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第三章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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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线、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滨海用地和环境景观资源特色突出的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旅游度假设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必要时,可以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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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3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10/14/2024
29
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9
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0/14/2024
10
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依法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科学界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范围。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数量合理,质量优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市县的资源、环境、社会承载能力等因素。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土地利用调整、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综合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3.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和编制程序

3.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和编制程序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和编制程序第一节城市规划的任务和原则一、城市规划的任务1、是“空间体系规划”的组成部分2、作用3、任务二、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1、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2、历史环境与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3、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和谐的原则第二节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一、城市规划法规体系1、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2、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1、城镇体系规划: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4、城市设计三、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城市四、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一)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五、城市规划的审批(一)城市规划纲要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二)城市总体规划(三)人防规划(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五)城市分区规划(六)城市详细规划第三节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特点一、基本内容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2、论证、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及技术经济指标3、合理选择用地、确定功能布局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5、拟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的原则、步骤及方法6、确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程设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8、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近期建设项目9、提出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二、工作特点1、城市规划是综合性的工作2、城市规划是法制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3、城市规划工作具有地方性4、城市规划是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5、城市规划工作具有实践性——要付之实现三、城市规划的成果1、规划文件A文本B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各专题规划等2、图件第四节城市规划的调查研究与基础资料一、调查研究的方法1、现场踏勘或观察调查2、抽样调查或问卷调查3、访谈和座谈会调查4、文献资料的运用二、调查研究的工作阶段1、现场踏勘2、资料收集及整理3、分析研究三、基础资料的内容1.城市勘察资料2.城市测量资料3.气象资料4.水文资料5.城市历史资料6.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料7.城市人口资料8.市域自然资源资料9.城市土地利用资料10.工矿企业单位的现状及规划资料11.交通运输资料12.各类仓储资料13.城市行政、经济、社会、科技、文教、卫生、商业、金融、涉外等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现状和规划资料14.建筑物现状资料15.工程设施(指市政工程、公用设施)资料16.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资料17.城市人防资料及底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资料18.城市环境资料第五节城市规划的层面及其主要内容一、城市规划的层面和阶段层面:1、战略层面2、建设控制引导层阶段:1、总体规划纲要2、城市总体规划3、分区规划(大中城市)4、详细规划二、城市总体规划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中心城区规划3、分区规划(大中城市)(一)总体规划的内容1、纲要的内容(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规范城乡规划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发展;(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要;(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四)依法进行,公众参与;(五)合理布局,提高城乡发展质量。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县人民负责编制,乡村规划由乡级人民负责编制。

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要相互衔接,有机统一。

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决策;(二)空间布局;(三)土地利用;(四)交通布局;(五)环境保护;(六)公共设施;(七)文物古迹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保障;(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城乡规划建设的总体要求;(二)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保护文物古迹和传统村落;(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五)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章城乡规划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城乡规划的动态管理;(二)城乡规划的综合整治;(三)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四)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五)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是指行为管理人员要遵守和执行的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本法施行前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仍然有效,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附件:附件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表格附件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乡一体化发展:指城市与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相互关系紧密,相互融合发展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新版)

欢迎阅读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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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 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 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期限一般为 5年。
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对城市、镇近 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具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
(2)确定市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 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 和控制范围。
(4)确定绿化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 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
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二)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2)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条件; 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确定本区域的城市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提出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规划; 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 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遗
(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的城镇发展 (4)城市性质、规模期限、规划范围、发展方针与 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设指标,改善或保护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 (8)近期规划 (9)实施规划措施
(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 区范围
(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 心区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 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 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 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 综合协调





市发2.合肥市融入长三角城市群发展中的空间 展的效应
新 战 略
一、城乡规划体系
2、城市规划、镇规划: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是指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 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 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 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计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 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 施工的规划设计。
二、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
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 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 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
——《大布列颠百科全书》
●美国:城市规划是一门科学、一种艺术、一种政策活动,它设计并指 导城市空间的和谐发展,以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需要。
——美国国家资源委员会
●日本:城市规划是城市空间布局、建设城市的技术手段,旨在合理 地、有效地创造出良好的生活与活动环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城市规划的实质和作用
(1)实质:是达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各种利益集团矛盾的手段。
城桥新城
宝山新城
嘉定新城 中心城区
空港新城
青浦新城
闵行新城 松江新城
南侨新城
惠南新城 海港新
金山新城
南京Nanjing 常州Changzhou 无锡Wuxi 苏州Suzhou
杭州Hangzhou
嘉兴Jiaxing
上海Shanghai 宁波Ningbo


发 展
1.合肥在全国与华东沿海地区的区位
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在城乡规划进入审批程序后,应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参与。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 的材料中附有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节 城市规划与编制
一、城市规划的概念、实质和作用
1、城市规划的概念
(1)国外有关城市规划的定义
●英国:城市规划与改建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安排好城市形体—城市中 的建筑、街道、公园、公用事业及其它的各种要求,而且更重要的在于 实现社会与经济目标。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 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 和总体布局 (7)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传统 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8)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9)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立法和步骤, 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 (10)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 和蔬、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做出统筹安排, 划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 (11)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 方法建议。 (1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 和实施部署。
共10条,略。
二、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
2、城市规划、镇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发展布局,功能
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 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同时强调: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 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 灾等内容,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 容。
乡规划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
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① 有法人资格; ②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③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④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⑤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1)城市规划应当满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护 生态环境,改善市容景观。 (2)城市规划应贯彻城乡结合、促进流通,提高居住 质量,优化城市结构。 (3)注意保护优秀文化遗产充分体现城市各自的特色。 (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和方法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 批。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 务院审批。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3、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 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审批。
3、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1)摸清市、县域的基本情况;分析市县发展条件、 发展优势和制约因素,提出市县域城镇发展战略、发 展目标。
(2)市县域城镇化水平和途径的预测;城镇体系的 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市县域内重点城镇 或中心城镇的发展条件分析及其与周围城镇的关联, 提出近期发展的重点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等。
代表公共利益和体现政策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并有驾驭市场的 能力。
(2)两大基本作用:控制、引导
●首先是控制:控制一切必须控制的地区或地段(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 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地段、重要交通及市政设施用地等);要严格实施 “三区” 开发原则;严格实施“五线” 的控制。
禁止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
2、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 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 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发展 阶段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 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
根据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城乡规划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层次。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的城乡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并 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编制权限。各类城乡规划应由相应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3)确定区域基础设施,如交通、水资源、能源及 社会服务设施等的发展目标与布局。
(4)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措施。
4、分区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分区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 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 步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1)原则规划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 建筑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道路为红线、河湖为蓝线、绿地为绿线、 历史保护区为紫线、重要交通及市政设
施用地为黄线
●在优先进行控制、保护的基础上,引导用地开发的方向。
二、城市规划编制的任务和要求
(一)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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