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1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度;-1 -(二)受理查处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三)审定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申请,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发放奖金;(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五)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举报奖励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及发放、归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2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深市监规〔2012〕3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调动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申领程序,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食安委〔2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食安办〔2012〕4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局依照法定职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在市场内发生的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九)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品油销售的;(十)本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经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粤食安委[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食安委〔20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我委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联系电话:020-********,传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广东省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综合管理省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省政府设立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及受理电话的通告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及受理电话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主要
受理部门及受理电话的通告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全社会参与氛围,《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食安委〔2012〕1号)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由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举报受理工作,现将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及受理电话公告。
除上述电话途径外,市民还可以通过来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市、区(新区)监管部门具体受理方式见附件。
特此通告。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粤食药监局法〔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2016年1月11日以粤食药监局法〔2016〕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和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公众反映强烈,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
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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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日期:2016-07-28(2012年3月5日发布实施,2016年7月2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监督指导和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市、区(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部门。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相应的奖金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境外食品的,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境外食品的;(五)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六)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不标注、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八)生产经营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九)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禽畜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罚没款数额不低于百分之一的奖金奖励。
第八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奖金奖励的举报,涉及多个举报人的,按如下原则予以奖励:(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第九条下列举报不予奖励:(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员的举报;(三)假冒食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五)其他不得给与奖励及本办法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奖励等级、标准第十条奖励分为两个等级:(一)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明确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对应的证据,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一级举报,给予一级奖励。
(二)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明确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相对应的证据,仅提供了线索,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并按照相关规定决定立案查处且查证属实的,属于二级举报,给予二级奖励。
只提供线索,但未提供证据,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一)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一、二级举报奖金额最高皆不得超过30万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时,必须严格按照罚没款比例计算奖金额,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二)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一级举报奖励300元,二级举报奖励100元。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已经作出罚没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罚没款入库的,一级举报奖励300元,二级举报奖励100元;因违法行为轻微,被举报人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违法,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2万元,或者无实际罚没入库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且罚没款实际入库的,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一的奖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举报第七条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可给予奖金奖励的除外。
举报第七条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精神奖励,但不予奖金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有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无直接证明关系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该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或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违法的证据,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时对与被举报人相关联的其他主体,包括分支机构、连锁店等一并查处的,对该部分的查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但没有罚没款的,给予精神奖励按本办法给予精神奖励的,对不同举报人分别给予表扬信。
第四章鼓励业内举报和媒体监督第十三条鼓励深圳市行政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畜禽屠宰企业、大型食品批发经营单位等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电话,鼓励企业员工举报本单位食品安全问题。
对查证属实的,企业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对举报员工给予相应奖励,并保护举报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深圳市食品行业内食品安全共性问题,鼓励企业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员工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奖金兑现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罚没款实际入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和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奖励金额超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当年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预算的,自新增预算到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特殊、跨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奖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将案件查处及奖励审批情况,报市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因被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在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实际入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作出移交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作出移交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和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作出行政处理的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奖励举报人。
第十八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亲自申领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公证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奖励保障及监督第十九条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向财政部门申报,专项列支,定期核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及其举报内容。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食品安全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我市范围内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它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
本办法所称“精神奖励”是指以表扬信的方式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企业员工”是指企业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原《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食安委〔2012〕1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