政策中国实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定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主权。

中国坚决捍卫国家的领土完整,并对外交关系保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中国倡导的“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澳门等地的实践得到了成功,充分展示了中国在处理特殊地区问题上的灵活性和智慧。

三、合作共赢政策中国外交政策以合作共赢为原则,积极发展与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在多个国家得到了积极响应和支持,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中国以实际行动推动互联通信、贸易投资、人文交流等方面的合作,给世界带来了更多机遇和福祉。

四、多边主义政策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倡导多边主义,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

中国积极参与并推动多边机制的建设和发展,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一直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五、和平崛起政策中国坚持和平崛起的政策,通过与各国的友好合作,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中国积极发展与其他大国的关系,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致力于建设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推动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六、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中国始终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南北、南南合作,推动全球贸易体系的平衡和公正。

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区域和全球一体化进程,为世界经济注入新的动力。

总结起来,中国的外交政策秉持着和平、独立、合作、多边和和谐的原则,积极参与全球事务,为维护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外交政策中国外交政策发展历程

中国外交政策中国外交政策发展历程

中国外交政策中国外交政策发展历程
第二个阶段可以称为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阶段。

在开放的大背景下,中
国外交政策逐渐从防御性转向主动性。

中国开始积极主动地追求国家利益,参与全球化进程,并努力扩大国际合作。

中国倡导经济全球化、自由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组织,并与世界各国建立了广泛的经贸关系。

中国外交
政策在此阶段注重国家利益最大化,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互动,为自
身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三个阶段可以称为中国崛起和全球影响力扩大阶段。

自21世纪初
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开始逐渐在
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外交政策在这一阶段更加注重国际影响
力的提升,提出了和平发展的战略思想,主张通过和平与发展实现国家的
崛起。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倡导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并
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理念。

中国加强了与发展中国家和相
关地区的合作,推动国际和地区合作机制的建立。

总体来看,中国外交政策的发展历程表明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愿望
和努力。

中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致
力于为和平、稳定、繁荣的世界作出贡献。

在全球化和多极化的趋势下,
中国外交政策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国家的核心
利益和全球公共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人类和平与发展做出
更大的贡献。

关于中国外交政策的论文

关于中国外交政策的论文

关于中国外交政策的论文我国自建国以来,中国与国际间的交往日益密集,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三条外交脉络。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交政策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外交政策的论文篇一:《浅谈我国外交政策》摘要:新中国外交仍不同程度地受到"重脸面而轻实利"、"和为贵"等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

例如"搁置争议"就反映出我国在解决主权争端问题上一厢情愿的和平愿望,而他国则践行社会达尔文主义,"重实利而轻脸面"。

他国对争议地区实际控制日久即为既成事实,从而令我国的愿望彻底落空。

关键词:外交政策我国是外交战略学的发祥地,战国时即产生了纵横捭阖、远交近攻的伟大战略思想。

外交是国内政治的延续,但有别于内政。

研究外交并制定对外政策,需要知己知彼、学贯东西;必须立足于对世界大势和各国国情的深刻认识,而绝不可以一厢情愿、以己度人、或单纯地"以德报怨"。

无论是两国间的双边关系、抑或更为广阔的国际关系的格局,实质上是各国在实力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追求国家利益而相互博弈的结果。

实力是决定格局的基础,格局反过来又加强或削弱一国的实力。

在国际斗争中,一国在世界上的地位不仅取决于其政治、经济和军事的综合力量,还在于该国运用何种外交战略。

高明的外交手段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一国实力的不足。

外交的实质是各国在世界范围内追求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即国家利益。

因此,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必然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最早产生于西方。

西方外交实践遵循的是马基雅维里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曾经是西方殖民地的广大发展我国家在独立后,因袭了这种处理国际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实践。

因此,国家利益至上成为几乎所有国家制定和实施外交政策的准则。

我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我国外交的发展1955年,于万隆会议,我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浅论外交保护制度

浅论外交保护制度

浅论外交保护制度作者简介:李逵,华东政法大学2006级法律硕士。

摘要: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国籍国公民海外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际法中国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随着我国与外国交往的增多,正确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对其适用进行研究,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籍;属人管辖引言在改革开放取得长足进展的今天,我国己经逐步走向世界,WTO的加入,企业产品在海外竞争实力的日益加强,企业在海外寻找更广阔的投资空间,公民个人出境工作、求学、旅游、探亲等都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加强与各国联系的体现。

然而,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以及价值观、利益取向等的不同,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各种活动就有可能遇到一些行政上的或法律上的障碍,甚至合法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近年来,中国公民在海外遭遇非法绑架和袭击而死亡、受到人身伤害,或是游客、过境客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

有些国家甚至掀起了有针对性地袭击中国人的浪潮。

如何保障法人、公民在他国的各种合法的民事、经济活动顺利地进行,依据当地法律所取得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司法保护,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得到救济便是国际法中外交保护制度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外交保护制度概述外交保护(DiplomaticProtection),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救济方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该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为。

[1]外交保护制度与国家主权关系密切,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在调整国际关系、建立国际社会新秩序的进程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在国际法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据《左传》记载:我国早在春秋时期的诸侯国之间就出现了《使节法》。

其规定:外交使节代表君主,不得侮辱,不得伤害。

根据《周礼》,凡危害使节者,加以处罚,对非礼的国家可兴师问罪。

在这种早期的国际法雏形中,使节的特殊礼遇表明古代人们己经产生了尊重国家主权(当时认为是君主)、维护国民利益的早期国际法思想。

外交政策的确立与发展

外交政策的确立与发展

外交政策的确立与发展【摘要】外交政策是各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外交行为与立场的总称。

在国际关系中,外交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乎一个国家的地位、安全和发展。

随着历史的发展,各国的外交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与发展。

从历史背景下的外交政策确立与发展到全球化时代下的外交政策调整与创新,外交政策始终贯穿着国家发展的方向。

冷战时期的外交政策演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议题。

外交政策的实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国际形势、经济实力、文化背景等。

未来,外交政策的发展趋势将侧重于持续调整与适应,以及长期规划和实践的重要性。

最终,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将直接影响到其国家利益的实现,因此对外交政策的发展需要持续的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外交政策、定义、重要性、历史背景、冷战、全球化、实施、影响因素、未来发展趋势、持续调整、适应、国家利益、规划、实践。

1. 引言1.1 外交政策的定义外交政策是一个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政策和行动的总称。

它是国家在与外部世界交往过程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家目标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对外行为规划。

外交政策可以包括对外贸易政策、对外援助政策、对外安全政策等方面。

它的核心是国家的利益导向,在这一框架下,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国际形势、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外交政策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促进国家繁荣和发展,以及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声誉。

外交政策不仅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国家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各种主体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的调整和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实现国家的长远利益和战略目标。

1.2 外交政策的重要性外交政策是一个国家制定、执行以及维护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和行动方针。

外交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外交政策可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关系,国家可以降低战争的风险,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

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

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

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也愈发成为国内外关注焦点。

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旨在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家发展、维护地区稳定以及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国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

一、和平发展为基础的对外政策中国采取的核心对外政策是和平发展政策。

和平发展政策强调通过和平、稳定的外交手段推动国家建设和维护自身利益。

中国主张和平共处、和睦相处,倡导用对话与谈判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使用武力解决问题。

中国对外政策注重多边主义,加强同各国的合作与沟通,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

二、坚定捍卫国家利益的外交战略中国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中,捍卫国家利益是重要方面。

中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

中国秉持正义原则,对于侵犯中国利益的行为,力求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但同时也保留使用必要力量维护国家利益的权利。

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与国际组织中国重视参与全球治理,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主张国际社会要秉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中国在重要全球议题上发表重要演讲,提出中国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

四、倡导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中国对外政策强调平等互利的原则,倡导和推动合作共赢。

中国积极开展经济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加强与各国的合作,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

中国倡导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维护各国共同利益。

五、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中国重视周边外交,倡导与周边国家建立命运共同体。

中国提出与邻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倡议,加强与亚洲邻国的合作,推动地区稳定和发展。

中国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上合组织等地区合作机制,以平等、互利的态度与周边国家加强合作。

六、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积极参与打击恐怖主义等国际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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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 卷第4 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年7 月Vol. 35 No. 4 JOURNAL OF HENAN NORMALUNIVERSITY Jul. 2008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兼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孔小霞(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02)摘要: 外交保护制度建基于国家责任制度、国家主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2006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是该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 它扩大了外交保护的对象, 明确了外交保护条件中的国籍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但在对外交保护的性质界定、外交保护适用的国籍条件和用尽地方救济原则的例外情形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以顺应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需要。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制度成果; 不足与完善中图分类号: D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359( 2008) 04013703作者简介: 孔小霞( 1972- ) , 女, 河南济源人, 法学硕士,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外交保护作为∀国籍国为保护受损害的国民并使其从受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使用的程序# [ 1] , 既是主权国家的一项权利, 也是保护侨民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 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 不仅凸显外交保护的重要性, 而且, 外交保护这一老问题又现新内容, 譬如跨国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等。

同时, 随着人权保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日益被重视, 外交保护正在逐步向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转变。

一、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法理基础( 一) 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概况外交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是国际习惯法, 1924 年常设国际法院对马夫罗马蒂斯在巴勒斯坦的特许权案的判决成为该制度最早的习惯起源。

此后, 出现不少著名案例, 解决这些争端所确立的原则使该制度进一步发展, 主要包括: 关于实际国籍原则的诺特鲍姆案、关于双重国籍者的国籍国间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梅盖求偿案、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及外国人待遇的艾尔西公司案、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中各种程序的安巴蒂洛斯案、关于法人外交保护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等。

1996 年,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将∀外交保护# 确定为适于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 外交保护制度开始向着规则化、法典化的方向发展。

2006 年5 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二读通过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 , 成为外交保护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

2006 年8 月, 国际法委员会在第2909 次会议上, 决定建议联合国大会在草案!基础上制订一项公约。

( 二) 外交保护制度的法理基础1. 国家责任制度外交保护制度的产生基于∀瓦特尔虚构# ∀对国民的侵害即是对其国籍国的间接侵害# 。

当一国在外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侵害时, 由于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无法进行救济, 所以, 在一定条件下将本国国民与损害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本国与损害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过∀一国在国与国的层次上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援引该另一国的责任#, 使本国国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和补偿[ 2] 。

而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可能遭受两方面的侵害, 一是直接来自国家机关的侵害; 一是来自私人的侵害。

通常情况下, 国家不因私人行为本身而直接承担国家责任, 但国家负有对这种侵害行为给予适当注意的义务, 或在事后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国内救济; 如果国家违背了这种义务, 也同样会收稿日期: 20080520∃ 137 ∃产生国家责任问题。

2.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

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 管辖权的基本形式是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当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发生冲突时, 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 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 应当依据损害国的国内法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只有当在损害国得不到合理救济时, 本国政府方可对损害国提出要求, 行使外交保护权。

因此, 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条件除了要求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之外, 还要满足国籍要求和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在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情况下, 本国国民与损害国之间的争端转变为本国与损害国之间的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的解决应以和平方式进行, 行使外交保护应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进行。

∀外交行动# 涵盖一国为向另一国通报其意见和关注而使用的一切合法程序, 包括抗议、提请调查或谈判以解决争端。

∀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涵盖解决争端的一切办法, 从谈判、调停及和解到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都在其中。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第四款禁止的使用武力不属于实施外交保护权可允许的方法。

外交保护不包括不涉及援引另一国法律责任的步骤或其他外交行动, 诸如要求采取纠正行动的非正式请求等[3] 。

二、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制度成果草案! 在国际法学说与历史实践的基础上, 既是习惯法规则的编纂, 又结合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很多方面对国际外交保护制度做出了创新和发展。

( 一) 扩大了外交保护的对象根据习惯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 外交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在外国的本国国民, 包括自然人和公司。

草案! 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 在第8 条增加了难民和无国籍者的外交保护, 第11、12 条增加了股东外交保护, 第13 条允许公司之外的其他法人酌情适用草案! 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规定, 体现出外交保护国际立法的发展成果。

( 二) 明确了外交保护的条件外交保护的条件是外交保护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通常, 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三项: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国籍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草案! 详细规定了后两个条件。

1. 关于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内容上的真实有效, 即实际国籍原则; 二是时间上的连续保持, 即国籍持续原则。

鉴于既存的国际司法实践并不完全支持实际国籍原则, 且该原则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现实, 草案! 关于国籍持有的判断和国籍积极冲突下外交保护权行使的规定并未采纳实际国籍原则。

国籍持续原则要求受害人从受害之日起到保护国正式提出求偿之日持续具有保护国国籍, 旨在∀防止因改变求偿国籍的简单手段而造成滥用外交保护# [4] 。

草案! 第5 条第1 款确认了这一原则, 但考虑到存在与外交保护无关的原因致使国籍不持续的可能, 草案! 允许例外, 其第5 条第2 款规定, 一国对在正式提出求偿之日为其国民, 而在受到损害之时不是其国民的人, 可行使外交保护, 但寻求外交保护的人曾具有被继承国的国籍, 或者已丧失原国籍但已经基于与提出外交保护无关的原因、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获得保护国国籍。

草案! 还规定了国籍冲突情况下外交保护的行使。

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国民, 任一国籍国均可针对该人不属于其国民的国家( 第三国) 来行使外交保护, 且两个或多个国籍国可为双重或多重国籍国民针对非国籍国共同行使外交保护。

在存在国籍变动或国籍冲突的情况下, 则一般不得针对国籍国提出求偿要求, 除非在发生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 该国的国籍为该国民的主要国籍。

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 草案! 以注册成立地主义为原则, 又允许例外当公司受另一国或数国国民控制、在成立地国没有实质性商务活动、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均在另一国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 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所在国应视为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籍国。

2. 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及其例外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是国家属地优越权的要求, 旨在确保∀国家有一个利用本国的办法纠正其违反国际义务的机会, 从而避免或减少因为个人的损害而酿成国家间的争议, 有益于国家间友好关系的维护# [ 5] 。

草案! 第14 条明确了救济类型包括所在国的所有司法救济、所能提供的行政救济以及开展诉讼程序所必需的其他救济, 但不能利用外交保护提供的国际救济来弥补在国内提出要求时的准备不足或表述不当。

草案! 第15 条用五款规定了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 可概括为三种情况: ( 1) 当地法院没有提供救济的可能性( a 款和b 款) % ; ( 2) 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明显不公平或不合理( c 款和d 款) & ; ( 3) 损害国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e 款) 。

此外, 草案! 还明确了外交保护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如投资保护、领事保护、海洋法公约中船旗国保护等) 的关系。

三、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缺憾( 一) 对外交保护的性质界定有悖于国际实践发展趋势草案! 确认外交保护属于国家的权利, 这一观点存在如下问题值得思考。

1. 外交保护行使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权利还是一国在外国民权益?无论就外交保护的产生原因而言, 还是从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出发, 笔者认为, 外交保护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一∃ 138 ∃%&( a) 款折中∀显属徒劳# 和∀没有合理的成功机会# 标准, 采用∀不具有实现有效补救的合理可能性# 标准; 而( b) 款关于判断救济是否被∀不当拖延# 很难有确定标准, 应结合特定个案确定。

( c) 款为避免主观标准的模糊性, 没有采用∀自愿联系# 的表达, 而要求受损害的外国人与东道国之间存在∀相关联系#。

国在外国民权益。

草案! 主要是对外交保护习惯法的编纂,外交保护兼有的国家特征虽然以∀瓦特尔虚构# 为前提, 但∀外交保护的许多规则都否定了这种虚拟的正确性, 尤其是持续的国籍规则#[ 1] 。

外交保护行使的目的直接影响到国家在得到责任国赔偿后是否有转支付给受害人的义务。

基于外交保护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在外国民权益的观点, 一国当然有义务向受损害的个人支付基于外交保护提出的主张所获得的赔偿金, 否则将成为一种制度倒退。

但是, 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到各国普遍不会接受转交赔偿的新规则, 采用倡导性表述, 在草案! 第19 条( c) 中建议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应把从责任国获得的任何损害赔偿在扣除合理费用之后转交受害人。

为了落实受害人的权利, 该问题应进一步具体规定。

2. 外交保护是国家自由裁量的权力还是国家权力与义务的一体化?草案! 将外交保护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权力, 外交保护的进行和方式都是国家自身裁量的结果。

笔者认为, 外交保护不应作为国家自由裁量取舍的权力, 而应是国家权利与义务的一体化。

其一, 倘若国家对于外交保护权利的行使可以自由裁量取舍, 则可能由于顾忌同加害国的政治经济关系而不提出请求或做出让步, 也可能在其国民未要求保护的情况下向加害国提出请求, 还可能出现大国利用政治经济优势滥用外交保护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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