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操作和管理活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益的提高。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规定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了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要求。
2.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规定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具体制度,包括生产计划、生产技术文件、生产过程监控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生产技术管理措施:明确了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各项技术管理措施,如矿井通风、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等。
4.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要求,以预防和应对事故发生。
5. 技术设备管理:明确了煤矿技术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和检修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6.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了煤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发生,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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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煤炭加工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瓦斯抽放和防治体系,减少瓦斯积聚,保证矿井内空气的安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检测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标情况。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开采区域地质情况的研究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案,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灭火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前做好灾害事故应对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尘的防治,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降低煤尘爆炸的风险。
第三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煤炭生产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还应当由社会各界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形成多方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在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范文(3篇)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作业的生产安全,规范煤矿作业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作业行为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三条煤矿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作业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作业人员应按照矿长或其授权指定的工作岗位,进行作业。
第六条作业前,煤矿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地点的地质、水文、气象等情况,并查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票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变更、违规作业。
第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及时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明确作业情况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煤矿作业应按照“先防治、后救护”的原则,采取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应配备消防设施,保障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在作业现场应设置标志,明示危险区域、禁止区域等信息,引导作业人员正确行动。
第十三条作业期间应保持通风良好,及时排除有害气体和煤尘。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检查和更换。
第十五条煤矿应配备应急救援设施,保障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四章作业风险评估第十六条煤矿应对每个作业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应根据作业场所、人员、设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保作业的安全。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及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相关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监测第十九条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制定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测应配备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进行记录。
第六章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煤矿作业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适当的救援和处理。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的管理,保障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作业过程中所必须遵守和采取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三条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应经过煤矿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所有煤矿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适应当前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第六条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作业规程第七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或忽略操作步骤。
第九条煤矿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好必要的通风、排水、支护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与运输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行车道畅通。
第十三条煤矿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危险情况或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四条煤矿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设备检修,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煤矿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好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作业必须配备合适的防爆设备和防护装置,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煤矿作业现场必须做好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设置,确保火灾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作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煤矿作业必须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煤矿作业由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进行监督,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严格处罚。
第二十一条煤矿作业的安全检查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进行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审查。
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及职责规定

技术管理体系及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及所属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明确和落实各级技术管理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煤矿各级技术管理体系。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与权限第三条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1、公司技术管理体系,由总工程师和各专业副总,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生产建设部、总工办等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煤矿相关专业副矿长、科室组成。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对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是本专业技术管理的领导核心。
3、一通三防部、地测防治水部、生产建设部、总工办等管理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配备技术人员。
4、公司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公司技术管理体系国I总工律师]I通防副总^∣I防治,阚总I I一通♦防⅞Γ^]I生产承殳邰II总工办I I地测防标示绿~1I斫长助理我通风区长~] ------------------- ST矿总上程师§--------------------------------_T_ _-=p~~I矿通网副总I -------------------- ---------------------- ---------- 1矿防治声副总II通六科~I ----------------- : -------- 1生产)一科I ----------------- 1地测防:水科II探求队I 第四条总工程师职责、职权1、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规章所涉及的煤矿技术规定、规范、标准以及公司有关技术管理的决定和规定。
2、负责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3、协助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目标的技术措施。
4、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5、组织编制矿井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行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和相关人员。
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安全规定。
二、矿井生产技术管理1.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应按照国家煤矿生产技术标准执行,并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设立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该部门应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并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
3.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矿井生产技术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4.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对矿井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提供支持和解决方案。
5.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技术文件整理和归档,及时更新和传达最新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设备管理1.矿井设备管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设立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矿井设备管理工作。
该部门应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并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
3.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设备清理、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5.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设备计划和投资预算,及时更新设备。
四、安全管理1.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应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2.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质量管理1.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注重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效果。
2.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3.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质量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4.质量管理部门应检查和评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信息管理1.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加强信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统计准确性。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4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稳定。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煤矿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技术管理组织体系,配备专业人员,保证煤矿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学习,推广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提高煤矿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生产技术管理职责第八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煤矿的技术管理主体,负责煤矿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标准等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生产工艺流程的管理,确保各项工艺流程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完善工艺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和监督煤矿的生产操作。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生产设备的管理,配合维修部门对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合作和协调。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技术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和季度的技术管理计划,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各项技术管理档案和记录,保留相关的技术管理文件和数据。
第十七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技术改进和升级的机制,推动煤矿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第十八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技术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2023年采煤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采煤安全技术管理规定____年采煤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采煤行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采煤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采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及采煤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条安全技术管理原则安全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技术管理主体责任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明确安全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采煤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第五条采煤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采煤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并逐步完善。
第六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制并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人员素质与培训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安全设备和技术装备的管理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备和技术装备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装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采煤作业安全措施第九条采煤作业前的安全准备采煤作业开始前,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到位。
第十条构筑支护和防治地质灾害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合理选择支护措施,并采取相应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确保矿井稳定和工作面的安全。
第十一条通风和瓦斯管理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通风系统,确保矿井空气流通,并采取瓦斯监测和管理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火灾和爆炸防护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组织进行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采煤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确保各类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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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技术管理各项工作,在本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井下生产、建设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工作,维护技术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技术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良好氛围,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技术工作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行业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坚持技术原则。
第五条技术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原则,技术要算账。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第六条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矿井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生产单位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能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
总工程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
(一)坚持年度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制度。
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矿技术创新大会,总结上年度全矿的科技创新工作,谋划下年度的科技创新工作,并对在科技攻关、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上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鼓励技术人员专心技术工作,及时总结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经验教训。
对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二)坚持月度总工例会制度。
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总工程师例会,从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要求出发,集体研究矿井采掘接替、重大技术改造、矿井开拓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和措施。
总工程师例会上确定的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利用总工程师例会每年至少要对矿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一次分析,每半年至少要对矿井各系统状况和能力进行一次分析,每月要对上月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当月安全生产中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并确定技术方案。
(三)坚持“一通三防” 、防突工作周例会制度。
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瓦斯治本措施,落实瓦斯治理“一矿一策” 、“一面一策”(四)坚持重大技术方案、措施集体研究审定制度。
(五)坚持由副总工程师主持的月度专业技术例会制度。
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自行组织专业内相关人员,召开本专业技术会议,分析、平衡、解决分管专业的技术问题。
(六)坚持规程措施会审制度。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必须定期(每周二和周四)亲自主持审批规程措施,其中作业规程、贯通措施、排放瓦斯、过特殊地段、拨门、收作(封闭)等重要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发。
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专业分工、责任范围,严把技术关,落实各自的安全技术责任。
(七)坚持总工程师月度审阅规程措施制度。
每月总工程师至少要审阅一份规程措施,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要审阅四份规程措施,并都要有记录。
(八)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制度。
严禁无措施施工,规程措施必须在现场得到严格落实。
第九条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一)矿井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
(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
(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
(四)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
(五)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
(六)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
对以上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章设计管理规定第十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
设计要坚持“安全、规范、简捷、高效”原则,系统坚持“平、直、简”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做好采区和工作面的设计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测科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建设生产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地质说明书,并按要求及时提供设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要始终坚持先进的设计理念。
方案设计要树立“全资源、大联合、抓中心(储量中心)、盯层位”的设计理念。
重大开拓开采设计要注重联合开采,避免生产系统重复建设。
井下巷道设计要充分考虑井上下关系,减少压煤、搬迁成本。
要推进生产均衡高效,合理确定矿井综采工作面数量,优化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参数,做到集中高效生产。
优化系统设计,为岩巷、煤巷快速掘进和工作面安全高效生产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要合理选择巷道施工和支护工艺与手段,降低施工费用。
满足岩巷综掘施工条件的巷道,要积极采用岩巷综掘快速施工;要坚持装备选型“先进、适用、集成、经济”的原则,科学选型,力争做到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
大力推广动态无功补偿等节能降耗技术。
第十三条矿井设计应选择适用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综合配套。
(一)应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新工艺、新装备。
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
(二)煤巷、半煤巷掘进设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机械化作业线。
(三)矿井运输设计应采用连续化运输方式。
矿井的大巷运输应优先采用胶带运输机。
对采区、大巷运输生产系统的设计,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四)采区的大型固定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运行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新装备。
第十四条采区设计的编制、会审及报批程序。
(一)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
编制采区设计方案,必须具备下列文件:1、矿总工程师下达的设计任务书。
2、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
3、矿井设计文件,包括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4、矿井的中长期规划、采区或回采工作面接替表。
5、邻近采区同组煤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三下开采” 资料以及有关瓦斯含量、涌出量、压力、瓦斯突出、瓦斯分区、被保护层区域验证、地温、历史瓦斯事故等地质资料。
6、矿井生产系统现状。
第十五条采区设计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一)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
(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四)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六)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
;(七)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
(八)其他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等。
第十六条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必须与其它专业设计相互协调,做到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具体要求如下:(一)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方案设计应不少于两个,并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较论证。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定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二)在选定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基础上,生产技术科负责进一步做好采区巷道布置设计,并由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认。
巷道布置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采区的几何尺寸、位置、边界、煤柱、采区储量、邻近采区的开采情况。
2、确定采区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个数,采区服务年限,工程量(岩、半煤、煤)及投产期。
3、确定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巷道布置方式、采掘机械、运输设备、开采程序等。
4、确定采和掘的通风及生产系统。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6、防治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附采区设计方案图(巷道布置)。
(三)在审查确认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基础上,进行其它专业设计。
1、地测科负责防治水设计,采区储量、煤柱损失、采区回采率的计算;采区采动后对矿井或地面影响的预测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提供井上、下对照图。
2、通风科负责采区通风设计(采区所需风量及通风系统设计)、瓦斯抽采设计、防突设计、防火设计、防尘设计、安全监控设施设计,并附系统图3、机电办负责采区供电设施及供电系统设计、机械设备选型设计、压风、供排水管路设计,并附设计图纸。
4、监控工区负责通信设计,并附系统图。
5、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安监处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采区方案设计说明书。
以上各专业设计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集体会审、会签,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采区方案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提出修改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所有井巷设计均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等单位必须密切配合。
地测科根据矿井十年规划提前 1 年内提供采区地质资料,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矿总工程师下达设计任务书后,地测科应在提交采区地质资料联系书下达后 1 个月内提交审批的正式采区地质资料,施工图地质剖面资料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 天内提交;采区设计中通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15 天内提交,工作面设计中通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 天内提交。
第十八条提高上限、受水害威胁严重、综采放顶煤、首次开采煤层的工作面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再审,一般条件开采的工作面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工作面设计必须在煤巷施工前一个月设计、审批完毕。
第十九条施工图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