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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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以下是几个可能的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1.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请解释其定义和构成要素。

2. 根据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最低刑期呢?
3.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4. 请列举一些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案例。

分析这些案例中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适用。

5.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它是否需要有故意成分?
6.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独立犯罪原则。

为什么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贪污罪的从犯行为?
7.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职人员特定犯罪罪名,那么公职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8.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有时效性?如果有的话,应该如何计算时效期限?
9.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防范措施有哪些?如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职务侵占行为?
10.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量刑标准。

在刑罚量刑上,法官
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考题示例,具体的考题会根据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有所变化。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内容摘要:在新《刑法》第271条明确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并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对贪污罪作了新的、具体的规定,从而使我国不同所有性质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和依据,标志着我国在惩罚侵犯财产犯罪方面的立法完善。

1997年3月我国第8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新《刑法》第271 条明确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并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对贪污罪作了新的、具体的规定,从而使我国不同所有性质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和依据,标志着我国在惩罚侵犯财产犯罪方面的立法完善。

何谓贪污罪,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何谓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罪的设立使贪污罪的构成范围大为缩小,同时也使这两罪互相交织、互相渗透。

它们同属于财产类型的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但它们在具体的犯罪构成方面却有明显的不同。

一、主体不同(一)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71条与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从身份特征来看,具体包括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当然主体,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贪污罪的区别

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贪污罪的区别

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键词]:职务侵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职务便利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很多方面有共同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混淆,笔者结合对刑法理论的学习,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进行阐述,希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犯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本单位财物的职务犯罪。

我国79年刑法只规定一种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凡是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X围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X围之内,并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限定在侵犯公共财物的X围之内。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非公共财产的X围不断扩大,侵犯本单位财物的次数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惩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规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独立的罪名,在犯罪构成和使用法定处罚标准上都作了不同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如下:(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于某是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利用工作之便套出60平方米住房一处并占有使用,但并未办理私有产权证。

关于于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B.构成侵占罪C.构成贪污罪,但未遂D.构成贪污罪,且已经既遂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及完成形态。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并不限于动产。

于某骗取公有房屋并占有使用,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仍构成贪污既遂。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2.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

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

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

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3.程某为某国有企业的副经理。

在与另一公司的合作活动时,该公司给予程某存有88888美元的招商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同时还有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和数额的字条。

后程某变更了该银行卡的密码,并将该银行卡存放于保密柜中,案发后被起获。

关于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受贿罪,且既遂B.受贿罪,但未遂C.不构成犯罪D.贪污罪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私自挪用公司财产怎么处理

私自挪用公司财产怎么处理

私⾃挪⽤公司财产怎么处理在⽇常的⼯作过程中,有些⼈为了谋取私欲,可能会利⽤职务之便,挪⽤公司的财产作为他⽤,给公司财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私⾃挪⽤公司财产怎么处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挪⽤公司财产怎么处理1、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之便,私⾃挪⽤公司财产,数额较⼤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作⼈员。

2、《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私⾃挪⽤公司财产怎么处理”问题进⾏的解答,私⾃挪⽤公司财产数额较⼤的,将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会被判处刑罚或拘役,数额巨⼤的将会被判处⽆期徒刑,并处⼀定数额的罚⾦,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新闻日期:2008年04月17日15:33:42案例1 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某铁路局工务段线路工长管理废旧轨料的职务便利,伙同付某等人,先后三次从领工区存放在此处的废旧钢轨处盗走39吨,并由付某等人将钢轨予以销赃,后得款人民币90 000元。

案例2 2005年7月下旬,高某利用其监管某铁路局工务段京广线高架安装工程安全、质量和施工材料的职务之便,与负责施工的李某预谋取后,通过虚报数字的方法从领料库多领施工用60型钢轨9根,计5.6吨,共计价值16744元。

后高某与李某将废钢轨销脏,获赃款共计13 300元。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张某、高某均是铁路职工,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旧钢轨非法占为己有,但是在定性上张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而高某却按照贪污罪做出了处理。

因此,两起案件中对被告人张某、高某的不同处理,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的行为,但也有严格的区别: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从世界范围看,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各国和各地区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财产,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为公私款、物品、武器、器材、军需等,巴基斯坦《1927年防止腐败法》、印度《1947年防止腐败法》和《1988年防止腐败法》均规定为任何财产;有的规定为公共财产,如前苏联刑法典规定为国家财产、公共财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为公共财产或财产,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公款、其他动产物品等。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贪污犯罪的对象除公共财物外,还包括私人财物、公债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2017法硕考研指导-刑法学重要知识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2017法硕考研指导-刑法学重要知识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2017法硕考研指导-刑法学重要知识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虽然我国目前立法已经将职务侵占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认定由于其高度相似性仍存在很多问题和疑惑,法硕联考历年真题在此考点上考查的频率颇高,中公考研老师在此将对这两种犯罪构成进行深入研究比较,帮助考生加深理解和记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都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且主观方面都为故意,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方面:一、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18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规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第二类人又包括三种人: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2、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能再以是否具有干部身份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必须根据其所在的岗位和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否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来判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同时,“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具备两项特征:一是从事公务活动;二是依照法律取得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越来越多。

近年来,职务侵占罪被认为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涉及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并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讨论。

一、案例分析2019年,某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小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方立案侦查。

小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小李的背景:男,197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自学会计知识,入职某旅游公司始于2000年,先后担任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等职务,担任总经理近三年。

公司为某外资旅游公司,年营业额近亿元,人员约800余人。

小李涉案总金额为240万。

小李的犯罪手段:小李个人不具有流财的能力,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追求奢侈的消费品,迫于经济压力,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在本案例中,小李作为某外资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之一。

他利用担任总经理这一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

(二)客体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须具备一定的占有性。

如果被侵占的财物为个人所有,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例中,小李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均属单位所有,侵占的客体具备一定的占有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三)侵占构成要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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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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