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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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针对⼀些特殊的罪名,此时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也是较为特殊的。

就拿职务侵占罪来说吧,此罪的犯罪主体是怎么要求的呢?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百七⼗⼀条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且是⾮国家⼯作⼈员,因⽽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①⾮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作⼈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职⼯利⽤职务之便⾮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定的⼯作,可以利⽤职务之便或⼯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作⼈员利⽤⼯作之便⾮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般职员和⼯⼈,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和临时⼯,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没有确⽴劳动关系的从业⼈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正确区分“国家⼯作⼈员”和“⾮国家⼯作⼈员”《刑法》第⼆百七⼗⼀条第⼆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贪污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员”与“国家⼯作⼈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者各⾃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论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的频繁,现实生活中,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现象日益突出,修订后的刑法就职务侵占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

笔者就职务侵占罪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全文】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职务侵占罪XXXXppt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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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职务侵占罪1、概念 《刑法》二百七十一条2、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 《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主要形式 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 侵占罪的定义—— 告诉才处理 主体要件不同 两罪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手段不同 4、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两罪的区别 —— 主观上是否意图永久占用公司财物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转化三、典型案例评析结语
概念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司考】考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2.普通侵占: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3.侵占脱离占有物: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4.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6.挪用特定款物罪: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重点考点详解一、侵占罪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一)普通侵占:1万元以上1.身份犯: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实上或法律上占有该财物。

他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1)委托关系是否作为前提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2)窝藏或代为销售赃物的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以赃物犯罪论处。

3.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实现不法所有的意图(1)作为、不作为均可,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

侵占后的侵占按照后一侵占行为认定为侵占罪即可。

(2)行为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的侵占,也可以基于事实行为的侵占,即产生支配力。

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侵占,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二)侵占脱离占有物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

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的认定
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的认定
“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是职务侵占有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注意从犯罪对象上侵占罪的“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法占有为⼰有”的构成要件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为⼈主管、管理、经⼿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以“⾮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特征。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为⼈代为保管的他⼈财物,也包括他⼈的遗失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也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个的个⼈或组织的财物,以“⾮法占有代为保管的财物”为特征。

掌握以上特征,我们就可以区分以下情况:
⼀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将其他单位或个⼈交付的数额较⼤的财物⾮法占为⼰有的,因其⾏为系履⾏职务中的单位⾏为⽽⾮个⼈⾏为,所以应定职务侵占罪。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数额较⼤的财物,如果⾏为⼈系受本单位委托,那么该财物系本单位使⽤中的他⼈财物,应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为⼈并未受委托⽽是以个⼈名义借⽤的,则应定侵占罪。

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员⾮法占有借⽤或租⽤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因⾏为⼈的占有⼰不属于利⽤主管、管理或经⼿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不应定职务侵占罪;如⾏为⼈拒不退还的财物数额较⼤的,应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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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一、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贿赂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

而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3、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

依照《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二、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数额规定相信我们在生活中都听说过侵占罪,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那对于职务侵占的数额具体怎样认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数额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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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什么职务侵占的主体应该是有有职务的自然人,职务侵犯的表现形式是以职务便利对公司的利益进行侵害,那么职务侵占的对象是谁?职务侵占是怎样认定的?是怎样量刑的,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表现在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的,并且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缺一不可,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赢了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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