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最严处罚公开:违规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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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最严处罚公开:违规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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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对规范和提升行政处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人: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处罚这种手段,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通过完善处罚
办法,加强对我们自己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优化处罚流程 严格执行“双处制”据了解,这次修订对《办法》的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与修改,由原来的7章49条增加到11章97条。新修订的办法中,调整了
规定,使依法行政有具体的保障,同时相对人的权益特别是程序性的权益得到保障。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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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职责分工,优化了处罚流程,建立了“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机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组织听证和决定行政处罚。而值得关注的
是,征求意见稿中还强调了行政处罚“双处”的原则,也就是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还要问责到人。负责人:以前我们在老的办法中,对责任人的处罚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普遍存在只罚机构,没有处理人,或者以纪律处罚
代替行政处罚现象,弱化了行政惩罚的力度。这次提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最严规定:禁止从事银行业此外,新办法中还首次将“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类型加以规定。这也被认为是这
次办法中最为严厉的规定。负责人:我们这次修改办法中有一项叫禁止从事银行业规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在性质上与高管任职资格相同,但是严厉程度上要超过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这个处罚是比较严的,因为禁止从事银行
业一段时期,也可以终身禁止进入银行业。我们在程序上、量刑的标准上都是有严格的标准的,当然也有他们的救济措施。严格立案程序 保护当事人权益对于这次修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新欣表示,此次修改更多地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0年4月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6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程序合法;(三)过罚相当;(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26号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26号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2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案防责任,保持案防高压态势,提高案防工作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2014年银行业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增强案防工作有效性(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案防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案件防控责任主体职责,明确案防工作牵头部门责任,厘清案防牵头部门与业务、风控、内审稽核等部门案防职责边界,保证各部门、上下级机构案防权责清晰、责任落实。

(二)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制度管理体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特征和监管政策变化,对内部各项制度进行评价、修订和更新,确保制度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

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开展制度执行监督检查,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开展专项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组织开展以信贷、票据、跨业合作和员工异常行为等为重点的案件风险排查,落实排查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重点风险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和抽查,加强排查信息交流与共享,上下联动,形成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并按季向监管机构报送排查情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银监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扎严“制度笼子”,稳健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全面开展“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以下简称“三违反”)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牛栏关猫”现象,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屡查屡犯、屡罚屡犯,必须进行全面治理。

通过开展“三违反”行为专项治理,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筑牢依法依规依章经营的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消除风险管控盲区,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着力打造“铁的信用、铁的制度、铁的纪律”,确保“不越监管底线、不踩规章红线、不碰违法违规高压线”。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三违反”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要求做好治理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正视问题和风险隐患,敢于揭盖子,要举一反三,以小见大,注重查错纠弊,严厉整改问责。

二是深刻认识违规可能带来的惨痛代价,树立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安全经营创造效益的理念,使金融法律、监管规则、内部规章都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是紧盯关键制度、关键岗位、关键人员,重点关注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加强薄弱环节、案件多发领域风险排查,对合规管理抓早抓小,真正发挥内部规章制度“第一道闸门”作用。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金融业务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行长、副行长和总部机关各部室、各支行及其职能部门,各级部门直属单位、中心、筹建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责任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应当责任的经管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已经退休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

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以外的处理;对于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和奖金、扣发月工资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专业技术资格、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银监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评估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

要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风险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对照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梳理本机构、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评估自查是否全面深入、问题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是否及时彻底、问责是否严格到位、发现的风险是否有效化解、制度短板是否得到弥补、制度执行力是否得到加强以及当前仍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等。

各级监管机构重点评估是否存在检查不深不透、应查未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罚未罚及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和下一步监管重点,形成“整改-评估-整改”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一)坚持即查即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与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规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边排查边整改,边问责边教育,边规范边提升,真正敬畏规则、合规经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业⾦融机构及其从业⼈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近期,少数银⾏业⾦融机构及其从业⼈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反响,对银⾏业⾦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风险。

为规范银⾏业⾦融机构及其从业⼈员⾏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体系转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合规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银⾏业⾦融机构及从其从业⼈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

⼀是不得以变相提⾼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和关系⼈⽀付费⽤或佣⾦等⽅式违规吸储。

⼆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法集资活动。

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参与⾼利贷或向机构和个⼈发放⾼利贷。

四是不得借银⾏名义或利⽤银⾏员⼯⾝份私⾃代客投资理财。

五是不得利⽤银⾏员⼯或银⾏客户的个⼈账户为他⼈过渡资⾦,不得借⽤银⾏客户的个⼈账户为银⾏员⼯过渡资⾦。

六是不得⾃办或参与经营典当⾏、⼩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是不得向他⼈提供与⾃⼰经济实⼒不符的个⼈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提供担保。

⼋是不得允许⾮本⾏员⼯以各种⽅式进⼊银⾏业⾦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

⼆、严格责任追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制各银⾏业⾦融机构是内部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管理和问责⼒度。

⼀是要持续加强员⼯思想教育,引导员⼯树⽴正确的世界观、⼈⽣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知晓⾏为后果。

⼆是要?J⼀步梳理完善银⾏业⾦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关注员⼯“⼋⼩时”以外的⾏为。

三是要建⽴和落实管理责任制,银⾏业⾦融机构要⼀级抓⼀级,层层抓落实,凡措施不⼒、出现重⼤事件的要及时调整其负责⼈,并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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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职责分工,优化了处罚流程,建立了“调查、 审理、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机制,规定监督检查部 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 委员会进行审理、组织听证和决定行政处罚。而值得关 注的
是,征求意见稿中还强调了行政处罚“双处”的原则, 也就是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还要问责到人。负责人: 以前我们在老的办法中,对责任人的处罚规定的不够明 确,导致普遍存在只罚机构,没有处理人,或者以纪律 处罚
改,对规范和提升行政处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 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 管。负责人: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处罚这种手段,规范银 行业经营行为,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通过完 善处罚
办法,加强对我们自己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优化处 罚流程 严格执行“双处制”据了解,这次修订对《办法》 的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与修改,由原来的7章 49条增加到11章97条。新修订的办法中,调整了
代替行政处罚现象,弱化了行政惩罚的力度。这次提出 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最严规定:禁止从事银行业此 外,新办法中还首次将“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 行业工作”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类型加以规定。这也被认 为是这
次办法中最为严厉的规定。负责人:我们这次修改办法 中有一项叫禁止从事银行业规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在性质上与高管任职资格相同,但是严厉程度上要超过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这个处罚是比较严的,因为禁止从 事银行
【新规】银行业最严处罚公开:违规终身禁入银监会昨 天(30日)发布消息,已对《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 并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修订加大 了处罚惩戒力度,被称为银行业史上最严厉处罚新规,
其中明确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 行监管问责;同时,严重违规者将可能被“禁止从事银 行业工作”。规范行业经营 约束自我行为银监会相关负 责人介绍,《行政处罚办法》曾在2006年进行过小幅修
业一段时期,也可以终身禁止进入银行业。我们在程序 上、量刑的标准上都是有严格的标准的,当然也有他们 的救济措施。严格立案程序 保护当事人权益对于这次修 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新欣表示,此次修改更 多地
是增加了程序性的规定,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护当事 人权益。陈新欣:他出发点是怎么确保更好的依法行政, 增加的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集中在处罚的相关程序上, 怎么样去取证、立案,包括听证这些环节,增加了程序 性
规定,使依法行政有具体的保障,同时相对人的权益特 别是程序性的权益得到保障。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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