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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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

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

一、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二、食品犯罪案件如何认定明知“明知”是刑法总则中“故意”的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含义是指行为人知道根据事物正常的逻辑联系,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客观构成要件的成立。

“明知”作为主观构成要素,关系到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成立,行为是否违法。

由于对规范构成要件的明知和理解程度不同,也可能阻却或者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在此,笔者对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明知”试作简要分析。

“明知”通常是“推定的明知”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排斥严格责任适用,强调“无罪过则无犯罪”.“明知”要素作为犯罪主观罪过的表现形式,是反对客观归罪、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因素。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规定,行为人在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时要有“明知”,而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则并没有规定“明知”,很明显,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从事生产的行为人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明知”.因为,立法者认为,行为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对此,就明知无需作特别规定。

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惩处

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惩处

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惩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人类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惩处措施。

针对食品安全事件,法律界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和惩处制度。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与惩处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界定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要针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食品污染、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人员。

刑事责任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法院进行审判和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民事责任主要针对消费者因购买食品而造成损失的情况。

根据民法的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未尽到食品安全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二、刑事责任的惩处措施刑事责任是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人员进行惩处的手段。

具体的惩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刑事拘留:对威胁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的处罚。

2. 有期徒刑:对于严重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的刑期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进行确定。

3. 罚金:对于食品安全事件,法院可以判处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罚金。

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犯罪所得和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等进行确定。

4.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经营活动。

三、民事责任的惩处措施民事责任是对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手段。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1. 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身体损害赔偿。

2. 维权组织: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组织,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向相关食品企业索赔,增加维权的力量。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处罚对象1. 食品生产、经营者;2.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3. 食品运输、储存、保管、装卸等环节的从业者;4.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三、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1.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 食品运输、储存、保管、装卸等环节的从业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5.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1. 引言食品安全是一个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进行介绍和解读。

2.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2 适度惩罚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应当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使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要考虑到违法者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度的惩罚。

2.3 法律法规一致性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应当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保持有序和连贯。

3.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主要包括对以下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3.1 销售伪劣食品•销售伪劣食品的经营者,根据违法销售的食品数量和销售额,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同时还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3.2 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的生产者,根据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超标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3 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者,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4 违反食品标签法律法规•违反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食品经营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5 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违法销售的食品数量和后果,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6 伪造食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伪造食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处以较高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4.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执行机制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行程序。

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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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近年来⼈们开始注重养⽣之道,对饮⾷的要求也越来越⾼。

⾷品安全相关的问题更是⼴⼤群众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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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百四⼗三条【⽣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产、销售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百四⼗四条【⽣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品安全犯罪,保障⼈民群众⾝体健康、⽣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产、销售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三条规定的“⾜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产动物及其⾁类、⾁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产、销售的;(四)婴幼⼉⾷品中⽣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源性疾病的情形。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一、食品安全罪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罪是指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判刑标准适用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1. 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2. 犯罪客体: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3)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4)生产、销售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5)生产、销售用有毒、有害物质包装、运输、储存的食品;(6)伪造、变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7)其他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三、判刑标准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食品安全犯罪。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食品安全犯罪。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

透析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透析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透析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摘要自古“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必不可缺的物质基础,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可以供人食用的物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愈加丰富,食品安全已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体现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法律的作用,正确规范和引导食品行业安全、健康、快速的发展,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的消费,关乎民生大计,也牵动着一个国家,民族的命脉。

关键词食品安全涉食品犯罪定罪量刑法律责任作者简介:陈永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87-02一、食品安全事故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近几年来,国际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对食品安全问题形成一次次的冲击波。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食品安全应该包括“食物量的安全”与“食物质的安全”两个方面,“食物量的安全”解决的是能否吃饱问题,”食物质的安全”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有没有直接或者潜在的不良影响。

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上海的毒馒头,浙江地区以变质的动物内脏提炼地沟油,“皮鞋酸奶果冻”事件,杭州的“毒蜜饯”事件,使人们现在都有谈食品色变的感觉。

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数至少为20万-4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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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含有严重超出限量标准的上述物质具有现实危险性,有必要予以刑事打击。

同时,考虑到上述物质的种类非常多,危害性的差别较大,无法划出统一的超标倍数作为认定标准,故采用了“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表述。

二是“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上述食品中极有可能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病毒或者其他毒害成分,具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性。

三是“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如前一段时间为防控H7N9禽流感,有的地区被怀疑为传染源的市场已要求停止经营活禽,对活禽进行扑杀,如果这些市场的活禽经营者仍暗中经营的,就适用本项的规定。

由于此类食品与某种疾病存在较密切的联系,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此类食品,一旦引发传染病等疫情,将导致极其严重甚至是灾难性后果,因此将其认定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

四是“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主要考虑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如2004年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劣质婴儿奶粉就未按要求添加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了体现对婴幼儿身体健康的特殊保护,本项将此类情形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

吃进肚子的食物的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任何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利益而去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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